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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屋顶租赁协议

合同编号:

光伏发电项目

屋顶租赁合同

甲方(屋顶业主):

乙方(项目单位):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地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签订光伏发电项目屋顶租赁合同。

基于诚实守信和公平交易原则,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如下:

甲方:

地址:

邮编:

传真:

xx: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乙方:

地址:

传真:

xx: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第1节总则

1.1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在甲方屋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签订本合同。

1.2鉴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双方同意由乙方在甲方的厂房屋顶投资建设本项目,乙方向甲方租赁屋顶供项目使用。

乙方支付租金给甲方作为甲方的收益。

第2节项目主要内容

2.1项目名称:

光伏发电项目。

2.2甲方同意乙方在其厂房屋顶上建设本项目,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本项目所生产的电力由乙方负责与当地电力公司结算,收益归乙方所有。

2.3项目主要技术方案:

乙方向甲方租赁屋顶面积约平方米作为项目建设场地。

乙方在该屋顶上投资建设符合电力部门高压并网发电标准(详见附件:

供电部门的《电网接入批复》),且符合屋顶荷载的(详见附件:

设计院提供的《承载设计报告》),光伏电站建设规模以省市发改委签发《光伏电站备函文件》所示的实际装机容量为准。

2.4项目建设方案

2.4.1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所有投资,完成电站设计、施工、建设;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2.4.2鉴于此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为乙方,经甲乙双方同意,项目租赁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终止。

租赁期届满后甲乙双方同意自动续协5年,续协期间本协议其他条件不变。

本项目所涉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固定资产(简称“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第3节项目实施期限

3.1按照光伏电站项目的行业标准,本项目实施期限与承租期同步,即20年(该屋顶的租赁期限自2017年月日至2037年月日止)。

该租赁期为固定租赁期,租赁期间如因乙方或甲方单方原因面提前终止本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租赁期届满后甲乙双方同意自动续协5年,续协期间本协议其他条件不变。

第4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4.1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4.2甲方承诺为本合同所涉物业的独立产权人;乙方承诺自身为拥有投资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资质的企业。

4.3乙方将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和施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应向甲方做书面报备(开工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及相关文件将在本合同附件中标注“*”),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5节收益分享方式

5.1收益分享方式采用屋顶租赁方式:

租金与租期:

乙方承租屋顶的计费面积共平方米,支付的租赁费用为:

6.5元/平方米/年,共计元/年。

乙方在2016年1月10日之前向甲方支付该年的租赁费用,其他年度的费用在每年的10月10日之前向甲方支付下一年的租赁费用。

具体支付期附表:

支付时间

支付金额

2016年1月1日

1147596元

2017年10月10日

1147596元

2018年10月10日

1147596元

2019年10月10日

1147596元

2020年10月10日

1147596元

2021年10月10日

1147596元

2022年10月10日

1147596元

2023年10月10日

1147596元

2024年10月10日

1147596元

2025年10月10日

1147596元

2026年10月10日

1147596元

2027年10月10日

1147596元

2028年10月10日

1147596元

2029年10月10日

1147596元

2030年10月10日

1147596元

2031年10月10日

1147596元

2032年10月10日

1147596元

2033年10月10日

1147596元

2034年10月10日

1147596元

2035年10月10日

1147596元

逾期支付: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除原租金外还将按日租金的三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连续三个月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权采取包括解除合同等相应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权承担。

第6节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甲方负责提供本项目所需的建筑物屋顶供项目使用。

同时提供一定面积(总量不超过360平方米)的设备间及设施场地放置乙方设备,具体使用面积及位置由甲乙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甲方提供互联网接入条件,以便项目实行集中监控和管理。

6.2如必要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政府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等项目所需的外部手续。

6.3甲方应协助乙方筹备承租屋顶的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屋顶荷载证明等涉及施工设计的相关资料。

纸质图纸各执1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与现场实际相符。

6.4甲方按设计方案提供建筑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和临时施工场地以及项目试运条件等。

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统计,产生费用由乙方将与项目施工方连带承担,甲方同时应为乙方施工人员进出厂区及安全施工提供便利。

6.5施工和运营期间甲方应保证乙方和其聘请的第三方全部人员和车辆在厂内安全免费的进出及正常的活动,但不能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

乙方承诺对施工期间搭建架设的临时建筑,施工完毕后乙方负责拆除恢复原状。

6.6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

6.7在电站施工前由甲乙双方确认屋面状况。

租赁期间因甲方生产需要对房顶进行更新改造等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进行此项工作时需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拆装光伏组件,拆装光伏组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应尽可能地通过施工方法和工艺的优化等减少给乙方带来的损失。

第7节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乙方应按照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聘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并按设计方案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运营以及维护管理。

7.2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7.3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施工、管理要求。

