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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危险源管理

《特殊危险源管理》分册

目录

00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审批制度···························2

002放射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5

003辐射性安全防护和管理制度····························6

004密度计、灰分仪安全管理制度·························7

005密度计、灰分仪安全维护管理制度·····················9

006浴池燃油锅炉房安全消防管理制度·····················10

007气瓶安全使用规定···································11

008燃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14

00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16

010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8

011生产现场各吊装口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2

012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系列制度························24

之一:

压力容器安全检查制度··························24

之二: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与校验制度················25

之三:

压力容器维护保养制度··························25

之四:

压力容器检验管理制度··························26

之五:

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26

之六:

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27

013安全操作规程········································28

00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审批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公司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规定所称危险作业项目,是指在安装、生产、工作中具有较高危险性,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和各类事故的作业或任务。

如检维修设备设施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高压带电作业等。

1.3.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高度重视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对危险作业项目实施“全员参与,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作业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1.4.不得将危险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1.5.危险作业项目,实行“谁组织生产,谁制定安全措施”、“谁批准方案实施,谁负责措施落实”的管理体制,并明确各方责任。

1.6.重大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交底,应履行层层签字后交底书应存档备案。

1.7.危险作业项目未经审批不得施工作业(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1.8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动火作业按《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执行),由安全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主管厂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1.9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情况允许后立即到安全部补办审批手续。

   1.10安全部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全面检查,作业中应布置安全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做重点监督监护。

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1高处作业的定义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

或者虽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下面、四口、机械振动(转动)、毒害物质及其他易伤害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2.1.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2.1.1.1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1.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2.1.1.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2.1.1.4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1.2特殊高处作业

2.1.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力风高处作业。

2.1.2.2在高温或低温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2.1.2.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2.1.2.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成为雪天高处作业。

2.1.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2.1.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2.1.2.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2.1.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2.2高处作业要求

2.2.1、各单位在安装、生产、工作中,需登高作业,必须提出《危险作业许可证》申请,经审批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登高作业。

2.2.2、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癫痫病、贫血病等禁忌症人员以及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精力不集中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2.3、高处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严禁赤脚及穿硬底鞋、拖鞋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安全带;按要求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2.2.4、登高所用的工具、器材及保护用品,必须建立登记,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检验、修理、报废等工作。

2.2.5、梯子确保牢固,有防滑措施。

2.2.6、两梯连接使用时,连接处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三梯连接。

2.2.7、在自然光线不足,夜间进行高处作业,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2.2.8、高处作业地点应避开各种带电线路,避开有烟雾、气体排放处。

2.2.9、梯子放置斜度,一般与地面成60-70度之间为宜,严禁一梯两人操作。

2.2.10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

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主管领导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2.2.11严禁上下垂直交叉作业;必要时应采取相应隔离安全措施。

2.2.12高处作业所用工具材料等不得抛掷,工作完毕做到人走料净场地清;防止落下伤人。

2.2.13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

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米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低压线路。

2.2.14悬空作业一定要按规定选好吊拉绳,保持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安全带要栓挂牢靠;并设有监护人。

2.2.15冬季及雨雪天气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2.2.16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2.2.17在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石棉瓦、瓦楞铁、塑料等危险屋顶工作时,必需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非生产(安装、施工)高处作业如:

打扫卫生、擦玻璃等需要登高的工作,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2.3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2.3.1首先承担作业任务的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作业现场、作业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安全措施;然后按高处作业等级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

2.3.2遇有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单位领导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负责);可事后补办《危险作业许可证》。

2.3.3作业高度在15米(含)及以下的一、二级高处作业项目,由安全部安全负责人审批。

2.3.4作业高度在15-30米(含)的三级高处作业项目,由安全部和主管厂长审批。

2.3.5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2.3.6遇有特殊高处作业环境条件时: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亲临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在审批手续上签字。

3.电气高压(1000V)以上带电危险作业安全消防管理

3.1严格执行国家《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选煤安全规程》及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3.2作业前,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并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3.3《危险作业许可证》由设备部、安全部,主管厂长审批。

3.4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和“挂牌”规定。

4.动火(焊接)危险作业安全消防管理

4.1严格执行《选煤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

4.2严格执行公司《动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规定手续。

5.设备检维修的危险作业安全消防管理

5.1严格执行《设备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并按规定要求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5.2严格执行《选煤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

必须执行“挂牌”规定。

6.其他

6.1其他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危险作业,均按危险作业进行管理。

6.2对于疑难无法认定作业项目,要及时上报公司安全部予以确定,确保作业安全。

7.考核

7.1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罚。

7.2违反本制度导致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7.3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002放射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职工健康,使放射性技术应用很好的为企业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公司放射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在放射源附近,为防止他人无故进入附近地区,应设置安全区,并在安全区的边界有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牌。

2.定期对放射源进行监测,检查是否泄漏。

3.对放射源照射的楼板上加设防护铅板,避免对其他人员不必要的的照射。

4.安装使用新源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放射保护条例》。

5.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进行应急照射。

6.废放射源必须请专业部门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7.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并接受个人计量检测。

