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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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的合同:
(1)营业地标准
(2)货物:
如果货物和服务、技术相混合,看比例是否适用公约
(3)扩大适用:
非条约缔约国适用缔约国的冲突规范导致适用该公约的,就适用公约。
(我国提出保留)
2、不适用的合同:
(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
(2)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
(3)依法律执行令状或者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3、公约不涉及的问题
(1)合同的效力和惯例的效力
(2)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3)货物引起的人身侵权(产品责任)问题
(4)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问题
(二)要约承诺规则:
按国内合同法掌握
强调:
1、发盘、发价就是要约,承诺是应盘,虚盘是要约邀请
2、实质性变更:
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和支付方式,交货时间和地点,赔偿的范围和争端解决方式
3、逾期承诺:
客观逾期,客观原因,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说明无效
主观逾期,原则上无效,除非要约人及时承认。
(三)风险转移
1、货交承运人,交第一承运人时就转移
2、在途货物,合同成立是转移
3、其他情况下,在交给买方支配时转移
(四)卖方担保的义务
1、品质担保
2、权利担保
(1)所有权担保
(2)知识产权担保:
保证在买方所在的国家不能因为侵犯知识产权提出索赔
内容:
卖方不再负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两种例外:
(1)买方已经知道产品有可能侵犯第三人的权利
(2)卖方是根据买方的要求而制造产品
国际贸易术语
一、总体把握
主要掌握6个方面的内容:
清关、保险、运输、风险转移、交货地点、适用的运输方式
贸易术语13个,分为四组,其趋势是卖方的义务逐渐增大,买方的义务逐渐减小
清关:
13个术语中,除EXW(买方办理)和DDP(卖方办理)外,均为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保险:
含有字母I的术语,由卖方办理保险(D组都由卖方办理保险)
运输:
前两组买方负责运输,后两组卖方负责运输
风险转移:
只有三个(FOB、CFR、CIF)在装运港船舷转移,其他均在交货地点转移
(给大家串一串)
二、13个术语:
(1)EXW
(2)F组:
与第一组相比,多增加一个义务,即卖方办理出口清关,交货地方改变:
FCA(交承运人)、FAS(船边)、FOB(船上)
(3)C组:
比F组相比,卖方承担主运费:
CFR、CIF、CPT、CIP(没有约定一般是最低险)
(4)D组:
比F组相比,风险转移、交货地点在目的地:
DAF、DES、DEQ、DDU、DDP
E组为内陆交货合同,F组为装运合同,C组为装运合同,D组为到货合同
(然后看一下给的练习)
三、练习
1题、
2题、
3题、
32题、
最后一个题、
国际海运和保险
一、国家海运
1、运输方式:
班轮运输(相当于公共汽车)、租船合同运输(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赁)(相当于出租车)
班轮运输是重点
2、提单的三个性质:
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出具的接受货物的收据;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3、提单的种类:
(1)、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2)、已装船提单与备运提单
(3)、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背书可转让)
4、承运人的义务
(1)三个主要义务:
①、适航义务:
适船、适员、适货
②、管货义务
③、不作不合理绕航的义务
何为“合理绕航”:
海上救助;躲避海上风险;躲避战争等危险行为
(2)免责事项:
航行过失免责、火灾免责、海上危险免责
练习题:
99题:
考察的两大角度:
一是无海上风险的情况,二是有海上风险的情况
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
①、承运人是否尽到了三项义务:
适航义务,管货义务,不合理绕航
②、是否存在提单欺诈:
预借提单、倒签提单、保函换清洁提单(分善意和恶意)、无单放货
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情况下,迟延造成的损失(货物的市价损失以及货物的本身损失),应全部赔偿,保函无效
③、承运人是否有免责事项:
依据《海牙规则》航行过失免责、火灾免责、海上危险免责等
④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A、《海牙规则》:
从装货到卸货;
B、《汉堡规则》:
从接货到交货;
C、我国分两种情况:
集装箱货物,从接到交;非集装箱货物,装到卸
⑤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限额
《维斯比规则》比《海牙规则》提高了4.3倍,《汉堡规则》比《维斯比规则》提高了25%。
责任人不能主张责任限额的情形:
特别约定、提单批注
补充:
先决问题与识别问题
《海牙规则》中的通过制度:
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制度、公海自由通过制度
(下面我们接着上课)
承担责任的判断依据:
主要是《海牙规则》,注意上述已讲的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的情况
5、重点掌握三个公约
(1)海牙规则
①、承运人的三项基本义务
②、责任期间:
装到卸
③、免责:
航行过失免责、火灾免责、特定危险免责、不可抗力免责
④、责任限额不得主张责任限额的两种情形
⑤、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如实申报
(2)维斯比规则
①、比海牙规则相比,提高了责任人的责任限额(4.3倍)
②、明确提单成为善意受让人和承运人的最终证据
③、承运人的雇佣人、代理人也享有承运人的免责事项、责任限额(免责扩大)
④、诉讼时效、索赔时效、适用范围
(3)汉堡规则
①、责任基础:
完全过失责任
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火灾过失免责
③、责任期间扩大(接到交)
④、迟延交货:
承运人赔偿迟延部分货物运费的2.5倍;全部货物迟延,赔偿运费
⑤、提高责任限额(比维斯比提高了四分之一)
⑥保函:
善意保函有效,且仅在承运人与出具保函人之间有效;恶意保函无效
6、租船合同
重点掌握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
(1)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的区别
航次租船合同:
船舶的经营由出租人负担;承租人仅负责装卸费和运费(金康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船舶的经营由承租人负担
(2)光船租赁合同:
相当于财产租赁
二、国际海运保险
(先讲一个重要原则)承运人有免责事项,有承责期间,有赔偿额度限制
1、保险利益原则:
被保险人与货物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最重要的是三个险种的承保范围,首先应把握)32题
2、几个概念
(1)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失火属于意外事故)
(2)损失:
全损(实际全损、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1)共同海损须存在共同危险:
单独海损没有共同危险
2)人为性、有意性;单独海损没有人为性没有有意性
3)合理性
4)有效性
5)船货各方分摊;单独海损正好相反:
由船方或货方一方承担。
(3)委付与代位求偿
委付:
仅适用于推定全损;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人可接受也可不接受;一旦接受不可撤销;取得货物的全部权利
例:
一艘船装着小麦在海上航行,突然失火了,把小麦烧毁。
船长为灭火,在船上凿了一个洞,用海水灭火。
但是,这却将另一批货物浇湿了
(1)小麦被烧毁的部分属于单独海损;甲板被烧毁的部分,也属单独海损;船上凿洞给船造成的损失,为共同海损;浇湿货物造成的损失,属
共同海损
(2)如果第二天船触礁,船底破了,船长向附近港口求救,一船将其拖到港口修理,这时,由此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特殊情况:
船上舱面货被打湿、海上遇到大风浪,为躲避风浪而产生的费用,属单独海损。
3、三个险种的承保范围:
平安险:
1)全损和共同海损必赔;
2)意外事故前后又遭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装卸转运货物落水
4)被保险人的自救费用
5)订有船舶互撞条款的情形
(平安险记完了)
水渍险:
比平安险多增一项,即单纯因自然原因而造成的单独海损
一切险:
承保范围比水渍险多增一项:
由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一般附加险中的11种情况
(最后掌握一点)
4、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仓库至仓库(保险单上记明的)
(我们把题看一下)
练习题:
(前面还有一些题,未明确说是第几题,查一下资料)
99题
(下面我们讲一下国际支付)
国际支付
一、信用证支付
1、流转程序:
买卖合同→开证→通知受益人→交单议付→索偿→付款索单
(信用证之间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2、信用证独立原则:
独立于基础关系
(涉及到信用证的种类,我们还得结合这个图来说)
3、信用证种类:
(1)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
(2)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
(3)备用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什么意思呢)
(4)可撤销信用证(必须标明;可转让的也要标明)
(最后我们再讲一下)
4、银行审单
(1)审单原则
1)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2)严格一致(如果信用证上规定数量为“约”多少,容许有10%的误差;如果数量非常确定,容许有5%的误差;如果信用证明确规定了误差
或不允许误差,则不适用)
3)表面一致
4)合理的谨慎
(2)银行审单的期限:
7个银行工作日
(3)银行免责
1)对基础关系中的一切情况免责
2)对单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等免责
3)对信息传递的错误、失误、延误免责
4)对不可抗力免责
5、信用证欺诈:
(1)开证银行不存在,伪造信用证
(2)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3)伪造单据:
卖方用来欺诈买方的常见手段。
(4)以保函换取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
(5)信用证欺诈例外
需同时三个条件:
①确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
②法院发布禁付令;
③银行尚未承兑或尚未付款
二、托收(逆汇法)
1、程序:
卖方向托收行申请,托收行通知代收行,代收行向买方作出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买方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
2、银行在托收过程中的三个义务:
“三及时”,包括:
及时通知;及时收款;及时付款
3、光票托收
4、跟单托收:
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
三、汇付
(1)程序:
汇付申请→汇出行→汇入行→付款
(2)信汇、电汇、票汇
第五章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第一节
1、三种关税:
普通关税、优惠关税、特别关税
2、完税价格=货价+关境前的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3、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4、技术进出口:
限制性商业条款P658、P693
a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b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当相关义务
c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适用所改进的技术;
d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e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f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g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5、外汇管理:
资本项目(不可自由兑换)、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
6、法定检验的范围:
出口食品、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易腐烂食品和冷冻品的装载工具、其他法律规定的。
第二节
1、反倾销
(1)倾销的构成要件
1)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2)有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实质性阻碍
3)因果关系
注意两个概念:
出口价格、正常价值
(2)调查机构
对损害的调查,由国家经贸委调查,涉及农产品的,由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调查;对倾销行为的调查,由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调查
(3)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几种情况:
5种
(4)反倾销开始方式:
2种(依申请、依职权)
(5)日落条款:
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
2、反补贴
掌握一点:
何为“专向补贴”,见法条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
(一)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二)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三)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四)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
(五)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
3、保障措施
仅记一条:
必须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章世贸组织
1、WTO与关贸总协定的区别
(1)是否为正式组织:
wto是永久性的协定
(2)适用力度不同:
wto不允许有保留和偏离
(3)框架不同:
wto不允许有选择性的加入(除了诸边协议)
(4)调整范围不同:
wto包括货物贸易(包括纺织品贸易和农产品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5)争端解决方式不同
2、争端解决机制:
(1)程序
1)磋商:
60天(不磋商,30天)
2)专家组全面审查,作出专家组报告
3)若未上诉,专家组报告交争端解决机构DSB裁决(有一个成员国同意就通过)
4)若不服专家组报告,60天内上诉到上诉机构(常设性,7人选3人),作出上诉报告(法律审),上诉报告也需提交DSB通过
5)(废除或补偿)若不执行,则可申请DSB授权报复:
首先在同行业内报复;其次在不同部门内报复;最后跨协议报复;报复程度相当原则
6)报复水平问题,可申请仲裁
(再看几个小的知识点)
(2)适用范围
除了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以外的所有协议发生的争端
(3)争端类型:
违反性申诉(废除或者修改)、非违反性申诉(补偿)
3、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重要)
(1)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来自关贸总协定的例外;来自豁免的例外;一般例外(20条);安全例外;反倾销反补贴(考过两次)
(2)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一般例外;政府采购;对某种产品在国内生产提供的补贴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5、WTO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补贴分三种:
禁止的补贴、可诉的补贴、不可诉的补贴
注意:
农业补贴未规定在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之中
6、服务贸易总协定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
国际知识产权法
1、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的基本原则
伯尔尼公约:
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世界版权公约:
非自动保护)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保护的七种知识产权的名称
计算机程序:
按照版权保护
驰名商标不要求注册,即予以保护
未披露信息的保护,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具有秘密性;第二,有商业价值;第三,已经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2)国际技术转让
国际许可证协议的类型:
独占的许可、排他的许可、普通的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
国际投资法(仅适用于直接投资)
1、西方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点
44题: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险种和条件
险种:
货币汇兑险、征收及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政府违约险
条件:
(1)合格的投资者,须为非东道国国民;
(2)新的股权性投资;(3)东道国同意投资;(4)合格的东道国,须为发展中国家
3、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LCSIT)管辖权
27题
国际税法
1、两种税收管辖权:
(1)居民税收管辖权(绝对的管辖权)
(2)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相对的管辖权)
仅对以下四项征税:
营业所得、投资(仅指间接投资)所得、个人劳务所得、财产所得
2、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
免税制;全额抵免制;限额抵免制;扣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