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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的历史和哲学基础国际法史

《世界人权宣言》的历史和哲学基础│国际法史

欢迎阅读国际法促进中心(CIIL)“国际法史”频道第一篇文章。

身处风云激荡的大时代,需要有敏锐的洞察能力方可迅速做出反应和把握方向。

了解历史方能预知未来,国际法史也是我们学习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且国际法史不单单只是以学说和条文为核心,一段国际法史也可包括宗教、政治、哲学等,而这也正是国际法博大精深之处。

今天推送的文章是讨论《世界人权宣言》的历史和哲学基础,这在国际法上是一个经典的题目并考验着学者的功力。

也欢迎您跟我们联系,我们期待与您的沟通。

英文原文作者:

[美]史蒂芬·P·马尔克斯(StephenP.Marks),哈佛大学中文译者:

马贺,华东政法大学一、引文《世界人权宣言》自诞生以来已有60余年。

然而,人们仍旧热衷于讨论宣言的起源及其与当代世界多元文化之间的关系。

鉴于此,研究法国《人权宣言》在历史与哲学上对《世界人权宣言》的重要意义,能为分析上述问题提供丰富的思考。

大部分历史学家认为,法国大革命时期对人权的宣告标志着近代的开端。

法国《人权宣言》在形式与内容上对160年后的《世界人权宣言》影响重大,也为当代国际社会认可的人权体系留下了深刻的印记。

这些影响不仅仅具有修辞学上的意义。

随着民族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扩展以及欧洲霸权在经济与意识形态上的衰落,人权理念受到挑战,将其理解为“西方的”、以及“欧洲中心主义”的现象已司空见惯。

围绕着“普适”人权的争论再度浮现:

一些极端的文化相对主义者与另外一些极端的普适主义者相互对峙;然而,大部分学者持有明确的或含蓄的中间立场。

这些问题至今仍悬而未决,尽管1993年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简称《维也纳宣言》)以一种妥协的语言声明:

“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

国际社会必须站在同样地位上、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态度全面看待人权。

固然,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必须要考虑,但是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不论人们在这场论战中持怎样的观点,人权的倡导者通常认为,大革命时期的法国《人权宣言》(以及同时期的美国《独立宣言》)是国际社会认可的人权体系的先驱。

伊莫尔·萨博(ImreSzabo)教授在研究人权的历史基础时明确阐述了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的重要作用。

他指出:

“‘人权’词语当代意义的开端明显肇始于法国大革命期间颁布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此外,林·亨特(LynnHunt)声称:

“关于权利的大部分争论起源于18世纪。

这些争论在18世纪90年代的法国大革命期间体现得最明显、最分裂、也最具影响力。

尽管对于权利的一些最基本问题的论战贯穿于19世纪、20世纪,对这些问题的解答仍然与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期间的争论密切相关。

法国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也为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者提供了模板,他们用“人类”(human)替换了含糊不清的‘人’(man)。

”随着冷战的结束,两极化的意识形态思维已经退出历史舞台。

然而,南北之间的交流却时常表现为“聋子间的对话”。

面对着普遍存在的巨大差异,深刻理解《世界人权宣言》的法国大革命根源,可以为思考人权在当代社会的实际价值提供有益的背景。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被奉为神圣的社会组织原则也同样回响在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中。

在一个地理、文化差异巨大的世界里,这些原则为社会与政治变革提供了有意义的选择。

正如尤根·哈贝马斯(JürgenHabermas)所言:

“美国与法国大革命后形成了形式各异的宪政国家。

对于这些国家而言,民主与人权构建是普适价值的核心。

这种普适主义仍然具有爆发力与活力,不仅仅在第三世界国家以及苏联阵营,在欧洲国家也是如此……”因此,下文将重点分析法国1789年与1793年《人权宣言》以及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历史背景与政治哲学基础,以及它们在内容上的相似之处。

二、《人权宣言》的历史与哲学背景探讨法国《人权宣言》历史与哲学背景的著述可谓汗牛充栋。

下文将重点分析那些能与《世界人权宣言》进行比较研究的法国《人权宣言》的历史与哲学维度。

(一)历史背景法国人权宣言的历史背景与二战后将人权国际化的基本文件,特别是《世界人权宣言》的历史背景相去甚远。

作为大革命的一部分,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制定于1789年8月26日,旨在建立君主立宪的宪政体制。

