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无机产品(I类)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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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无机产品(I类)部分).doc

编号:

(X)XK13-006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3)

(无机产品(Ⅰ类)部分)

2011年1月19日公布2011年1月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1

目录

1总则 1

2工作机构 3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

4许可程序 5

4.1申请和受理 5

4.2企业实地核查 6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6

4.4审定与发证 7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7

5审查要求 7

5.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7

5.2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5

5.3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检验项目 24

5.4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1

5.5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31

6证书和标志 34

6.1证书 34

6.2标志 36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36

8监督检查 37

9收费 38

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38

11附则 38

附件1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39

附件2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45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56

附件4企业实地核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57

附件5检验报告 58

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62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无机产品(Ⅰ类)部分)

1总则

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划分为19个产品单元、32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等级

序号

产品单元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规格

等级

1

一级

钡化合物

1

工业氯化钡

Ⅰ类

——

Ⅱ类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2

工业氢氧化钡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2

氯酸盐

3

高氯酸铵

军品

——

工业

优等品、一等品

4

工业氯酸钠

Ⅰ类

——

Ⅱ类

一等品、合格品

5

工业亚氯酸钠

固体

——

液体

——

3

溴酸盐

6

工业溴酸钠

——

优等品、一等品

4

硝酸盐

7

工业硝酸钠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8

工业硝酸钾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9

工业硝酸钡

Ⅰ类

——

Ⅱ类

——

10

工业硝酸锌

固体

一等品、合格品

液体

——

11

工业亚硝酸钠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12

工业亚硝酸钙

Ⅰ型

一等品、合格品

Ⅱ型

一等品、合格品

5

过氧化物

13

工业过氧化氢

70%

——

50%

——

35%

——

30%

——

27.5%

优等品、合格品

14

工业过氧碳酸钠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15

工业过硫酸钾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6

硫化物

16

工业硫化钠

1类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2类

优等品、一等品

17

工业硫氢化钠

固体

优等品、一等品

液体

L-1、L-2、L-3

7

二氧化硫

18

液体二氧化硫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8

硫磺

19

工业硫磺◇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20

橡胶用不溶性硫磺

非充油型

——

充油型

——

9

五硫化二磷

21

工业五硫化二磷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10

氯磺酸

22

工业氯磺酸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11

高锰酸钾

23

工业高锰酸钾

——

优等品、一等品

12

氯化锌

24

工业氯化锌

Ⅰ型

优等品、一等品

Ⅱ型

一等品、合格品

Ⅲ型

——

13

三氯化铁

25

工业氯化铁

无水氯化铁

一等品、合格品

氯化铁溶液

——

26

水处理剂氯化铁

Ⅰ类

固体、液体

Ⅱ类

固体、液体

14

水合肼

27

工业水合肼

100

合格品

80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64

合格品

55

合格品

40

合格品

35

合格品

15

亚硒酸钠

28

饲料级亚硒酸钠

——

——

16

一氧化铅

29

电子工业用

粒状一氧化铅

——

优等品、一等品

17

硅酸铅

30

工业硅酸铅

——

——

18

工业金属钠

31

工业金属钠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19

氢氧化镁

32

工业氢氧化镁☆

Ⅰ类

——

Ⅱ类

一等品、合格品

Ⅲ类

一等品、合格品

注:

标◇的为包括加工的品种,标☆的可不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

100723

电话:

010-848850098488541884885339

传真:

010-84885009

电子信箱:

hgscb5009@

联系人:

陈瑞英孙琳

2.3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

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设在国家无机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

地址:

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

邮政编码:

300131

电话:

022-2668927526689118

传真:

022-26689265

电子信箱:

wujiyan@

联系人:

王琪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7.1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中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1内产品(标☆的品种除外)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和“等级”栏(申请工业硫磺产品的企业注明生产方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表1中标☆的品种除外)(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1.1.5《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

4.1.1.6《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7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4.1.1.8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4.1.1.9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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