8.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受到的射线照射,应低于国家《放射保护规定》中非放射性工作人员的限制标准。

经国家主管部门检测超标时,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应享受必要的保健。

9.在射源装置上设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10.岗位人员每班记录好详细的岗位交接班记录,包括设备的存在状态、运行情况。

11.设备专业检修工作人员每周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设备有无丢失、设备运行状况,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等。

12.公司设备部、设备使用单位在节假日期间,对放射性设备进行检查,检查有无丢失情况,并做好记录。

各检查人员检查中发现丢失、被盗、泄漏等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司放射源管理小组,公司立即报告市环保局、卫生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13.含源设备的使用场所不得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使用的设备必须进行登记,暂时不使用时,向地方环保部门申请,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藏,并做好相关的移交手续。

14.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使职工认识到它的作用以及由于使用不当发生泄漏或丢失、被盗对人员及环境所产生巨大的不可估量的危害。

15.公司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进行认真管理,防止出现意外,给国家、集体及个人造成损失。

16.放射事故管理

16.1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事故管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

16.2一旦发生放射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向卫生、公安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同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16.3公司安全部应建立全面系统和完善的事故档案,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003放射性安全防护和管理制度

1.全体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现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明确由工艺部王林同志负责辐射防护工作,并加强对射线装置的监督和管理。

3.在使用射线装置前,向环保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环保局审批,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后,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许可证有效期(5年)满,需要延续的,于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环保部门提出延续申请;购买新的射线装置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保部门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项目投入正式运行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登记内容或终止放射工作时,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颁发辐射许可证的环保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或注销手续;射线装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间破损,及时向环保部门做好射线装置档案的注销登记,不随意处置。

4.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获得培训合格证后,方上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并每2年组织复训。

从事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也要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5.从事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无禁忌症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体检结果由科主任存档;辐射工作期间,辐射工作人员应佩带个人剂量计,每季度接受剂量监测,尽可能做到“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的原则,监测结果由主任负责记录,并存档;合理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定期发放相关津贴、加强营养。

6.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设置放射性标志和防护警戒线,报警装置或者工作批示灯;已鉴定委托检测合同,每年定期对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当地环保部门;拟配备监测仪器以及剂量率仪器。

7.公司每年对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我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估报告每年1月20日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并抄送省级环保部门,由工艺部负责。

年度评估报告包括射线装置使用台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8.辐射事故发生时,严格以《放射事故报告制度及应急处理方案》中的方案进行处理,必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发生后由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总结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加以落实,以防发生同类事故。

 

004密度计、灰分仪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加强洗煤厂的放射源管理,切实保障放射岗位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身体健康,确保放射工作的顺利开展,严防差错,杜绝事故,现以安全主管部门为主,成立放射源辐射防护的专项安全管理体系。

1.领导机构:

组长(总责任人):

王林

副组长:

李广德

放射源管理人员:

姜晓琳蒋海鸿谭福春陈凯刘淑勤伦凤鸣

放射源操作人员:

关金海王志远安智欣

2.职责及责任:

2.1组长(总责任人)的职责及责任

2.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的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放射源装置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等相关工作负全面责任。

2.1.2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在对用、备用、拆卸的放射性装置的使用管理、安全防护负责,组织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管理的相关制度及应有的相关规程,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2.1.3组织有关人员对放射性装置防护、使用、保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1.4负责本公司《放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办理、档案等具体管理工作。

并与省、市辐射环境监督站经常取得联系。

做好本公司放射防护方面的具体工作。

2.2副组长的职责及责任

2.2.1协助组长做好放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2.2.2对放射源装置的保管、使用、防护负全面责任;

2.2.3负责管理放射源装置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性防护工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2.4制定放射性装置的安全防护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从技术措施上保证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

2.3放射源管理人员职责及责任

2.3.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装置的使用、防护的相关规定和条例,确保放射装置的使用和防护达到国家相关规定;

2.3.2负责管理放射性装置的使用、存放,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2.3.3负责管理从事放射性装置操作人员的相关专业及安全须知的学习。

2.4放射性工作人员的职责及责任

2.4.1遵守放射性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2.4.2遵守放射性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按规程要求维护好放射性装置,并保证放射性装置的正常安全使用;

2.4.3遵守国家规定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标准工作;

2.4.4负责放射性装置正常维护及使用。

3.公司各级领导职责

3.1公司主管领导对全公司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管理负有全面领导职责。

3.2厂使用单位的领导对本部门所使用的放射源安全使用负有直接管理职责:

同时负有对本部门操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职责。

4.公司各部门职责

4.1工艺技术部:

负责本公司放射源、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安全、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

4.2设备部:

负责本公司放射源、射线装置的日常设备管理和维护管理工作。

4.3安全部:

负责本公司放射源、射线装置的放射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

4.4各相关单位:

负责本单位放射源、射线装置的日常使用、保养和保卫工作。

5.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单位培训,懂得放射性工作知识,并接受体格检查合格的人员。

6.灰分仪、密度计维修人员要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7.非放射源使用人员严禁操作密度计、灰分仪,维修人员应严格执行说明书及放射安全规程之规定。

8.有关工作人员在放射性设备周围工作时,其长期工作地点必须距离放射源1m以外。

9.装有密度计的管路维修时,作业人员不要损伤射源,避免受到伤害。

10.距射源探头2m以内不许进行电焊作业。

如果必须电焊,应暂时将射源关掉,关不掉的射源须有屏护保护措施。

11.管理人员每月巡检两次,岗位人员每班巡检一次,当班调度每班对放射性设施进行在线监控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按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处理。

12.维护及近距离作业时,须配戴放射专用眼镜、手套等服装进行作业。

13.保持机体清洁,维护时严禁硬物撞击铅体,确保不泄露,维护时不得拆卸放射源体。

14.维护设备不得长时间在放射源直射位置停留。

15.放射源附件不得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16.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确保放射性设施安全使用。

17.全公司所有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要认真按照制度严格执行,并积极配合工作。

凡是在放射工作中领导不重视、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制度不健全的单位,将对其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对没有引起重视、监督不力的单位或个人,发生问题视其情节追究其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005密度计、灰分仪安全维护管理制度

1.维护人员必须经过本部门和上级有关培训,懂得放射性工作知识,并接受体格检查合格的人员。

2.密度计、灰分仪维护人员要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3.非放射源使用人员严禁操作密度计、灰分仪,维修人员应严格执行说明书及放射安全规程之规定。

4.管理人员每月巡检两次,岗位人员每班巡检一次,当班调度每班对放射性设施进行在线监控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按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处理。

5.取放样品、维护及近距离作业,须配戴放射专业眼镜、手套等相关防辐射服进行作业。

6.保持机体清洁,维护时严禁硬物撞击铅体,确保不泄露,维护时不得拆卸放射源体。

7.维护设备不得长时间在放射源直射位置停留。

8.

使用单位的领导干部每月上岗检查放射设备使用情况频次不少于两次,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9.进行设备特殊作业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作业方案;以防止发生放射性事故。

 

006浴池燃油锅炉房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1.锅炉房内禁止吸烟、喝酒和动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2.司炉人员要坚守岗位,必须严格遵守《小型燃油锅炉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擅离职守。

3.禁止在锅炉房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在锅炉房内存放和分装易燃,易爆物品及烘烤衣物。

4.要经常检查,测试压力表,水位计等,保持灵敏有效.

5.对锅炉的炉体,各种管道,阀门烟道,水位计等,要定期检查,记录,在发现有裂缝,空隙或漏热等不良情况时要立即报告设备部进行检修,必要时,先切断电源,及燃料供给。

6.认真执行岗位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逐级逐人逐项落实,做到层层把关,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做好检查记录,防止因错误操作或失职而发生重大事故.

7.司炉人员必须能熟练使用各种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应放置在安全可靠位置,不准随意挪动.

8.锅炉房内日用燃料供给设施(柴油箱室)是重点防火部位,应该严加管理。

经常开门释放产生的油气、检查油箱是否有渗漏油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一旦锅炉房发生火警,立即关闭燃油供给阀门及电源,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施救,并立即上报主管领导。

 

007气瓶安全使用规定

一、总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确保气瓶的使用和储存安全,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实现气瓶的本质安全规范管理及有效防止各类气瓶事故的发生,现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气瓶采购使用应遵守下列通用规定

2.1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2.2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

2.3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2.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2.5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2.6夏季应防止曝晒。

2.7严禁敲击、碰撞。

2.8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2.9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2.10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2.11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缓冲罐、回火防止器等。

2.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2.13 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三、氧气瓶

 除执行通用规定外,应遵守以下具体规定:

  3.1氧气瓶在运送时必须戴上瓶帽,并避免相互碰撞,不能与可燃气体的气瓶、油料以及其他可燃物同车运输。

搬运气瓶时,必须使用专用小车,并固定牢固。

不得将氧气瓶放在地上滚动。

  3.2氧气瓶直立放置时,且必须安放稳固,有防止倾倒措施。

  3.3取瓶帽时,只能用手或板手旋转,禁止用铁器敲击。

  3.4在瓶阀上安装减压器之前,应拧开瓶阀,吹尽出气口内的杂质,并轻轻地关闭阀门。

装上减压器后,要缓慢开启阀门,开得太快容易引起减压器燃烧和爆炸。

  3.5在瓶阀上安装减压器时与阀口连接的螺母要拧得坚固,以防止开气时脱落,人体要避开阀门喷出方向。

  3.6严禁氧气瓶阀、氧气减压器、焊炬、割炬、氧气胶管等粘上易燃物质和油脂等,以免引起火灾或爆炸。

  3.7夏季使用氧气瓶时,必须放置在凉棚内,严禁阳光照射;冬季不要放在火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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