然而,宣言被视为与过去决裂的神圣宣告,加速了大革命的进程。

最终,大革命推翻王权、铲除了封建制度,特别是拆毁了旧制度中的社会中间力量。

作为共和一年新宪法的一部分,治安委员会草拟了1793年宣言,并于1793年6月24日确保由国民公会批准实施。

1793年宣言受到了山岳派(位于国民公会的高处、支持巴黎激进的无套裤汉运动)的重大影响,是山岳派与吉伦特派(来自吉伦特省、不那么支持巴黎民众的要求)政治斗争的产物。

1789年宣言中的许多权利来自于陈情书(CahiersdeDoléances),尽管宣言被认为从未得到适用,仓促制定并以煽动的语言取悦外省。

然而,这些权利却未规定在1793年宣言中。

1793年宣言中的新权利包括普选权(男性享有)、工作权、得到公共救助的权利。

新权利的出现与大革命的哲学背景相吻合,包括了大众需求中那些适于宣告的权利。

第三个宣言,即《人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宣言》收录于共和三年宪法(1795年)。

1795年宣言没有明显改变前两个宣言所宣告的权利。

然而,1795年宣言将义务纳入到宣言中,预示了《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的规定,以及同样制定于1948年的波哥大《美洲人的权利与义务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的诞生以联合国及其人权委员会的早期运作为背景。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是一个政治机构,创立初期由18个成员国组成,隶属于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后者于1946年依据《联合国宪章》第68条建立。

作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宪章“重申对基本人权的信仰”以及“……发展并鼓励尊重人权,促进国际合作。

”除了《联合国宪章》中的规定,联合国通过建立人权委员会,特别是于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的夏约宫颁布《世界人权宣言》来实践人权。

上述分析表明,法国人权宣言与《世界人权宣言》的历史背景的主要特点体现为它们与战争以及与国家的联系。

1.与战争相关关于历史背景,法国《人权宣言》与《世界人权宣言》明显的、主要的差别在于:

前者表达了一国内正在崛起的社会力量的观念,后者反映了世界大战取得胜利的国家联盟的意愿。

法国《人权宣言》表述了内战前夜的诸项原则,而《世界人权宣言》阐明了国际战争结束后的各项原则。

它们的相似之处在于,都指向邪恶势力,进而不得不使用暴力。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与1793年《人权宣言》声称,暴政者无法承认并保证人权导致政府正落入腐朽、没落的深渊。

1789年的制宪会议声称:

“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而1793年的制宪议会几乎使用了相同的语言。

因此,为了子孙后代,人权的新秩序就必须除掉这些邪恶势力。

与1789年的国民议会类似,1948年的联合国大会声称:

“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同样,潜在的假设表明:

只要这些权利得到保障,过去的悲剧就不会重演。

然而,鉴于法兰西共和国自1791年以来的历史以及1948年后世界各国的民主进程,人们质疑政治体制是否能够如其所愿地反映并支撑以人权为基础建构政治秩序的信仰。

真正的问题并非宣言、宪法或是法律的内容,而是谁握有权力。

没有人会相信仅仅宣告权利就会结束战争、为新时代带来自由、平等与博爱。

但是,不管怎样,1789年与1948年宣言的主要起草者确实相信,把建立法治、尊重人权作为新社会秩序的基石是他们的历史使命。

起草者们假定,人权包含了持续进步的因素。

2.与国家相关法国《人权宣言》与《世界人权宣言》的另外一个历史的区别,却矛盾地形成了几乎相同的假设:

以国家作为政治形式的本质与重要意义。

法国大革命铲除了“朕即国家”模式的以国王自己作为国家的认同,建立起以“国民”或“人民”为根基的主权理念。

不论最终的主权当局是什么,基本的政治结构却是以国家为中心。

尽管经历了许多艰难时期,这种以“国家为中心”的模式贯穿着法国的历史。

皮埃尔·伯恩鲍姆(PierreBirnbaum)强调指出,法国是中世纪晚期出现的国家的“理想模型”:

