DDHIAQ32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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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HIAQ32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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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会 签 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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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办

经营部

采购部

制造部

物流部

设计部

财务部

安监部

修订版本

计划与成本控制部

工程设备部

行政管理部

质量管理部

编制:

审核:

批准:

1.目的:

加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维护管理,确保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以满足消防灭火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外包队及基建施工单位重点防火部位所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和维护管理。

3.术语和定义:

4.职责:

4.1安监部负责厂区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的管理;

4.2各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消防设施的管理。

5.工作内容:

5.1消防监督管理

5.1.1公司消防监督机构为安全监督部,按照国家、启东市等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消防条例、法令、规定,实施消防监督。

5.1.2公司各部门长为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落实专人(安全员)负责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

5.1.3公司重点防火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及重点部位标志,部门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懂得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和知识。

5.1.4在组织消防检查时,被检查部门须派人参加,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被检查部门须按要求及时整改,并限时反馈安全监督部。

5.1.5安全监督部如发现火险隐患时,有权暂停生产并与生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或向公司领导汇报。

5.1.5各部门根据本规定,给合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并督促执行。

5.1.6工程设备部负责对固定消防设施进行维修,并对与之有关的反馈信息按安全监督部要求进行及时整改;安全监督部应督促基建部门在进行新、扩、改建项目的设计时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消防设施方案,配置消防设施,并参与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5.1.7安全监督部须掌握火灾发生情况,负责火灾统计,组织火灾原因调查,核定火灾损失,及时做好上报工作。

对已查明的火灾责任者及有关人员,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5.1.8安全监督部负责对公司各部位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合理配置。

5.1.9安全监督部负责组织对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的定期监督检查,并做好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2消防设施、设备

5.2.1安全监督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市消防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对公司固定消防设施(消防供水系统、火警报警装置等)进行年度测定,并取得年检合格证书。

5.2.2公司内各部门内部配备的灭火器材,由各部门负责保管、检查,各部门须明确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并将消防器材管理纳入部门安全管理范围。

公司公共部位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安全监督部负责保管、检查。

5.2.3对各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根据定置管理的要求由安全监督部消防队制卡,一式两份,并与有关部门共同确认。

5.2.4各部门每月必须对所管理的消防器材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包括重点防火部位)对灭火器检查主要是机件是否损坏或出现故障、是否合理配置、是否被挪位、灭火药剂是否有效,对室内消防栓检查主要消防栓是否出水,水枪、水带、消防箱是否损坏遗失,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向安全监督部反映。

并作记录以备查。

安全监督部消防队须每月对公司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同时每月对各部门的消防器材进行抽查。

5.2.5工程设备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市气象局每年四月前对公司固定避雷设施(避雷针)进行年度测定,将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一份交安全监督部备案。

5.2.6在年检期间,公共管辖责任区域所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一经使用,使用人需及时向安全监督部反映,以便及时更换、充灌。

5.2.7检查中如发现随意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无故缺少的,安全监督部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2.8公司内道路或办公楼、车间的消火栓由工程设备部负责规划、配建,并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2.9道路上的消火栓由消防队负责维护、保养,各部门所属车间、办公楼内的墙式消火栓由各部门自行管理和维护。

5.2.10消防队车库门前的通道上禁止停车、堆物,消火栓周围十米范围内严禁堆物,十五米内不准停车。

5.2.11消防队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每季不少于一次,各部门的室内消火栓每月应检查一次,每年维护和保养应不少于二次。

5.2.12若拆除或搬迁消火栓的,应事先通报消防队,并尽可能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5.2.13各部门对监督管理责任之内的消火栓应切实负起责任,发现埋压、圈占等情况的,应及时进行处理或与资产管理部和消防队联系。

5.2.13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以各种借口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因建筑施工或生产等原因必须占用道路的,须报请安全监督部审批备案。

5.2.14安全监督部消防队每年对公司所有的部门及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修理船舶上用的除外)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灭火器是否空置,水带是否遗失、损坏,数量是否增减。

5.3火灾扑救

5.3.1发生火灾事故,人人有责任迅速报警,积极参加扑救。

用公司内部固定电话向专职消防队报警,火警电话“119”、救护电话“120”,或拨打公司消防队火警电话“83908119”或用对讲机“1”频道进行呼叫报警。

5.3.2消防车出救鸣笛行驶中,一切行人、车辆必须迅速避让,不得阻碍。

5.3.3正在扑救的火场,除专职消防、安全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严禁入内,水带铺设区内一切车辆禁止通行。

