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流程图(法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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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流程图(法院).doc

刑事诉讼流程图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一审案件

对需要补送材料的,应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已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拆的案件,无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不符合

立案条件

不符合立案条件

公诉案件:

向立案庭提交起诉书,并附有证据目录,主要证人名单,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材料。

刑诉法第十五条第

(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普通程序在7日

内立案审查

审理前,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查明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做好庭前准备。

简易程序在3日

内立案审查

宣布开庭,宣布案件来源、案由,核对当事人身份,询问被告人曾受过法律处分情况、在本案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何时收到起诉书和自诉状副本的日期,宣布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等名单,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符合

立案条件

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或自诉状副本;对在押的被告人办理换押手续;办理强制措施手续;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确定开庭地点;送达开庭传票及通知;张贴公告。

将案件移交到刑事庭,由庭长指定审判人员,将案件分配到承办人。

由立案庭根据案情,确定审理程序,确定开庭时间。

法庭调查:

宣读起诉书或自诉状,被告人就指控构成犯罪的罪名和事实进行陈述,进行举证、质证,发表定罪量刑的质证意见,发表附带民事证据的质证意见,承办人或审判长根据质证情况进行认证。

开庭

审理

排期

庭前

准备

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向被告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法庭辩论:

当事人及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构成犯罪或罪轻罪重进行辩论发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表辩论意见,承办人或审判长对辩论情况进行小结,并征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自诉案件:

向立案庭提交自诉状,并提交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等材料。

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意见

15日内

立案审查

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不服

裁定

自诉人坚持告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符合立案条件

执行

在押的被告人,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给秭归县看守所,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给秭归县公安局、秭归县社区矫正办。

将案件移送到二审法院审理

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承办人负责草拟文书送庭长复核,然后报分管院长签发,判前送交审判管理部门评查后由承办人制作裁判文书宣判、送达。

独任审判员拟出报告,作出判决。

不服

裁判

合议庭合议意见一致的,形成报告后,作出判决,合议意见不一致的,形成报告后,报庭长、分管院长提请审委会讨论后作出判决。

裁判

调解

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当事人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附带民事诉讼能够调解的,达成调解协议。

刑事诉讼流程图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对需要补送材料的,应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已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拆的案件,无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不符合

立案条件

不符合立案条件

公诉案件:

向立案庭提交起诉书,并附有证据目录,主要证人名单,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材料。

刑诉法第十五条第

(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普通程序在7日

内立案审查

审理前,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查明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做好庭前准备。

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意见

法庭辩论:

当事人及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构成犯罪或罪轻罪重进行辩论发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表辩论意见,承办人或审判长对辩论情况进行小结,并征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法庭调查:

宣读起诉书或自诉状,被告人就指控构成犯罪的罪名和事实进行陈述,进行举证、质证,发表定罪量刑的质证意见,发表附带民事证据的质证意见,承办人或审判长根据质证情况进行认证。

宣布开庭,宣布案件来源、案由,核对当事人身份,询问被告人曾受过法律处分情况、在本案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何时收到起诉书和自诉状副本的日期,宣布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等名单,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简易程序在3日

内立案审查

符合

立案条件

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或自诉状副本;对在押的被告人办理换押手续;办理强制措施手续;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确定开庭地点;送达开庭传票及通知;张贴公告。

将案件移交到刑事庭,由庭长指定审判人员,将案件分配到承办人。

由立案庭根据案情,确定审理程序,确定开庭时间。

开庭

审理

一审案件

排期

庭前

准备

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向被告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自诉案件:

向立案庭提交自诉状,并提交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等材料。

15日内

立案审查

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不服

裁定

自诉人坚持告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符合立案条件

执行

在押的被告人,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给秭归县看守所,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给秭归县公安局、秭归县社区矫正办。

将案件移送到二审法院审理

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承办人负责草拟文书送庭长复核,然后报分管院长签发,判前送交审判管理部门评查后由承办人制作裁判文书宣判、送达。

独任审判员拟出报告,作出判决。

裁判

调解

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当事人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不服

裁判

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附带民事诉讼能够调解的,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合议意见一致的,形成报告后,作出判决,合议意见不一致的,形成报告后,报庭长、分管院长提请审委会讨论后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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