公职人员依据确定的职务服务于制度化了的政治——行政机器,切断了与市民社会的联系,试图对市民社会行使全部的监护职能,通过行政当局与私法体系监督社会,用警察控制社会,实施经济干预进而刺激社会,通过赢得民心并使大众接受国家提倡的价值,最终掌控社会。

法国大革命改变了权力关系,但国家的模式存留下来。

国家的意识形态或价值理念有所改变,1789年宣言将新的价值体系奉为神圣。

正如帕尔莫(Palmer)表述的那样,新的价值体系大体上得以延续,尽管在1799年与1945年之间出现了不同形式的非共和制政府。

另一方面,为了建立新的世界秩序,集体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世界人权宣言》应运而生。

《联合国宪章》开篇就以振聋发聩的词语表述道:

“我们作为联合国的人民”。

这些精妙的话语——同样回响在1787年美国宪法的序言部分,仅仅是一种修辞手段,实际上表明正式同意由“我们各国政府”,即各个国家制定《联合国宪章》。

尽管并不能就此否定《联合国宪章》以及依据该宪章设立的机构体系的协调力量,制定《世界人权宣言》的机构既不是统一的,也不是由国民组成的。

在二战期间,“联合国”仅仅意味着同盟国;二战后,联合国成为“向所有热爱和平、接受目前《宪章》所设定的义务的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

然而,东方与西方、南方与北方之间的断层显现出来,其它次级的紧张局势在区域的、次区域的范围内时有发生。

那些并非“联合的”以及极度缺乏联合或协调的国家大量存在。

尽管如此,联合国的所有成员在1948年以及今天仍旧同意它们是具有全部主权属性的国家。

因此,尽管法国《人权宣言》与《世界人权宣言》的历史背景有很大差异,它们都假设在以国家为中心的社会模式里实现人权。

伊曼纽尔·沃勒斯泰恩(ImmanuelWallerstein)曾针对通过社会解释与修正的思想解读法国大革命发表评论,这些评论也同样适用于法国《人权宣言》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者:

“它们拥有同样的历史模式,即发展的模式,都假定国家是发展的单位。

”18世纪与20世纪的宣言都延续了以国家为中心的模式。

然而,人们仍无法忽视自然法的信念:

人的权利的主张指向国家。

显然,法国《人权宣言》与《世界人权宣言》体现了这种自然法理念。

因此,它们共同的假定表现为:

面对暴政,人民行使反抗压迫的权利,而且只能改换政府,不会寻求其它政治形式的选择;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才能受到挑战。

这意味着,两百多年来人权的目标不是无政府主义,也不是小规模、直接的民主共和,更不是世界政府。

为了充分实现人的潜能,人权可以成为可选择的社会组织方式的理论基础的一部分。

但是,从历史背景的角度出发,国家是唯一切实可行的社会秩序维护者的假设仍然占主导地位。

短命的1848年革命以及1871年的巴黎公社也是近代争取人权斗争的部分篇章。

在这些事件中,更加激进的社会规划只开花不结果,从未得以实现。

不管目前的国家主权面临哪些挑战——全球化的市场抑或是全球化的市民社会,《世界人权宣言》起草者们的世界秩序理念显然还是以国家为中心的模式。

作为历史事件中的“人造物”,1789年《人权宣言》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都反映出对建立新社会秩序的期待。

19世纪欧洲与北美国家的政治结构在国际关系中占主导地位,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法国大革命的意识形态。

同盟国以及联合国的缔造者(特别是美国、英国、法国)都以同样的意识形态为基础,并认为理所当然。

20世纪40年代晚期,不论苏联(斯大林模式)与中国(儒家思想)提出的其它可选择的政治理论如何,都无法与强大的西方相抗衡。

作为联合国人权机构的主席,加拿大人约翰·汉弗瑞(JohnHumphrey)回忆指出,在起草《世界人权宣言》时,这种现象就有所体现。

当时,初步拟定《世界人权宣言》的任务交给了由主席罗斯福夫人(Mrs.Roosevelt)、来自中国的副主席张(Chang)先生,以及黎巴嫩基督徒马里克(Malik)先生作为报告人的委员会。

