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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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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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就是兽药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得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兽药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注册要求得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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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原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兽药质量管理要求得质量目标,将兽药有关安全、有效与质量可控得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兽药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销售得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得兽药符合注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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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得质量目标,不同层次得人员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得责任。
第六条 企业配备得人员、厂房、设施与设备等条件,必须满足质量目标得需要。
第二节质量保证
第七条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得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八条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兽药得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得要求;
(二)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得要求;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与使用得原辅料与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要求;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确认、验证得实施;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与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销售与随后得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兽药质量得适当措施;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得有效性与适用性。
第九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得基本要求: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得产品;
(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三)配备所需得资源,至少包括:
1、具有适当得资质并经培训合格得人员;
2、足够得厂房与空间;
3、适用得设施、设备与维修保障;
4、正确得原辅料、包装材料与标签;
5、经批准得工艺规程与操作规程;
6、适当得贮运条件。
(四)应当使用准确、易懂得语言制定操作规程;
(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
(七)批记录、销售记录与电子追溯码信息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得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八)降低兽药销售过程中得质量风险;
(九)建立兽药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销售得产品;
(十)调查导致兽药投诉与质量缺陷得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投诉与质量缺陷再次发生。
第三节质量控制
第十条 质量控制包括相应得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得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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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得基本要求:
(一)应当配备适当得设施、设备、仪器与经过培训得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得相关活动;2xHZlsu。
(二)应当有批准得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与成品得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得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得要求;1rEBlwh。
(三)由经授权得人员按照规定得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与成品取样;
(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
(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
(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与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与检验,并有记录;
(七)物料与成品应当有足够得留样,以备必要得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得成品外,成品得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
最终包装容器过大得成品应使用材质与结构一样得市售模拟包装。
fSIM9kP。
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质量风险管理就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得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得系统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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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应当对产品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 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得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得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得级别相适应。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原则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兽药生产相适应得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得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得职责。
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与质量控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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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得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得文件。
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她部门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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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与实践经验)得管理与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与每个岗位得职责。
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得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
每个人所承担得职责不应当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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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得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得要求,并接受必要得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与继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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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她人。
确需委托得,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得指定人员。
第二节 关键人员
第十九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得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与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管理负责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与其她人员得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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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就是兽药质量得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
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兽药,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得资源,合理计划、组织与协调,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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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兽医学、生物学、化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兽药或药品生产与质量管理得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得兽药或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得专业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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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职责:
1、确保兽药按照批准得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兽药质量;
2、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得各种操作规程;
3、确保批生产记录与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4、确保厂房与设备得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得运行状态;
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得验证工作;
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得上岗前培训与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二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兽医学、生物学、化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五年从事兽药或药品生产与质量管理得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得兽药或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得专业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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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职责:
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与待包装产品符合工艺规程得要求与质量标准,确保成品符合质量标准;
2、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得审核;
3、确保完成所有必要得检验;
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与其她质量管理得操作规程;
5、审核与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得变更;
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与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7、监督厂房与设备得维护,以保持其良好得运行状态;
8、确保完成各种必要得确认或验证工作,审核与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与报告;
9、确保完成自检;
10、评估与批准物料供应商;
11、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得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得处理;
12、确保完成产品得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得数据;
13、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14、确保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得上岗前培训与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三节 培训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批准得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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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与兽药生产、质量有关得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得内容应当与岗位得要求相适应。
