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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制度

村规范化管理制度

一、村级坐班制度

1.实行坐班干部对象及时间

坐班办公的人员为村“两委”班子成员,由村两委集体研究,统一安排,把村干部分成若干组,每组2人,实行分工轮流坐班制度。

时间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原则上要求每天有村干部坐班,特殊时期因工作需要星期天也要有人坐班。

2.主要职责

(1)处理村内日常事务,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协调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2)为群众和党员提供政策、党务、村务咨询,代为办理各种审批事项,做好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

(3)接待群众来访,积极调处各种矛盾纠纷,维护村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4)及时处置火灾、交通等安全生产事故突发性事件,并按规定程序立即向村“两委”和中心党委政府报告。

(5)接待上级督查和外来人员办事。

(6)做好上级和村“两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3.工作要求

(1)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

村干部坐班时间为上午8:

00-11:

30,下午13:

30---17点(根据季节进行调整)。

坐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准擅离职守。

坐班人员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时,要找好替班人员,经村党组织书记批准后方可离岗。

(2)要建立首问负责制。

按照“谁受理、谁处置、谁反馈”的原则,随时处理村内日常事务,帮助群众解决各种问题。

对在坐班时间内无法解决或需转交他人办理的事项,要由受理人负责跟踪落实,并向当事人反馈办理结果,保证受理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3)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对群众提出的各种事项,能办的要不拖不推,马上就办,暂时不能办的要向群众承诺办事时限,力争在最短时间内给予圆满解决。

对不属于村级管理的事项,要及时报告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并及时协调有关方面予以解决。

对属于上级办理的审批事项,要由坐班人员按有关程序给予告知或代为办理。

(4)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对前来办事的群众,要态度和蔼,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释,切忌态度生硬,方法简单。

(5)要严格遵守廉政规定。

坐班人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准借为民办事之机向群众索要钱物,不准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在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等,不准在坐班日中午饮酒,切实维护好村级班子清正廉洁、干净干事的良好形象。

4.保障措施

(1)建立坐班考勤制度。

各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对坐班人员的管理,每天上班人员要进行登记签到;并将当日所做工作、受理事项和办理结果等认真填写在《值班记录》上。

(2)开展不定期检查。

乡党委将村干部坐班办公情况列入村干部年度任期目标考核中,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开展督查,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各村干部报酬发放、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村民议事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鞋塘办事处各村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努力提高有章理事水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制定村级村民主议事制度。

1.议事原则

村重大问题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在民主决策过程中要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

2.议事范围、内容

下列事项必须经过村两委会班子会议、村党员大会审议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或讨论决定:

(1)村财务预算安排和决算情况;

(2)村集体经营所得及村集体企业收益分配及使用方案;

(3)村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方案;

(4)村集体和村集体企业的重大投资方案;

(5)土地征用方案,征用费管理、使用情况;

(6)村大额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7)村中心建设等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及承包方案;

(8)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标准及管理办法;

(9)村计划生育、义务兵役、殡葬改革等实施方案;

(10)村宅基地的安排使用方案;

(11)村建设规划、社会发展规划;

(12)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程的制订、修改;

(13)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或讨论决定的村务执行情况、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3.议事程序

第一步,由村党委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事内容;

第二步,召开村“两委会”联席会议讨论;

第三步,召开党委会或全体党员会,广泛听取党员意见;

第四步,根据议事内容或职责权限,分别提交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五步,村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上的进县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标,50万元以下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操作。

4.会议召开

(1)村级“两委会”联席会议和村党委会或全体党员会由村党委书记负责召集。

(2)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3)村党委、村民委员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4)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议题和需要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村民委员会应事先告知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有对议事内容评价、批评、建议、质询和表决的权利。

对于村民代表的质询,村党委或村委会必须作出解释。

(5)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至少两次,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应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5.会议记录

以上各类会议都必须有会议记录,记录人和会议主持人在记录簿上签名,记录簿应该妥善保管,次年归档。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重大决议,必须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开。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政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我中心各行政村应遵守并执行如下制度:

1.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对村级事务管理,村务公开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或村名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两委”相同,换届选举工作一般与村“两委”同期举行,可根据实行需要单独举行。

3.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指导下,独立行使监督权。

4.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一般应是党员,可由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兼任。

5.村务监督委员会任职实行回避制度。

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村党组织委员成员以外,村“两委”成员及其近亲属或与“两委”成员有其他等重大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

6.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对村务决策进行监督。

是否按“四议两公开”等民主程序进行。

(2)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

主要是对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监督村务“点题公开,公开质询制度落实。

(3)对村集体“三资”管理进行监督。

(4)对村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监督。

(5)对村干部遵守《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情况进行监督。

(6)对涉及村务管理和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

7.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

(1)知情权。

列席村“两委”会议,了解掌握村级事项的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2)询问、质询权。

对村务事项和村干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开展询问质询。

(3)审核权。

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凭证进行审核。

(4)建议权。

围绕村务事项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8.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履行的义务

(1)模范遵守村规民约,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

(2)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3)认真完成工作职责确定的监督事项。

(4)每年向村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和中心委报告工作,并接受村民代表的信任度测评。