作为苏联的代表,特普里耶科夫(Tepliakov)先生认为这个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范围狭窄,进而表示反对,“张与马里克的哲学进路与其他代表的理念相去甚远,无法共同完成起草任务。

”汉弗瑞回想起当年在委员会会议茶歇中发生的一幕:

张“建议我(汉弗瑞)将手头的任务放下6个月,以便了解一些中国的哲学,在此之后我将能够为委员会准备一份宣言草案。

”尽管张对过度的西方影响表示关切,委员会最终决定由汉弗瑞执笔起草宣言。

汉弗瑞最终坦言:

“我没有去过中国,也没有学习过孔子的著作!

”除历史背景外,本文有必要密切关注国际社会认可的人权定义的政治哲学基础。

从法国大革命到二战结束,人权的政治哲学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历史传承。

(二)哲学基础及其模糊不清的属性法国《人权宣言》与《世界人权宣言》所宣告的权利的哲学基础主要反映了欧洲的自由主义理念,尽管它们(特别是《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者的政治理念受到许多政治思潮的影响。

《世界人权宣言》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传统的欧洲自由主义,其哲学基础根源于制定法国《人权宣言》时的哲学思想。

为理解其他哲学流派对法国《人权宣言》与《世界人权宣言》的影响,有必要考察古典时期、自然法以及启蒙时代的一些哲学家的思想、马克思主义与社会主义理论,以及一些非西方社会的价值理念。

1.古典时期古典时期的政治哲学是否对法国人权宣言产生了影响?

学者们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

如果法国《人权宣言》的政治哲学根植于古代世界,人们将会在同样的源头寻求当代国际人权文献的哲学基础。

因此,学者们将暂时停止在法国《人权宣言》里寻求《世界人权宣言》的根基,而是将研究方向转到这样一个问题:

在从古典时期到联合国大会召开的历史长河中,法国《人权宣言》是否只是西方政治哲学演变链条中的一个环节?

希腊的历史学家克劳德·莫塞(ClaudeMossé)指出,法国制宪会议在辩论中时常引证雅典与斯巴达,甚至更经常提及古罗马。

这种现象似乎主要强调了个人的共和派英雄主义楷模,而不是为法国《人权宣言》奠定哲学基础。

然而,莫塞将此解释为,古典时期的英雄人物确实为大革命提供了可以效法的楷模,大革命中的人们将自己视为仿佛穿越时空并同样经受试练的梭伦(Solon)、来库古(Lycurgus)、或是普鲁塔克(Plutarch)笔下的高尚的罗马人。

莫塞认为,“共和、民主以及平等与自由的理想都是由古代人创造的。

”法国制宪会议再次创造了政治理念,与古代人的做法一样。

从这个角度出发,法国《人权宣言》的作者们在创制人权理念时借用了古典时期的政治理想。

然而,弗朗索瓦·傅勒(Fran?

oisFuret)声称,法国大革命是独特的,大革命是起点而不是古典时期的过渡。

他特别指出:

法国大革命与其它历史时期区别开来是因为大革命不是过渡,而是一个令人难以忘怀的起点。

大革命的重要历史意义非常特别,而正是这个“特别的”属性具有普适价值:

大革命是民主的第一次尝试。

以赛亚·柏林(IsaiahBerlin)以同一种方式引用了孔多塞(Condorcet)的话语:

在罗马与希腊的法律观念中不存在人权的理念;人权理念似乎也同样不存在于犹太、中国,以及其它众所周知的所有古代文明之中。

因此,人权理想(ideal)的统领作用并非常规,而是一种例外,即使在西方近代史上也是如此。

与此相仿,让·玛丽·多姆纳什(Jean-MarieDomenach)认为,法国大革命与“罗马和斯巴达几乎没有任何联系”,尽管宣言文本的来源之一是罗马与希腊通过希伯来传统融合而成的更为重要的基督教文化。

史蒂芬·里亚尔(StéphaneRials)在其分析1789年宣言的背景与内容的杰作中,为法国《人权宣言》起草者的哲学立场的近代根源作出了最有说服力的论证。

里亚尔认为,不同的哲学思潮形成一个复杂的近代政治理念混合体,影响了宣言的起草者。

尽管人们可以将宣言每一个条文的哲学渊源追溯至启蒙时代的思想家或其他近代理念,但是里亚尔发出警告:

“不能将法国《人权宣言》的来源简化为一种明确的因果关系,即认为《人权宣言》来源于大革命之前的任何一种理念,而只能从近代哲学逐步形成的矛盾中加以理解。

”作为宗教史学者,伊莱恩·帕哲尔斯(ElainePagels)以同样的方式分析20世纪的国际人权法。

她指出,17世纪以前不存在当今意义上的人权理念。

帕哲尔斯将上帝之法与自然法区分开,并强调:

“保障人权的自然法理念似乎归属于更晚近的发展,来源于启蒙时代的欧洲。

”因此,尽管法国《人权宣言》的起草者们受到的主要的哲学影响来自于启蒙时代的多种不同的理念,诸如平等、公正、仁爱、尊严等观念毫无疑问是来源于更加久远的时期,在文化上不局限于大革命时代。

此外,法国《人权宣言》的起草者知晓许多重要的希腊、罗马的法律概念。

帕哲尔斯与其他学者作出的关键的区分在于,法国《人权宣言》与《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表达的人权基于如下正当的声明:

个人拥有权利,仅仅因其为人,而不依赖于共同体对成员的赋予。

奥利弗·蒙金(OlivierMongin)描绘出“人权复杂的谱系”,指出人权具有三种成分:

“古典自然法、受到天主教强烈影响的近代自然法、霍布斯(Hobbes)、洛克(Locke)、卢梭(Rousseau)的思想与自然状态中的个人的理念所体现出的‘法律主观主义’(legalsubjectivism)。

”这种理解与里亚尔、帕哲尔斯等学者的观点一致,他们都强调在哲学上出现的一个断裂,即自治的个人的出现,个人的权利限制共同体的权力。

2.启蒙运动与自然法继普适与相对的矛盾之后,人权对个人的强调成为评价法国《人权宣言》对国际人权影响的最为困难的理论维度。

启蒙运动中的哲学家是从关于自然状态的理论中推导出个人的中心地位。

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家们以最大限度实现自然权利来构筑国家权力的基础:

这些权利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不论其出身或社会地位如何。

如果把法国大革命与过去分离开来,将其简单地视为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的自由主义就太过简单了。

哈贝马斯指出:

“革命的观念催生出新的理念,这种新理念由新时代的觉悟、新的政治实践,以及新的合理化观念塑造而成。

”如果法国大革命仅仅以西方关注的反抗共同体(包括宗族、村落与国家)的个人自治为标志,那么它对《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当代人权体系的影响将支持这样的理念:

意识形态劫持了人权,进而证明不具有西方自由主义传统的其他民族的质疑是合理的。

这样的理念不仅忽视了其他思想流派对《世界人权宣言》及其后的人权体系的影响,也扭曲了法国大革命留给后人的遗产。

“化身为《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的法国大革命确实标志着欧洲历史的根本变化:

大革命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建立、对资产阶级的法律保护,进而创建了许多当代国家的属性,并且通过公民概念形成了国家成员的公民身份。

此外,将个人普适化(人的权利)的自然法思想,成为《人权宣言》中许多理念的哲学基础,尽管权利在卢梭的思想中来源于特定社会(公民的权利)的公意。

所有这些欧洲(美国)的理念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再次出现。

然而,如果人们试着将神法归因于古典时期、将自然法归因于近代,将会遗漏另外一个重要因素:

自然法(来自上帝、理性或自然)与国际法的相互渗透。

赫尔希·劳德派特爵士(SirHerschLauterpacht)重点研究自然法与国际法的关系的重要性。

在分析对中世纪自然法思想作出贡献的古典哲学流派后,他指出:

“对国际法的需要是使17世纪与18世纪的自然法具有新活力的因素之一。

此后,自然法理论的付出与所得相当,甚至更多。

”劳德派特不仅指出国际法与人权在理论与历史方面的关系;他在20世纪40年代的著述、演讲、与倡导对政府间以及非政府间代表团的交流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他在《国际人权法案》中发表见解,支持《世界人权宣言》,该书包含了一份宣言草案。

