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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按政策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

依法按政策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任进)

任进信访工作时期

任进:

各位好!

今天我给各位介绍依法按政策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

那么大家知道信访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和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发布了一系列的重要指示、政策文件和行政法规。

特别是2005年1月10号,国务院发布了重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做了具体的规范。

因为信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联度高,所以在2007年3月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就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又提出了指导意见,就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包括军队的信访工作从更高的层次上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范,给予了认真的具体的指导。

那么为了落实信访工作的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信访工作,特别是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工作责任制,那么在2008年6月30号监察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发布信访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在7月4号中纪委又对信访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几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做了解释,上述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意见,这个国务院的信访条例以及三部门出台的暂行规定,以及中纪委做的解释构成了我们新时期做好信访工作的政策依据和法律基础。

所以今天我主要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为新时期如何依法按照政策做好信访工作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今天准备介绍这么四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介绍信访以及信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接着介绍如何在新的形势下贯彻执行信访条例。

然后介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信访意见和要求来加强新时期的信访工作。

最后谈一谈如何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准备讲这么四个问题。

先讲第一个问题,信访以及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中的作用。

那么首先介绍一下什么是信访,什么是信访人?

那么各位知道社会上对什么是信访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也就是说所谓信访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也就是政府和政府部门采用书信、电邮、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是信访的其他诉求,然后由这些行政机关加以处理的活动,这就叫做信访。

这个信访的理解也就是我们国务院的信访条例里面所规定的这个信访的概念,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组织采取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行政机关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和诉求,由行政机关来进行解决的活动就叫做信访。

所以这个信访的概念是一个狭义的信访,是针对行政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诉求反映情况。

那么还有一种理解就是不限于行政机关,就是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组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向有权处理信访问题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等提出建议、意见、诉求,反映情况,由这些有权处理信访的机关或者单位来对这些恩情进行处理,这样的活动叫做信访,所以这是一种大信访的概念。

那么我们通常在这里理解的信访的概念是指的一种大信访的概念,也就是说不限于行政机关,只要有权处理信访问题的机关或者是单位,他们都属于我们这里所说的这个信访的这个概念。

那么在这里什么叫信访人呢?

信访人就是指有向这些有权处理信访问题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和诉求这样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我们这里说的信访的概念。

那么首先信访人是指的公民,也就是指有中国国籍的人。

其次信访人也指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还有社会团体法人,他们都属于我们的信访人。

再一个就是其他的组织,其他的组织就是指不具有法律资格,但是依法成立的一些组织。

那么当然个信访人也包括外国人,包括外国的组织,也包括无国籍人,他们都属于信访人。

那么我们前面介绍了什么是信访?

什么是信访人?

我们接着看一下信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中的作用。

我们说当前我们国家总体上来说是和谐稳定的,但是也存在着不少的矛盾和纠纷。

主要原因是因为我们国家现在已经进入了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市场化、国际化、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加上一些地区一些部门他们的工作作风、思想作风存在着问题,所以使我们目前社会上还存在不少影响和谐稳定的一些矛盾和纠纷。

那么这些矛盾和纠纷如果从法律上来把它分类,我们按照这些纠纷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这个社会矛盾纠纷把它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就是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就是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方面的一些争议或者说纠纷。

那么再就是行政争议。

就是发生在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他们的这个行政争议、矛盾。

第三就是发生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第四,除了民事争议、行政争议、劳动争议之外的其他纠纷,这是我们通常说的目前从法律上我们对社会矛盾和纠纷所进行的分类。

那么解决这些社会矛盾和纠纷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呢?