四、村级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债权、借入资金、其他收入和各种代收款项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及时交入或转入村集体资金专户

2、财政所对村经济集体组织要加强票据管理,并分类分村建立票证账,严格执行“总量控制,限量供应,验旧领新,票款同行”的原则,实行源头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杜绝坐支现象发生。

3、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和代收款项,一律使用农经、地税等部门规定的正规收据,不得使用自制、自购的收入票据,严禁收入不开据、资金收入不存入专户、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拒绝办理村级违规违纪收入入账。

五、村级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财务开支审批原则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审批要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和复核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村负责人审批。

各村要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

二、财务开支审批权限

1、生产经营性开支。

生产经营性开支是指村为了扩大再生产,当年添置固定资产和增加流动资产支出,购置农机具、修建厂房仓库、购置其它生产用的材料流动资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资金。

金额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由村主任审批,村支书复核;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后,由村主任审批,村支书复核;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村主任审批,村支书复核。

2、非生产经营性开支。

凡金额在1000元以下(1000元)的,由村主任审批,村支书复核;1000-3000元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后,由村主任审批,村支书复核;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村主任审批,村支书复核。

3、村级基本建设投资100000元以上(含100000元),要经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集体采购,由村主任审批,村支书记复核。

三、财务开支审批程序

1、经办人员需出具合法合规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对确实无法取得合法合规发票的,一律使用县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零星费用报销单,并附相关有效原始单据。

2、村报账员负责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村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规定各尽其职。

4、对于出差、采购等发生的暂借款,必须按时报账结算。

5、村级支出单据需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盖章后方可入账。

四、财务开支审批责任

村负责人审批的开支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合法、规范。

对超权限审批,造成村财务工作严重混乱、集体“三资”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村级财务公开制度

1、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村级财务预算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使用情况;村干部报酬、享受村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数额;村集体债权、债务;土地征用补偿费及分配;财政转移支付、救灾、扶贫、助残、拨款、捐赠等款物的接收、发放;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资金;退耕还林款物及其他各项惠农补贴;生产性支出、非生产性支出及重大基建工程支出等。

2、村级财务公开必须在固定公开栏公示,同时可利用村两委会、党员干部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公开。

3、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重大事项随时公开。

4、村民对公布内容有疑问的,可口头或书面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督促村委会重新公布。

村民也可直接向村两委询问,村委会应予以解释和答复。

5、村委会应对财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七、村级资产清查登记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摸清家底,防止村集体资产流失,准确掌握村集体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必须建立资产清查机制。

2、村级资产清查应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有党员干部、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全程参与,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

清查必须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

3、村级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4、资产清查中出现的盘盈、盘亏,应及时登记造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书面说明,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中心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调整账务,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5、资产清查结束,根据清查结果将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分项登记造册,报中心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6、村集体资产每年至少清查核对一次,防止非正常性流失,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7、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图书影像资料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标明资产所在地、使用人和保管人。

8、村集体经济组织添置或购建大型固定资产,必须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履行报告手续,报中心政府审批,根据招投标制度规定采取招标形式购建,新增固定资产应及时登记台账。

9、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报废等固定资产实行出让或处置时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履行报批手续,未经中心政府批准,任何人(单位)不得占用、变卖。

出让或处置后应及时在台账上核销。

10、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固定资产,应详细登记承包、租赁的单位(个人)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的收款方式,承包、租赁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

11、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台账由村报账员设置、保管。

八、村级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系全体村民所有,在实行承包、租赁、出让资产前,必须制定方案,具体内容包括:

原因、可行性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方式和使用形式。

并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2、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在出让前要登记、造册,注明资产的详细名称、数量、新旧程度、性能以及用途等。

3、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标的物价值的大小,确定是否招投标;确定实行公开招投标的,要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办理。

公开招投标必须有中心纪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参加。

中标人确定后,必须将招标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根据“条款齐全、责权明确、指标合理、手续完备”的要求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同时要详细注明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价格、期限、付款方式、损坏赔偿等条款。

合同必须在中心纪委、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下签订。

5、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有关程序完备后,相关材料及时登记台账并归档备查。

九、村级资源承包、租赁及招投标制度

1、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土地承包合同,山林或荒山承包、租赁合同,水面和滩涂承包、租赁合同,土地承包清册,土地承包变更协议和到户清册等。

2、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设立登记簿,按发生时间顺序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及时登记,专人、专柜保管。

3、承包、租赁合同签订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参与,负责合同签订的有关业务处理,完备合同手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合同和所附清册应使用统一文本。

4、由于其他因素或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承包、租赁合同需要发生变更的,经双方协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变更方案,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张榜通过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5、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发现违约行为,及时纠正。

6、合同管理人员(村报账员)对经济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案。

7、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资源性资产,其承包、租赁时,应采取公开协商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8、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源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的,必须先召开村两委会确定可行性方案,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施行。

9、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必须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约定承包费、租赁金,并签订双方协议。

10、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其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并将竞标、竞价结果及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11、在公开协商或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12、集体资源性资产承包、租赁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所有程序完成后,将承包、租赁方案、公告、合同等相关资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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