5.3.4制造部、工程设备部三供接到火警后,必须指派专人按消防队要求迅速切断火灾区域内的电源、氧气、乙炔(天然气)气源,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火场供水。

5.3.5火场指挥由安全监督部消防队队长担任,发生重特大火灾时,消防队长、单船安全主管负责同公安消防指挥人员共同担任火场指挥工作,火场指挥员有权调动义务消防队、运输车辆及医务力量。

火灾有蔓延可能时,有权下令拆除毗邻建筑物。

5.4义务消防组织

5.4.1义务消防组织是一支群众性消防力量,各部门须根据安全监督部指令,在安全监督部消防队领导下,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部门义务消防队,其比例一般占员工的百分之十,重点要害部位占员工的百分之七十。

5.4.2义务消防员职责:

A、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法令、条例及公司消防管理规定,并在工作中督促他人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B、在专职消防队的指挥下,积极参加有关消防活动,努力提高消防本领,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C、了解本部门的防火措施,参加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安全监督部消防队和主管部门。

D、平时须做好本部门的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工作,发生火灾时,积极协助专职消防队进行灭火,并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5.5防火教育培训

5.5.1各级领导应根据各自的特点,结合实际,经常对下属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5.5.2对新进公司的员工实行防火安全“三级教育”,对未接受教育者,不得安排其上岗。

5.5.3从事电焊、气割、气焊、危险品采购、运输和保管及负责明火看火监护工作的,要进行上岗前的专业培训。

5.5.4公司内调换工种的员工由调入部门负责本工种消防安全教育。

5.6对外来施工队管理

5.6.1外来施工队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队负责人为防火责任人。

签订年度承包合同时,人数在四十人以上队伍的须成立义务消防队,参加公司的消防活动。

5.6.2各施工队应根据工程合同的情况附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5.6.3在公司内从事明火、涂装、用电、用气、危险品的使用和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遵守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5.6.4安全监督部消防队可以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消防知识业务培训和指导,并加强检查与督促。

5.6.5各施工队在施工中,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存在火险隐患时,安全监督部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5.6.6外来施工队在作业中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情况时,安全监督部可以对其进行处理。

5.7明火作业器具的使用和管理

5.7.1对使用的氧气、乙炔(天然气)皮带须经常检查,破损及老化的应及时更换,严禁用风割具当照明使用;

5.7.2一副风割皮带接头不允许超过两个,且束节要用铁丝扎紧,以防泄漏;

5.7.3工作完毕撤掉割具后,要用U型接头加封,关闭气源,如在舱内施工的一定要把皮带拖出舱外圈挂好;

5.7.4施工作业部门应对电焊皮带经常检查,破损的须及时包扎好,损坏的电焊枪也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以防触电事故发生;

5.7.5禁止用照明线替代电焊皮带,不允许用电焊皮带接头插上电焊条进行作业。

5.8基建工程

5.8.1凡在公司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必须执行“三同时”规定,设计审查时,须有消防人员参加,并报市消防支队审批,方案批准后方可施工。

竣工验收时公司消防人员必须参加。

5.8.2搭建临时简易棚必须从严控制,确因生产需要,须经生产部及安全监督部审核,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限期拆除。

5.8.3建筑工地

A、公司内建筑工地的消防管理,承包单位应在承包合同的基础上附签安全协议,明确各自所承担的防火安全责任;

B、施工工地各承包单位须有专人负责防火工作,夜间派值班人员巡逻检查,电气设备须由电工负责拆装,禁止其他人员擅自拉接;

C、工地如需熔炼沥青作业时,须向安全监督部消防队提出申报,批准后方可操作;

D、各承包单位应根据工地的工程进度及特点,配备好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5.9特殊工种

5.9.1电焊、风割(焊)、火工

5.9.1.1凡从事电、气焊等操作者,必须持有县、市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复合工种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须持证上岗操作。

5.9.1.2电焊、氧乙炔(天然气)皮带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漏气、漏电,在舱室内作业,中午和晚上下班,必须将氧气、乙炔(天然气)皮带拖出舱外圈挂好,关闭气源,关闭电焊机。

