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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奖惩制度00001

医院奖惩制度

称多县人民医院

医院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医院工作质量和正常秩序,强化医院管理,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在员工中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以经济杠杆为手段,从严治院,充分调动全院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医疗、护理、医技、行政、后勤各科室及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的解释与实施由院办负责。

第四条本制度中相关内容的执行方法:

(1)职能科室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调查核实;

(2)科室自查,缺陷上报;

(3)群众来信采访反映缺陷,电视、电台曝光,政府行政部门转来,经调查核实;

第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章 奖则

奖励对象:

各科室及个人。

在节支方面做出较大成绩者。

第十四条社会满意度超过95%的科室或个人。

第十五条凡在正式报刊、杂志发表论文的,区级奖励50元,市级奖励150元,省级奖励300元,国家级奖励500元,各级学会交流文章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在医疗服务中,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深受群众赞扬的;或由于医德医风好,技术精良,收到病人的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牌匾等,或拒收红包的科室或个人,每次奖励100元(同一件事多份感谢信按一次计算)。

第三章 医德医风罚则

第十七条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应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或诋毁他人、抬高自己;或为集体、同事不搭台、不补台,甚至拆台;或挑拨离间,影响团结和工作,扣发当事人100—300元。

给医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发500—1000元,影响恶劣者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扣发责任人3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个人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发生冷、硬、顶、推、拖,扣发当事人50元,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辞退。

第二十条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医疗服务不满意,责任医师或科室没有给予很好的沟通与解决,而使病人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投诉的,每投诉一次,扣发个人或科室50元。

第二十一条科室社会满意度在80%以下的,扣发100元。

满意度在75%以下的扣发300元。

第二十二条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物品,除责令如数退还外,按收受红包金额或物品价值的3倍处罚,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如对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须立即上交科室,由科室负责人与当事人一道适时退回;对无法谢绝的钱物要及时报告并上交院办,由院办处理。

第二十三条未经医院领导同意,药剂科、药库不能擅自引进新药品;不准私自在临床中进行药品、医疗器材等临床验证。

违者,扣发科室负责人200元,扣发当事人500元;从中获利的,除上交全部收入外,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或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不佩证上岗或在岗不按规定着装;窗口工作人员未挂牌或挂牌与在岗人员名字不吻合,扣发当事人10元。

第二十五条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证明或假检查报告的,扣发当事人200-500元,并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予以辞退。

如从中收受钱物者,除如数退还钱物外,扣发1000元,并予以辞退。

工作人员搭车开药,搭车检查,除如数补交费用外,扣发当事人200元。

非医学需要,利用B超等检查,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扣发责任人1000元,予以辞退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无故拖延诊疗时间,未按预约时间绐病人作检查,出报告(机器故障或停电除外),扣发当事人100元。

病人对门诊的服务态度或质量不满意,造成影响者,扣发当事人100元。

不经医院同意擅自停止科室门诊,发生一次扣发当事人100元。

挂号安排专科医生接诊,其医师无故推辞病人不接诊,扣100元。

第二十七条不按规定项目或标准划价收费的、擅自改变收费范围,谋取私利的,追缴个人所得,并视其情节扣发当事人100—300元;

第二十八条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追缴所得款项,扣发300元,对于从中截留私分的,除如数追缴外,扣发截留金额的5—10倍。

第二十九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拉私人关系,少收、漏收、不收或不积极催收患者应付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发现一例,扣发当事人200元,并处以漏收金额3倍罚款,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三十条个人未经医院同意外出会诊、手术等服务,除交回个人所得外,扣发当事人200元;如再犯者加倍扣罚。

如系科室擅自组织的外出服务,除追回科室所得外,扣发科主任200元;如系科内几个人私自结伙外出服务,则按个人外出服务处理。

未经允许的外出服务触犯法律或其它后果的,由外出者负责。

第三十一条医务人员违反首诊医师负责制,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或推诿、拒治病人,延误诊治或转诊时机,扣发当事人100—300元。

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当事人300—600元。

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缺陷、差错、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值班人员脱岗、怠工,延误治疗或其它工作,扣发当事人300—600元。

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缺陷、差错、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弄虚作假,欺骗医院,损害医院和职工利益,获取个人私利的,除追缴获利外,视情节扣发当事人100—5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凡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社会舆论指责或各级部门点名批评等有损医院美誉、破坏医院形象的行为举止,经查实,科室所为扣发科室500—1000元,个人所为扣发当事人300—600元,情节严重的,直接除名。

第三十二条医德医风差,业务水平低,被病人投诉一次扣发300元,如连续被病人投诉3次者,予以辞退。

第四章医疗质量罚则

第三十三条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操作常规、诊疗常规,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杜绝各种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的发生。

