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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办130号隐患销号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清政办[2011]130号

 

清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苑县开展“安全隐患销号”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清苑县开展“安全隐患销号”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清苑县开展“安全隐患销号”和“打击非法

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实施方案

一、“安全隐患销号”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最大限度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贯彻落实市“决战四季度,安全隐患销号”行动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安排

2011年10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目标任务

各乡镇、各部门对今年历次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重点是“第三季度和暑期汛期隐患排查和执法行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逐一督促整改,逐项进行复查,逐条对帐销号,确保隐患彻底整改到位,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实施

按照“谁检查,谁复查,谁负责督促整改到位”的原则,各乡镇、各部门要对检查出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问题,分别挂账督办,并认真进行复查,对整改到位的要销号,督导企业彻底整改隐患。

(四)工作要求

1、各乡镇、各部门要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汇总,建立完善隐患台帐,按照隐患整改“四明确”要求进行彻底整改,确保隐患销号。

安全隐患销号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每月23号报县安委办。

2、市安委办对我县挂帐交办的三个隐患问题,涉及县社和质监局两个部门,要明确隐患整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确保年终考核前销号销帐。

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市安委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决战四季度,安全隐患销号”行动和“奋战一百天,安全保两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清苑县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打非治违”)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建筑施工和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为重点,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执法行动,以打击容易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为目标,对各行业领域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在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期间擅自组织生产,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无证上岗,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不彻底,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四季度及明年“两会”期间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责任分工

1、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各乡镇(城区)政府是“打非治违”的责任主体,直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打非治违”专项集中行动的组织实施。

2、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安全监管职能,承担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执法行动。

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公安局:

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化学危险品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烟花爆竹、民爆物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行为;“三合一”、“二合一”场所消防;流动油罐车售油行为。

国土局:

非法采砂、非法砖瓦窑、非法小灰窑、未办理土地许可的建筑施工领域。

交通局:

路政设施、路桥项目施工、运输企业。

建设局:

建筑施工行业、燃气行业和非法充装液化气行为(含流动充装)。

质监局:

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电梯维保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

水利局:

水利施工项目、河道采砂非法违法行为。

县社:

清苑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违法违规建设经营行为。

工业促进局:

未经许可新建加油站及具有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成品油批发企业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设立的加油站(点)及其它非法经营企业的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规划局:

已办理土地许可但未办理规划许可的建筑施工项目。

工商局: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需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已经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文广新局: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黑网吧、音像制品等非法违法行为。

3、县政府其它部门:

直属、直管企事业单位“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

(三)重点内容

1、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①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②关闭取缔之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③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④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⑤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质证或无证上岗的;

⑦存有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⑧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危险化学品

①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②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③非法承租转包。

(2)烟花爆竹

①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②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

③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

(3)交通运输

①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②客运车辆不按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的;

③渣土运输车无资质、超载非法违法行为的;

④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⑤危货运输没有相应资质和合格证照的。

(4)建筑(路桥、市政项目)施工

①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②建设单位违规肢解工程,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③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以及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承租承包中没有签订安全监管协议,没有现场监管措施,没有明确监管责任的;

④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爆破、吊装等关键岗位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

⑤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或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的;

⑥防坍塌(工棚倒塌)、防坠落、防火、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爆炸等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的。

(5)民用爆炸物品

①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②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6)冶金

①不履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手续擅自施工建设的;

②没有资质、伪造资质参与项目设计、施工的;

③非法承包、转包行为。

(7)特种设备

①非法生产(无证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特种设备的;

②非法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

③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电梯维保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

(8)人员密集场所

重点查处商(市)场、宾馆、饭店、网吧、洗浴、影剧院、歌舞厅等场所,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安全标识等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的。

(9)水利设施

①水利建设施工、河道水利枢纽工程、防汛堤坝等未落实安全防范(护)措施的;

②大坝、闸门等设施设备存在隐患的;

③堵塞河道、非法采砂等影响安全渡汛的。

(10)其它非法行为

存在的非法砖瓦窑、非法小灰窑、非法采砂、非法充装液化气(含流动充装)、非法经营成品油等行为。

(四)方法步骤

1、安排部署:

2011年10月15日到2011年10月31日,各乡镇(城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方案和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扎实开展工作。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监管职能和责任分工,分别制定本行业领域的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协调联动,在全县上下形成“打非治违”良好氛围。

2、组织实施:

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2月底,各乡镇(城区)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立即开展全面深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大排查活动,严格落实排查责任制,严防排而不查,应付走过场。

对排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各乡镇(城区)要统一组织,各部门要协调联动,积极协作,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要求,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各职能部门要针对所负责行业(领域)特点,加大“打非治违”执法工作力度,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和隐患问题,要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和事项,要及时依法有据向有关部门移交,确保非法违法行为和隐患问题得到彻底整治。

县政府将组织公安、监察、安监、建设、国土、交通、工商、质监、水利、文广新局等部门,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打击、联合执法等形式,集中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整治重点难点问题,落实取缔关闭措施,确保“打非治违”行动扎实推进。

3、督促检查:

“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安委办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单位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不实、打击不严、治理不彻底的问题。

“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乡镇(城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对隐患问题整改跟踪督办工作。

同时,要按照保办发〔2011〕1号、清办发〔2011〕2号文件的规定,持续做好日常“打非治违”工作。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代县长王芃任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负责人王敬朝、县政府负责人马锁红任副组长、各安委会成员单位一把手任成员的“打非治违”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长孙立利担任。

各乡镇(城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极端危害性,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筹安排,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加强对“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保证专项整治行动的有效开展。

2、突出重点,强力推进。

各乡镇(城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产业集中度高、近年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

3、认真履责,确保实效。

各乡镇(城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好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制。

各乡镇(城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采取超常措施和过硬手段,进行严厉打击和取缔。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配合,对非法违法行为集中多发的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执法,依法依规对非法违法行为予以严惩。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有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要予以坚决的打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广泛宣传,强化监督。

各乡镇(城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浓厚的“打非治违”社会氛围。

要通过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畅通“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的社会舆论监督渠道,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使“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各乡镇(城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阶段性梳理和总结,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每月25日前报县安委会办公室(电话7950195,传真7950220)。

 

主题词:

安全生产 方案 通知             

抄送:

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清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印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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