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安监管三字〔2014〕10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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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危险化学品储罐间距的通知

内安监管三字〔2014〕104号

各盟市安监局、有关单位:

罐距偏小是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发生泄漏、燃烧、爆炸后导致事故扩大的重要原因。

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下限取值,不能保证事故发生时相邻罐体不受波及。

一味地以标准规范的下限为依据设计、审查、建设危险品储罐区,是安全生产观念不牢、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投入不到位的表现。

加大罐距有助于减灾和应急救援作业。

储罐区在化工生产经营单位总地面积中所占的比例较小,我区化工生产经营单位用地相对宽裕,加大罐距所增加的罐区占地面积,多数生产经营单位有条件实现内部用地平衡。

为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现将加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储罐距离的一般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上立式储罐之间的距离,按不小于现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定下限的两倍确定;若以此确定的距离大于相邻罐体中直径或高度中的较大值,可以该罐体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为距离。

二、与球罐等压力储罐间的距离,不小于相邻两者其直径或高度中的较大值的一倍。

三、储罐中除已知危险化学品外,还可能存在或产生其它危险物质的,假定其存在,作为确定罐距、划分危险源等级、日常监督管理和制定应急救援措施的依据。

四、国家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罐区与其它危险品罐区之间的距离,按不小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下限规定两倍确定。

五、凡国家和行业标准或工艺要求对罐距有上限规定,罐距不超过上限。

六、罐区应按照工艺、功能合理布置,尽量避免不同类储罐集中布置。

应尽可能布置在生产经营单位边缘,并按规范留足应急救援通道。

应急救援通道要按照标准规范设计施工,防止出现应急救援射界死角。

七、罐区用于应急救援的水力和泡沫管道系统要采用单罐并联方式,废除多罐串联的管路敷设方式,避免事故状态下因局部管路被毁,全系统泄压而导致救援失败。

确保罐区应急救援的水力和泡沫管道系统手动阀设置在罐区之外、事故发生时方便操作的位置;储罐区应急救援管路无自控阀的要合理加装自控阀。

八、在不违背规范标准和工艺要求前提下,将罐区围堰内的储罐用隔堤分隔。

九、已经建成的罐区要按本通知要求逐步改造,在三年内完成,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改造计划,报对其负有直接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备案。

十、罐距不符合本通知要求,但达到标准规范下限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如确认本单位的罐区已经达到本质安全要求、不准备按本通知要求改造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对其负有直接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递交本人签名的确认文件。

十一、已投产的生产经营单位,罐区和罐距符合最低限度的安全距离要求,因土地条件制约、不具备改造条件的,更应强化和落实管理制度,使监测、报警、喷淋、切断等应急救援装置时刻处于常备状态。

干粉和泡沫为应急救援必需物资的单位,要配备干粉车、泡沫车。

各级安监部门在危险化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要增强本质安全意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从严执行国家标准规范,不以下限勉强迁就,在安全生产设计、建设和生产经营各环节做好监管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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