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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考点

刑法

一、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是指一切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刑法就是指刑法典;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刑法规范的总和,它除了刑法典之外,还包括单行刑事法规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

我国现行的刑法,主要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通过并施行,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其他有关刑事的法律规范。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这个问题,是刑法概述中的重点问题。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刑法和适用刑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

我国刑法第3、4、5条分别规定了3个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

(1)罪刑法定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这三个基本原则,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出来的,在刑法的制定与适用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由刑法做出具体明确的条文规定。

这一原则在我国刑法第3条的规定中得以体现: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简单地说就是一句话: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追求平等是人们自古的愿望。

早在我国古代,就提出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当前,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规定确立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体现。

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

任何人,只要他没有违反刑法,没有构成犯罪,都应当平等地受到刑法的保护;任何人,只要他违反了刑法,构成犯罪,都要追究法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对于一切犯罪的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不论其种族、出身,在定罪和量刑上都要依照法律的规定。

这里大家要注意的是,对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免除情节的人处以轻重不同的刑罚,只要依法办事,与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并不矛盾。

(3)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个原则也叫罪责刑相适应,责就是责任,刑就是刑罚,罪、责、刑三者的关系是:

罪行的大小决定刑事责任的大小,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刑事责任是罪行与刑罚的中介。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①有罪当罚,无罪不罚②轻罪轻罚,重罪重罚

③同罪同罚,罪刑适应④此罪此罚,彼罪彼罚

二、犯罪的概念、特征及犯罪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3条这个概念中,用了几个非常关键的词,这几个词就把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揭示出来了。

大家找一找这几个词。

第一句中是——危害,然后呢?

——分裂、颠覆、推翻、破坏、侵犯。

很好,这几个要害的词,就把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揭示出来了。

那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什么呢?

这就是社会危害性。

这是犯罪的首要特征。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大家注意,这里强调的是行为,而不是思想,单纯的思想意识活动不构成犯罪。

人的脑子无论怎么想,想得多么反动,多么缺德,只要没实施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我们的法律不处罚思想犯罪。

这个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

暴力性的行为和非暴力行为。

这个行为,它的性质包括两点:

首先是危害性;其次是可变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

触犯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的行为属于一般性的违法行为,只有触犯刑律的行为,才可以构成犯罪。

第一个特征是前提,是基础;第二个特征是第一个特征的法律表现。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时,才能认定为犯罪。

一般的违法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不能适用刑罚。

这一特征表明,某种行为如果不应当受刑法处罚,就意味着这种行为不是犯罪。

第三个特征和前两个特征是什么关系呢?

第三个是由前两个派生出来的,是前两个特征的法律后果。

就是说,一个人的行为既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又触犯了刑律,那就应当受刑罚处罚。

好,通过对犯罪三个特征的分析,下面我给大家总结一个精练的犯罪概念: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三个问题——犯罪构成。

这个问题是重点,也是难点。

(三)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这里要讲的主、客观要件指什么呢?

具体地说就是指:

主观方面的要件是指是什么人,他抱有什么样的心理态度;客观方面要件是指,实施了哪些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产生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这种行为侵害哪些刑法说保护的社会关系,才构成犯罪。

这四个具体的方面,就是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

它是判断行为的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准。

1.犯罪客体。

(1)概念: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种类:

一般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

这就属于一般客体。

研究一般客体有什么意义呢?

就是帮助我们进一步认识犯罪的共同本质,增强同犯罪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同类客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这种客体就是同类客体。

研究同类客体有什么意义呢?

就是为立法者和刑法理论工作者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提供理论依据。

直接客体:

是指某一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

这是重点。

我们在分析具体案例时,一般是指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是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害的具体客体。

研究直接客体有什么意义呢?

