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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查新程序.docx

科技查新程序

一、科技查新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法规,规范其行为,加强管理”的精神,为加强对科技查新(以下简称查新)的管理,规范查新活动,保证查新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独立性,以及维护查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使科技查新工作逐步步入法制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科技查新规范》,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查新宗旨

查新是以通过检出文献的客观事实来对项目的新颖性作出结论,提供给专家评审的主要依据,查新工作的宗旨是严格遵守科技查新的严肃性、公正性、准确性、独立性、客观性及权威性的原则。

第二条查新站的性质和任务

“查新站”是经国家教育部认定的查新认证机构,在获准的专业范围内受理科技查新业务。

并通过手工检索和计算机检索等手段,运用综合分析和对比分析方法,为评价科研立项、成果等的新颖性提供事实依据的一种公众性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主要任务包括:

科技立项查新、成果鉴定查新、科技奖励查新等。

其作用主要在于:

1.为科研立项提供客观依据;

2.为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估、验收、转化、奖励等提供客观依据;

3.为科技人员进行研究开发提供可靠而丰富的信息。

第三条查新站的管理

查新站由国家教育部管理,负责查新站从事科技查新的业务资质认定或授权认定、复查、年检。

学校科技信息研究所具体负责对查新站的业务指导、条件保障及日常管理。

确保查新站按《科技查新规范》操作,在获准的专业范围内开展科技查新业务。

查新站必须遵循《科技查新规范》的回避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代表国家教育部行使查新职责。

第四条查新站的人员条件

查新站配备专职查新人员,并以学校科技信息研究所情报研究人员为依托,全面保证查新业务正常进行所需的专业知识水平,专职查新人员必须具有国家科技查新资格证书。

查新审核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他查新人员都需接受科技查新的业务培训。

具体条件参照《科技查新规范》第六部分规定。

第一款查新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3.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备较宽的知识覆盖面,熟悉查新判断、分析的原则与要点,能对收集到的相关文献进行分析、整理与综合提炼,具备从事查新的能力;

4.熟悉《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

5.接受过国家有关部门查新的正规培训,具备从事查新的资格;

6.具有两年以上与查新相关工作的经历;

7.具有一定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

8.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9.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款审核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3.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备较宽的知识覆盖面,熟悉查新判断、分析的原则与要点,能对收集到的相关文献进行分析、整理与综合提炼,具备从事查新的能力;

4.熟悉《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

5.接受过国家有关部门查新的正规培训,具备从事查新的资格;

6.具有三年以上与查新相关工作的经历;

7.具有较高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

8.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9.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款查新咨询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3.对查新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科学技术发展的状况,在这一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4.熟悉查新判断、分析的原则与要点;

5.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章科技查新的作用

查新工作在科技研究开发、科研管理和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五条为科研立项提供客观依据

科研项目在论点、研究开发目标、技术路线、技术内容、技术指标、技术水平等方面是否具有新颖性,在正式立项前,首先的工作是全面、准确地掌握国内外的有关情报,查清该项目在国内外是否已有人研究开发过。

通过查新可以了解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研究开发方向;是否己有人研究开发或正在研究开发;研究开发的深度及广度;已解决和尚未解决的问题等等,对所选项目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判断提供客观依据。

这样可防止重复研究开发而造成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和损失。

第六条为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估、验收、转化、奖励等提供客观依据

查新可以为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估、验收、转化、奖励等提供客观的文献依据。

查新还保证科技成果鉴定、评估、验收、转化、奖励等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在这些工作中,若无查新部门提供的可靠的查新报告作为文献依据,只凭专家小组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难免会有不公正之处,可能会得不出确切的结论。

这样既不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又妨碍成果的推广应用。

高质量的查新,结合专家丰富的专业知识,便可防止上述现象的发生,从而保证鉴定、评估、验收、转化、奖励等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为科技人员进行研究开发提供可靠而丰富的信息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学科分类越来越细,信息源于不同的载体己成为普遍现象,这给获取信息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有关研究表明,技术人员查阅文献所花的时间,约占其工作量的50%,若通过专业查新人员查新,则可以大量节省科研人员查阅文献的时间。

