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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丨专题解读《电子商务法》六大看点

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今天

专题解读《电子商务法》六大看点 

聚焦条文要点及法律衔接

张斌(立方律师事务所)

周铭(立方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威科独家文章哦~

据《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7)》显示,2017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16万亿元,同比增长11.7%;其中商品、服务类电商交易额21.83万亿元,同比增长24.0%。

另外,截止2017年底,全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5.33亿,同比增长14.3%;电子商务直接从业人员和间接带动就业达4250万人。

近年来,电子商务行业飞速发展,对我国经济产生了不可替代的拉动作用。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方式对市场、产业结构、消费模式、就业市场等各个领域均产生了有利影响,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假货泛滥、产品质量问题、侵害消费者权益、监管漏洞、税务机制漏洞等。

为规范电商市场秩序、解决电商乱象,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开启了电商法制化时代。

本文从强化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禁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确立电商“避风港”原则、形成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体系及争议解决机制六个方面,聚焦条文要点及法律衔接,综合分析《电子商务法》,期待对众多关心、期待《电子商务法》出台的企业和个人有所帮助。

一、强化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市场监管

电子商务三方主体中,根据各自市场地位划分,最强势的是电商平台经营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最弱势的是消费者。

为从源头上保护消费者权益,体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电子商务法》加强了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电商平台的市场监管。

对象

序号

市场监管要点

《电子商务法》

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

1

办理工商登记

1.   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下列情形除外:

1)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的个人;2)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个人;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

(第10条)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特殊义务:

提示、协助平台内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28条)

2

履行纳税义务

1.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2.   不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第11条)3.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特殊义务:

提示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

(第28条)

3

取得行政许可

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如,食品经营许可等。

(第12条)

4

信息公示

1.   营业执照、行政许可、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公示;发生变更的,及时更新;(第15条,首页显著位置)2.   电子商务终止公示;(第16条,首页显著位置)3.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特殊义务:

1)   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公示;(第33条,首页显著位置)2)   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修改公示;(第34条,首页显著位置)3)   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违规被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等措施公示;(第36条)4)   信用评价规则公示;(第39条)5)   知识产权人的侵权通知、平台经营者未侵权声明及处理结果公示。

(第44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5

汇报义务

1.   依法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义务;(第25条)2.   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纳税信息报送义务;(第28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3.   平台内违法行为(未取得行政许可、产品质量问题、环境问题、法律禁售问题)报告义务;(第29条)4.   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义务。

(第30条)

6

交易信息保存

1.   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2.   保证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3.   保存时间:

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31条)

7

自营业务标记区分

1.   显著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2.   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37条)

8

不得删除评价

3.   为消费者提供售后评价途径;4.   不得删除消费者的售后评价。

(第39条)

二、注重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

由于电子商务销售模式特殊,《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了符合其产业特点的规定,同时还与《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上产品损害消费者权益不及时采取措施,以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等情形,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对消费者的责任。

序号

要点

《电子商务法》

衔接法条

1

提供发票

1.   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2.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4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

2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1.   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

(第17条)2.   多维度(价格、销量、信用)显示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显著标明“广告”。

(第40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款)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1款)

3

规制“大数据杀熟”、“一人一价”现象

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第18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

4

押金退还

1.   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2.   符合退还条件的,及时退还。

(第21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0条)

5

保障用户对其个人信息的有效控制

1.   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2.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查询或者更正、删除、注销信息申请的,核查身份后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第24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3条)

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38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3款)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38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131条第1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

三、禁止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

电商平台企业发展至今,在“规模效应”和多边市场作用下,巨头涌现,经过激烈竞争,逐步在细分市场上取得独占或寡头地位,资源也向这些巨头公司高度集中。

因此,规范电商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也是《电子商务法》的一大亮点。

序号

要点

《电子商务法》

衔接法条

1

严禁“炒信”、“刷单”等失信行为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17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

2

显著提示“搭售”行为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19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反垄断法》第17条)

3

电商领域“市场支配地位”新标准

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22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反垄断法》第17条)

4

规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二选一”行为

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35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反垄断法》第17条)

四、确立避风港原则

《电子商务法》用五个条款(第41至45条)确立了电商领域的避风港原则。

核心要点主要有:

通知+必要措施+双向通知+及时公示。

另外,为了平衡被投诉商家的权利,避免被投诉商家长期无法经营,新法规定电商平台告知权利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起诉后,15日内未收到继续维权通知的,解除所采取的措施。

同时,为了防止权利人恶意通知,扰乱正常经营活动,规定了加倍赔偿的责任。

最后,对电商平台明知或应知情况下应当遵守的“红旗原则”也一并作了规定。

既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考虑到了被投诉商家的合法权利。

序号

要点

《电子商务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侵权责任法》第36条

1

通知删除

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第42条)

权利人认为网络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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