5.9.1.3施工前须按“十不烧”的规定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火险方可施工,舱室作业应确定持有效动火证者进行监护,完工后须仔细检查,确无残留火种方可离开。

5.9.1.4凡在一、二级区域内进行明火作业,审批手续必须完备,作业者如未拿到办理好的动火审批单或安全人员不同意的,必须拒绝动火。

5.9.1.5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的部位动火,除申请动火外,还需测爆合格,经安全人员签发测爆合格证书后方能动火。

5.9.1.6已注油的油柜、高压容器表面禁止切割、焊接或使用碳弧刨,禁止在有可能引起火灾的部位进行电、气焊等操作;

5.9.1.7电焊机须接地良好,氧气瓶在夏季须采取遮阳措施,瓶嘴不准沾油,乙炔气瓶禁止横卧使用。

5.9.2电工

5.9.2.1电工须经县、市级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作业时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擅自简化手续。

5.9.2.2变压器、油开关、配电室、分电箱等设备附近,禁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喷灯烘烤物件须有专人负责,收工后进行防火检查。

5.9.2.3对易燃易爆或其他需要防爆的部位一律按标准设置防爆型电气设备。

需要避雷的建筑物,应按标准设置避雷装置,并于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一次检测,做好记录。

5.9.2.4使用的电烙铁须放在耐火架上,完工后切断电源,待余热散发后妥善保管。

5.9.2.5电气设备须定期维修,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得“带病运行”,对临时停、送电,须按操作规程办理,准确无误。

5.9.2.6使用柴油、煤油等清洗零件时,须拉好禁火区域,完工后及时处理废油,禁止用汽油作清洗剂。

5.9.3化学危险品保管

5.9.3.1危险品保管员,须经市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9.3.2保管员应熟悉并掌握所保管物品的基本性能,各类物品须有明显标准,按不同性质分开储存或隔离保管,上下班时须对库房门内外严格检查,下班后切断电源,闭锁门窗,严格执行值班制度。

5.9.3.3危险物品的收、发、运、用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爆炸、剧毒物品必须坚持“五双制”,人员出入须严格控制。

5.9.3.4爆炸物品的申请、采购、进库、保管、领用等过程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

5.9.3.5夏季高温天气,上午十时至下午四时,禁止向汽油槽注油及为汽车加油。

5.9.4化学危险品使用

5.9.4.1车辆用汽油,一律在加油站直接加入,各部门和个人不准用桶装擅自存放。

5.9.4.2生产需用危险品,须按实用数量随用随领,不得早领、多领,工作完毕,多余物品须及时作退库处理。

5.9.4.3确需少量存放危险品,存放部门必须对存放地点、储存方式、管理制度等作出相应规定,并向安全监督部消防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存放,但汽油存量不得超过50公升,溶剂、酒精等不得超过三天的使用量。

5.9.5涂装作业

5.9.5.1凡涂装作业,申请手续及安全措施均应符合公司《涂装作业安全规定》。

5.9.5.2作业人员必须了解各种涂料、熔剂的燃烧、爆炸危险性,特别对常用物品,须掌握其燃点、爆炸极限等特性。

5.9.5.3开桶涂料或溶剂不得随意乱放,应妥善保管,不准在船上过夜。

5.9.5.4涂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准将火种和其它易产生火花的物件带入工作区域,为防止产生静电、火花,作业人员禁止穿化纤工作服和钉鞋从事喷涂作业。

5.10重点站房

5.10.1氧气、天然气站

5.10.1.1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站内禁止烟火,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5.10.1.2站房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5.10.1.3站房内的氧气、天然气管道,维修人员须经常检查、保养,回火器必须安全可靠,各种接头、阀门不得有漏气现象。

5.10.1.4站房周围20米范围内不准进行明火作业。

5.10.1.5使用氧气瓶时,对未留余压、气瓶颜色不符、字样模糊、瓶体外伤、瓶嘴沾油、气瓶超过试压期限的一律不准充装。

5.10.1.6站房内严禁存放油脂及其它无关物品,操作人员的工具、手套等严禁沾油。

5.10.1.7氧气输送管道的颜色必须是天蓝色,如与天然气管道同时敷设,除保持0.25米以上间距外,氧气管必须在天然气管道的下方。

5.10.1.8液氧罐四周应有隔离墙或围栏,储液罐周围必须设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5.10.1.9设备、管道须设防静电的接地装置,电阻应小于0.03欧姆。

