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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税收问题解答

非居民税收问题解答

源泉扣缴

1、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分配08-09年税后利润,对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我公司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责任,请问:

对该笔税款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如董事会决议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2、某月份,我行已将借款利息汇给境外代付行,代付行已在境外缴税,是否还要追回?

代付地税务机关要退还代付行才能汇回我国境内,否则就是双重征税?

答: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你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利息时,应依法扣缴企业所得税。

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可以处未扣缴税款金额0.5-3倍的罚款,并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如我国与非居民纳税人所在国有税收协定,其同一笔利息收入被双重征税时,纳税人可根据协定的规定,向没有征税权的国家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退税,或申请启动相互磋商程序,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算?

答:

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具体参见财税「2009」59号文和国税函[2009]698号补充698号文内容。

4、我是一家境内投资公司(所得税为地税管辖),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40%的股份。

请问:

我公司对股权转让收益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向国税机关缴纳还是向地税机关缴纳?

答:

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因此,你公司扣缴的所得税应向地税缴纳。

5、我行到期应支付外方银行100万美元利息,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如何理解?

是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当天(如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当天),还是企业到税务部门申报扣税的当天?

答:

应该是企业到税务部门申报扣缴的当天。

6、A公司在美国,持有中国境内C公司50%的股权,B公司在香港,A将股权全部平价转让给B。

税务机关股权转让检查时,要求A公司缴纳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

请问:

A公司如何纳税?

答:

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7、海关对进口货物征税时,把软件许可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征收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请问在计算美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与软件许可费相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算不算允许扣除的“税费支出”?

如果不让扣除,是不是在事实上对软件许可费重复征税了?

能否具体说明允许扣除的“税费支出”都包括什么?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因此,在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任何税费支出。

同一笔收入既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又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属于重复征税问题。

目前,在源泉扣缴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所得税时尚没有可以扣除的“税费支出”。

8、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是否一定必须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能否自行申报?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所得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

售付汇税务证明

9、我公司在境外设立销售代表处,现需要向境外代表处支付办公费用。

请问:

是否需要向税务局开具免税证明?

不论金额是否超过3万美元,企业均可自行判断并直接列支?

答:

根据汇发〔2008〕64号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上述费用,不受3万美元的限制。

对此类对外支付费用,税务机关无需开具免税证明。

至于是否允许税前列支则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

10、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我公司对外支付并不是按照季度支付的,针对每一笔付款,如何在实践中开具相对应金额的对外付汇凭证?

答: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开具应按照国税发【2008】122号文件规定办理。

您在问题中提到的过去按照每次支付时缴税并开具税务证明,应该指的是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被指定扣缴的情形。

如果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则申报纳税时间与支付人付汇时间不一致是很正常的,因此,在申请开具税务证明时,付汇人需要提供的材料,除合同、协议、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资料外,还需要提供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有关证明资料。

11、某月份,我公司通过外汇银行直接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5万元,税务检查时,我公司被罚款1万元,境外投资者缴税5000元。

请问:

税务机关的做法对吗?

答: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金额在3万美元以下(包括3万美元)的,不用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税务证明》,这不是对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免除。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扣缴义务人处以一定罚款,向纳税人追征税款。

因此,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对的。

12、我公司为日本企业,在浙江投资了一家印染企业,现准备将其80%的股份转让给北京一家企业。

请问:

(1)我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的所得税由浙江的企业向浙江税务局代扣代缴还是由北京企业向北京税务局代扣代缴?

(2)如要取得售付汇完税凭证,应该向浙江还是北京的税务局申请?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上例中的扣缴义务人应该是北京企业。

如要取得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应该向支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也就是北京的主管税务机关。

汇算清缴12、我公司为中国境内企业提供设计劳务,时间从2009年一直跨度到2010年,每年占7个月,但国税发「2009」6号中提到了不到一年的项目不需要做汇算清缴,请问这里的"一年"是指公历年度满一年,还是累计满一年?

是否需要做汇算清缴?

答:

这里的“一年”是指公历年度,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您举的例子需要做汇算清缴。

13、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外国非居民企业如何准备年度财务报告?

答:

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时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发「2009」6号文件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14、目前,我公司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

平时,是按季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是否应汇算清缴?

哪些情况免予参加汇算清缴?

答: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非居民企业仍应履行正常的税款申报义务,参加汇算清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15、关于未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申报义务:

如果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未在境内形成常设机构,则根据有关协定条款,该非居民企业可能无需在中国缴纳所得税。

但该类企业并未包括在《汇算清缴方法》中免于参加汇算清缴的情形,这是否意味着无论非居民企业是否在境内形成常设机构,均需要履行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的义务,并附送相关的财务报告等资料?

答:

根据税务总局19号令规定,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应履行申报义务,如未构成常设机构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零申报企业所得税。

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一般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在任何12个月内超过6个月,就构成常设机构,并应正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没有构成常设机构的,都是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时间较短,自然无需参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16、我公司是一家跨国企业,总部在境外,在中国境内有多家子公司。

总部向子公司进行技术转让,每年子公司均向总部支付一定的技术服务费,款项汇出前,均向支付当地国税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请问,作为非居民企业的总部是否需要就这部分已代扣代缴的所得税做汇算清缴?

答:

实行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因此总部不需要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7、请问:

汇算清缴时间有何规定?

答:

(1)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常驻代表机构

18、请问:

代表机构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

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4)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5)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9、我是一家荷兰驻中国的代表机构,今年2月开始经营业务,税务机关鉴定按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利润率为20%,请问:

对利润率核定是否有规定,我公司是否可申请按实申报纳税。

答: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或按收入总额核定征收,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20、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咨询服务的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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