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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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

小区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

 

小区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

   甲方:

**物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自愿协商就甲方所管理的 智能化系统委托乙方维修保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维修保养服务的地址和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维修保养 的智能化系统(以下简称“该系统”),该系统维修保养还包括以下子系统:

楼宇BA系统、可视对讲机系统、电视监控系统、家庭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电子巡更系统、车辆出入口管理、智能卡门禁系统等。

   二、维修保养的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限为 年。

   三、维修保养费用及付款方式:

   1、维修保养总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更换的零配件、设备材料的费用不包括在内(因乙方原因而更换零配件、设备及材料的除外)。

单次维修配件费用在 元以下的由乙方免费提供。

   2、付款方式:

   乙方每服务满一个月,经甲方对其服务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甲方支付一次乙方维修保养费用,每次支付的金额为维修保养总费用的十二分之一,即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3、甲方支付价款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开户银行及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发票。

   (乙方开户行    ),

   (乙方银行户名:

  ),

   (乙方银行账号:

 ).

   4、单户智能化系统维修费用的结算:

、甲方为业主或住户向乙方报修时,填写一式二份的《报修确认单》,填写的报修单需由甲方负责人签名确认,双方各自备存,作为结算依据。

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设备、材料的价格按本合同第四条第项的约定执行,以上价格由甲方工作人员向业主或住户报价,经业主或住户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更换或修理。

由甲方负责收取更换的零配件和设备、材料费用,支付给乙方。

乙方对单户智能化系统的维修不收取上门维修费和人工费,仅收取更换的零配件和设备、材料费用。

、甲乙双方商定,单户智能化系统的维修项目的结算,每月结算一次。

即每月 至月末为一个结算月,次月的 日前双方结清维修款。

甲方最迟在个工作日内将维修款支付给乙方。

   四、维修保养服务的内容:

   乙方对该系统进行维修保养主要包括日常保养和故障维修两部分。

   

(一)、日常保养:

乙方派遣具有专业技能的技术人员根据本合同所约定的保养服务范围和定义定期为甲方该系统提供检查、调整、调试、清洁、维护等服务,以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

具体内容为乙方安排专人在甲方小区提供以下服务:

   1、每周定期各子系统巡检两次;

   2、每月对该所有系统检查一次;

   3、每月对中控室内设备保养一次;

   4、每季度对摄像镜头保养一次;

   5、乙方负责免费指导甲方的工作人员正常操作及安全使用该系统,并提供免费技术咨询服务。

   

(二)、故障维修:

乙方派遣具有专业技能的技术人员对其在日常保养过程中发现的故障或甲方报修的故障进行维修,以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

   1、维修的启动:

、乙方对其提供日常保养过程中发现的故障,应作好相关的记录,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报修通知后4个小时内赶到现场,与甲方共同查看待修部位。

   2、维修的时间:

普通故障应在2个小时内完成维修(通常小型零部件须随时提供备品),较大的故障的维修时间及方案由乙方提出,并经甲方书面确认。

紧急维修为24小时服务方式,在接到甲方紧急故障报修后,乙方应在2小时赶到现场进行系统故障抢修,紧急维修定义为系统发生故障后,有大于?

?

%的系统用户不能正常工作,发生此类故障后,甲方可根据具体的系统运行情况向乙方报修,每次紧急报修甲方将另外支付 元/例的紧急报修服务费,并在当月的维修保养费用中一并结算。

   3、零配件和设备、材料的更换:

、乙方在提供维修服务过程中发现需要更换零配件和设备、材料的,应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

、乙方在更换零配件和设备、材料时应提供同种品牌、型号的,如无同种品牌或型号的,乙方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其他品牌、型号的零配件和设备、材料,并保证其能满足原有零配件和设备、材料的使用功能。

、对于系统易损的零配件和设备、材料,乙方将采购部分备用件,以便出故障时更换维修,确保该系统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个别重要的零配件和设备、材料乙方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备用件。

、乙方应对更换的零配件和设备、材料的质量、服务与厂商承担连带责任。

   4、保修:

   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零配件和设备、材料后,对所维修或更换的零配件和设备、材料从维修或更换之日起提供一年的免费保修(国家、上海市或行业规定的保修时间高于一年的,以国家、上海市或行业的相关规定为准)。

乙方每次应将维修或更换后的零配件和设备、材料的保修卡或保修单交于甲方。

   5、验收;

   ?