查新机构一般具有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完善的计算机检索系统,能提供从一次文献到二次文献的全面服务,内容涉及到各种学术会议和期刊的论文、技术报告、专利、标准和规范、通告等,收藏的数据最早可追溯到十九世纪,最新可查到几分钟前公布的信息。

据有关资料统计,这些系统包含了世界上98%以上的机读文献,基本能满足科研工作的信息需要。

第三章科技查新的性质

根据国家科委2000年发布的《科技查新规范》之规范定义来看查新具有如下性质:

第八条查新是对科技项目的新颖性作出结论

《科技查新规范》将科技查新界定为对“新颖性”作出结论,与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或专利审查原则——“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有所不同。

第九条科技查新与文献检索的区别

文献检索针对具体课题的需要,仅提供文献线索和文献,对课题不进行分析和评价,侧重于对相关文献的查全率。

科技查新是文献检索和情报调研相结合的情报研究工作,查新以文献为基础,以文献检索和情报调研为手段,以检出结果为依据,通过综合分析,对查新项目的新颖性进行情报学审查,写出有依据、有分析、有对比、有结论的查新报告。

因此,查新有较严格的年限、范围和程序规定,有查全、查准,尤其是查准率的严格要求,对查新项目要求给出明确的结论,查新结论具有鉴证性。

这些是单纯的文献检索所不具备的。

第十条科技查新与专家评审的区别

科技查新是以通过检出文献的客观事实来对查新项目的新颖性作出结论。

专家评审主要是依据专家本人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以及所了解的专业信息,对被评对象的创造性、先进性、新颖性、实用性等作出评价。

由此可见,科技查新和专家评审所依据的基础不同,评价的内容也是有所差异。

同时两者各有优缺点,评审专家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以及对事物的综合分析能力,是一般科技情报人员难以具备和无法代替的;反之,信息机构所具有的文献情报信息资源和现代化检索系统,情报专业人员所具有的一定学术水平、较宽的知识面和丰富的文献情报工作经验等优势,也是评审专家难以取代查新机构的原因。

有必要指出,查新机构提供的查新报告对查新项目的查新结论只是文献检索、情报调研等方面的结论,只是较系统、较准确的客观依据和情报学评价,而不是全面的成果评审结论。

第四章科技查新的基本原则

《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科技查新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科技查新活动的独立性和查新结论的准确性。

”《科技查新规范》对查新原则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第十一条科技查新的基本原则

《科技查新规范》第二部分规定:

科技查新委托人在处理查新委托事务过程中;查新机构在从事查新活动中;查新咨询专家在提供查新咨询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款自愿原则

所谓的自愿原则是指:

1.在遵守《科技查新规范》的前提下,查新委托人有权选择查新机构;查新机构有权接受或者拒绝查新委托。

2.在遵守《科技查新规范》的前提下,查新机构有权选择查新咨询专家;专家有权接受或者拒绝担任查新咨询专家。

只有在双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双方的聘任关系才能真正确立。

第二款依法查新原则

依法查新是开展查新业务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涵义:

1.从事查新的机构应当是具有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未经国家教育部认定或者授权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查新活动:

2.科技查新机构承办的一切查新业务都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其所有活动都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3.涉及查新有关各方的行为活动应当遵循《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

4.对于因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执业的查新人员,查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予以解聘或除名。

第三款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1.独立原则

独立原则包含以下几个内容:

(1)查新机构、查新员、查新审核员、查新咨询专家应当是与查新项目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2)查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等的规定,独立处理查新业务;查新咨询专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查新规范》等的规定,独立地向查新机构提供查新咨询意见;

(3)查新机构、查新咨询专家从事的具体查新、查新咨询活动不受任何行政部门控制,也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查新委托人等的非法干预;查新咨询专家提供查新咨询意见时不受查新机构的非法干预。

《科技查新规范》规定:

