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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申请书汇总范文

不起诉决定申请书汇总范文

  不起诉决定申请例一

  尊敬的检察官: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被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指定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依法为其辩护。

辩护人详细查阅了全部案卷,依法会见了被告人。

他对此案有了更全面客观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具有下列法定、酌定、减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建议给予被告人李某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原因如下。

  首先,李先生有法定的从轻和减轻情节

  被告李先生是一名少年犯。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先生出生于20XX年6月29日,20XX年10月作案时年仅16岁。

他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缓刑、救助政策,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这是我国处理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基本方针。

对未成年人犯罪来说,惩罚只是手段,教育和保护才是目的。

  因此,李某属于轻罪,符合法定从轻、减轻的条件。

  第二,李有权减轻情节

  被告人李先生系初犯,犯罪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李先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

认罪悔罪态度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李某有立功表现

  李某被绳之以法后,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受到的处罚外,还带领公安人员来到王某家中。

由于王某与李某交往时使用的是化名,如果李某不带领公安人员找到王某的家并核实其真实姓名,王某将很难被逮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立功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出庭后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认定为立功。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立功具体问题的意见》,五是“协助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机关可以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属于《解释》第五条“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三、领导侦查人员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四)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嫌疑人联系方式和藏匿地址的其他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认为李某符合立功条件,应当认定为立功。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被告人李先生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意小,对社会危害小,有立功表现,根据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罚规定,应当采取限制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1条建议给予被告人李某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真诚的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王律师

  不起诉决定申请例二

  申请人(王×之父):

王×男,汉族,20XX年3月5日出生,重庆忠县人,户籍忠县XX乡花花村4组农民。

身份证号码:

512223196703xxxx439。

电话:

15095x583。

  被告人:

王×男,汉族,20XX年7月20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未成年,住忠县XX乡花花村4组。

现羁押在丰都县看守所。

  请求:

请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犯罪嫌疑人X的决定。

  事实及理由:

犯罪嫌疑人王×于20XX年3月21日因抢劫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XX年4月21日被丰都县公安局批准逮捕。

现丰都县公安局已将此案移送贵院审查起诉。

现在我请求你们法庭决定不起诉王X。

原因如下:

  1.犯罪嫌疑人王×系未成年人,初犯。

他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他也没有负责犯罪的恶意。

比如,他从同学手里拿了50元,还给了同学45元;

  2.犯罪嫌疑人王×曾在忠县庙崖小学、巴山中学读书。

他表现很好,经常参加集体活动,还获奖。

也就是说,别人的本性不坏。

后来,他到丰都县XX镇中学读书。

近两个月后,他被禁止学习,被迫离开教室;

  3.王x现在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要求读书给他一个学习和改革的机会;

  4、我们的父母愿意加强对王×的教育和管理,承担监护责任,让他在不伤害社会的前提下成长;

  5.王×的行为不严重,未造成其他学生身体伤害或不敢上学。

而且,他在社会上没有强行要钱,也没有与他人一起强行要钱,所以他的行为对社会危害不大。

  6.我们的家长积极赔偿损失,有的到学校和派出所向其他学生要求赔偿,但他们拒绝接受。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的行为及其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并积极认错、悔罪。

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少年保护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条,应当提请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X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真诚的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王XX

  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模式3

  申请人:

  地址:

  电话:

  案由:

申请人就陈×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案向XXX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申请如下:

  请求的目的:

  决定对陈×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不予起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受故意伤害死亡案犯罪嫌疑人陈×及其父亲(法定监护人)委托,为陈伟辩护。

在查阅了XXX公安局的起诉意见和四川省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报告(20xx-287法学会)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陈×,并对部分知情人员进行了调查了解;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作为不起诉陈×的事实和理由。

  1.据陈X供述,因陈X于20XX年9月8日被钟XX殴打,邓XX(本案另一嫌疑人)等人自发到何XX家门口找钟XX为陈X辩护。

陈某某没有传唤他们与被害人何某某搏斗。

当时,陈伟根并不认识何某某,因此无法传唤他们与被害人搏斗。

受害人出来与邓XX吵架。

陈x没有和受害人吵架。

受害人与邓某某纠结。

陈x没有和受害人纠缠。

相反,他试图说服他打架,但他没有殴打受害者。

XXX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没有明确描述谁与被害人争吵扭打、谁殴打被害人、被害人的哪一部分并将其杀害。

  2、根据四川省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报告(法律学会20xx-287),未发现被害人任何部位有被殴打、致红、肿、充血等殴打损伤的描述和结论。

因此,陈x殴打被害人没有关键证据,这不构成陈x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证据链,陈x涉嫌故意伤害的证据明显不足。

  3.根据四川省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学会20xx-287),被害人之间的争吵和身体接触是导致死亡的促发因素不客观;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争吵和肢体接触,只是XXX公安局送检时的描述。

法医鉴定不能认定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发生争吵的事实,尸检上也没有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身体接触的描述。

当然,它不能识别身体接触。

而且,如果发生争吵和身体接触,法医只能根据这种情况引起了什么样的生理变化,特别是什么样的病理变化来判断这种情况是否促进了被害人的死亡。

根据常识,吵架和身体接触一般不可能导致死亡,这是很容易理解的。

受害人的原发病和饮酒导致心源性猝死,这无疑是死因。

  4.即使争吵和身体接触是导致死亡的促发因素,但显然争吵不属于故意伤害;身体接触不一定是殴打,所以身体接触和故意伤害是两个概念。

当时,除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发生肢体接触外,被害人儿媳张XX和120急救医生均与被害人发生肢体接触。

根据XXX市公安局的意见,他们都涉嫌故意伤害被害人致死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陈×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犯罪嫌疑人案发时未满16岁,故意伤害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及量刑水平都很高。

因此,在案件事实、证据模糊的情况下,对陈x依法不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起诉和追究是不公平的,甚至是一种会影响其生命的伤害。

申请人还了解被害人的家庭背景、在XX县的人脉和影响,以及政府官员和领导对司法工作的干扰和影响。

希望您能尽最大努力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保障陈×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陈×不起诉。

  真诚的

  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刘XX

    20XX-1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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