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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轮车队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某某煤矿胶轮车运输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矿井胶轮车运输安全管理,确保司乘人员、车辆及所载设备材料等的安全以及道路畅通,特制定本办法以加强我矿无轨胶轮车的安全运输和管理,要求所有人员和所有使用车辆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成立胶轮车运输管理领导组:

组长:

车队队长

副组长:

车队副队长、机电管理员、安全监察员

成员:

调度员、班组长及某某煤矿外委施工车队管理员

二、管理办法:

1、车队要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经常对驾车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落实岗位标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2、车队应制定严格的制度和车辆检查表,每月集中对所有入井车辆进行性能和完好检查,并根据矿安排每月进行抽查,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入井。

3、所有入井人员和车辆必须到安全监察科备案,入井人员经安全监察科考试合格后颁发特种司机操作证和入井证。

4、所有入井车辆(包括外委施工队车辆)必须到安全监察科办理《车辆入井许可证》,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

5、安全监察科每旬对入井车辆进行安全大检查,不完好、不合格车辆必须收回《车辆入井许可证》,待车辆整改后、经安全监察科检查合格再次发放《车辆入井许可证》,无《车辆入井许可证》车辆严禁入井。

6、凡出入井车辆司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司机严禁酒后上岗,不准疲劳驾车。

(2)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开车,开车前首先鸣笛示警,检查确认周围无人时,方可启动。

(3)司机须持有经过国家交通部门考核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及特种司机操作证和入井证,方可驾驶车辆入井。

(4)司机做到持证上岗、文明驾驶、坚决杜绝违章蛮干,不开“英雄车”、“斗气车”。

(5)驾驶员必须按要求佩戴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矿灯、标识卡、安全帽和自救器。

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带烟火入井。

(6)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私自将车辆转借他人驾驶。

(7)出入井车辆司机必须在井口检身房《出入井车辆登记本》上详细登记。

(8)胶轮车司机操作时应保持坐在驾驶椅上、目视前方、双手握住方向盘(操作手把)的正确姿势,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露出车外,严禁开车时离开驾驶室。

(9)当班司机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10)车辆出现故障停车时,必须及时向车队值班领导及车队调度室汇报情况。

(11)工作结束后,清理车辆,做到整洁有序,将车开到指定地点,并做好交接班后方可离岗。

(12)驾驶员应熟悉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

7、凡出入井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入井车辆必须配备不小于8kg(或2个不小于4kg)的合格灭火器、2个故障警示牌和2个车辆阻车器。

(2)入井车辆必须保证车体周正,车容整洁,车辆的前灯、尾灯、转向灯、喇叭、刹车、各种仪表、后视镜等齐全完好。

(3)保证车辆无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等现象。

电路系统严禁出现明接头,杜绝失爆。

(4)车辆必须在地面加满水,升井时再加一次水,确保水箱无缺水,严禁无水车辆和水箱漏水车辆入井。

(5)有驾驶室的车辆,必须保证车窗视线良好,刮水器能正常清理挡风玻璃上的污渍。

(6)所有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具有下列设施以保证人员安全:

①车厢设备齐全完好(防止车门意外打开);

②车厢有效高度至少达到1m;

③人员上下车时有结实可靠的脚踏板设施;

(7)严禁高污染车辆入井作业。

(8)所有入井防爆车辆必须安装车载式瓦斯断电仪和倒车报警装置。

8、道路要求:

(1)道路要基本平直,无较明显坑凹突起,淤泥、水深度不超过300mm;横穿道路的水沟上必须加盖板并固定。

(2)横跨巷道的电缆、管道、风桥、风门处通行净高度保证不小于3米,并设置限高提示标志牌。

(3)各巷道交叉点、转弯处必须有醒目标志。

(4)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占用主要运输巷道,须占用时,必须经矿调度同意。

(5)确保行车路线反光标志、牌板清晰明亮。

9、需占用道路施工人员,应在所占用路面前后50m以外设置明显醒目的包含施工容和安全警示的标志牌,同时需在所占道路以外设置彩带、栅栏、反光隔离墩等。

10、巷道保洁人员,应穿戴反光工作服,在恰当位置佩带发光仪器和粘贴反光标志。

在大巷施工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反光背心,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措施,并在距作业地点两端不小于50m处分别设置红灯警戒信号,密切注视过往车辆,一旦发现来车,作业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区域。

11、所有入井车辆,均应粘贴明显的反光标志;特种车辆装载超长、超宽、超高设备、配件以及材料时,应在这些物件的长度、宽度、高度方向上沿外轮廓边沿粘贴明显的红色反光标志。

12、凡入井人车不允许装载设备、配件及材料(小型工具、仪器除外),且所载工具、仪器必须由相关人员负责将其放置平稳并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以防车辆行进过程中扎伤人员,井口检查人员应认真检查这些措施是否完全到位,如未完全到位,应严禁该车入井,如强行入井,应立即汇报调度室。

调度室接到汇报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13、装载尺寸规定:

所载货物长不得超过车厢1m、宽不得超过该车外轮廓线,载货后总高度不得超过2.5m,如情况特殊必须超规定载货时,必须制定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实施;主要运输巷道严格地遵守“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以确保人员、设备、车辆、设施安全。

14、所有载货车辆,除双向料车、8T材料车可以配备1名跟车工,其他料车严禁载人。

且该跟车工应坐在安全位置,该位置不得影响司机安全操作和有效视线。

15、运输大型设备(如液压支架、采煤机、掘进机.移变等),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经审批后实施,并且其他车辆一律让行。

16、在吊装和运输设备、配件及材料期间,禁止人员在这些设备、配件及材料上进行其它工作,吊装和运输工作与其它工作不得平行作业。

17、在处理突发事件时,无编号车辆如需入井,必须向值班领导请示,得到同意后再到车队领取临时编号牌方可入井,升井后立即交回车队。

18、车辆停开及存放要求:

(1)所有车辆不得随意在井下停放。

禁止在主、次要运输巷道中停放车辆;司机离开车辆时,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地点,且停放在规定地点时必须熄火。

(车辆在上、下坡运输巷道严禁停车,如车辆需要在上、下坡运输巷道停车时,驾驶员严禁离开驾驶室。

驾驶员需要离开驾驶室时,必须熄火、挂挡、拉手刹、并用阻车器验好车辆轮胎方可离开)。

(2)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进风巷指定硐室,不得在进、回风巷停放,以免影响通风。

(3)严禁用胶轮车顶拉其他车辆。

当行驶途中因故障停车,需用其他胶轮车拖车时,必须采用专用的拖车装置。

在下坡路段拖车时、必须使用硬连接拖车,同时有警示车辆开道;在上坡路段拖车时,可以使用软连接拖车。

(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5km/h,转弯、上、下坡时不超过5km/h)。

19、关于车辆行驶的规定:

(1)井下主要运输巷道不超过20km/h,其它运输巷道不超过15km/h;行车遇道路施工地点、视线不清、转弯及会车时车速不得超过5km/h,;在按规定车速行使的前提下,两车同向行驶,严禁超车,前后车辆必须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距离。

(2)会车时,两车司机必须在相距100m开始同时变成近光减速行驶,均应主动让路、文明行车。

(3)司机正常驾车时必须行驶在道路中心,不得撞挤管道、缆线等,并注意各交叉路口的警告、指令和反光标志牌的提示。

(4)行驶过程中,司机必须集中精力驾驶,其它乘车人员不得和司机交谈。

(5)车辆遇拐弯、岔口、平交巷道口时提前50m必须鸣笛且减速行驶。

(6)车辆通过泥泞路面时,必须低速行驶,不得急刹车。

车辆涉水时,应事先查明行车路线,并需有人引车;如水深超过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

车辆陷入坑,如用车牵引,应有专人指挥,互相配合。

(7)车辆下坡时严禁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8)严禁车辆超速、超载、超负荷运行。

20、乘车规定:

(1)乘车人员在更衣完毕后必须排队由专业通道进入车场进行乘车。

(2)乘车人员进入车场必须到划定线乘车。

(3)升井车辆必须指定线停稳所乘人员方可下车。

(4)乘车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其它违禁品上车。

(5)人员乘车前必须排成一列纵队并按先后次序逐个乘车,不得嬉戏、打闹。

(6)井下乘车人员必须在矿指定的候车点候车,大巷、主要运输巷道严禁随意停车上下人员。

(7)井下所有接送人员的车辆,司机必须在乘车人员坐稳鸣笛示意、下车人员离开车体1m距离待人员从司机侧绕过,确认安全后,方可鸣笛开车。

(8)所有乘车人员要听从安监员和司机的指挥,不得抢乘;严禁站立在行驶中的车上。

(9)严禁扒、蹬、跳各种车辆。

(10)乘车人员严禁用矿灯照司机的眼睛。

21、运送材料、设备的规定:

(1)所有运送材料、矸石的车辆,货物高度不得超过车帮;运送散料时,车辆必须有后马槽且要在车上遮有篷布、防止在途中出现抛洒现象,尤其是容易扬尘和流体物品。

(2)运送氧气和乙炔瓶时,瓶体必须有减震圈,并不得同车运输,且要在车上固定牢靠,以免瓶体滚动撞击;在运送到指定的安全地点后,不准在人多的地方停放;货物没卸下时押运人员不准离开车辆。

(3)运料车辆在主要运输巷道中不得随意卸货、堆积材料,应在指定地点存放整齐。

22、运输爆破材料的规定:

(1)运输爆破材料车辆的车厢必须铺设胶皮等软质垫层;车厢吊挂接地链。

(2)除跟车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乘坐运送火工品的车辆;带火工品的放炮员严禁乘坐任何车辆。

(3)运送爆破材料的车辆入井时必须悬挂或粘贴特殊明显的标志。

(3)严禁在上、下交接班时间运送爆破材料,且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单独分别运送,严禁中途逗留。

23、车辆的维修、保养和使用:

(1)矿属所有车辆必须定期由专业化服务进行日常维护、检修和保养,并按一体化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2)车辆如出现故障必须及时到指定的专业化服务进行修理。

