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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企业税协调研究

YibinUniversity

2014届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研究

二级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财务管理

学生姓名李云峰

学号101406027年级2010级

指导教师李文红职称副教授

2014年04月20日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研究

摘要

本文以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为研究对象,首先对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进行了理论概述,接着文章着重介绍了所得税制中与经济性重复征税有关的两个基本理论、我国存在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现状及其对社会经济的不利影响,再对世界经济强国美国针对经济性重复征税使用的“两税合一”的四种模式进行比较,以此为理论基础,结合我国的经济现状,得出我国在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在各个不同阶段我国在“两税合一”方面的选择。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经济性重复征税协调

ACoordinationStudyon

EnterpriseIncomeTaxand

IndividualIncomeTax

Abstract:

Thisthesisdiscussesacoordinationofenterpriseincometaxandindividualincometax,firstofalltooverviewtheenterpriseincometaxandindividualincometax,andthenthispaperfocusesonthetwobasictheoriesrelatedtotheeconomicdoubletaxationinincometaxsystem,itsstatusquoinourcountryandnegativeimpactofthesocialeconomy.ThenIcomparethefourpatternsusedtoeliminatedoubletaxationbytheworld’seconomicpowerssuchasAmerica,BritainandGermany.Basedontheseabove,Icombinedwithourcountry’scurrentsituation,togettheconclusionsoftheprinciplesthatweshouldfollowincoordinatingofenterpriseincometaxandindividualincometax,andthedifferentchoiceswecanmaketoeliminatedoubletaxationindifferentstages.

Keywords:

EnterpriseIncomeTax;IndividualIncomeTax;

EconomicDoubleTaxation;Coordination

前言

2007年3月16日,在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五次会议中,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元月1日起正式执行。

虽然这项法律让外资、内资企业享受了平等的税收政策,将企业所得税统一规定为25%,让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上站在了同一个起跑线上,这有利于促进我国内资、外资企业的均衡发展。

但是,在普遍实行复合所得税制的我国,在这种税制的影响下,经济性的重复征税以及这种税制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产生的不良影响就逐渐的表现出来了。

个人所得税同企业所得税是两个独立的税种,无论是在征税对象和范围、还是在税率和征税的方式上都有着很大的不同,可是因为经济性重复征税把它们搅在了一起。

在征税对象与范围、税率及征缴方式上都存在很大的区别,但是经济性重复征税将两者联系了起来。

在2001年,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重复征税必定会严重制约经济的发展,影响资本的流动,降低市场效率,不利于我国与其他世界经济强国进行竞争。

本文在这种税收背景下,与美国在应对经济型重复征税时运用的“两税合一”的四种方式进行了对比,找出了在不同时段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所得税税收模式。

如果能解决经济型重复征税这一问题,便能有效的促使我国股票市场更加活跃,同时还能优化资金、资源的配置,推动建立更加公平的税收负担机制,从而更有效的促进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

一、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征收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该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别是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但并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主要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商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统一征收管理包括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央企,由中央与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海洋石油企业以及2002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的其他企业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征收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自己的住所,或者没有住所但是在境内居住时间满了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依照本法相关条例的规定缴纳相应金额的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没有自己的住所又没有居住或没有住所所以在境内居住时间并没有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也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一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也由税务机关负责。

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对其他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财政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照6:

4的比例分享。

二、我国现行所得税制中的经济性重复征税及其影响

(一)与经济性重复征税有关的两个基本理论

目前,各国一般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公司企业则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所得税)。

在世界范围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主要有两种基本理论:

第一,独立课税制(又称“古典制”模式),美国是这一理论的代表。

这种模式的理论基础是“法人实在说”,把公司法人视为一个纳税主体,必须将其与个人所得税严格地区分开来,作为两个独立的税种来分别课税。

第二,合并课税制,以欧洲国家为代表。

这一模式是基于“法人虚拟说”这一理论基础,认为公司的法人资格不是实际存在的,它是由自然人的股东组成的,只是一种将盈余转移到股东的中介,所以不应当对其独立征税。

因此,对于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属不属于重复征税现象,就有着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

(二)我国所得税制度中经济性重复征税现状

1.股利的重复征税

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过,企业必须在缴纳了所有企业所得所之后才能向股东发放红利。

并且,股东一定要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后才能分配股利及红利。

针对红利或股利这两个对象,若是从公司所得利润里加以扣除,那么就有违应纳税所得相关法规。

同时,应缴个人所得税项目包括:

个人取得红利、股利。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说均不包含国债利息。

引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并存的现象一直持续至今。

对内企来说,企业应当缴纳33%的所得税,之后才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分配李润润。

而对民营企业来说,若是股东想要获得股利,就必须把33%的股息放进企业应纳税所得。

若是个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过,除上诉征税项目外,还必须附加2

0%的个人所得税。

从2008年起,按照会计年度实行新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率下调8个百分点,而对个人投资者则下调13个百分点,这一规定体现出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决心!

