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助力长江经济带发展税收支持政策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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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助力长江经济带发展税收支持政策的思考

助力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思考

广元市地方税务局课题组

【摘要】2014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出台了既利当前又惠长远的《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此意见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谋划中国经济新棋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必将进一步推进长江经济带更好更快的向前发展。

根据省局要求,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组建课题组,着力探寻适合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仅供参考。

【关键词】长江经济带税收制度政策建议

 

一、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意义暨税收支持政策的着力点

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推出,有利于挖掘长江黄金水道蕴含的巨大潜力,充分发挥长江水运运输成本低、土地占用少、无污染的天然优势;有利于优化沿江产业结构和城镇化布局,推动沿江城市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幅提高服务业比重,增强长江经济带产业竞争力;有利于促进长江流域东中西部联动发展,改善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推动中部地区的迅速崛起,加快东部长三角地区加快实现“两个率先”①;有利于带动长江流域沿江城市共同利益,推动长江流域经济的高速增长,促进沿江综合运输大通道建设,促进长江沿岸港口功能布局;有利于发挥长三角地区对外开放引领作用,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全面提升长江经济带开放型经济水平。

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实施,除产业规划、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倾斜外,需要尽快出台积极配套的税收政策。

笔者以为,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制定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

一是要着力于推动基础设施投资。

长江经济带的基础设施是否完善,是其经济是否可以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

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需要充分的财力支持,税收的政策导向也将会起到“风向标”作用,不断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将为地方税源的快速增长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要着力于缩小地区差距。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沿江城市将大力发展鼓励类产业,重点推进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旅游等产业发展。

国家除在投资政策上倾斜外,还要对长江经济带鼓励类产业给予税收优惠,以吸引更多投资。

要突出国家产业政策目标,明确产业发展序列,使税收产业政策区域化,实现区域税收政策与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协调。

三是要着力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税收优惠政策能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向高技术、高附加值转化。

进一步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带动就业创业,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要用好税收政策这个工具,在继续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同时,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利用率低的行业和企业实行惩罚性的税收政策。

二、长江经济带发展可行的税收支持政策思考

经过深入调查和思考,下面围绕长江经济带发展提出7个方面共计16条建议。

(一)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方面。

截至2014年,长江年货运量已达到20.6亿吨,较新中国成立之初增长了500余倍。

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由于现行税收政策和其他因素的影响,运输企业税负偏高,已经影响和制约着长江运输业的发展与壮大,建议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进行改进。

1.优化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营业税及附加可以税前扣除,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要确定目前营业税下的实际税负率就必须剔除所得税扣除的影响。

以企业所得税率为25%的企业为例,交通运输营业税下的可比税负率为3%×(1-25%)×(1+3%)×100%=2.32%,而全社会增值税平均税负率为4.2%,因此实际税负率为2.32%—4.2%之间为可以接受的税负水平。

按照现行11%的增值税率,结合相关分析,公路运输业的实际税负为5-10%,水路运输业的实际税负为4-8%,航空运输业的实际税负大概在5-7%,都超过了2.32%—4.2%这个水平,税负明显过重,不利于企业和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

要大力发展长江水运,就需要对增值税税率进行重新权衡估量。

根据有关测算,征收3%营业税的实际税负,大概相当于征收9.6%的增值税,较现行11%的增值税税率有1.4%的差距,这显然与国家大力发展包括交通运输在内的物流行业产业政策相悖。

基于此,建议参考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对目前11%的税率进行调整,以更符合税制改革的目标和促进该行业发展的需要。

2.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将对西部地区国家鼓励发展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拓展到长江经济带全域,同时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

一是改变税收优惠方式。

从直接优惠为主向间接优惠为主转变,通过加速折旧、投资折扣、费用扣除、特定准备金等间接方法,体现政策导向,促进公平竞争,帮助企业降低经营风险,为长江经济带开发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是降低政策准入“门槛”。

可适当降低主营业务收入70%的比例限制,对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一定比例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即按企业实现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可享受优惠税额。

(二)建设综合立体交通走廊方面。

加快港口、过江通道、铁路、公路、民航机场、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对长江经济带发展意义重大。

建议加大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调动各方面资本参与进来。

3.统一营业税设备扣除名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十条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为公平税负,大力促进立体交通走廊基础设施建设,建议由长江经济带各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列举油气管道抵扣设备名单。

