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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责任

 

ﻪ第一节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ﻭ

ﻭﻪ一、行政违法

ﻭ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行政违法具有以下特征:

ﻪ 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即构成行政违法。

行政主体委托某些社会组织行使某些行政职权时,该社会组织在执行公务时的违法行为也属于行政违法。

行政主体的内部机构及其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的违法行为也是行政违法。

而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也可能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违法行为,但此种违法行为与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无关,是其个人行为,不属于行政违法。

ﻭﻪ

2.行政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即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中对其行使职权所要求的程序性与实体性义务的约束。

ﻭﻪ3.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行政违法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统一的过程,即在客观上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事实,主观上有过错。

ﻪﻭ

ﻪ二、行政不当ﻭﻭ

行政不当也称为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ﻭ依据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应合理,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

 

ﻪ 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没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羁束规定,但在内容上和客观事实上不合理,违反了立法的真正目的和意图,违反了法律上的公正、公平的精神。

ﻭﻭﻪ第二节 行政责任

ﻭﻭ一、行政责任的概念及真构成要件ﻭﻪ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ﻭﻪ 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享有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

对于它们违法或者不当行政的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方可保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

只是行政主体和执行公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不同,但它们都是行政责任的主体。

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应当履行法定的职责,不滥用职权;遵循法定的程序合理而合法行政,这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法定义务。

如有违反,产生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行政法治的要求。

ﻭﻪ

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职责人不是一种政治上或者道义上的责任,而是一种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责任对于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必须依法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而且行政责任的内容和承担方式必须依法确定。

ﻪ 二、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ﻭﻪﻭﻭﻪ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ﻪﻭ

ﻪ1)通报批评;ﻭﻪﻭ

ﻪ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ﻭ

ﻪ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ﻪﻭ

 4)返还财产,恢复原状;ﻭﻪﻭ

ﻪ5)停止违法行为;ﻭﻪ

ﻭﻪ6)撤销违法决定;ﻭﻪﻭﻭﻪ7)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

ﻪ8)履行职务;

9)纠正不当;

ﻪﻭ

10)行政赔偿。

ﻭﻭﻭ2.行政主体的执行公务的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ﻭﻪﻭ

ﻪ 1)通报批评;ﻭﻪ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ﻭﻪ 3)退赔、恢复原状;ﻭﻪ

ﻭ4)停止违法行为;ﻭﻪ

ﻭ 5)采取经济制裁措施;ﻭ

ﻭﻪ6)赔偿损失;

ﻪﻭ

ﻪ7)行政处分;ﻭﻪ

ﻪ 8)罢免。

ﻭﻪ

ﻪ 三、行政责任的追究

ﻪﻭﻭ1.国家权力机关的追究ﻭﻪ

ﻭ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有监督行政机关的活动,并通过一定的手段、方式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国家权力机关一般对行政机关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采取撤销的方式,追究责任,实施监督,并有权对政府组成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ﻪ2.行政机关的追究

 

ﻪ行政机关依法定的职权对行政主体及执行公务的人员的行政责任进行追究,大体有三种方式:

1)行政主体依法自我承担行政责任。

这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自我监督检查发现职权行为的违法或者不当,而主动以撤销、纠正、返还权益等形式承担责任。

2)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通过监督检查的方式发现其职权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以撤销、纠正或者责令行政主体撤销、纠正等方式,要求行政主体承担责任,并可对执行公务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3)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复议申请¥通过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追究行政违法或者不当的法律责任。

ﻪ3.司法机关的追究

ﻭ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司法裁判的方式追究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

主要是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按照司法程序判决行政主体撤销,重新作出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限期履行其法定义务,着重点在于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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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考点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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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考点第七章汇总ﻭﻭﻭﻪ行政复议ﻭ

ﻪ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ﻭﻪﻭﻭ一、行政复议的涵义与特征ﻭﻭﻭ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复议是其认为合法权益被侵犯时所寻求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

ﻭﻪ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主体即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为。

行政复议权是行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整个行政复议活动是以行政机关为主导进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一种行政行为。

ﻭﻭﻪ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行政争议是由于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争议。

行政复议只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它不解决民事争议和其他争议。

因此,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较,行政复议具有司法性。

ﻭﻭ 3.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前者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后者如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我国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但不审查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行政法规、规章违法,应当通过其他法制监督途径解决。

ﻭ4.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人启动的一般的行政行为都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主动进行,是行政机关单方的行为。

而行政复议只能由行政相对人启动,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复议活动。

从这一点来看,它与司法活动近似,而与一般的行政行为有区别。

ﻭﻪ

ﻭ二、行政复议的作用ﻭﻭ

ﻪ我国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法的指导思想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因此,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具有两重性:

ﻭﻭﻭ 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它的救济性现代社会,行政权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行政权力无所不在,无孔不人,每个人“从摇篮到坟墓”都脱离不了行政权的影响。

由于行政权最终要由具体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来行使,某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难以避免,这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会对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

因此,必须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救济措施,这就是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必要。

与行政诉讼制度相比,行政复议制度具有受案范围广、效率高、不收费等优点,且在行政系统内部,易于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接受。

因此,对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行政复议其寻求权利救济的一种措施。

ﻭﻪﻭ

ﻪ 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体现它的监督性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机关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是保证行政效率和行政机关内部良好运行的需要。

上级机关领导和监督下级机关的方式有多种,如发布指令、命令,听取下级机关的请示和汇报,到下级机关去检查工作等,行政复议是由上级机关通过对具体行政争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以监督下级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或不当的。

因此,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复议制度又是一种监督机制。

与行政复议的权利救济作用相比,其保障和监督的作用是次要的和附带性的。

ﻭﻪ

ﻭﻪ 第二节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范围。

从理论上说,任何权利都需要相应的救济,因此,作为公民权利救济手段的行政复议,它的范围应当与行政权的范围是一致的。

但是,具体到一国的立法实践中,行政复议的范围却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往往小于行政权的范围。

为此,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和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一、可审请复议的行政行为ﻭﻪﻭﻭ

(一)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复议范围内最主要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ﻭ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ﻪ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这类证书通常是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职业的前提条件。

ﻭﻪ

ﻭﻪ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不动产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

ﻭ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非法干预、截留、限制或取消法律、法规赋予行政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处理其所属人、财、物以及决定产、供、销等方面的权利,特别是其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例如,行政机关强制企业合并,转让知识产权等。

ﻭﻭ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ﻭﻪ

ﻪ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必须由法律事先规定。

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就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例如,行政机关乱摊派、乱收费、违法集资、违法征收财物等。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符合法定条件而向行政机关申请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ﻪ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ﻪ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是一条概括性的规定,凡不属于上述列举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ﻭﻪ

ﻭﻪ

(二)可申请附带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ﻪﻭﻭﻪ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ﻭﻪ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ﻭ

ﻭﻪ 相对人对下列事项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不不予受理:

ﻪ1.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ﻭﻪﻭﻭﻪ 2.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一定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ﻭﻪ

ﻭﻪ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所属国家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或被处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ﻭﻭ4.居间行为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仲裁等行为,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取决于其自愿接受,因此,一方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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