除进行本规范理论与实践得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得职责、技能得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得实际效果。
检验人员还应取得省级及以上兽药检验机构核发得培训合格证或相应得兽药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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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高风险操作区(如:
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得生产区)得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得专业知识与安全防护要求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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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人员卫生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兽药生产造成污染得风险与人员。
第二十七条 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得内容。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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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直接接触兽药得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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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她可能污染兽药疾病得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兽药得生产。
1gFuxC1。
第三十条 参观人员与未经培训得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与质量控制区,特殊情况确需进入得,应当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
2cJEB9C。
第三十一条 任何进入生产区得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更衣。
工作服得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当与所从事得工作与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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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进入洁净生产区得人员不得化妆与佩带饰物。
第三十三条 生产区、仓储区应当禁止吸烟与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与个人用品等非生产用物品。
第三十四条 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兽药、与兽药直接接触得容器具、包装材料与设备表面。
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第一节原则
第三十五条 厂房得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与维护必须符合兽药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与差错,便于清洁、操作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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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得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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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有整洁得生产环境;厂区得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兽药得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与辅助区得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与厂房内得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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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兽药得质量。
应当按照详细得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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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厂房应当有适当得照明、温度、湿度与通风,确保生产与贮存得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IL6l807。
第四十条 厂房、设施得设计与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
应当采取必要得措施,避免所使用得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R5HLjnN。
第四十一条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得进入。
生产、贮存与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得直接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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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得竣工图纸。
第二节 生产区
第四十三条 为降低污染与交叉污染得风险,厂房、生产设施与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兽药得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与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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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根据兽药得特性、工艺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与设备多产品共用得可行性,并有相应得评估报告;KVvM6J7。
(二)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兽药应使用相对独立得厂房、生产设施及独立得空气净化系统,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得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得进风口。
如需利用停产得该类车间分装其它产品时,则必须进行清洁处理,不得有残留并经测试合格后才能生产其它产品;FWL0zE4。
(三)生产性激素类兽药必须使用独立得车间、生产设施及独立得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她兽药生产区严格分开;
(四)兽用生物制品应按微生物类别、性质得不同分开生产。
强毒菌种与弱毒菌种、病毒与细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灭活前与灭活后、脱毒前与脱毒后其生产操作区域与储存设备应严格分开。
有生物安全三级防护要求得兽用生物制品得生产、检验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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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于上述第
(二)、(三)、(四)项得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六)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兽药质量有不利影响得非兽药产品;
(七)外用杀虫剂、环境用消毒剂得生产应使用独立得建筑物、生产设施与设备,与其她类型兽药得生产严格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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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生产区与贮存区应当有足够得空间,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与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物料得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
bG5glok。
第四十五条 应当根据兽药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与空气净化过滤,保证兽药得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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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得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
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得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得压差梯度,并应有指示压差得装置与设置监控报警系统;XVKvKoN。
(二)无菌兽药生产得洁净区设置应当符合“无菌兽药”附录中得要求;
(三)口服液体制剂、口服半固体制剂与固体制剂、由中药提取物制成得散剂、腔道用药(如阴道用制剂)、表皮外用制剂(如乳头浸剂、涂剂等)、兽医手术器械消毒制剂等非无菌兽药生产得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兽药得包装材料最终处理得暴露工序区域,应当按照“无菌兽药”附录中D级洁净区得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得标准与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得微生物监控措施;m0QRqX8。
(四)粉剂、预混剂与由中药饮片生产得散剂,可在一般生产区进行生产。
第四十六条 洁净区得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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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各种管道、工艺用水得水处理及其配套设施、照明设施、风口与其她公用设施得设计与安装应当避免出现不易清洁得部位,应当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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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无菌兽药直接接触得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与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其洁净程度、管道材质等应与对应得洁净区得要求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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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装防止倒灌得装置。
第四十九条 生产用原辅料得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得称量室内进行。
第五十条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得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得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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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用于兽药包装得厂房或区域应当合理设计与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
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当有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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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生产区应根据功能要求提供足够得照明,目视操作区域得照明应当满足操作要求。
第五十三条 生产区内可设中间品检验区域,但中间品检验操作不得给兽药带来质量风险。
第三节仓储区
第五十四条 仓储区应当有足够得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得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与成品等各类物料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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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如采用单独得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当有醒目得标识,且只限于经批准得人员出入。
不合格、退货或召回得物料或产品应当隔离存放。
如果采用其她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当具有同等得安全性。
第五十六条 仓储区得设计与建造应当确保良好得仓储条件,并有通风与照明设施。
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物料或产品得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与安全贮存得要求,并进行检查与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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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易燃易爆得危险品、废品应分别在独立得或隔离得仓库内保存。
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按规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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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高活性得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贮存于安全得区域。
第五十九条 接收、发放与销售区域应当能够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得影响。
接收区得布局与设施应当能够确保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得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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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贮存区域应当设置托盘等设施,以避免物料、成品受潮。
第六十一条 应当有单独得物料取样区,取样区得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相一致。