4.加大基础设施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长江沿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浩大,建设周期较长,建议一方面扩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将油气管道纳入企业所得税减免范围;另一方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延长减免时间,规定“五免五减半”,即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创新驱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方面。

当前,在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所得税优惠中,多重视采用税率式优惠,轻视对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基式优惠的运用。

这种事后优惠的弊端在于,企业只有取得收益时才能享受,创新过程中的激励作用不能发挥。

为此建议:

5.改进技术创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是对企业投资于技术创新和研究开发获得的利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投资于技术创新获得利润再用于技术创新投资,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利润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二是对于进行国家规定项目的自主技术创新的投资可实施税收投资抵免。

三是允许企业把用于技术创新和研究开发投资的损失(或按照该亏损的一定比例)直接用于抵减其他投资的资本利得。

四是加大亏损结转力度。

对用于特殊项目技术创新和研究开发投入形成的亏损,允许企业延长弥补期限。

(四)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方面。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经济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化率达到了54.77%,但与发达国家80%的平均水平相比,较大的提升空间。

前世界银行工业部顾问基斯马斯-顿通过回归分析得出,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率就下降0.36个百分点。

因此,税收的超常增长会产生效率损失,对经济增长产生抵制作用,过高的宏观税负影响到我国的城镇化发展水平和速度。

下表为我国近几年来的税收负担变化趋势②。

以上数据显示,我国宏观税负自2004年以来均呈现上升的趋势,宏观税负水平较高,不利于城镇化经济发展,特别对中小企业来说,税收负担如果过重会直接影响其生存。

为进一步加快长江经济带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需要在税收上面大做文章。

6.完善增值税制度。

一是彻底完成增值税转型。

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改革,将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降低企业税负,尤其对于正在进行转型或重组的企业,新建的厂房或者一些新技术改造都可以扣除,缩小税基,企业的负担有所减轻,也就意味着企业有更多的收入可以进入投资运营。

二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根据增值税的理论税负计算,一般纳税人法定增值税率(一定程序上可理解为毛利率)要达到17.64%以上的税负率才会达到3%(17.64%×17%≈3%),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率却固定在3%。

而一般来讲,小规模纳税人的盈利能力比较弱,很多企业的毛利率达不到17.64%,这就加重了它们的税收负担。

三是让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同等优惠。

如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享受“免、抵、退”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免”税。

四是进一步完善起征点政策。

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关“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的规定,将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提高起征点起征额,同时将“起征点”的规定修改为“免征额”。

7.加大养老产业税收政策支持。

一是要拓宽税收政策惠及对象。

现行养老服务机构税收优惠涵盖范围过窄,多数税种的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

应当进一步制定针对营利性养老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步缩小营利性养老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税收待遇差别。

二是扩大应税行为的优惠范围。

不仅在养老服务上进行优惠,在养老机构并购、分立等过程中发生的资产、土地使用权转移等行为中,也应给予相应优惠。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养老机构市场的整合将越来越频繁。

养老机构之间的并购、分立等行为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市场秩序的建立和养老服务质量的提升,可以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并购和分立等成本,支持养老机构的健康、快速发展。

8.完善促进农业产业化的税收优惠政策。

城镇化是以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城镇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

实践证明,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越高,二、三产业越发达,城镇化水平也越高。

而优惠的税收政策无疑会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但是现行涉农税收优惠只过多地考虑了农民,而没有考虑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在优惠对象上主要针对国家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研方面,覆盖面比较狭窄,要消除税收优惠政策不平等现象。

企业所得税涉农优惠以直接减免方式为主,而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运用较少,不利于企业利用税后利润来进行资本积累,完成产品结构调整和扩大再生产。

对个人来源于农业企业等投资分红收益,按现行政策规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此外,对农产品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仅仅限于初加工,而不包括深加工,从产业化链条的源头上人为地抑制了农产品精深加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的规模扩大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9.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

建议从提高个人收入水平、促进公平分配、扩大居民消费的角度,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与完善,进一步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降低中等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中产阶层往往正是消费的主力群体,可以形成大众消费社会和有强劲购买力的可持续消费能力。

(五)培育全方位对外开放新优势方面。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必然在税收政策上开展国际竞争,从而吸引国际资本或经营活动,这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国际税收竞争。

