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执行被执行人车辆的难题要怎么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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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执行被执行人车辆的难题要怎么做

破解执行被执行人车辆的难题要怎么做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身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对于执行被执行人车辆的问题,要如何破解,是人们头疼的难题。

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执行被执行人车辆的相关法律知识。

破解执行被执行人车辆的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圭寸、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

、人”

益。

目前,大量的执行案件中因无法控制被执行人车辆,导致法院对车辆无法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这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还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

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需要在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更要出台有效的执行措施,制定具体可行的相关规定来解决实际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就如何加大对车辆的执行力度具体分析如下:

一、目前法院对车辆的执行现状

目前,在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的案件中法院难以查询或者无

法及时控制被执行人的车辆已经成为民事执行案件中的难点之一。

管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会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采取就地查封的措

施。

但是由于汽车流动性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难以查找汽车。

在以往对被执行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时,法院往往只是单纯的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查圭寸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这种方式只能起到限制车辆所有人在车辆买卖时的过户登记的作用,而无法对车辆进行实际的控制。

这样就会产生一些恶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措施置之不理的现象。

由此这就会导致产生司法威慑力度不大,执行效果不佳,很难促动被执行人及时主动地履行义务的后果。

由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出台的配套性文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没有明确赋予公安部门对被执行车辆的扣留权利,事实上也造成了单靠法院一家难以应对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况。

目前法院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查封的做法经常会出现

无法查找车辆,无法实际控制车辆以致不能执行拍卖变现的情况。

因此,在目前的状况下,为了取得更好的执行效果,必须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尤其是公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协助查控。

二、相关省市的有效做法:

1、我省其他城市做法

(1)徐州市人大为解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扣相关车辆的问题出台了执行联动决定,并就有关协助执行的范围和方式与徐州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进行了交流和沟通。

依据这一决定,徐州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在接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及时将协助执行通知和详细部署向所辖的各卡口进行准确传达,并根据案件特点制订有针对性的协助查扣方案,以便为案

件的顺利执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2)泰兴市法院与公安部门建立了执行查扣车辆联动机制,并借助于电子技术;;“电子眼”来查扣被执行人的车辆。

依据这一机制,法院首先向公安部门提供扣押被执行人车辆的法律依据和车辆的相关信息。

当车辆经过泰兴市境内的道路“电子眼”时,公安道路监控系统就会自动报警并告知相关卡口。

卡口遂迅速作出反应暂扣车辆,同时联系法院的相关执行人员前往卡扣查扣车辆。

2、外省的做法: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公安厅为解决民事执行案件中查找和控制被执行人的车辆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联合下发了《关于查控

被执行人车辆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

该《规定》明确了公安交管部门协助查控车辆的具体内容:

协助

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通过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锁定车辆转移登记业务;

在办理车辆定期检验、转移登记、交通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的,协助扣押并及时通知人民法院;通过路面车辆查控系统协助法院查扣被执行人车辆;

同时,《规定》还规定了详细的查控工作程序和工作责任的承担

问题。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使得相关法院执行局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能够及时与车辆管理部门取得联系,迅速启动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对车辆的协助布控机制。

同时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明确了公安机关在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通过对车辆年检、过户、事故处理及进出道口等环节协助查扣被执行人的车辆,并在查封、扣押车辆后及时通知相关执行人员。

(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福建省公安厅于2009年4月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若干问题

的意见》,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问题:

1、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机制;

2、协助查找被执行人;

3、协助控制被执行人;

4、协助查扣被执行人财产;

5、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

⑷广东省高院也于2009年9月13日向社会宣布,由该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车辆问题的若干规定》,已正式下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执行,正式建立了法院与公安部门关于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执行联动机制。

广东高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必须设立执行值班制度,配备相应警力处理执行联动事

同时还要负责接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被执行人下落和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信息,除此之外,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拘留手续的办理和被查扣车辆的交接工作,以形成快速而有效的反应机制。