由此,对股息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现象在利润分配环节产生。

征税规定实行重复征税之后,投资者在零八年钱的税负从46.4%下降到40%,更有甚者迅速降至32.5%。

假设A企业201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x元,B企业拥有其y%的股权,个人股东C拥有其z%的股权,那么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

B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为:

[xy%×25%+xy%(1-25%)×25%]/xy%=43.75%

个人股东C实际税收负担率:

[xz%×25%+xz%(1-25%)×20%]/xz%=40%

上述结果是在假设股东所占股权比例全部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为前提计算得出的。

由此观之,虽然按照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但实际税收负担率比这个数值高得多。

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则是被视作“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所得税则是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来征收,即使税率最高达到了35%,但仍然比个人股东的重复课税(40%的税率)要低得多。

2.股权转让中的重复征税

我国法律也有相关规定,所得税法既对法人进行投资和资产转让过程中已实现的资本利得课征企业所得税,也对由于利润保留形成的资本增值计征所得税。

也就是说,对于已经缴纳了25%企业所得税的一笔利润,仍然存在公司将其进行再投资获得利润,还是有

可能再次被课以25%企业所得税或者20%个人所得税的可能。

除此之外,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转让股票的所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转让其他财产的所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其他重复征税

另外,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健全全国范围内区域性投资的“税收饶让抵免”机制,对于发展跨地区投资是十分不利的。

中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联营公司税项回到投资者的利润后,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比合资企业低,不退还已缴纳所得税;反之,则应补缴相差所得税。

如此一来,因为税收优惠政策所收回的税款就大打折扣。

(三)经济性重复征税的影响

(1)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意愿

投资者因为高税率而对投资决策进行谨慎选择,重复征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的投资者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在国际市场建立竞争优势。

(2)影响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经济性重复征税只存在于公司制企业,其实际税率高达40%,而合伙制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最高税率仅为35%。

这样一来,企业无法承受高税率,在企业进行扩大规模、扩展业务时会考虑到税收负担,阻碍了企业正常的发展。

(3)影响企业资金结构

如果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到企业当中,那么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利润会被课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将资金投资于股票、房地产等领域,则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

所以,投资者往往会偏向于选择股票和房地产投资等,而减少对于企业的直接投资,这使得企业的资金来源被大大削弱了。

另外,由于我国现行政策规定税前可扣除利息,但是税前不能扣除支付的股息,因此企业自身在进行融资时,会更加倾向于债务融资而不是债权融资,因为这样也给企业带来避税空间。

比如企业可以高息向股东借钱,而不是采用股票融资,使其综合税率大大降低。

长此以往就会造成企业负债率高,使企业面临潜在的财务风险。

(4)降低市场的效率

经济性重复征税会直接使企业考虑减少甚至停止股利的发放,从而使资金市场的资金供给减少。

流通中的资金越来越少会导致许多中小企业则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也就无法发展。

目前,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年度分配方案都反映了一种趋势,那就是公司更多地将利润留存起来,而不用于分配,以此来规避重复征税。

同时,由于公司的利润和分配的股息都要纳税,因此效益越好的公司,可供分配的股利越多,但是公司和个人负担的税负相对也就越重,这样势必会使得分得了股利的公司和股东不再将资金投入到原本效益好的企业中去,进而对原本高效益的企业的扩张与发展形成不利,这就会使整个市场效率下降。

三、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

(一)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研究

1.古典税制

古典税制是在“法人实在说”理论上建立起来的,指既不在公司一级又不在股东一级在分配利润这一问题上给予税收减免的一种所得税课税制。

公司取得的所有利润(包括发放的股息)都要缴纳公司所得税,而股东在取得公司发放的股息后,必须作为股东个人的投资所得,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两税合一”的四种模式

目前,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已经成为了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这个难题是所有运用复合所得税税制国家急需解决的。

当让,在实际情况中,许多国家也都有自己的独立课税系统,在解决经济型重复征税的问题上,也一直在探索方法。

就整体而言,改革的总体目标是要达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一体化、综合化,即所谓的“两税合一”。

当前比较流行的所得税一体化模式主要有下面四种:

归集抵免、股息扣除、双税率以及股息所得减免税法。

(1)股息扣除制

通常的,我们所说的股息扣除制也被叫做股息扣除法。

即公司实际的应纳所得税额是把公司分配的利润扣除后的那一部分。

对公司股东个人获得的股息,也就是扣除的那一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一征税方法有着以下几个优点:

①征收方法简单。

②在能够完全扣除股息的情况下便能达到消除重复征收的目的。

③就股息而言,采用与利息同样的税收待遇,能形成中性筹资导向,同时有利于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

但在国际上这种做法却没有得到大多数的赞同,究其原因是存在以下几个缺点:

A.站在国际税收的角度来分析,对非居民企业的部分免税,会让国家税收收入减少,从而降低财政收入,相当于让利于他国。

B.公司为规避税收,或许会大量的分配股息,降低公司财政利润,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司规模的扩大。

C.这一方法就要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之前便需要对股息分配作一个具体的方案,这样违背了我国企业的一般做法。

(2)双税率制

双税率制又称分率制,或者差别税率法。

是指对公司的保留利润和分配利润按照不同税率课征所得税的税制。

其特点是对公司分配利润征税时采用较低的税率,对保留利润采用较高税率课征公司所得税。

其优点在于,便于事前控制且操作较为简便;对于税务部门而言,在征管上比较便利,征管成本较低。

同时这种制度也有一定的缺点:

上述两种税率的确定比较困难,如果两种不同税率之间差别较小,就接近于古典税制;如果两者相差较大,又会使公司所得税变为未分配利润税。

(3)归集抵免制

归集抵免制指的是公司的所有应该交纳税款的利润(无论是否用来分配),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出企业所得税并缴纳税款。

其中关于公司的已经分配给股东的那部分利润,因为已经由公司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所以个人股东收到股息后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全部或部分扣除。

特别地,如果公司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股东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对该部分股息进行核算的应纳税额,那么超出部分可以留待下期缴纳税款时抵扣或者直接退税给股东,以避免重复征税。

归集抵免制通常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完全归集抵免制另一种是部分归集抵免制。

具体而言,对于完全归集抵免制来说,就是将整个公司的所有企业所得税视为是股东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源泉预扣。

而对于部分归集抵免制来说,则是将公司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是股东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源泉预扣。

所以在计算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将含税股息还原成未含税时的股息,并且在计算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的总税负后,允许股东抵免全部或者部分预扣税。

假设某公司税前利润是1000万元,税后利润全部用作股息发放给股东,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公司应上缴的公司所得税=1000×25%=250万

公司税后利润(股东股息收入)=1000-250=750万

这750万元可视为股东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完税后的净所得额,即不含税的股息收入。

股东税前所得额=750/(1-20%)=937.5万,即为含税的股息收入

含税股息收入中归属于个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为187.5(937.5×20%)万元,实际上已包含在公司缴纳的250万公司所得税中。

可见,如果不实行这种归集抵免制,对公司利润分别课征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则公司还须缴纳税款150万元(750×20%),两种税税款总额为400万元。

归集抵免制是减除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最重要的一种方法。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其优点在于:

①公司所得税全额课征,有利于税收管理,不会造成税收的大幅度下降。

②可以对外国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征收所得税,有利于本国财政。

③归集抵免的幅度可以灵活控制,而且不受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的影响,不管利润分配或留存,税收待遇平等,有利于股票市场的发展,促进资本的流通。

但是,其也具有一定的缺陷:

①国外股东不能享受这样的税收优惠,就有可能阻碍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

②这种方法的计算较为复杂,也难以进行管理和操作,必须建立起股东取得利润及可抵扣税额两个账户,给公司、股东以及税务部门都增加了不少的工作量,税收遵从成本和征管成本都将有所提高。

(4)股息所得减免税法

股息所得减免税法又称分类课税制。

在公司环节,对公司的全部利润都按法定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但在对获得分配股息的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采取适当的优惠方法,其效果类似于公司环节的股息扣除制。

这种方法能够消除重复征税的程度取决于股息可免予征税的比例。

这种税制可以比较彻底的消除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但同时也会给国家财政收入带来不利影响。

(二)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的国际比较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美国是典型的实行古典模式的国家。

只对公司法人征收公司所得税,对个人独资公司和合伙企业只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公司法人的征税问题,视股利分配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最常见的股利支付方式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

现金股利(CashDividends)就是以现金的方式发放的股利。

按照美国联邦税法规定,对于个人股票投资所获得的现金红利所得属于“任何来源的所得”范围,列入个人所得税毛所得内。

在计算净所得时扣除借款利息,即为投资股票而借款的利息。

对个人股利所得的优惠主要是“股息不予计列法”,允许股东收到股息的第一个200美元不列入总所得。

股票股利(StockDividends)是股份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股利发给股东的一种股利。