如有违者,引发缺陷、差错、争议(事故)发生,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的判定标准进行分级处理。

(1)发生缺陷的处罚:

重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100元;中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50元;轻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20元。

(2)发生差错的处罚:

一般差错,一次扣发责任人20元;严重差错,一次扣发责任人50元。

(3)发生医疗争议(事故)受到的处罚:

因技术水平有限而发生的非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赔偿,赔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个人承担10%,科室承担50%;赔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个人承担的10%科室承担部分30%;由于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操作诊疗常规、职业道德等发生的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赔偿,赔偿金额在3000元下,个人承担50%,科室承担50%;赔偿金额在3000元以上,个人承担的40%科室承担60%。

第三十四条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临床诊疗规范,对违反该临床诊疗规范相关条款的,每违反一条扣发责任人10元。

第三十五条 住院病历必须按照《湖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质量评分标准》认真书写,病历质量实行二级质量控制。

二级质控分≥90分,为甲级病历,二级质控分≥75分而<90分为乙级病历,二级质控分<75分为丙级病历。

(1)病历无二级质控的,缺一级扣发责任人5元/份;

(2)凡病历中出现单项否决为乙级病历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5元,并责令重写;凡病历中出现单项否决为丙级病历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10元,并责令重写。

(3)病历二级质控分在90分以下的,每降低5分扣发3元。

(4)住院病人出院后一周,病历必须归档,逾期交病历而无正当理由的,每逾期一天扣发责任人5元;逾期一周未交的或遗失的,扣发50—300元。

涉及纠纷(事故)的病历规定期限内未交或遗失的,按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处方书写以《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有不符合处方书写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2元。

第三十七条护理文书书写以《护理文件书写规范》的标准执行,有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3元。

第三十八条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以及医院制定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要求,出现一起不符合要求的扣发责任人5元;造成医院感染暴发流行的,视情节扣发责任人300—600元,给医院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的10%—30%;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行政、后勤罚则

第三十九条各科室应按医院规定按时统计上报各种医疗、经济信息、疫情报告、院内感染情况等各类报表。

出现迟报、漏报、错报、乱报的,除自己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外,扣发责任人50--200元。

第三十九条职能科室间的临界工作,经领导协调裁决后,仍发生互相推诿,踢皮球者,扣发科室负责人50元。

第四十条后勤科室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医院的各项任务;无充分理由未能及时供应临床、医技科室所需的各种物资;违反操作规程,擅离职守,服务态度差,服务不及时。

扣发个人50元,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各临床、医技科室的奖惩通知书于每月五日前交财务科,每延误一天扣5元。

各职能科室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对临床、医技科室等反映问题和合理要求能办到的不及时办到或不予答复,一时办不到的不耐心解释,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请示汇报,不积极采取措施,扣发当事人50元。

第四十二条医院各级负责人因管理不善,使工作受到不良影响或损失,扣发责任人50-100元。

第四十三条科室出现缺陷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扣发科室负责人50-100元。

第四十四条各拥有设备、仪器的科室,必需建立使用、保养制度,并在医院备案;对不按操作规程所导致的损失,除扣发责任人100—300元外,按设备、仪器价格的10%—30%赔偿。

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将医疗器材或设备外借,扣发责任人300-500元,并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者予以辞退处理。

第四十五条药品、器材等物资采购必须严格计划、论证,不能盲目乱采购,未经计划、论证随意采购的,扣发责任人200—500元,造成医院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的10%—30%。

若采购的药品、器械、卫生材料等缺乏必要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证等)或资质证明不全的,扣发责任人200—3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库房保管员不按规定对新购物资进行验收入库或出入库程序混乱、出入不相符的,扣发责任人100—3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六条严格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管理制度,造成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破损或遗失的,视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的重要程度进行处罚,造成破损的,扣发责任人每份50—100元;遗失的,扣发责任人每份100—500元。

第六章劳动纪律及综合治理罚则

第四十七条科室私自放假或不按规定休假的,扣发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各100元。

第四十八条劳动纪律差,上班无故迟到、早退5—25分钟,每次扣发10元;迟到或早退一次达30—50分钟,扣发30元;6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四十九条职工无故脱岗,一次扣发30元,一次超过30分钟加倍处罚;造成损失或事故者,责任人负全部责任。

一次超过6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凡未经科室负责人或领导同意的顶班、换班一律视作旷工。

第五十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或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含无故超假不归、先休后请假),均视为旷工。

(1)旷工半天,扣发100元;

(2)旷工一天,扣发200元;

(3)旷工二天,扣发300—400元;

(4)旷工三天,扣发500—6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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