如果查新机构、查新咨询专家认为其独立性受到损害,则可以拒绝进行查新、查新咨询,或中止相应的查新、查新咨询活动,或在查新报告、查新咨询专家意见表中声明。

2.客观原则

客观原则是指:

查新机构应当依据文献,客观地为查新委托人完成查新事务。

查新报告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每一个结论,都应当以文献为依据,符合实际,不包含任何个人偏见。

3.公正原则

公止原则要求:

查新机构在处理查新事务的过程中,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遵照《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的前提下,公正地为查新委托人完成查新事务。

查新机构不可因收取查新费用而偏袒或者迁就查新委托人;查新咨询专家也不能因收取查新咨询费用而迁就查新机构。

第十二条关于查新的其他原则

第一款查新机构在受理查新业务时应当遵守的原则

《科技查新规范》规定:

查新机构应当在获准的专业范围内受理查新业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查新机构不得受理查新委托:

1.超出查新机构受理的专业范围;

2.缺少必要的数据库或者文献资源。

第二款查新机构在委派查新员和审核员时应当遵循的回避原则

查新机构在委派查新员(专职或者兼职)和审核员时,应当遵循下列回避原则:

1.不得委派曾在查新委托单位、成果完成单位、成果使用单位或者科研项目主持单位任职,或者离职后未满两年的人员;

2.不得委派持有查新委托单位、成果完成单位、成果使用单位或者科研项目主持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在这些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人员;

3.不得委派与查新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

上述所说的成果和科研项目是指待查新的项目。

第三款直新咨询专家的选择原则

1.参加查新咨询工作的专家由查新机构聘请;

2.所聘请的查新咨询专家应当熟悉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内容;

3.查新咨询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查新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人不得担任查新咨询专家。

下列人员被视为与查新项目有利害关系:

(1)查新项目课题组成员;

(2)查新项目课题下达单位或者课题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

(3)成果转让方,使用方的工作人员。

上述所说的成果是指待查新的项目。

第四款确定检索年限和方法的一般原则

《科技查新规范》对确定检索年限所规定的一般原则是:

检索文献的年限应当以查新项目所属专业的发展情况和查新目的为依据,一般应从查新委托之日前推10年以上,对于新兴学科、高新技术项目,前推年限可酌情缩短:

对于较成熟的技术产品、工艺和专利查新等,前推年限应酌情延长:

对于查新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这里所说的查新合同是指,查新委托人和查新机构约定,由查新机构执行查新委托人的查新事务的合同。

查新机构在选择检索方法时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是:

应当根据查新委托人对检索的要求、查新项目所属学科特点和查新机构自身的检索条件等具体情况来确定,但应当以机检方法为主、手工检索方法为辅。

第五款查新收费原则

1.查新业务实行有偿服务。

查新费用的确定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规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2.查新机构收取的任何与查新事务有关的费用或者有价之物,都应当在查新合同中注明。

查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查新合同中注明的费用或者有价之物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和有价之物。

3.查新机构按合同约定收取查新费用,查新费用不应随最终查新结论而变动。

第六款订立和履行查新合同的原则

对于每一个查新项目,查新机构与查新委托人应当依法订立并履行查新合同。

订立和履行查新合同,作为一项法律行为,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3.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4.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5.受有关法律调整。

以上基本原则除外,《科技查新规范》还规定:

查新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查新合同双方(是指共同订立查新合同的查新委托人和查新机构)应当在查新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七款解决查新争议的原则

《科技查新规范》规定:

当查新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有无履行、有无违反合同、违反合同的责任由谁承担、承担责任的方式及大小等发生争议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加以解决: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即,在处理查新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事实真相,全面地、客观地认定争议事实和客观情况,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作为评判是非、确定责任的标准和尺度。

2.以政策为指南的原则。

即,在处理争议时,应当按照我国司法实践的一贯原则,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政策。

3.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即,在处理查新争议时,查新当事人之间不论经济性质、行政级别、规模大小,不论是法人、自然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有权参与辩论,论证自己的主张,驳斥对方的主张,提供有关证据。