因为我们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可以采取以下这么五种方式。

第一就是采取协商、和解或者说调解。

所以说和解和协商就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

所谓调解就是指一个调解人作为第三方来调解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这是一种方式。

第二种方式就是通过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这种方式由法院做出裁判,也就是做出判决和裁定来解决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民生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方面的纠纷。

再一个就是民事仲裁和人事争议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我们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

民事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也可以向仲裁机关作出,由仲裁机关作出仲裁决定。

如果是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由他们做出仲裁。

那么是行政争议,我们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是由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来裁决发生在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和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就是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裁决来解决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或者说和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

那么第五种就是申诉。

申诉比如说公务员对所在机关或者是组织人事部门做出的人事决定不服,可以向组织人事部门、监察部门或者是作出人事处理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来解决发生在公务员和所在机关之间的人事争议。

那么除了以上五种方式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解决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这个纠纷或者是争议或者说社会矛盾之外呢,现在社会上广泛存在的一种方式就是信访。

就是我们前面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传真等方式向有权处理信访问题的机关或单位反映问题、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和诉讼,由这些机关和单位进行处理的活动就是我们说的这个信访。

可见这个信访它是我们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一个法定的重要的方式之一,那么当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的社会的主要矛盾和纠纷有哪些呢?

主要有这么六个方面。

第一个就是土地征收征用。

我们知道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说是农村的土地它的所有权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集体所有以外,那么一般是集体所有,那么城市郊区的土地也是这样。

那么城市的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那么如果是发生土地征收征用主要是在农村发生的一些,因为土地方面的一些纠纷。

这个方面也是我们信访反映出来一个突出的社会矛盾的纠纷。

如果是在城市,就是城市建设方面的拆迁引起的社会矛盾纠纷,现在也是比较常见的。

第三就是企业改组改制和破产过程中,下岗职工、失业工人以及其他方面的一些社会矛盾和纠纷。

第四就是涉发涉诉。

就是涉及到法律的问题,涉及到法院的司法判决,对法院做出的判决不服,然后提出的信访问题。

再就是三农问题,就是农村问题、农业问题和农民问题。

再就是环境污染。

这六个方面都是目前我们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的主要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那么就是这些社会矛盾纠纷一个很重要的方式就是通过信访这个途径,我们说除了通过法律规定的诉讼、复议、仲裁等途径之外,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一个很重要的一个法定的方式就是信访。

那么可见这个信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它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

我们说信访是党的群众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信访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桥梁,倾听群众呼声的窗口,体察群众疾苦的一个渠道。

所以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来充分认识信访在我们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当中的作用和地位。

那么现在社会上对信访有各种各样的议论,有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矛盾和纠纷要更多通过诉讼的途径、复议的途径、仲裁的途径来解决,而不应该通过信访的途径来解决。

那么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目前我们社会发展的现阶段,那么我们通过信访来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有它存在的合理性。

因为我们国家长期处于封建社会解放以后实行计划经济,现阶段属于社会的转型期,人民群众现在他们对社会纠纷他们的态度以及整个社会矛盾处理纠纷的渠道还不是非常畅通的情况下,那么人民群众自己遇到的一些社会的纠纷、矛盾向有关的部门反映出来,这是他们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享有的一项权利,所以各级政府各级党委应该尊重人民群众依法信访的权利,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认真的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通过信访的渠道来化解社会矛盾,来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所以信访,我们认为作为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在目前现阶段至少或者说在今后相当一个时期里面,它作为一种法定的一种渠道,它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也是应当引起重视的。

这是我们讲到依法按政策处理好信访问题,首先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是信访以及信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它所起的作用。

那么接下来我们看第二个问题,就是我们说我们要依法按政策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

那么依法按政策,首先就是要依法,这个法就是我们2005年1月10号国务院公布的新修改的《信访条例》。

这个《信访条例》在2005年5月1号已经实施,到现在已经有三年多的时间。

那么从实施的情况来看,这个《信访条例》颁布和实施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对于提高信访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法制化的水平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所以我们应当继续深入贯彻《信访条例》,贯彻《信访条例》我们首先就要贯彻《信访条例》当中所确认的信访工作原则和基本的主要制度。

那么我们知道《信访条例》一共是七章51条,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个就是关于《信访条例》的依据,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违反《信访条例》的一些法律责任,这些总括性的规定。

第二个方面的内容就是关于信访的主要制度方面的一些具体的规定,贯彻执行《信访条例》首先就要贯彻执行《信访条例》确立的这些信访的工作的基本的原则。

《信访条例》里面确认的信访工作基本原则主要有这么四项,一个就是方便信访人原则。

什么叫做方便信访人原则呢?