他在海牙的系列演讲及其另外一部专著《国际法与人权》进一步拓展他的理论与历史分析,影响了几代国际法律人与活动家。

劳德派特通过阐述法国《人权宣言》的哲学理念与联合国人权使命之间的联系,提高了许多代表团的认识,他的努力对这些团体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约翰尼斯·莫尔辛克(JohannesMorsink)在其作品中重点描述1948年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的争论。

他写道:

“《世界人权宣言》的哲学与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的哲学存在联系。

由于《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者们拒绝使用“自然”一词,18世纪的泛神论思想已被20世纪的世俗人道主义所取代。

”莫尔辛克准确地描述了启蒙运动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贡献。

除此之外,产生于启蒙运动时期的社会主义思想同样对《世界人权宣言》作出了贡献。

3.社会主义正如下文所述,第三等级的代表们(起草宣言的法国制宪会议委员会)发出声音,挑战旧制度的经济不公正,为19世纪与20世纪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奠定基础。

追溯法国大革命对社会主义思想发展的深远影响,能够表明社会主义理念与当代人权体系的法国大革命起源之间的关系。

当代人权规范已经包括了马克思主义批判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权基本理念、劳动斗争以及经济与社会权利。

因此,在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的过程中明确涉及到社会主义传统就不足为奇了。

卡尔·马克思(KarlMarx)在青年时代的作品中的一些论述触及到《世界人权宣言》的法国大革命传统的核心,即政治的自由主义与民主的平等主义之间的紧张关系,尽管他对人与公民以及政治与市民社会的区分放在当下的政治学话语中令人难以理解。

这就是马克思的“法国大革命的批判理论”的起点,随后他在《神圣家族》(TheHolyFamily)中进一步发展了这个理论。

马克思研究了最为激进的人权文本,即1793年宣言。

他指出,在人的四个基本权利(平等、安全、自由与财产)中,没有一个“超越了利己主义的人,超越了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这样的人以自我为中心,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反复无常,与社会分离开来。

”然而,马克思认为,法国大革命强调与‘公民’对立的‘人’的理念与大革命的实践以及大革命本身自相矛盾。

尽管如此,马克思主义传统在《世界人权宣言》中体现得更为积极。

此外,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另一个重要贡献表现为,他对形式自由与实质自由的划分。

马克思并不反对自由;相反,在其早期著作中,他指出自由“是所有能够思考的存在物的类本质(Gattungswesen),也是普照的理性之光的天然馈赠。

”在后期的著述中,马克思更加严厉地批判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权,他指出:

“民主人士与法国的社会主义者时常宣扬关于权利的意识形态谬论以及其他一些垃圾,尽管这些理念在某个时期是有些意义的,但现在看来却是完全过时的言辞废物,它们歪曲事实……使人误入歧途……。

马克思的上述洞见与当代人权话语密切相关,特别体现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之间相互依存的必要联系方面。

对自由主义的社会主义批判体现为关于形式的与实质的权利、自由与平等、社会发展与自由市场等焦点问题的争论。

随着欧洲社会主义的发展以及苏联在联合国取得的特殊地位,社会主义的,或者至少是苏联的理念明显成为起草《世界人权宣言》过程中的参照。

尽管苏联代表团反对法国人权宣言的哲学所带来的影响,但却相信《世界人权宣言》应当“效仿旧法的风格与样式”,并指出“《美国独立宣言》与法国《人权宣言》的战斗精神显而易见。

”然而,社会主义国家对《世界人权宣言》的直接影响,正如上文所描述的,明显体现为对社会的义务的规定以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方面。

除了启蒙思想与社会主义理念,《世界人权宣言》及其后的国际人权体系也融合了非西方的渊源。

4.非西方的渊源《世界人权宣言》是否仅仅涉及以法国《人权宣言》为范例的西方自由传统与古代希腊、罗马以来的文化传承,以及社会主义与社会民主的理念?

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人权理论中最为复杂、最具挑战的难题之一。

在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的过程中,避免明确提及自然法(尽管宣言文本的大部分内容体现出关于自然法的诸多预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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