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中小企业促进会章程 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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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中小企业促进会章程草案

佛山市顺德区中小企业促进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中小企业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

“FoshanShundeAssociationforthePromotionofSmallandMiddiumEnterprises”,缩写:

“SDSM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是由顺德区内各种经济形式的中小企业以及有关联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不受经济类型限制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佛山市顺德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积极发挥桥梁作用,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全区中小企业的服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完善和巩固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产业、技术、市场、金融、人才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关心企业成长,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和经验,不断提升我区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强与先进地区与企业的经济合作与交流,促进我区中小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依法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凝聚中小企业的力量,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加快形成龙头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梯度发展格局,使促进会成为我区中小企业成长发展的重要推手。

第四条本会经顺德区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业务受业务主管单位顺德区经济贸易局(顺德区中小企业发展局)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顺德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所在地(待定)。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法规政策。

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区)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教育会员遵纪守法,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建设综合性服务平台。

吸引、整合、优化、中小企业服务资源,建设我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深入研究各级政府推出的各项优惠政策,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项目策划(申报)服务、外贸出口咨询代理服务、管理体系及产品认证检测服务、电子商务支持服务和融资服务等共性服务。

(三)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立和完善我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创业辅导、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学习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协助企业解决融资难、用地难、用工难、技术创新难等发展中遇到的瓶颈和困难。

(四)推广现代企业管理模式。

组织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科学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推荐和培养现代化管理的企业样板,并及时向广大中小企业总结推广,提高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素质。

(五)促进国内国际交流合作。

积极为我区中小企业与国内外经贸界、企业界和经协团体之间的经济、贸易及技术合作牵线搭桥,促进企业间的强强合作,促进企业合作共赢,培养不同产业领域的“单打(隐型)冠军”。

(六)建立信息沟通及反馈平台。

广泛收集我区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信息、要求、意见和建议,依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及时向政府职能部门反馈,维护会员单位和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依法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七)创建我区中小企业宣传阵地。

创办《顺德中小企业》等相关的刊物,汇编各类产业政策、规范及信息,反映广大中小企业的心声。

联合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中小企业经济发展的动态。

(八)优化中小企业外部发展环境。

密切与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联系,发挥政府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协助,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协调的外部环境。

(九)提高本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组织会员开展有益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进步的活动,提高本会的知名度,增强本会的服务功能,努力把本会办成“顺德中小企业之家”和顺德“名牌”协会。

(十)承接政府事务性工作。

协助区经济贸易局(区中小企业发展局)积极开展发展中小企业经济的工作,承办“顺德中小企业信息网”和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中小企业发展中做出贡献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凡依法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我区中小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行业协(商)会等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并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常设机构审查资格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代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书刊、信息资料及业务咨询、人才培训、项目申报等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超过一年未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单位会员自行停产、破产或依法注销的,应办理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议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经济贸易局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及其常设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名誉顾问、名誉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和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和除名,表扬优秀会员及其他有关事宜;

(七)根据需要设立会员权益维护委员会、纪律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等特别机构,特别机构可聘请专家、专业人士担任顾问;

(八)决定增选或罢免理事;

(九)决定秘书长以上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的事业,在本会涉及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懂经营、会管理,并有多年的中小企业工作经验。

第二十二条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要以服务企业,服务会员为已任,是一批实干、敬业、有激情、有团队合作精神,把促进会当成事业的专职人才。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区经济贸易局、区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提前退任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区经济贸易局审查通过,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区经济贸易局和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秘书长召集、主持;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聘请理事会名誉职务;

(五)处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促进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促进会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出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方案,报理事会审定;

(四)创新秘书处运作模式,确保促进会年度收支平衡并略有盈余;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会员权益维护委员会、纪律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专门机构可聘请专家、专业人士担任顾问;

(七)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履行会长职能,或者受会长委托行使其部分或者全部职能。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或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组建经济实体、参与投资入股或进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促进会的正常运作及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区经济贸易局和区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会的财力和经济收入情况确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区经济贸易局审查同意,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经济贸易局(区中小企业发展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区经济贸易局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顺德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区经济贸易局和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07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顺德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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