所谓方便信访人原则就是指政府和政府的部门要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和诉讼,为信访人了解信访处理的进展情况提供便利。

那么我们《信访条例》在总则里面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为信访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诉讼提供便利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

而且专门在第二章信访渠道这一章里面,对落实方便信访人原则做了具体的规定。

而且在这个具体的提出里面也体现了方便信访人的原则,比如说要求信访机构要公布信访办公的电话,它的通信方式,接待信访的时间、地点,要在它的接待场所和网站上面公布和信访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办理信访的程序。

另外,信访人提出信访可以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的方式,也可以用口头的方式。

另外,信访人如果提出信访诉求,那么应该把这个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诉求把它输入到信访信息系统里面,那么信访人可以凭这个有关单位出具的这个受理凭证到信访接待场所查询所投诉的这些信访的事项办理的情况,这些都体现了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那么《信访条例》确立的第二项基本原则就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这项原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第一个就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项就是谁主管谁负责。

那么所谓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指的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

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也可以由上一级政府解决。

那么这个话的意思就是说要分清政府和政府之间处理信访问题的责任,那么信访问题主要由事发地,原则上由事发地的政府来负责解决。

这是一个基本的要求。

那么如果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也可以由上一级政府解决,这是一个例外的要求。

那么这个体现了公共管理里面的属地化的原则,因为我们公共管理里面有一个基本的原理就是说,如果基层政府能够很好的处理某一件时期的时候,那么不应该由上一级政府来处理。

那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这个原则也总结了我们信访工作当中一些实践的经验,大家知道过去它不叫属地管理,叫分级负责叫归口办理。

那么后来1995年的这个规定在2005年这个《信访条例》里面把它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因就是因为中央的文件里面不再说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而是用属地管理这么一个提法。

再有一个就是因为我们有一个谁主管谁负责也实际上体现了这个归口办理,所以也不需要在《信访条例》里面再规定这个分级,这个归口办理。

所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这是我们《信访条例》确立的一项基本的运用。

也就是说要把信访问题处理在当地,化解在基层,这出现了我们公共管理的一个属地化的原则。

这是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就是谁主管谁负责。

所谓谁主管谁负责就是指的当明确由哪一级政府来负责信访事项以后,那么就要确定这一级政府的主管部门来负责信访事项,而不应该把信访事项推给政府。

如果说属地管理要求由事发地政府来解决信访问题,而不应该把这个信访事项推给上一级政府。

那么谁主管谁负责就明确了主管单位的责任,就是主管单位来负责信访事项,而不应该信访事项推给本级政府。

这是一项我们《信访条例》里面确立的一项很重要的原则,那么体现了基层解决问题,体现了明确责任的要求。

第三项《信访条例》确立的原则是什么呢?

就是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这样的原则也包括两项内容,一项内容就是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第二项运用就是教育疏导相结合。

那么所谓依法及时解决就地问题,首先我们看依法。

依法解决问题就是说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来处理信访问题,如果法律法规规定非常明确,而且这个信访人提出的这些问题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的政策,那么就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就是依法按政策抓紧解决。

如果它提出的这些信访事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是相关的政策,那么就是就要做好解释要进行引导教育,要坚持原则。

不能为了迎合某些不合理的要求来损害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甚至为了一时一事的解决来违反法律的规定,甚至会引发一些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甚至会引发一些新的攀比,这些都不符合我们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的原则。

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我们信访工作中的体现,这是必须坚持依法办事。

那么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就是指的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的一些信访事项,我们要采取迅速、便捷的方式把这些信访问题及时地处理在当地,化解在基层,要防止小事酿成大事,小矛盾酿成大矛盾,所以要及时就地的解决。

那么还有一个方面就是要疏导教育。

那么我们在依照法律按照政策解决信访问题的同时,要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要对信访人进行思想政治工作。

通过我们的工作来解疑释惑,来化解矛盾,来疏导情绪。

同时,通过办理信访事项向信访人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向他们介绍情况,向他们介绍党和政府为解决信访问题所做的工作,使他们能够更好的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所以说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这是我们信访工作中必须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

而且要防止什么呢?