按照美国联邦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股票股利属于不予计列的收入项目,免于纳税。

2003年5月15日,美国参议院以微弱优势通过了3500亿美元经济振兴计划的修正案,在2004~2006年的3年内暂停征收股息税,具体步骤是:

2003年股息税削减50%,

2004~2006年期间全部免税,2007年恢复按30%的税率征税。

该税收计划于2003年5月23日获美国会通过。

停征意味着完全消除双重征税。

而实际是,从2003起,美国一直持续维持着15%的股息税税率。

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的经济遭受到严重的打击,在经济不断恢复的今天,为了维持美国自身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内资金,美国在近段时间可能会上调其维持了长时间的股息税税率。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研究

1.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制存在着一定问题,对于如何消除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各国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一定的措施。

在这样的世界经济大环境下,我国也应当根据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制定出适合我国经济特点的所得税制度,达到既促进经济增长又能维持公平,保护社会稳定的目标。

在制定这样的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1)经济增长原则

经济性重复征税阻碍了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通过制定税制,有效地减除重复征税,促进投资,加快我国经济发展的步伐。

(2)适度消除原则

消除对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并不等于是彻底消除,而是使投资者承担的税负处于一个合理的水平。

另外,实行“两税合一”势必会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所以实行这个制度只能是适度消除,而不能是彻底消除。

(3)税收中性原则

前文提到由于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这一现象的存在,影响了公司的筹资行为,分利与留利决策等,所以这一制度应当尽可能消除原有税收政策对纳税主体行为的消极影响,使得税收更加中性化。

(4)社会稳定原则

任何一个制度的执行都不能破环社会的稳定,这一制度更是如此,不能导致社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不应当引起对财富分配不公等社会问题。

2.我国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合一”的选择

世界各国在不同的阶段都采用不同的模式来消除经济性重复征税,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也不能落后于世界。

依据上述的四个原则,结合我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特征,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应该有不同的选择,灵活地采取适合该阶段的模式,以达到最佳效果。

我们可从近期和远期分别做出不同的制度选择。

(1)近期选择

从近期来看,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还不很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尚未实行,在这样的情况下,选择股息所得减免税法是最适合我国的。

即继续对公司的应税所得征税企业所得税,对个人股东所获得的股利收入实行股利所得减免税法。

这是因为,股息扣除制的操作虽然简便,但是对于税前列支制度的要求相对完善、严格,而我国目前费用列支制度尚不理想。

而且这种方法也会刺激公司从获得最大税收扣除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分配公司利润,不利于公司的再投资。

而归集抵免制的前提是要将现金、实物或股票等各种形式的股利折合为现金形式,并且要求区分每位投资者的股利来源于哪个公司,查找每个公司的本年度实际纳税资料,最后要将其全部已纳税款分摊到所分配的股利中。

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企业所得税缴纳尚不规范是阻碍这一发展的巨大难题。

股息所得减免税法与其他几种方法比较而言,更加适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其原因主要有一下几点:

股息所得减免税法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而且还能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不会造成国家收入的流失。

目前,股息税在我国税收中所占的比例虽然不算大,完全免税对财政并不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但随着资本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利息、股息和红利在个人收入中会逐渐占据重要地位,完全抵免则会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给国家经济带来巨大的压力。

②股息所得减免税法只需在股东层次给予免税,操作较为简便,跟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相符,既可以节省征税成本,还能保证征管效率。

与此同时,在税收征管上仍采用现行的单独计征和源泉扣缴方式,股息所得减免税法可以延续现行方式,顺利实现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衔接,节省改革成本,可以防止税源的流失。

③股息所得减免税法体现了公平原则。

一般情况下都是高收入者才会有股息收入,拥有较高的收入却享受着低税负,这种情况并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如果对股息所得减免征个人所得税,那么其总体税负要低于个人其他所得。

采用这种方法,在使保留盈余与股息的税负相当的同时,又能使税收的公平原则得到体现。

(2)远期选择

我国的经济环境与欧洲各国有较大的差异,因此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模式。

作为远期目标,待各种配套改革完成,且我国税收的征管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以后,我们可以逐步向归集抵免制转化。

我国税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实现税负的公平与公正,归集抵免制较股息所得减免税法能更加彻底地消除经济性重复征税,实现这一目标。

所以,从远期来看,归集抵免制是我国在“两税合一”进程中的最佳选择。

结论

经济性重复征税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我国在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来,在所得税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远的进步,但是由于所得税制本身的体制原因,经济性重复征税对于我国企业结构的改革、股票市场的发展、资本的流向及市场资源的配置都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在经历了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以后,世界各国都在想方设法地恢复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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