维修完成后由甲方验收,甲方书面确认维修工作内容、维修结果和所更换的零配件和设备、材料的数量及价格,即作业单。

此作业单作为甲方向乙方付款的依据,甲乙双方各留存一份原件。

   6、乙方在提供维修服务的过程中,按本合同约定的合同附件向甲方收取费用,附件中的价格由于具有时效性,故在实际需要更换零部件时,双方以市场价格为准,且变更的价格应经过甲方书面确认。

在维修过程中一切调试费、拆装费和其他人工费等均免除。

   7、需外送修理的,外送修理的时间和费用需经甲方确认,摄像机、主动红外探测器外送修理期间,乙方应提供替代品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在使用原设备的替代品时,须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需对其替代品负全权责任。

   (三)、乙方每个月就其提供的日常保养服务和维修服务、该系统的运行情况、零配件和设备材料的使用及更换情况等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告,甲方对乙方工作验收合格后对该报告进行书面确认。

   (四)、乙方因业主或甲方要求每次对该系统进行改动后,应将最新的竣工图交给甲方留底。

   五、甲方责任:

1、甲方应按该系统使用说明中载明的操作规范合理、安全、正确地使用该系统。

   2、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人员的维修和保养作业,并按乙方维修和保养作业要求为其提供所需的便利条件,并在乙方作业完毕当日由甲方在乙方出具的作业单回执上签字确认乙方维修或保养项目的竣工。

   3、甲方在该系统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该系统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该系统的运行或使用,保护好现场,并通过或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4、甲方在没有收到乙方书面许可之前,必须拒绝任何非乙方授权的人员对该系统进行保养维修有关的工作(因乙方没有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为甲方提供维修保养服务的除外)。

   六、违约责任:

   1、如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进行保养或完成维修,则甲方有权自行安排保养或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未付的维修保养费用中直接扣除该费用,未付的维修保养费用不足扣除的,由乙方补足不足部分。

   2、如乙方未能按期到达现场,每逾期一次,甲方有权从未付的维修保养费用中直接扣除人民币元,未付的维修保养费用不足扣除的,由乙方补足不足部分。

   3、如因特殊原因乙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保养和维修,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长或推迟保养和维修时间;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延长或推迟保养和维修时间,则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停止乙方保养和维修工作,自行安排保养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未付的维修保养费用中直接扣除,未付的维修保养费用不足扣除的,由乙方补足不足部分。

、保养或维修时间每推迟或延长一天,从未付的维修保养费用中直接扣除人民币元,未付的维修保养费用不足扣除的,由乙方补足不足部分。

   4、乙方工作人员在维修保养作业过程中因疏忽失职或故意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从未付的维修保养费用中直接扣除相关费用作为乙方的赔偿费用,未付的维修保养费用不足扣除的,由乙方补足不足部分。

   5、乙方在维修保养过程中施工及使用材料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其他损害,除了由乙方无偿维修更换外,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从未付的维修保养费用中直接扣除相关费用作为乙方的赔偿费用,未付的维修保养费用不足扣除的,由乙方补足不足部分。

   七、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之“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避免、不可预见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各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空中飞行物坠落、灾害、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及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中国政府新出台法规政策等对本合同行为的限制或禁止、以及中国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

   2、因不可抗力致使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除外),但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因不可抗力致使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包括导致延期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相应的责任,但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期限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并积极寻求合理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4、因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和可能对该方履行本合同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交发生不可抗力的充分而有效的证明,否则不能免除相应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不可抗力事件过后,毫不迟延地履行合同职责。

   5、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作友好互谅互让协商原则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交由该项目系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九、其他事项:

   1、乙方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后应服从甲方安排,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文明施工,充分尊重业主、住户的生活习惯。

若乙方工作人员的态度遭到业主或住户的口头或书面投诉,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乙方因及时配合。

若乙方工作人员在维修中因疏忽损坏业主的财物,乙方应照价赔偿,由甲方人员从中协调。

   2、乙方派出的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或资质以保证维修的质量。

   3、甲方要求乙方对该系统进行升级、更新及安装其它附件或修改非维修保养服务内的项目,乙方在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尽量满足甲方,但甲方须向乙方另行支付所需的零配件和设备、材料费,免人工费。

   4、乙方同意,甲方今后指定的第三方可作为本合同受益方适用于本维修条款,直接行使甲方权利。

   5、乙方应提供保养和维修联系   ,联系人   。

乙方应保证联系畅通,并在更换联系时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甲方因无法联系乙方进行保养和维修而造成的损失。

   6、由于乙方非该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考虑到对该系统的熟悉过程,为此甲方为乙方提供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但会提前通知乙方。

   7、如甲方的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本合同自动终止。

   十、其他: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

   盖章即时生效。

   2、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和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

上海**物业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

            联系:

   地址:

                    地址: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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