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考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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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考核管理办法
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落实项目经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的代理人。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海河坝、涵洞、地下通道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施工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及中央驻青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工程项目经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对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市政工程项目经理的考核;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市政工程项目经理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按规定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市政工程项目经理进行日常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所有市政工程项目及其管理活动,各级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队伍管理等全面负责。
第六条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按照与市政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的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或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项目开工前,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备案、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齐全;
(四)因工程项目造成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须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五)检查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
(六)检验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
(七)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审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审查进场工人的上岗证件、用工合同并组织对工人进行教育;
(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经济签证及时准确,并根据合同规定按时结算;
(十一)规范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行为,确保劳务分包款和工人工资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及时解决项目发生的各类纠纷;
(十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廉洁守法规定;
(十三)严格执行《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规定,保证文明安全施工;
(十四)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十五)负责市政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事故或重大事件,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十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章项目经理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项目经理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第八条项目经理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九条项目经理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条项目经理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一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项目经理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项目经理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变更工作单位,须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并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提供注册建造师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
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施工企业名称与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名称必须相符。
第十三条工程中标后,项目经理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确需临时离开施工现场,须在现场留置外出原因和时间的详细记录,并书面委托专人代理项目经理职责。
第十四条外地市政工程项目经理进入本市执业的,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四章项目经理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原则。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的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数加减。
其考核结果与本人及所在企业招投标、资质复查、评优联动。
考核时间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和整改通知;
(四)经查证属实的其他材料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投标报名项目经理必须亲自参加开标会,若投标企业项目经理一年内二次不参加开标会的,由招投标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在投标资格预审和综合评标“企业市场行为”分值栏中予以扣分。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员对所监督工程现场项目经理应认真核对其在岗情况,无特殊情况不在施工现场的中标项目经理,除按照本办法考核扣分外,并对该项目经理进行批评教育,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
若一个工程项目在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中累计二次无故不到施工现场的中标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考核扣40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并建议项目经理资格审批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暂停一年至两年执业资格等处理:
(一)同时挂靠两个及以上单位参加投标、组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在投标时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出卖、出借项目注册建造师证书,或超越注册建造师资质承接施工任务的;
(三)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
(四)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的;
(五)在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综合考试中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六)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影响恶劣的;
(八)对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九)属外地入青市政业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入青登记手续或将工程分包给未办理入青登记手续的外地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的;
(十)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20分,一年内每次参加投标时扣1分:
(一)未取得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经查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相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三)现场检查时项目经理无故不到位且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的;
(四)对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五)施工现场未设置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
(六)深基坑、脚手架、大型模板工程、地下暗挖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七)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八)对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九)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因施工安全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到位,一次发生死亡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10分,一年内每次参加投标时扣0.5分:
(一)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履行职责不到位,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安全事故的;
(三)接到安全投诉后不积极处理解决的;
(四)被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六)因工程项目造成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
(七)未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
(九)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不齐,或经随机抽查有10%以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十)经随机抽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超过10%的;
(十一)因拖欠分包款或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
(十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小组或指定专门应急救援人员的;
(十三)大型机械设备装拆无经审批专项方案的,或装拆未按规定做好监控和管理的,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十四)未落实各级安全技术交底的,或安全技术交底无书面记录的,或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的;
(十五)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有50%以上人员无社保关系的;
(十六)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5分,一年内每次投标时扣0.2分:
(一)项目经理无故脱岗的;
(二)因存在工程安全隐患,被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
(三)不及时贯彻落实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工作部署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
(五)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六)临时用电达不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
(八)未办理相关手续,超时间夜间施工的;
(九)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作业的;
(十)施工现场管理资料整理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的;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十二)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十三)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十四)因拖欠分包款或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的;
(十五)未进行危险源识别、评价或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策划、建档的;
(十六)未落实安全劳防用品资金或无劳防用品发放记录的;
(十七)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无社保关系人员比例低于50%的;
(十八)履行职责不到位,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安全事故的;
(十九)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二十四条在考核前二年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
同一项目经理、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各参建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按各项奖励分值的30%计算。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市级其他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8分、5分、3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国家、省、市及区(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8分、2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三)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2分、1分、0.5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万元加0.0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本市施工企业在外埠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万元加0.01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5分。
(五)项目经理在组织应对本市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二年内招投标分别加2分、1.5分、1分;获得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二年内招投标分别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二年内招投标加0.5分。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理年度考核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
每超出5分,在第二年度参加投标时加0.3分,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
项目经理年度累计考核得分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
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同时按规定接受专项培训。
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本市项目经理须按规定接受全脱产专项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属外地入青项目经理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向社会通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报送项目经理资格审批部门同时建议项目经理资格审批部门按规定撤销其执业资格。
第五章 考核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级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实施对项目经理扣分时,应提供扣分文书。
第二十七条项目经理或所在施工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提供扣分文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违规扣分与对项目经理违规行为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外地入青项目经理在进入本市承揽市政工程前各项加分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13年12月31日止。
青岛市市政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动态评价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评价工作管理,科学评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业绩,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市政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动态评价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评价的管理工作。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市政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动态评价工作。
第四条市政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自评制度。
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每季度自评一次,并将自评情况报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备查。
第五条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自评是指企业按照建设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评价。
第六条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行全年跟踪监管、动态评价。
第七条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根据市政施工企业的自评情况,采取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施工现场等方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评价。
(一)查阅档案材料重点是审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企业近三年的业绩和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
新成立的市政施工企业重点审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不审查相应的安全生产业绩。
(二)施工现场检查是按市政施工企业在建工程的30%随机抽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检查不少于3个,不足3个的,全部检查。
第八条市政施工企业首次进行安全生产评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简介;
(二)企业的自评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网络图;
(六)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资料。
第九条市政施工企业提交的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情况;
(三)安全技术管理情况;
(四)设备与设施管理情况。
第十条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在75分以上的,评价结论为合格。
企业应当不断完善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体系的运行有效、持续。
连续三年每次评价结论都为95分以上的企业,将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后优先办理延期。
(二)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在70分到75分之间的,评价结论为基本合格。
企业被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企业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合格等级或者逾期未整改回复的,评价结论降为不合格。
(三)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分在70分以下的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对评价为不合格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对市政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责令市政施工企业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评价结论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应当建立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档案,对评价申请资料、评价审核资料、整改通知书、整改回复及评价结论报告实行建档管理,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工作人员在对市政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评价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建设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开展评价工作,不得降低评价标准,不得索取或接受企业的礼物和礼金,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如发生上述情况,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