以上关于解决查新争议的原则参见科技查新相关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科技查新项目新颖性及其判断

科技查新经国家教育部界定为只是对查新项目的新颖性作出结论,所以新颖性这一概念有必要在这里对其做进一步的说明。

第十三条科技项目查新的“新颖性”与专利审查的“新颖性”的差异

由于我国的科技查新工作起步于申请专利以及评审国家发明奖所需的专利审查,所以查新中的新颖性与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新颖性,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正确理解《专利法》中的“新颖性”的定义,关键在于正确把握“三个公开——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以其他方式公开”。

关于“出版物公开”见第十四条说明。

“使用公开”指,由于使用导致一项或者多项技术方案的公开方式,或者使公众处于任何一个人都可以使用该技术方案的状态的公开方式。

“以其他方式公开”主要是指口头公开,例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或电视等能使公众了解技术内容的方式,其他还包括公众可以阅览的展台展示、柜窗放置的情报资料及直观资料等。

科技查新与专利审查在目的、性质、时间界定及公开方式界定存在以下差异:

第一款查新与专利审查的目的差异

专利授权的目的是“专利保护”,科技查新的目的可能是多样的,有可能是为了科技成果鉴定;有可能是为了申报各种奖励;有可能是为了科技评估;有可能是为了科技立项;还有可能是科技工作者希望通过查新了解国内外有无相同或者类似研究…….,由此可见,专利审查与科技查新在法律地位与功能目标上均不同。

因而科技查新的新颖性也就不像专利授权审查那样,要求申请人提供严谨、完整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以应付可能发生的侵权诉讼或专利争议需要;当然也不要求查新委托人在委托时使用类似“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使用的法律语言来描述项目的主要特征(请求保护的范围)。

第二款查新与专利审查的时间要求差异

由于专利保护的时间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受专利审查程序的影响,因此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判断的时间界定较为复杂,除实际“申请日”外,还包括“优先权日”、“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6个月)”等项规定。

查新中的“新颖性”判断的时间界定简单地规定为以“查新委托日”为界限。

第三款查新与专利审查参照物的差异

由于科技查新是以文献作为依据,因此,在查新中,影响新颖性的公开方式只有出版物公开。

对在国内外公开使用的同类成果,如未能通过相应文献来证实其属于相同成果的,不影响新颖性。

因此,在《科技查新规范》中“新颖性”的定义为:

新颖性是指查新委托日以前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内容部分或全部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由《科技查新规范》中的新颖性的定义可以看出,“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并不影响查新项目的新颖性,只有“出版物公开”才会影响查新项目的新颖性。

第十四条公开出版物

通过出版物公开的科学技术内容被认可为科技查新意义上的“现有科学技术”’包括国内外正式出版的一切出版物。

第一款出版物种类

1.出版物包括各种印刷及打字的纸件,例如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专利文献、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者技术报告、报纸、小册子、产品说明书等。

2.其他,包括采用其他方法制成的各种有形载体,如用电、光、照相等方法制成的各种缩微胶片、磁带、光盘、机检数据库等。

第二款关于出版物的几点说明

1.随着互联网络传媒的发展和不断规范,网络资源也正在成为科技查新可利用的重要资源。

2.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

3.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有没有人阅读过、查新委托人是否知道均无关紧要。

4.出版物的公开日期,以其第一次印刷日为公开日,如果印刷日只写明月或者年的,则以所说的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当年12月31日为公开日。

5.产品目录或一份仅报道了某种成功,而未公开其实质性科学技术内容的报导资料,本身不构成现有科学技术的一部分,但可作为进一步索取有关详细科学技术资料的信息线索。

6.具有准印证号的内部刊物、增准字号的正式出版物的增刊、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征订或赠送的内部刊物、已被主要检索工具收录的内部刊物,可视为公开出版物。

7.鉴定报告、评估报告、验收报告、项目检查报告等资料在成果未公开的条件下,处于保密状态,不属于公开出版物。

然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协议或者规定,泄露了机密,导致科学技术内容公开见诸出版物,则这些科学技术也就成为现有科学技术的一部分。