三、具体的应对措施:

目前部分省市的做法已经初步取得了效果,为了解决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执行难的问题,在立法进行具体修订之前,应该建立法院与公安部门的长期合作机制,由公安部门协助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查控,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做法:

1、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并控制其转让,还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正在使用的车辆下落,一经发现可立即协助实施扣押。

2、公安机关在办理定期检验、转移登记、交通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的,将协助实施扣押。

3、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和扣押法律依据后,可以利用道路监控设备寻找被执行人的车辆,并通知相应治安卡口协助实施扣押。

同时,人民法院应当抽调专人负责与公安部门的协调联动工作,以便能够在公安部门查控被执行人的车辆后能够第一时间对车辆进行有效的控制,以提高案件执行的效率。

执行难如何破解(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吴静律师竭诚为你服务,转载请注明作者)

民事诉讼程序中,执行难一直是一个令所有诉讼参加人头痛的问题,虽然最咼院和各级人民法院频频放大招,惩治老赖,破解执行难,可是就我所参与的案件在实践中执行效果甚微,所以本人梳理相关规

定,结合相关案件,书写本文,希望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不会那么被动的一直等在法官门口催案子,而是有所依据去跟法官沟通,不足之处望各位同行指正。

一、关于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法规

1、民事诉讼法224条至258条

224条至235条: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236条至240条执行的申请和移送,241条至258条:

执行措施

2、最高院关于民诉法相关解释:

462条至521条

3、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4、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带的解释

5、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6、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7、最高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8、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疋

9、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1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12、最高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3、最高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14、最高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15、最高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等问题的批复

16、陕西省高院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办理规定

17、陕西省高院执行实施案件审查监督规定

18、陕西省高院执行实施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19、2016年3月4日最高院和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试点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16年3月初最高院与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快速查

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

二、执行现状及问题

今年两会上,最高院所做的工作报告中指出截至今年2月,各级法院采取信用惩戒措施467万人次,将338.5万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公开曝光,35.9万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义务。

各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467.3万件,执结381.6万件,分别上升37%和31.3%。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司法机关改革的决心,坚决维护司法权威。

但在

实践个案中,还存在一些“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问题,执行案

子迟迟不能结案,致使一些申请人为了执行案件经常去找法官,对法

律失去信心,对法院产生怨言,甚至采取过激行为,扰乱社会秩序。

三、与执行案件相关的办案期限及程序

执行案件包括对财产的执行和对行为的执行,这里重点论述对财

产的执行。

一)执行程序:

立案→7日内确定承办法官→3日内发执行通知书,6个月内结案,非诉案件3个月结案→被执行人应申报财产→拒绝申报或虚假报告,可予以罚款、拘留→两次传唤询问,拒不到场可以拘传→采取强制措施→评估、拍卖、变卖→发还案款→执行终结

二)相关强制措施:

1)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一个月内完成)

2)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不超过三年

3)搜查:

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并隐匿财产的,院长签发搜查令。

4)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

目前,最新的消息是2016年3月28日,最高院召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破解执行难问题,审议并通过《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给出明确时间表和任务单,向执行难全面宣战。

我相信,执行难会逐步化解。

强制执行的执行条件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

法律文书又称执行文书。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以法律文书为根据。

法律规定下列法律文书具有执行效力:

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文书;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文书;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这些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法律文书还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的,则无需执行。

法定期限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清偿顺序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债务。

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

其顺序是:

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

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

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

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

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还。

执行收费强制执行,是要收取费用(执行费)的,按照诉讼费的标准收取。

申请强制执行之前,法院不会问申请人收费,等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要付费到法院。

执行费上缴国库。

利息要是有生效的民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上面的财产。

都要计算利息的,一般是2.1%*2倍。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应当加倍支付利息。

注意安全强制执行,一般都会引起一些仇恨。

申请人尽量不要

和被执行人见面,最好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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