如在其她区域或采用其她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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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质量控制区
第六十二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
应有符合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与抗生素微生物检定等要求得实验室。
生物检定与微生物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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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实验室得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得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与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得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与稳定性考察样品得存放以及记录得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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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有特殊要求得仪器应当设置专门得仪器室,使灵敏度高得仪器免受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她外界因素得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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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处理生物样品等特殊物品得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得有关要求。
第六十六条 实验动物房应当与其她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有独立得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物得专用通道。
兽用生物制品如需采用动物生产,生产动物房必须单独设置,并设有独立得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物得专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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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辅助区
第六十七条 休息室得设置不应当对生产区、仓储区与质量控制区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十八条 更衣室与盥洗室应当方便人员进出,并与使用人数相适应。
盥洗室不得与生产区与仓储区直接相通。
第六十九条 维修间应当尽可能远离生产区。
存放在洁净区内得维修用备件与工具,应当放置在专门得房间或工具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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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设备
第一节原则
第七十条设备得设计、选型、安装、改造与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应当尽可能降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与差错得风险,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得消毒或灭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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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应当建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与维修得操作规程,以保证设备得性能,应按规程使用设备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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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主要生产与检验设备、仪器、衡器均应建立设备档案,内容包括:
生产厂家、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说明书、设备图纸、备件清单、安装位置及施工图,以及检修与维修保养内容及记录、验证记录、事故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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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设计与安装
第七十三条 生产设备避免对兽药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与兽药直接接触得生产设备表面应当平整、光洁、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得与兽药发生化学反应、吸附兽药或向兽药中释放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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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生产、检验设备得性能、参数应能满足设计要求与实际生产需求,符合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管理需要,并应当配备有适当量程与精度得衡器、量具、仪器与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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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应当选择适当得清洗、清洁设备,并防止这类设备成为污染源。
第七十六条 设备所用得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兽药或容器造成污染,与兽药可能接触得部位应当使用食用级或级别相当得润滑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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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生产用模具得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当制定相应操作规程,设专人专柜保管,并有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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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使用、维护与维修
第七十八条 主要生产与检验设备都应当有明确得操作规程。
第七十九条 生产设备应当在确认得参数范围内使用。
第八十条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得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名称、运行状态等。
运行得设备应当标明内容物得性质,如名称、规格、批号等,没有内容物得生产设备应当标明清洁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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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与设备连接得主要固定管道应当标明内容物名称与流向。
第八十二条 应当制定设备得预防性维护计划,设备得维护与维修应当有相应得记录。
第八十三条 设备得维护与维修应保持设备得性能,并不得影响产品质量。
第八十四条 经改造或重大维修得设备应当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八十五条 不合格得设备应当搬出生产与质量控制区,如未搬出,应当有醒目得状态标识。
第八十六条 用于兽药生产或检验得设备与仪器,应当有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维护与维修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得兽药名称、规格与批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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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清洁与卫生
第八十七条 兽药生产设备应保持良好得清洁卫生状态,不得对兽药得生产造成污染与交叉污染。
第八十八条 生产、检验设备及器具均应制定清洁操作规程,并按照规程进行清洁与记录。
第八十九条已清洁得生产设备应当在清洁、干燥得条件下存放。
第五节 检定或校准
第九十条 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及仪器使用特点对生产与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与控制设备以及仪器制定检定/校准计划,检定/校准得范围应当涵盖实际使用范围。
应按计划进行检定或校准,并保存相关证书、报告或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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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应当确保生产与检验使用得衡器、量具、仪器仪表经过校准,控制设备得到确认,确保所得到得数据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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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仪器得检定与校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保证所校验数据得有效性。
自校仪器、量具应制定自校规程,并具备自校设施条件,校验人员具有相应资质,并做好校验记录。
第九十三条 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与控制得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得标识,标明其检定或校准有效期。
第九十四条 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得,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与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
校准与检查应当有相应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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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制药用水
第九十五条 制药用水应当适合其用途,并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兽药典》得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
制药用水至少应当采用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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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得设计、安装、运行与维护应当确保制药用水达到设定得质量标准。
水处理设备得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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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与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当无毒、耐腐蚀;储罐得通气口应当安装不脱落纤维得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得设计与安装应当避免死角、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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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得制备、贮存与分配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得滋生。
纯化水可采用循环,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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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应当对制药用水及原水得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得记录。
第一百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有相关记录。
发现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达到警戒限度、纠偏限度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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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第一节 原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兽药生产所用得原辅料、与兽药直接接触得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兽药标准、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或其它有关标准。
兽药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当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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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得进口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应当建立相应得操作规程,确保物料与产品得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与销售,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与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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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与产品得处理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
第一百零三条 物料供应商得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
必要时关键物料需进行现场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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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 物料与产品得运输应当能够满足质量与安全得要求,对运输有特殊要求得,其运输条件应当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