8.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现查新咨询专家(指为查新机构提供查新咨询服务的、最接近查新项目所涉及的科学技术内容的专家,即同行专家)掌握有查新检索所未掌握的相关科技成果信息。

其中,部分是因查新所依据的文献信息滞后性或检索疏漏所致;另一部分是因“文献评价”的客观性,不允许引用各类未在出版物公开的成果报导所致。

对于前者,是应当着力于改进的,而对于后者,则属于正常情况。

第十五条科技新颖性的判断原则

根据《科技查新规范》的规定,查新项目是否存在新颖性的判断原则如下:

第一款相同排斥原则

同样的查新项目是指科学技术领域和目的相同,技术解决手段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的查新项目。

在查新中,对“同样的项目”采取“相同排斥原则”。

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领域和目的相同,技术解决手段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完全与现有科学技术相同,那么,该项目缺乏新颖性。

反之,则新颖性成立。

第二款单独对比原则

所谓的“单独对比原则”是指应当将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要点与每一份对比文献中公开的与该查新项目相关的科学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份对比文献内容的组合进行比较。

第三款具体(下位)概念否定一般(上位)概念原则

在同一科学技术主题中,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即可使一般(上位)概念的查新项目丧失新颖性。

例如,对比文献公开某产品是“用铜制成的”,就使“用铜制成的同一产品”的查新项目丧失新颖性。

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具体(下位)概念的查新项目的新颖性。

例如,对比文献公开的某产品是“用金属制成的”,并不能使“用铜制成的同一产品”的查新项目丧失新颖性。

第四款突破传统原则

“突破传统原则”通常用于数值范围的判断,主要是指:

若在现有技术中公开的某个数值范围是为了告诫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应当选用该数值范围,而查新项目却正是突破这种传统而确立该数值范围。

那么,该项目具有新颖性。

第六章查新站的工作流程和要求

查新站及查新人员必须严格遵循《科技查新规范》所定行为规范进行操作。

处理查新事务的基本程序下图所示:

第十六条查新工作站流程图

 

委托人提出查新委托

查新受理

订立合同

项目技术要点修正

了解查新项目技术要点

检索方法

途径修正

选择检索工具

确定检索方法和途径

查找

完成查新检索

查新报告修正

草拟查新报告

审查查新报告

形成正式查新报告

提交查新报告

文件归档

登录到国家查新工作数据库

第十七条查新站工作要求

第一款查新站必须直接处理查新事务,处理查新事务的程序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

第二款查新站应严格按查新委托人在查新合同中给出的查新要求,按《科技查新规范》的规定处理查新事务。

第三款查新站及其工作人员决不为招揽查新业务而进行误导或者作虚假的广告宣传。

第四款查新站保证所聘请查新专家的独立性,不向查新咨询专家施加任何倾向性影响;决不伪造或者涂改查新咨询专家的咨询意见。

第五款查新站在取得查新结论的过程中不使用、依赖没有充分依据支持的、关于某些特征的结论和判断以及未经充分支持的、认为这些特征综合在一起可能会使查新结论偏好或者偏差的判断。

第六款查新站及其工作人员严格维护查新项目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不非法占有、使用、或者向他人泄露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秘密和查新结论。

第十八条查新站工作流程

第一款查新站在处理查新事务的过程中,首先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遵照《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的前提下,公正地为查新委托人完成查新事务。

查新站不可因收取查新费用而偏袒或者迁就查新委托人;查新咨询专家也不因收取查新咨询费用而迁就查新机构。

第二款接受查新委托

1.由委托查新的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向查新站提出查新要求,介绍查新项目的情况。

查新站工作人员确定查新课题在查新站获准查新的专业范围之内,初步审查查新委托人提交的资料符合查新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查新机构不得受理查新委托:

(1)超出本查新机构受理的专业范围,查新机构不得受理委托;

(2)缺少必要的数据库或者文献资源,查新机构不得受理委托;

(3)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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