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细节问题汇总71-9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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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问题汇总(71-90)

前言:

去年由于考试的原因,某些整理资料没有及时更新和上传,现予以补充,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71-80

七十一、夫妻共同控制母公司,是否也是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母公司持有欲上市企业45%的股份,夫持有母公司51的股份,妻持有母公司49%的股份。

同时夫为欲上市企业董事长,妻为欲上市企业董事。

另外有一法人股东持有欲上市企43%的股权,但是未参与欲上市企业任何管理。

问,该二人是否共同为欲上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是的。

夫妻二人就是

★作出实际控制人的判断建议分析一下以下因素:

(1)分析母公司章程的规定,确认母公司对拟上市公司45%表决权如何行使。

由于母公司只有夫妻两个股东,如果章程规定需要2位股东均同意母公司才能作出相关决策,将夫妻(即便他俩离婚^_^)作为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就比较确定了;

(2)拟上市公司的另一法人持股43%,非常接近第一大股东,还需要评断拟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与第一、二股东之间的关系。

七十二、上市公司高管独立性问题?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

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首发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问:

以上两个办法中关于监事的任职是否矛盾,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是否可以在控股股东担任监事?

谢谢指导!

★同样有这个疑问,呵呵。

★嘿嘿,现在做的一个项目就是总经理在控股股东担任监事的情况。

七十三、请教:

变更形成的一人公司注销前需要缴足注册资本吗?

现有A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尚未缴足,现在A公司的外方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中方股东(已批准),A公司变为一人有限公司的内资企业,之后A公司打算注销,但是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一次缴足注册资本,似乎抵触。

请问A公司注销前还需要注册资本缴足吗?

有相关法规吗?

假如需要,有什么好的处理方法么?

例如减资和股权转让同步进行,程序上是减资在前还是股权转让在前比较容易办理?

★根据法理,应当是采用先补足出资使公司合法成立,再将其合法注销

★公司就是因为已无存在必要才注销,再去补足出资注销是否过于曲折,而且该中方股东无足够资金缴纳未到位出资,怎么办呢

七十四、有限合伙或一人有限可以做公司股东吗?

有限合伙或者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可以做上市公司股东吗?

★有限合伙可以,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不行,非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可以。

★自然人非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都不可以

七十五、村民委员会和公司工会委员会能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吗?

村民委员会肯定不行,那么工会呢?

★工会肯定是不行的,需要规范!

这个问题,论坛中有讨论贴,可以找找!

★村民委员会可以是公司的股东,例子见华西村但能不能做上市公司的股东不太清楚,如果不能,可以仿照华西村成立华西集团来控股华西村。

七十六、又遇到整体变更问题:

最近遇到一个项目,2006年底在没有券商和律师进入的情况下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因为之前没打算上市又存在未弥补的亏损,当时企业自认为其实盈利能力很强又不甘心,结果折股后的股本大于之前的净资产一点,在后来接触律师后采取了由大股东增资但不变持股比例的办法补足了出资。

我们听企业介绍完以后就觉得当时应该属于出资不实,虽然后来很快就补足了出资,但也要运行三个会计年度方可申报材料。

现有两个问题:

1)当时那种情况是否一定属于出资不实?

2)运行36个月还是三整年,是否2010年方可申报材料?

按照《首发办法》运行三个会计年度,2006年是否也算一个会计年度,也就是说是否到2009年即可申报材料?

★应该是运行36个月。

譬如,如果是2006年3月变更,则2009年3月就可以申报。

★出资不实,倒签不就完了吗?

★倒签,工商登记的信息怎么倒签呢?

★听说最近有一个过会的项目也存在股东增资补足注册资本但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不知道可有高人知道是哪家公司?

七十七、发行公司债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吗?

请问在哪里规定的?

发行短期融资券也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吗?

★发债仅需普通决议通过,可转债例外,因为涉及注册资本变化

★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是一般决议。

短融同样。

七十八、股票发行费用之简要总结?

★发行费用是指与股票发行上市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承销费、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与发行上市有关的差旅费(含招待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办公费(含置办办公设备如打印机复印机等费用、耗材费、复印印刷费、文件制作费用等)、网上网下发行费、股票登记费、会议费(如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的费用,须与发行直接相关)、咨询费(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费用)、路演费用、财经公关费用、信息披露费用,一般不包括财务顾问费用。

七十九、《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一、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根据前款第

(一)项和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前款第

(二)项规定,相关投资者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当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二、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概括一下有两点:

1、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由事前申请改为事后申请;

2、证监会简易程序的处理时间由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

八十、居民企业的认定:

某境内自然人A、B在香港设立了C公司,A、B分别为C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对C公司实施全面的控制,后来C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了D外商独资企业,请问,该种情形下,能否将C认定为居民企业?