5.10.1.10严禁用电加热或明火对氧气设备进行加热。

5.10.2配套设备仓库

5.10.2.1保管人员须熟悉所保管设备的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掌握相应的灭火方法。

5.10.2.3严格执行入库人员登记制度,禁止在库房内吸烟及将火种带入库内。

5.10.2.3经常检查所保管的物品,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5.10.2.4库内电气线路及各种照明灯具符合标准,配电箱周围2米不得堆放易燃物品,严禁使用各种电加热器具和火炉。

5.10.2.5设备开箱时必须移至库外,不得在库内进行拆箱作业,拆下的木板应及时清理,不得堆放在库房内。

5.10.2.6仓库内外的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库内消火栓前须留出一定的走道,不准堆物将其堵塞。

5.10.3加油站、油库、危险品中转站

5.10.3.1站内严禁烟火,禁火标志须张挂明显。

5.10.3.2严格控制桶领汽油,须经安全监督部消防队同意,核批数量后,方可发放。

5.10.3.3输油车在油库加油时,周围须设立警戒区,站内工作人员现场监护,接妥接地线,以防静电。

5.10.3.4加油站及危险品中转站必须有避雷装置,定期检查,做好记录,确保完好。

5.10.3.5化学危险品存放须分类、分堆,按不同的性质妥善处理,品名标签清楚。

5.10.3.6危险品包装应完好,发现破损、变形的立即处理。

5.10.3.7站内电气线路、风扇、照明等须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10.3.8对可能发生自燃的物品,不准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方。

5.10.3.9物品入库要有专人负责检查,对可能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应及时作退库处理。

5.10.4总配电站(含各分配电站)

5.10.4.1站门口及站内须挂有明显的禁烟及警告标准,严禁无关人员出入,如因工作需要,登记后方可入内。

5.10.4.2每扇门须装上弹簧装置,防止猫、鼠等小动物闯入酿成事故。

5.10.4.3控制室、母缆层、母线室、开关室附近,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5.10.4.4电缆沟内不准有积水、积油,须定期检查和清除,电缆沟进入室内的连接处、窗及通风棚等,必须加装防护网罩,以防小动物进入。

5.10.5计算机中心

5.10.5.1计算机中心内各通道及房间须保持整洁,严禁堆放易燃物品,纸张及文具用品须有专人保管。

5.10.5.2各类计算机设备须定人保管,并经常组织人员对所属区域的电气线路、通风设备等进行检查,保持其完好。

5.10.5.3办公室、控制室内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各种照明设备在下班后须全部关闭。

5.10.5.4定期检查、测试自动报警装置并做好记录,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5.10.6档案室

5.10.6.1档案室内禁止烟火,不准在阅览室吸烟、点蚊香等。

5.10.6.2档案资料架须采用非燃烧材料制成,排放时要留出适当通道。

5.10.6.3室内禁止设置配电箱、开关箱,人离开时须切断室内电源。

5.10.6.4室内不准使用碘钨灯作照明,采用白炽灯,灯泡与资料的距离须保持50厘米以上。

5.10.6.5室内不准使用电炉、电视机等设备,不得随意拉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5.10.6.6下班前,须对资料室进行认真检查,防止留下火种或未切断电源造成危害。

5.10.6.7配有自动报警装置的,应定期检查、测试并做好记录,确保其完好。

5.11燃放烟花爆竹

5.11.1公司各部门、外来施工单位及驻公司各单位,不准擅自在公司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5.11.2确因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燃放部门书面报安全监督部,落实预防措施,经批准后,在燃放部门安全监护人监护下实施。

5.11.3烟花爆炸必须安全燃放,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及船舶投掷燃放。

5.11.4采购烟花爆竹必须向所在地区准许经营的销售单位进货,不准采购公安消防部门禁止销售的品种。

5.11.5烟花爆竹在公司内短期存放,须向安全监督部消防队备案,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并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落实防火措施。

5.11.6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总配电站(含各分配电站)、气站、危险品中转站、加油站、涂装料库、机电设备仓库、油库及以上部位周围五十米范围内和简易建筑密集区域内。

5.11.7经安全监督部批准同意在安全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后,立即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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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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