从根本上说,国际税收竞争就是通过良好的税制环境吸引更多的国际经济资源、运用适当的税收优惠措施提升本国产品的竞争能力,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长江经济带具有全方位对外开放新优势,建议把扩大税基、降低税率作为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10.加大旅游业税收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将旅游业纳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降低鼓励类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建议调整为50%。

三是对符合条件的旅游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进一步完善物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大力扶持一体化运作的综合物流企业,鼓励传统物流企业积极向现代物流企业进行转化,推动物流产业的升级,出台物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扩大《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将所有物流业均纳入优惠目录。

二是延长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优惠年限,同时将减税比例提高到70%。

三是免征物流业印花税。

12.加大保税区建设力度。

进一步加快保税区建设步伐,对标国际引进上海世贸区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拉动地区经济发展,吸引外商投资,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既为外商进入中国市场创造条件,也为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架起便捷的桥梁,促进海外并购,促进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业等的发展。

(六)建设绿色生态走廊方面。

目前长江经济带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现象愈加突出,已经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其中水资源的污染和浪费尤其严重,水利部长江委员会的资料显示,2007年至2013年长江废污水排放量及总耗水量居高不下,且逐年呈上升趋势(见长江2007年—2013年总耗水量、废污水排放量基本情况表③)。

要着力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推动建设绿色生态廊道,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长江2007年—2013年总耗水量、废污水排放量基本情况表

13.酝酿开征环境税。

开征环境税有利于广泛激发环境保护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制约环境污染行为。

建议本着“受益者付费”的原则确定纳税人,对所有环境保护的收益者进行征税;在税基的确定上,建议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以污染物的排放量或者浓度等作为重要指标;征收标准上,则可以采用弹性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以体现税收公平。

14.完善其他税收政策。

一是加大资源税改革力度。

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将一些重要资源列入其中。

如:

水资源、森林资源等。

对水资源课税可促使公众节约用水,促进企业减少对水的污染,以缓解水污染、缺水日益严重的状况;对森林资源课征资源税可以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生态破坏。

另外,进一步扩大资源税从价计征的范围。

二是健全绿色关税。

当前,西方各国大多都制定了一系列限制进口的环境标准,实行绿色关税壁垒,对污染环境、影响生态、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进口产品征收进口附加税。

因此,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也应建立绿色壁垒,强化绿色关税,以全面适应环保时期国际贸易发展的新需求。

三是完善企业所得税法。

改进一些节能减排的鼓励政策。

如,在计算收入时,可对企业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收入;在列支时,可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以及一般企业用于治污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在税收抵免时,可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进生产工艺发生的投资纳入其范围;对企业用于环保及环境美化方面的捐赠执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

(七)推进长江沿线区域协调发展方面。

由于受行政区划和地理因素的限制,长江沿线区域发展并不平衡,难以实现优势互补,严重制约了长江经济带的整体发展。

为此建议:

15.统一税收政策口径。

长江沿线各省市在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上都存在一定差异。

比如在省(市)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公告将权限下放给各省(市),而目前只有部分省(市)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这就造成了同一长江经济带存在不同的税收政策,不利于企业平等竞争。

为搭建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本着“消除差别、减少优惠、权力集中”的原则,应对现有已出台的各类税收政策进行清理,消除长江经济带11省(市)间的税收区域性差别,促进资源按市场机制进行优化配置,减少扭曲、提高效率。

改变目前实践中产生众多负面因素的地区与企业导向的税收扶持政策,实行统一、规范、易于实践操作的产业导向型税收优惠。

16.制定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金融机构从事涉农业务按其贷款的比例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涉农贷款。

按照业务内容与纳税主体相结合的方法确定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对所有金融机构从事涉农贷款给予普遍的税收优惠,而且对信用社等主要服务农村的金融机构给予进一步的税收优惠,降低涉农金融机构税收负担。

另外,对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给予较为长期的优惠,切实促进农村金融业的发展。

二是企业并购和重组中,健全完善免税并购相关实施细则,对并购重组交易进行鉴别,完善反避税制度。

附注:

2“两个率先”即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②税收负担变化趋势:

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

③长江2007年—2013年总耗水量、废污水排放量基本情况表:

数据来源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课题组成员:

王映武刘咏梅李海母德春蒲濂清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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