防止就是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所以要依法按照政策,这是我们提出的一项很重要的原则。

第四就是标本兼治。

标本兼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的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的原则,两个方面。

第一就是治标。

治标意思就是说要及时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要及时的解决已经出现了社会矛盾和纠纷,及时的化解已经发生的信访问题,所以要治标。

再一个就是治本。

所谓治本就是强调从源头上预防发生信访问题的一些根源和行为,那么我们的《信访条例》不仅强调要治标,同时强调要治本,主要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

比如说《信访条例》里面规定要科学行政、要民主行政、要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产生信访问题的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这就强调了治本。

另外还强调信访人如果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或者是意见有利于政府改善工作那么完善政策的话,那么我们应该充分的采纳这些信访人提出的这些正确合理的意见,这就强调了治本。

那么《信访条例》在强调治本的同时也非常重视解决治标的问题。

比如说强调了行政机关它的负责人要亲自解决信访问题,那么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负责人或者它指定的人员,他们对这些信访人反映的一些突出问题,他们可以到信访人的居住地和信访人沟通面谈。

再比如说信访的负责人接待日子里,政府或者是政府部门,就是涉及到市以下的政府或者是政府部门的这个负责人他们要建立负责人的接待制度,协调解决信访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强调这些治标。

另外还强调要迅速化解矛盾和纠纷,那么建立这个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然后部门协调,统筹兼顾,就是标本兼治,然后就是各方面广泛参与的这样一种工作的格局。

这些都强调了治标和治本的结合,强调了两个方面。

前面我们介绍了《信访条例》里面所确认的四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我们制定和实施《信访条例》必须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基本准则。

那么对于我们以下六个方面的这个制度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所以我们下面就是介绍《信访条例》里面确立的六项基本的制度或者说主要的制度。

这六项信访工作的主要的制度体现了《信访条例》里面基本的原则,那么有这么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个就是畅通信访渠道制度。

那么各位知道目前信访渠道不畅通是我们信访工作中存在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存在着一个突出的问题。

那么具体表现在就是信访人他们一信多投的现象比较普遍,信访人一信多投的现象普遍主要就是因为行政机关,包括一些政府和政府部门他们公布的信息不够到位,使得信访人他不知道向哪个部门投,所以一信多投这个现象比较普遍。

再有就是信访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的一些信访事项得不到及时的办理方面的信息反馈,就使信访演变成为走访,使走访演变成为上访,甚至是进京上访,所以说要解决一个信访渠道畅通的问题。

那么怎么样解决信访渠道畅通的问题呢?

那么《信访条例》专门规定了信访渠道作为第二章,而且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畅通信访渠道这样子的要求。

第一个方面就是行政机关要公开信息,就是规定政府或者是政府的工作部门要把这个信访机构它的通讯方式,它的投诉电话,它的接待时间和地点要把它分开公布。

另外要在信访的接待场所或者是网站上公布和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以及办理信访的程序,这些就是体现了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的方面。

第二个方面就是建立信访信息系统,要求全国信访机构,也就是国家信访局要利用现有的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的信访信息资源。

规定地方政府要利用现有的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是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而且要把本级政府的这个信访信息系统和上级政府部门以及下级政府他们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另外,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要把它们输入到信访信息系统里面。

这个信访人可以凭借有关部门出具的这个受理凭证到这些信访机构的接待场所查询,提出的信访诉讼的办理情况,这些都体现了畅通信访渠道的一些要求。

这是建立信访信息系统。

还有一个就是建立了主动接待信访制度。

我们前面说了主动接待信访制度有这么主要两个方面的规定,就是说社区的市以下政府或者是政府部门的负责人要定期的接待信访、信访人,来协调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二个方面就是说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是政府部门的负责人,或者是他们指定的人员要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要到信访人居住地和信访人沟通面谈。

这些都体现了信访畅通,信访渠道一项基本制度。

《信访条例》里面确立的第二项制度就是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

那么信访事项的提出,首先要看对什么人的什么行为可以提出信访事项?