D向C分配利润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咨询了几个人,得到了答复不太一样。

★按10号文及相关税务规定;若A及B为中国国籍人士;且没有境外居留权或外国护照,其D外商公司(若母公司C是BVI注册,但在香港注册则按CEPA规定),则C认定为居民企业.D向C分配利润需要缴纳所得税.特别是C为免税区,如BVI

★楼上的答复可能有误,请看一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的认定,以及利润分配的规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上述表示已经与旧所得税法完全不同!

★据我所知,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如何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有实施细则!

 

81-90

八十一、请教:

关于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涉税问题?

同一控制人先后成立的两家企业A和B,从事相似的业务。

为解决的同业竞争,A的业务逐步由B承接,现A公司名下仅剩余一处房产和少量存货,股东会想把A直接注销,剩余财产分配给其中一位自然人股东。

请问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涉及到哪些税项?

如涉税,可有其他处理方式免点税?

★房产处置:

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如以前漏交房产税,要补房产税。

免税点有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

存货处置或直接分配股东:

可能交增值税

清算所得:

如有清算所得,得交企业所得税

★在分配之前会进行税费的汇算清缴的,房产的产权转移可能涉及到房产税、契税、房产税。

八十二、股东之间股权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据本人知悉,目前很多PE对公司进行投资时,一般都会与大股东签署股权对赌协议,对于该等股权对赌协议,在现有的招股说明书,尚未发现有进行披露的,原因为何呢,是监管层不愿意接受吗?

如果不进行披露,又是否构成重大信息遗漏呢?

个人近期准备对此开展一个研究,请各位不吝指教。

★这是个问题,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其是不能签订带有固定回报条款的协议的,否则在外汇或商务部门审批时可能会遇到障碍,所以很多均采取私底下签订的形式。

八十三、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能否作为拟上市股份公司发起人?

公司法并没有禁止,但不知证监会对该类企业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公司的上市申请持何种态度?

★根据证监会法律部的解释,职工持股会因不具有法人资格,故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据此推理,该中外合作企业因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不能成为发起人。

★二楼的分析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就不能独立地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而不仅仅是个称呼的区别而已

★继续讨论多谢楼上各位热情解答。

但我还是有疑问:

目前出现的大量有限合伙形式的风投同样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投资的公司大多是要筹备上市的,如果仅因发起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就不能上市的话,该类风投的投资岂不是面临很大风险?

据我目前掌握的信息,部分有限合伙投资的公司已经在证监会申请上市,证监会并未对作为有限合伙的发起人身份提出异议。

★采用有限合伙形式的投资管理公司和被其管理的基金,应该是两回事。

PE投资时,去做股东的是被管理的那只基金,而不是管理基金的那个有限合伙公司。

★不具法人资格的,估计是不行的.

★有先例的。

远望谷和金风科技的小股东联创永宣创业投资企业,是中外合作非法人合伙企业;怡亚通的和第二大股东是软银亚洲赛富投资基金

★好问题。

法人一般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自己名称和组织机构及场所,公司是法人,但法人不一定是公司。

况且公司法也没说股东非法人不可。

八十四、新的合伙企业法出台了,那么有限合伙企业到底能不能成为拟上市公司股东?

★我纳闷的是,国内那么多优秀的风投,比如鼎晖、深创投什么的,他们的PE是怎么退出的呀?

如果A股不允许拟上市股东为有限合伙人,那么,难道他们都是通过发行前转让股权实现退出的吗?

知道的老大指点一下吧?

★当然可以了!

仔细研究公司法去!

连个人都可以成为拟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有限合伙为什么不可以?

★有限合伙公司不是法人,怎么做拟上市股东?

即使在有限合伙公司的框架内,仍然最少存在一个负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其责任本身就是没有界定的。

所以,ZJH到现在还是对于有限合伙公司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持否定态度!

★1.合伙企业目前在ZJH那过不了,原因我在另一个帖子说了。

2.认为个人可以,为什么合伙不行的,建议补习一下法律知识。

3.合伙不行的原因,跟是不是有限合伙没有关系。

4.鼎晖、深创投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所谓公司型PE。

★最近上会的那家在上会前有限合伙股东把股权转让了,足见会里对有限合伙持股是不支持的。

★我无语,至少有2家上市公司上市前都存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

这个问题都讨论那么多次了你们还在这里反复说。

★楼上的,正是因为不同的说法满天飞,大家才在这里讨论的。

如果你能给出一个定论,那么大家会感谢你。

问题本来就是用来讨论并找出结果的嘛,你干嘛这么说

PS:

你说的那两个过会例子,能不能告诉我们,我们好学习一下呀

请教:

改制基准日以后还能做股权转让吗?

在确定改制基准日以后,还拟原股东转让部分股权,引进一新的小股东。

这样的话,审计报告是否需要作为期后事项提及?

小股东还能否作为发起人?

★能

★改制的审计基准日,只是确定了经审计净资产。

而股权转让并不会改变经审计净资产。

★整体变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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