那就是区分犯罪性质,正确定罪量刑,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犯罪客体是指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既为我国刑法所保护,又为犯罪行为所侵害。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施加某种影响的具体的物或者具体的人。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不决定犯罪性质。

客体是所有犯罪必备的要件,对象则不是必备的。

任何犯罪客体必然受到侵害,而对象则不一定。

2.犯罪的客观方面。

它是指行为人所采取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

(1)犯罪行为。

根据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主观心理态度不同,把犯罪行为分为两大类:

作为和不作为。

(2)危害结果。

一般来说,我们不只要求有行为,还要有结果。

一般来讲,危害结果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和另一种是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

(3)因果关系

由于行为人实施的这种危害行为,才引起的这种危害结果。

反过来,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恰恰是行为人实施这种危害行为所导致的。

二者之间是充分必要条件。

刑法学上根据因果关系的原理,确定了一个罪行自负原则。

(这是一个难点。

)罪行自负原则是指什么呢?

行为人只可以对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危害结果不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行为人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3.犯罪主体。

(1)自然人犯罪主体。

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①自然人。

有生命的人。

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达到法定年龄。

刑法当中规定:

a:

不满14周岁的人,即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说的不满14周岁,不含14周岁。

b: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法律规定的某些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

已满14周岁,包含14周岁,这时要对一部分重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c: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对于已满16周岁,又小于18周岁的人,毕竟还是未成年人,所以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是:

①必须是法律规定或者社会承认的单位和组织,包括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

②实施的犯罪行为,是由单位或者组织的决策机构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授权决定的,一般都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

③必须以刑法规定为限,除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外,不得随意扩大该主体范围。

单位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采取“双罚制”,也就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4.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两种形式。

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类,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通过调查行为人的犯罪主观方面,能够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罪过,行为到底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是何种故意或过失,从而,对其主观心理态度作出判定,进而正确定罪量刑。

(1)犯罪的故意。

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在刑法理论上分为两类:

①直接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这里的“希望”,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积极追求的态度。

②间接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这里的“放任”,是指行为人虽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没有表现出确实不希望甚至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

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实施的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区别这两类心理态度,主要是为了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决定量刑。

(2)犯罪的过失

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在刑法理论上也分为两类:

①疏忽大意的过失:

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这里的“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义务并且有能力预见。

疏忽大意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说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

而行为人之所以实施了行为,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是因为他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这种危害结果。

②过于自信的过失:

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这里的“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在主观意志上轻易相信一些不完全可靠的客观情况,以此作为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根据。

过失造成危害结果的,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一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5.意外事件。

我国刑法规定: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这就是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②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防卫。

③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

④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⑤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就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新刑法修订以后,提出了一种“特别防卫”,就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第3款中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任何公民都有实行无限防卫的权利。

也就是说对于严重暴力犯罪不存在防卫过当。

以上是正当防卫的五项要求,这五项是必要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成为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实行紧急避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遭危险而采取的。

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2)必须是面临着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

(3)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采取

(4)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正当防卫只发生在不法侵犯的场合;紧急避险即可以发生在由于人们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险场合,也可以发生在由于自然力量所造成的危险的场合。

正当防卫只能施之于不法侵害者;紧急避险行为则是对第三者实行的,并允许使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的损害。

正当防卫是为了排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的方式并不是唯一的;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危险,采取的方式必须是唯一的。

正当防卫所引起的损害只要求大体上同所避免的损害相适应;紧急避险所引起的损害则必须小于避免的损害。

四、故意犯罪形态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表现为完成形态的是犯罪的既遂。

除此以外,现实中还有一些情况,那就是,犯罪由于主客观原因可能停止在某个阶段的,则表现为未完成形态,具体包括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

(1)犯罪的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也就是说,行为人已经进行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的一种状态。

犯罪预备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实行了犯罪预备行为。

②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预备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的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

犯罪未遂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②犯罪未能得逞。

③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的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犯罪中止的类型:

犯罪中止包括两种情况,即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①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彻底地放弃了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特征是:

ⅰ、在犯罪过程中及时放弃了犯罪。

ⅱ、自动放弃了犯罪

ⅲ、彻底放弃了犯罪

②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犯罪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②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③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①一般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为实施特定犯罪而事前或者在实施过程中临时结合的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②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我国刑法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作用,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对不同种类的犯罪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六、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历的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特征:

1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2只对犯罪人适用;

③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

(三)我国的刑罚体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

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种类有: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四)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

2、累犯。

3、自首。

4、立功。

5、数罪并罚。

6、缓刑。

除了以上几种刑罚之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减刑、假释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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