那么我们说《信访条例》它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这些信访事项。

那么《信访条例》里面明确只有对这五类组织和人员他们的行为才能够向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哪五类组织和人员呢?

首先就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项就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这主要是指一些事业单位,也就是说我们通常行政法说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三项就是指的这些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项就是社会团体和其他企业事业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第五项就是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只有对上述五类这些组织和五类人员他们的行为,才能向行政机关或者是相关的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这是信访事项提出制度里面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就是对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行为不服,那么对上述这些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如果不服,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该通过行政诉讼,通过行政复议,通过仲裁或者是其他的诉讼方式来向有关机关提出来的,那么就应当向有关的机关提出来。

我们知道社会矛盾和纠纷,我们前面说了通过信访渠道解决以外,还要通过诉讼的、行政复议的和仲裁的方式。

如果对上述五类组织和人员他们的行为、职务行为如果不服,那么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提起诉讼或者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说提出仲裁,那么就应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这些机关提出来,而不是向信访部门,向行政机关提出来。

这是第二个方面。

第三个方面,如果说信访问题涉及到各级人大、常委会,涉及到法院,涉及到检察院,那么就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人大常委会,向法院,向检察院提出来,而不应该当行政机关提出来。

因为有一些信访事项它不是属于人民政府,它是属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他们所管辖的范围。

所以应该向相应的这些国家机关提出来,而不向行政机关提出来。

那么还有一个就是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就是对信访人提出事项采用的方式有一个规定。

就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要采取书信的方式,电报的方式,电子邮件的方式,或者说传真的方式,也可以用走访的方式。

但是如果你可以用口头也可以,那么信访机关的工作人员要把你口头提出的信访资料把它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本人核对。

这些都是属于提出信访事项采用的方式。

另外如果采取走访,那么应该说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个人民政府提出来,不能越级上访。

另外如果是集体走访应该推选代表,而且代表不能超过五个人,这些都是对走访的要求。

另外如果你是采取走访的方式,你应该到人民政府或者是人民政府指定的这些接待场所提出来,指定的场所或者它设立的场所提出来,这些都是对走访的一些要求。

这就是我们《信访条例》里面规定的第二项制度,就是信访事项提出制度。

那么第三项制度就是说的信访事项的这个受理制度。

那么信访事项这个受理主要规定了这么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个就是登记。

就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就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和诉求的时候,人民政府就是包括信访工作机构,也就是信访局或者是其他的一些部门,就是信访局以外的部门,受到这个信访事项以后首先要进行登记,所以说登记是受理制度的第一个程序。

第二就是告知。

告知主要涉及到这么三个方面的内容,那么第一个就是信访这个机构收到信访事项以后,就是说这个信访人他有的时候到信访局,有的时候可能到信访局以外的这个机关。

那么如果他是到信访局,那么信访局首先就要确认。

对依照法律职责属于本级政府或者是本级政府部门的,那么它就应该怎么样?

就应该受理,对不对?

它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还有就是行政复议等法律程序解决的,它应该告知信访人向法律规定的这些机关提出来。

我们前面说了只能是采取信访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按照法律规定按照诉讼的方式、行政复议的方式、仲裁的方式,所以如果你采取了这些方式,这些机关又已经受理了,而且应当采取诉讼的方式、行政复议的方法或者说仲裁的方式,那么应该告知信访人应该向法律规定的这些机关提出来,而不应该当信访机构提出来。

这是第一个告知。

第二个告知就是如果是信访局以外的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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