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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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关于征求《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设区市安委办、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遵照省政府领导指示,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起草了《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如无修改意见也请以书面形式回复),请将修改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于4月30日前书面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逾期未反馈,视作无意见。
联系人:
陈博
电话:
0791--5257022,5257130(传真)
邮箱:
cb@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执法队伍。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调查报告作出结案批复或处理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央、省属驻地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负责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
3、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及其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4、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5、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7、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8、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和特种设备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9、负责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以及从业人员培训、发证工作。
10、依据有关规定,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办理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11、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其考核工作。
12、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管理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人员的培训等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13、参与组织实施全省安全工程师执业考试工作监督和管理全省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组织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
14、负责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15、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3、负责把新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6、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职责:
1、负责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冶金、有色、机械、建材、纺织、电子、烟草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职责。
2、负责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协调。
3、负责指导相关行业领域排查治理隐患。
4、参与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列入所出资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严格考核兑现。
3、负责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供火工品措施。
2、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3、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
4、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
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5、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6、组织、协调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7、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六)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城市交通安全和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2、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把好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
4、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及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
5、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6、负责公路、桥梁、码头等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路段的整治和改造。
7、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城市交通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1、承担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核发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3、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标准,核准建设工程检测单位资质。
5、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八)中央驻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职责:
1、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2、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3、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4、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7、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8、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10、承办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市、县(区)煤矿及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2、负责煤炭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3、监督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并按有关法定程序组织恢复生产的验收。
4、依法依规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关闭工作。
5、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6、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煤矿职工培训工作。
7、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打击、取缔、查处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2、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4、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5、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
6、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7、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部门职责
1、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省军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和军工企业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和军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承办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公安消防部门职责
1、负责消防安全组织实施工作。
2、负责牵头组织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合用场所、消防产品等消防安全整治,扎实排查治理隐患,推动火灾隐患整改。
3、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4、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5、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公安交警部门职责:
1、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审批和运输线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按职责权限对机动车改装、改型实施安全技术监督。
4、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5、实施道路交通“安保工程”,加强危险路段隐患治理,抓好分车型限速措施落实。
6、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7、牵头组织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8、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农业部门职责:
1、负责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及农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农业机械、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林业部门职责:
1、负责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2、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水利部门职责:
1、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
4、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7、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七)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2、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3、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和转让审批工作,牵头负责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4、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5、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3、指导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4、负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5、指导所辖技工学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6、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7、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九)教育部门职责:
1、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3、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4、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卫生部门职责:
1、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5、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一)文化部门职责:
1、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2、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3、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二)商务部门职责
1、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3、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三)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1、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3、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四)监察部门职责: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
3、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五)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1、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3、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4、监督检查直属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六)财政部门职责:
1、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