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采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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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ZT14-隧道公司-BJXJC-CC-2017-0026
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与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
柴油采购合同
2017年7月16日
签约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
柴油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需方(或买方):
(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邮编:
250002
通讯地址:
邮编:
250002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供方(或卖方):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邮编:
100000
通讯地址:
邮编:
100000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为解决北京新机场线07标工程施工需要,经项目部组织,于2017年6月实施询价采购,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双方的经济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计量方法
1、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和数量: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需求数量
净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
柴油
0#
升
30000
4.128
123846.15
净合价合计
123846.15
税率
17%
增值税金合计
21053.85
价税合计
144900
本合同价税合计价格为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的结算价,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包装费、装卸费、运输费、损耗及各种税费,表中数量仅为计划数量,实际数量以现场双方验收并经最终确认的数量为准。
结算价格以中石化加油站市场价下调0.8元/升结算。
合同总价暂定为【144900】元,其中不含增值税金额为【123846.15】元,增值税率为【17】%,税款为【21053.85】元;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以甲方现场实际签收数量为准,总价为暂定价,物资实际结算价格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执行。
2、计量方法:
根据现场实际签收确认数量为准,签收人必须为两人以上(一名库管,一名工区负责人或项目部物资管理人员),如一人签收本次收料单无效无结算依据。
第二条合同价款
1、实际结算金额按照结算单价和实际交付验收合格的物资数量为准。
2、结算单价确认:
结算单价为中石化加油站市场价下调0.8元/升,供应商每月对账需提供中石化加油站市场价格表并加盖公章。
3、本合同价款包含但不限于货物出库、运输、保险、税金、利润、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第三条结算与支付
1、货款结算:
结算货款=实收数量×结算单价。
实收数量以工地验收合格物资的数量为准,以甲乙双方经办人签字的现场验收入库单据作为结算依据,在每个月15日前乙方指定专人与甲方进行单据核对,并确保数量无误。
2、货款支付:
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在甲方指定的交货点合格交付货物后,凭以下所列单证按月向甲方结算货款,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为一个供应周期。
(1)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发票;
(2)甲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
(3)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时间区间内的物资供货明细记录;
(4)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价确认书。
甲方将根据资金情况及业主的工程款计价情况于30个日历日内支付货款的70%~90%,余款滚入下一个月,结构竣工1个月内支付总货款的95%(不得超过业主支付比例),余款在工程质保期满后6个月内无息支付完毕(特殊情况下除外)。
如果业主的工程款计价延迟则甲方支付乙方货款顺应延迟(货款延迟支付不计任何利息)。
第四条发票开具要求、责任
1、发票开具要求:
甲方: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增值税发票中备注栏填写要求:
项目名称:
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轨道交通新机场线一期工程土建07标项目经理部。
项目地点:
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应在开票之后【3】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3、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
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等;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4、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1)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经办人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2)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约定税率的,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乙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乙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拒绝接收;乙方无法开具发票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乙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若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乙方随意改变账户,甲方将拒付工程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6)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甲方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7)如果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8)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乙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五条质量技术标准
1、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
按国家标准执行,若无国家标准则按行业标准执行或生产企业标准执行。
2、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如约定不明确,但产品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和产品用途的,视为乙方产品符合本合同标准。
3、每批货到场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的质量证明书、产品出厂合格证书、产品的出厂检测报告等。
4、供货过程中抽检不合格时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无条件退货,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100%赔偿。
5、质量负责期限:
乙方对所供应材料质量终身负责。
第六条供应要求与误期赔偿
1、乙方必须有满足供应的生产能力或供应运输能力,确保施工需要。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甲方行使合同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物资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包装要求:
乙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4、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甲方的合理要求。
5、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乙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第七条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和运杂费承担
1、交货方式:
乙方负责送货到甲方工地
2、运输方式:
柴油专用运输车。
3、运杂费用承担:
乙方承担材料到甲方工地并卸车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在库房的装卸费、运输费、过路过桥费、材料到甲方现场的卸车费等费用。
第八条交货时间、地点
1、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电话或传真)4小时内将该批计划送达需用单位指定的施工地点。
2、因乙方不能按时按量保质供货,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停工、工期延误、信誉受损等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100%全额赔偿。
第九条验收标准
1、乙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甲乙双方(可包含监理单位)应按乙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
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本身造成损伤。
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
3、物资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出具验收单据。
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4、甲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甲方,但并不解除乙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5、甲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乙方应及时更换,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6、甲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应不会因为物资在从乙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甲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7、数量验收:
以实际加油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单据。
甲方将不定期用计量桶对乙方加油枪进行数量复核,若乙方加油枪数量少于计量桶数量,甲方将按差额比例在当期结算总量中扣除。
8、质量验收:
按国家现行标准验收,供货期内甲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监理、业主及其它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书中相应技术要求,乙方应立即将不合格材料清理出甲方施工现场,并承担该部分材料的清理出场费、检验费用以及甲方使用了该不合格材料所带来的相关损失,如返工费等。
9、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的品种、品牌、规格(型号)质量和数量不符合规定,甲方应在2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电话或传真)后2日内处理,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或认可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条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提前5小时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送货的规格、数量,因未提前向乙方提交以上信息而造成的供应不及时,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2、因甲方现场协调调度不力,无故造成乙方车辆长时间积压,甲方承担责任。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具备满足甲方需求的数量储备和供应能力。
2、若乙方不能按照甲方通知按时保质保量供应,超过规定时间造成甲方施工延误的,甲方有权取消其供应资格。
3、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必须随货同行。
否则,甲方拒绝接收。
第十一条:
安全文明
1、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2、乙方车辆及材料进入甲方现场后,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责任和相关的费用开支。
3、乙方进入甲方场地的车辆
必须慢行且保持清洁卫生,服从甲方现场人员的统一指挥,凡因乙方疏忽大意、不听指挥或其他非甲方原因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乙方应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并保障甲方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责任和相关的费用开支。
乙方进入甲方场地的车辆必须慢行且保持清洁卫生,并服从甲方现场人员的统一指挥。
4、乙方运输及作业机械在进场作业前,必须到甲方物资保障进行备案,如发现未进行备案机械设备进场作业,每台设备在当批货款结算中扣除2000元/台。
作业人员未备案扣除1000元/人。
5、乙方进场作业人员如未佩戴安全帽或者反光背心,每人次在当批货款中扣除100元/人。
第十二条税费及适用法律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乙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支付。
2、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不可抗拒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对方通报情况,在取得有关证明后,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允许延期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变更及调整
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内物资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10天书面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应予执行。
发生调整的,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2、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单价调整合同金额。
3、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4、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内相同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交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交齐货物并结算全部货款后终止。
2、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1)产品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2)供货不及时造成甲方停工的;
(3)业主或监理对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有异议并有书面指令的。
(4)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合同的文件组成
1、甲方竞争性谈判文件、乙方报价文件、乙方服务及售后承诺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组成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不能断章取义的理解,发生矛盾时根据下列文件排列顺序自上而下解释。
⑴合同。
⑵甲方的竞争性谈判文件。
⑶乙方的报价文件及澄清和承诺。
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委托代表人:
法人或委托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