7.4项目建成后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7.5电站建成后,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发生的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7.6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7.7乙方在项目的施工以及建成后的运营维护中,因乙方原因造成所使用厂房和屋面、设备损坏以及人身伤害时,乙方应负责进行修复、赔偿,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乙方负责租赁屋顶的日常维护(修缮、渗水等),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的48小时内进行修复,如不及时维修(特殊气候除外),甲方有权自行修复且费用由乙方承担。

7.8乙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如因乙方相关设备设施的问题导致甲方或入驻企业用电故障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全权负责。

7.9乙方项目安装调试人员、日常维护管理和运营人员等各种乙方人员,未经甲方允许,不得进入甲方厂房内,更不得进入非乙方系统和生产设备所在的厂区。

7.10乙方承诺使用甲方建筑物屋顶仅用于建设光伏并网电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承诺电站接入性能符合国家在噪音、辐射等相关环保要求,不影响甲方电器设备的安全运行;若产生不良后果,或因乙方设备造成的环境投诉,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11乙方在安装太阳能板前要对甲方屋顶做全面的破损修复,漏水修补及加固处理工作(施工计划与方案乙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报甲方),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7.12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中涉及的租赁标的转租给第三方,否则承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7.13乙方承诺本合同租赁建筑物屋顶仅作为乙方建设光伏并网发电站所用,不得作为其他使用。

第8节项目的更改

8.1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无法预料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不利影响。

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的,否则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2在租赁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8.3在租赁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包括变压器等)及现有设备的运行方式、设施、场地,如对乙方有影响时甲方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否则由此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者费用增加的则由甲方承担。

8.4租赁期间内,若甲方的股权发生变化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甲方应确保乙方的全部权益不受影响。

第9节资产所有权以及风险责任

9.l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乙方。

9.2项目资产清单在项目完成建设并投产后1个月内由乙方提供给甲方,资产清单必须与现场实际实物相符。

9.3在本合同期间,甲方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乙方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损毁、灭失、被盗或遭人为破坏。

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资产遭受损失,甲方应赔偿。

第10节违约责任

10.1甲方阻碍乙方安装、修缮、使用太阳能设备或将屋顶建筑挪作他用,或安装了影响乙方太阳能电站运行的附着物等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建筑物屋顶提供给乙方使用的,甲方在乙方书面提出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项目实施期间,甲方擅自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建筑屋顶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剩余使用年限设备净值及预期收益。

10.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1节不可抗力

11.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b)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

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11.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1.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1.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受影响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11.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2节合同解除

12.1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2.2本合同可依照第11.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2.3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国家电网接入手续无法批复时。

12.4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

项目资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

12.5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12.6如发生甲方无法持续经营导致企业被兼并、收购等情况,甲方应保证兼并、收购方继续履行该合同项下的内容。

第13节其它

13.1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3.1.1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

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3.1.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13.2知识产权:

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产品、设备、节能方式等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均由乙方负责并所有。

第14节争议的解决

14.1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4.2如不能协商解决,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5节保密条款

15.1本合同中,披露秘密的一方将被称为“披露方”同时,收到秘密的一方则被称为“接收方”。

本保密条款适用的对象除了双方及其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任何参与前述正在进行商务洽谈的相关项目的顾问等中介服务人员。

15.2除非为了履行本合同所需,接收方将不使用其从披露方获知的任何商务的、技术的、操作的、工艺过程的、贸易秘密及市场的信息、销售和培训辅助材料,文献及其它直接或间接从披露方收到的资料信息(即“保密信息”),并保守秘密。

此外,接收方承诺对上述“保密信息”的合同履行期内或是失效后,都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泄露以上保密信息。

15.3接收方不得向第三方透漏在合作期间获得和知晓的披露方(包括其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属于第三方但接收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试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洽谈的情况、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合同、备忘录、订单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一切信息、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

15.4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在双方合作目的之外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披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不管这些商业秘密是口头的或者书面的,还是以磁盘、胶片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存在的。

15.5披露方提出收回包含披露方商业秘密的相关资料时,接受方应将有关资料及复印件交换给披露方,或应披露方的要求将这些资料及复印件销毁。

15.6接受方在披露方工作场所内活动时,应听从披露方工作人员的安排和引导。

未经披露方允许不得进入披露方实验室、办公室、生产车间等工作环境,不与披露方开发人员进行私下交流。

15.7接受方的保密义务在知悉披露方商业秘密后的5年内保持有效,并且在此期间其效力不受合作关系终止及其他任何限期的届满或终结的影响。

第16节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6.1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

双方均需设定专责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

16.2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6.3双方各自保证,签署本合同已经取得各自的权利单位的审批和授权,不存在越权行为。

未来如因此而产生纠纷,并不免除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16.4甲方签署本合同时需附所提供屋顶的产权证书;没有产权证书的,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规划许可。

16.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项目取得发改委备案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文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16.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议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书面约定,《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月日

 

附件:

1、装机容量说明

*2、荷载设计报告

*3、设计施工图及配套用房图

*4、施工单位、设计、运营单位资质证明

5、相应保单(签约六个月后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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