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执法考试题库及答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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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执法考试题库及答案1
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两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前不告知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该行政处罚依旧成立,但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罚(×)
3.某市工商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在身着统一制服的情况下对某饭店进行检查时,可以不出示其行政执法证件(×)
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处罚决定书宣告时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五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8.为确保证据的真实全面,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不能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9.某市一行政执法人员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于两天后送达(×)
10.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1.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可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认为其态度恶劣,从而加重处罚(×)
12.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包括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3.除当场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14.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办案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15.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6.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询问或者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
17.某市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18.在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不表明身份(×)
19.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处理每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必经程序。
(√)
20.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21.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22.违法行为在一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23.监察局给某公务员行政记过处分属于行政处罚。
(×)
2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强制当事人履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5.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26.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
27.当事人对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28.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29.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30.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
31.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3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33.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34.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法律制裁的行为。
(√)
35.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
(√)
3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0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37.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
38.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9.根据罚缴分离的规定,当事人最迟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40.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履行告知程序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
4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42.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4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44.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45.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46.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
47.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
48.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49.行政处罚法第一次确立了我国的听证制度。
(√)
50.在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
51.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行政许可。
(√)
52.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53.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一律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
54.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
5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只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5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抗辩权。
(√)
57.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公开。
(√)
58.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5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60.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6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62.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
63.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认为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64.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认为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65.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66.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67.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规定需要听证、招票、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68.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6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70.某公司准备在某市郊区建一座化工厂,向某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和建设局等职能部门申请有关证照。
拟建化工厂附近居民对核发该项目许可证照享有听证权利。
(√)
71.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
72.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
73.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的检查,以实现监督的职责。
(√)
74.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被许可人住所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
75.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
(√)
76.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77.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
(√)
78.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
79.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对直接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
(×)
8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
8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监察机关可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
82.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
83.对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行政机关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视为准予延续。
(√)
84.对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行政机关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视为不予延续。
(×)
8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均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
86.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87.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决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
88.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
89.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
90.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
91.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92.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
93.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
94.在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中,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事实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
95.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
96.行政许可证件必须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
97.公众无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98.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99.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规定进行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计算在行政机关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和颁证的期限内。
(×)
100.刘某申请行政许可,由于此行政许可直接涉及赵某、陈某、丁某等五人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刘某、赵某、陈某、丁某等六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在赵某提出听证申请后,组织了听证,同时,要求赵某承担租赁听证场所的费用。
(×)
101.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102.实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03.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
104.兰州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永登县政府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
105.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来履行监督责任。
(√)
106.被行政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
107.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对用户提供服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
10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被撤销后,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10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0.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情节严重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11.行政机关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的,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1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14.被许可人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115.对于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116.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117.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
118.行政机关可以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
119.兰州市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
120.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行政许可法。
(√)
121.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
122.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123.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
124.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十日,(×)
12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
126.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
12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128.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
129.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无需注明日期,只要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书面凭证即可。
(×)
130.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131.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132.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均应由行政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
133.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134.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不必说明理由。
(×)
135.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均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
136.行政许可证件类型可以由规章规定。
(×)
137.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138.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139.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140.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可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14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在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不举行听证。
(×)
14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后举行听证。
(√)
143.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
144.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145.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请。
(×)
146.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原则上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147.实施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148.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149.行政机关不可以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
150.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
(√)
151.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
152.林某发现甲企业超越行政许可的范围擅自进行生产并销售,其有权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
(√)
153.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的行政许可,如撤销该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不予撤销。
(√)
154.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依法撤销。
(√)
15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情节严重的,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56.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无需告知申请人。
(×)
15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收受他人财物并谋取其他利益,构成贪污犯罪。
(×)
158.被许可人以欺骗和贿赂取得行政许可,且该情况属于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事项,申请人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159.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申请行政许可,且该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的事项,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160.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
161.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立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162.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
163.省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164.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
165.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
166.受委托行政机关可以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
167.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可以是符合条件的事业组织。
(×)
168.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
(√)
169.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无需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书面凭证。
(×)
170.依法应当先由下级行政机关初审后再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二十日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
171.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
172.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173.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不指定教材,但应当组织考前培训。
(×)
17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规定需要听证的,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机关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和颁证的期限内。
(√)
175.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规定可以进行检验、检测或检疫。
(√)
176.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提出申请后,符合法定的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177.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
178.实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
17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
180.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
181.公众无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记录。
(×)
182.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后应当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
18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该行政许可。
(√)
184.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