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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

桂林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秦文杰

资料管理的基本要求

1、施工技术资料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并完成,要求书写认真、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各责任方签字齐全。

施工技术资料由企业技术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报送监督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2、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由各方责任主体共同形成,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归档过程,宜采用计算机管理,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代替纸质载体。

属国家、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宜采用缩微品。

3.1、所有文字材料所用纸张规格为A4(297mm×210mm)。

3.2、不得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

3.3、书写材料应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退色的书写材料书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3.4、小于A4幅面的文件资料(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需用A4白纸托底。

4、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质量验收规范、验收统一标准等)

5、单位(子单位)工程、重要分部工程、分包项目的竣工验收签章应使用企业法定公章,其他应使用项目部(分包单位)符合相应授权的公章。

有关签字人员也应有相应的授权证明。

6、建设单位监督专业分包单位及时将施工技术资料完整、全面、准确地移交给总承包单位。

7、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完整、真实和有效,经监理单位认可后及时移交给工程施工单位整理归档。

8、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编制工作,也可委托监理或施工单位进行。

9、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后验收3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10、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对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使施工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符合有关要求。

11、监理单位提供合格、完整的监理资料。

12、施工单位应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技术资料。

分包单位应负责其职责范围内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施工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13、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整理、汇总、组卷;并按合同约定数量编制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自行保存一套。

14、施工技术资料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先自检、后交接检再验收的程序,加强过程控制。

15、施工技术资料的报验、报审及验收、审批均应有时限性要求。

在合同中有约定时按约定执行,无约定时,施工技术资料的申报、审批不得影响正常施工。

16、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应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明确分包范围内施工技术资料的移交办法,包括套数、时间、质量要求、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专业分包亦遵守本规定。

施工技术资料内容

一、施工技术资料主要由施工管理资料、质量验收资料和施工检测、试验资料组成。

1、管理资料:

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管理、施工记录、材质证明、施工试验等内容。

2、质量验收资料:

主要包括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观感验收等内容。

3、施工检测资料:

主要包括各种性能检验报告等。

二、在资料整理过程中,按照以上三个大的方面进行分类,分别组卷,按照:

单位工程———各分部工程———各分项工程——各检验批———隐蔽验收这种“倒树形”结构分层次进行整理,使资料整有条理性。

施工技术资料的填写及要求。

一、施工管理资料

1、工程概况表:

按照表格要求,按工程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由施工单位填写,将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原件附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该表交监督站存档。

三、设计变更文件:

设计变更文件主要包括: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一)、图纸会审记录:

主要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提出图纸问题,并形成记录,设计单位对各专业问题进行交底,施工单位整理汇总,形成图纸会审记录。

图纸会审记录由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签认后,形成正式的图纸会审记录。

不得擅自在会审上涂改或变更其内容。

(二)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是由于工程图纸设计不合理或设计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或使用功能,需要修改设计时,由原设计单位发出的改变原设计的文件。

设计变更可由任意一方提出,必须经设计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出。

任何单位未经设计变更不得更改设计文件。

分包单位的设计变更应通过总包单位办理。

设计变更通知单由设计单位下达,并应由专业负责人以及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认。

(三)工程洽商记录:

可以由任意一方提出,经设计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出。

并应由设计专业负责人以及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认。

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是指导工程项目施工和施工人员正确、规范、科学地进行施工作业的重要文件,是控制施工质量、安全、投资的指导性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编制应符合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2、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

①、工程概况和施工条件;

②、施工部署及施工方案;

③、施进度计划及各种资源需用量计划;

④、施工平面图;

⑤、主要施工技术及组织措施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编制内容应齐全,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内部审核,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报监理单位批复后实施。

发生较大的施工措施和工艺变更时,应有变更审批手续,并进行交底。

五、技术交底记录:

技术交底(书)是由技术人员根据设计文件、施工规范、验收标准等,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施工操作人员讲解、解释,提出可操作性的要求,保证施工过程安全、规范,最终质量达到标准的一种书面活动。

六、施工日志:

1、施工日志是在建筑工程整个施工阶段施工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

是查阅施工状况全过程十分重要和可靠的根据之一。

2、施工日志记录工程施工现场一天中所发生的所有事情。

包括:

出工人员的数量、工作内容、进场材料、隐蔽验收、质量验收、材料送检、部门检查,试块留置与试压,试验结果等等,

施工日志应与施工试验及有关检查验收记录交圈。

七、施工测量记录:

1、工程定位放线记录:

工程定位测量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报请规划部门验线。

2、基槽验线记录、楼层平面放线记录、楼层垂直度、标高抄测记录,由施工单位完成后,报监理单位审核。

3、沉降观测记录:

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工程过程中及竣工后的沉降观测工作。

测量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沉降观测技术报告。

八、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检验报告:

1、工程中所用的原材料均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提供有关证明(如安全玻璃等)。

2、原材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与原件内容一致,内容清晰,注明原件存放处,复印件复印的次数和份数,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抄件人(经办人)、抄件时间要填写齐全。

3、材料应有进场检验记录,按有关规范需进行复试或见证取样的,应有相应的复试报告。

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材料需要代换且改变设计要求时,应有设计单位签署的认可文件(设计变更)。

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材料应由有相应资料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如压力容器、消防设备、生活供水设备等。

4、材料供应单位或加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和保存所供材料的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施工单位则需收集、整理和保存供应单位或加工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后进行的检验报告。

各单位对各自范围内工程资料的汇集、整理结果负责,并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

九、施工记录:

包括:

通用施工记录和专用施工记录。

(1)地基处理

施工单位根据地基验槽的结果,依据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地基处理,完工后填写《地基处理记录》,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复查。

(2)钎探记录

按设计要求的方法由施工单位进行钎探并记录,由建设单位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基底持力层土质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并出具检测报告,

(3)基坑支护变形监测记录

基坑开挖和支护结构使用期间,应以设计指标及要求为依据进行过程监测,如设计无要求,应按规范规定对支护结构进行监测,并做好变形监测记录。

(4)桩施工记录:

桩施工记录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提供,同时提交桩位竣工图和补桩平面图。

桩基子分部及地基处理子分部纳入质量监督必检控制部位,对采用桩基的工程或进行地基处理的工程,都要先进行子分部验收,方可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5)、交接检查记录:

不同施工单位、不同工种之间工程交接,应进行交接检查,移交单位、接收单位、见证单位共同进行移交工程的验收。

(6)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混凝土施工前必须有配合比;现场搅拌的混凝土由施工单位到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做配合比。

预拌砼由预拌砼公司提供。

(7)混凝土拆模申请:

混凝土板、梁、悬挑构件拆底模前强度应达到规范要求:

拆除底模时:

跨度大于8m及悬挑构件应达到100%,跨度大于2m,小于等于8m的达到75%,小于等于2m的应达到50%。

拆除侧模时的混凝土强度应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受损伤。

(8)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报监理方进行验收,有些重要的分项验收应有设计或勘察单位参加并签字。

(9)幕墙工程施工记录

幕墙工程为装饰装修分部工程的一个子分部工程,一般由专业分包队伍进行施工,资料整理独立性较强,也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进行整理。

原材料及相应试验要求

一、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

见证取样送检主要是为了提高检测数据的公证性,提高工程质量试验数据的可靠性。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字[2000]211号文件明确规定了8项试验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见证取样和送样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见证要求:

1.见证试验室必须通过省(或省以上)技术监督局对计量(CMA)和质量(CMC)认证,并且有省(或省以上)质监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试验检测资质证书的试验室。

2.见证人必须持有试验检测资格证书,见证人对见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3.试样或其包装上应作出标识、封。

标识和封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4.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在检查确认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5.见证试验报告单必须由见证人签名盖章,而且加盖“见证试验”专用章。

(1)、监理(建设)单位参加工程见证取样工作,对见证取样试验样品真实性负责,并监督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过程、工作结果及相关资料的形成。

建设部211号文件中第七条规定: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2)、施工单位负责见证取样的取样、封样、送检工作,并对样品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见证试验是发展方向,目前我国已经有部分大中城市开始推行100%见证试验,北京市奥运工程要求推行100%见证试验。

二、施工试验项目及资料管理工作应做好以下三件事:

(1)、制定施工试验计划

单位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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