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流手术记录范文请专业人士帮我看下人流手术记录谢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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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非司酮胶囊是调经和避孕的药物,要遵医嘱。
看你的记录和你叙述的情况估计是流干净了,但是这些东西是不能保证百分之百你没有任何问题,建议你一周后,去做个B超检查一下子宫恢复情况,同时也会看清楚流干净是否!
身体虚弱要多注意休息和营养,不要劳累,一周内不要沾凉水,流产其实比坐月子还要注意的多!
要学会爱惜自己哦!
祝好运!
人流是人工流产,是故意结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
近些年来,我国的人流率不断增加,而且每年还是出现几个“人流潮”,据国家相关部门的统计,全国每年有将近500万例人流手术,尚不包括某些黑诊所所做的案例。
这个手术到底是怎么进行的呢?
人流手术术前准备
在手术之前,正规医院应该对孕妇进行术前检查,如包括血常规、尿检、B超、心电图、白带常规等。
通过这些检查可知是否患有全身性疾病、是否是宫外孕、有无妇科炎症,并且可以准确判断孕囊大小和位置等,增加手术的安全性。
人流手术过程
取胎
吸引宫腔
碎胎
吸胎
1、手术者应穿清洁工作衣,戴帽子、口罩,洗手并戴无菌手套。
2、受术者取刮宫位(膀胱截石位)。
3、外阴盖以无菌孔巾。
4、详细复查子宫位置、大小及附件。
5、用窥阴器扩开阴道,拭净阴道内积液,暴露出子宫颈,在宫颈及颈管消毒后,用宫颈钳钳夹宫颈前唇或后唇。
6、用探针依子宫方向探测宫腔深度。
7、用宫颈扩张器以执笔式逐号轻轻扩张宫口(扩大程度比所用吸管大半号到1号)。
8、吸引宫腔
(1)将吸管与术前准备好的负压装置连接。
(2)依子宫方向将吸管徐徐送入宫腔,达宫底部后,退出少许,寻找胚胎着床处。
(3)松开负压瓶装置上的夹子,感觉有负压后,将吸管顺时钟或逆时钟方向旋转,上下活动,待感到有物流向吸管,同时有子宫收缩和宫壁粗糙感时,可折叠捏住皮管,取出吸管(注意不要带负压进出颈管),再降低负压到100—200毫米汞柱,继续以吸管按上述方法在宫腔内吸引1—2周后,取出吸管,测量宫腔深度。
(4)抽出吸管时,如胚胎组织卡在吸管头部或管腔中时,需开动机器,将组织吸到瓶中再关机器。
如组织卡在子宫口,可用卵圆钳将组织取出。
必要时可用小刮匙轻轻刮宫底及两角,检查是否已吸干净。
如需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可按常规操作。
9、确保孕囊及周围组织吸引干净
吸净的标志为:
(1)吸管头紧贴宫腔壁有紧涩感。
(2)宫腔缩小1.5~2.0cm。
(3)宫颈口有血性泡沫出现。
10、用纱布拭净阴道,除去宫颈钳,取出窥阴器,手术完毕。
11、将吸出物过滤,检查胚胎及绒毛是否完全。
分别测量血及组织物的容量,如发现异常情况(无绒毛等),应送病理检查。
12、医生填写手术记录
人流手术术后消炎
人流术后一般需进行必要的消炎处理,以预防术后感染,避免并发症。
术后清洗完外阴,穿好衣服后即可进行,一般采用输液或者药物进行消炎。
人流的危害已经无需多言,但是人流率仍在节节攀升,事前做好安全措施,是杜绝事后麻烦最好办法。
如果某一次的不小心或者不经意之后,遭受到了不能承受的意外怀孕,也应当了解什么是正确并且安全的处理方式,避免受到二次伤害。
总之,请不要随便的流来流去。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术中出血是正常,子宫收缩也好,很快由10到9厘米,术后出血不多,无不适。
健康教育处方是术后注意事项,绒毛和推磨少是因为你的孕周少的原因。
去网上查查你的安全期,到XX搜搜就有了,不要担心,没超过三天可以买紧急避孕药吃,很管用
医疗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
阅后应当立即归还。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___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___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___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___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___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___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___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第二十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一条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由于吸出的组织都碎掉了,其大小只有在阴道镜或B超下有意义,
会有的,亲身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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