(3)车辆管理单位必须保存好矿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齐全完整;有包机制度,并落实到人;有使用、维护和自检记录。

(4)各单位要有车辆肇事及事故原因分析记录本,并详细记录。

24、井下车辆会车规定

(1)巷道高度、宽度不满足会车要求时严禁会车。

(2)大巷所有车辆严格执行下行车避让上行车的会车制度。

会车方式统一规定为:

人车与人车会车时,入井人车的停,升井人车鸣笛慢速通过;人车与物料车会车时,物料车停,人车鸣笛慢速通过;大型设备材料车与其它车辆会车时,大型设备材料车停,其他车辆鸣笛慢速通过;如有特殊情况矿必须结合实际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会车时司机要关闭车辆大灯。

(3)会车时,车与车、车与两帮距离不得小于0.5m。

(4)在水沟盖板处会车时,非水沟侧车辆主动停车让水沟盖板处车辆先行。

(5)井下如有突发情况及设备抢修车辆(警示灯)或运送事故人员车辆(警灯)时,由矿调度统一协调所有车辆必须主动让路。

(6)同向行驶车辆严禁超车,特殊情况需要超车时必须在会让地点进行。

急弯处、风门处不得随意停车。

(7)会车时,避让车辆必须停车,行走车辆速度≤5km/h.

(8)会车时,必须空车给重车让行。

25、车辆行进途中遇人时,司机必须提前10m停车,随后主动发出让人通过的明确信号,待人员安全通过并离开车辆10m后方可继续行车;行驶的车辆和巷帮之间严禁站人;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

26、大巷临时作业人员,必须在距离施工地点前后50米设置“前方施工,减速慢行”的警示牌。

待车辆停稳后,人员行至车辆后方10m外,人员给司机发出信号,方可继续行车。

27、司机必须随时检查沿途瓦斯情况,当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停车熄火,只有瓦斯浓度小于0.5%时方可重新启动。

28、井下特种车辆(包括912系列车、ED系列车、支架搬运车、蓄电池机车、多功能车等)运行特别规定:

(1)特种车辆司机必须取得特种车辆操作证。

(2)特种车辆前后必须粘贴车辆示宽标志。

(3)各施工单位结合我矿井运输线路实际,编制搬家倒面期间井下行车会车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井上下设置临时车辆调度人员,尽量对本单位车辆和特种车辆进行合理分流,特种车辆集中运输期间,矿井要严格控制其它入井车辆,严禁运行线路上安排人员作业,特殊情况需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4)特种车辆行车速度规定:

大巷重载时不超10km/h,空载时不超20km/h;进入作业地点后,重载时不超5km/h,空载时不超10km/h。

(5)特种车辆入井前必须进行完好检查,对制动、转向、灯光等性能进行检查试验。

(6)装车时,要掌握好设备的重心,尽量使设备的重心靠近车辆的载物中心,同时用专用工具捆绑,使用前对捆绑工具进行完好检查;单车装运超宽、超高物件时,设备与铲板之间加有垫木,防止侧滑。

(7)装卸车时,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作业地点;指挥人员在设备倾倒半径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8)行车时,除跟车人员外,特种车辆禁止载运其他人员,跟车人员必须从指定位置上下车,坐于指定安全乘车位置,在行车中严禁人员爬车、跳车。

29、井下安全行车标识标志设置:

为保证井下行车安全,对井下行车路线进行安全警示标志设置。

(1)禁止类标识标志

图形符号

名称

设置地点

禁止车辆长时停放

禁止车辆长时停放的地方,如井口等。

停车检查

用于车辆检查时

禁止驶入

禁止驶入的路段入口或单行路的出口处

减速让行

交叉道路的次要道路路口,井下巷道交叉路口的支巷口前适当位置

限宽3米

最大容许宽度受限制的地方。

注:

限宽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

限高3.5米

最大容许高度受限制的地方

注:

限高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

限速15km/h

公路或井下辅运巷道需要限制车辆速度的路段的起点。

注:

限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

(2)警告类标识标志

路滑

易结冰路面

上陡坡

进入道路(巷道)陡坡向上地段前的适当位置

下陡坡

进入道路(巷道)陡坡向下地段前的适当位置

车辆慢行

前方需要减速慢行的路段以前10米处

(3)指令类标识标志

必须鸣喇叭

道路的急弯、陡坡、视线不良路段及井下行车巷道交叉点前10米处

向左转弯

车辆必须向左转弯的路口或行车巷道口之前10米处

向右转弯

车辆必须向右转弯的路口或行车巷道口之前10米处

巷道指向标志

巷道交叉口前10米处

井下倒车硐室标志牌

井下主要辅运巷道各倒车硐室出口前,距硐室出口一侧帮1米处

30、应急避险管理

(1)井下运输巷道应急避险设施的具体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国行业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要因地制宜地装设防跑车装置或设施,确保车辆失控后人员安全避险。

(2)井下的交通警示标识标志要醒目、齐全;特别是井下主要行车的特殊路段,如:

交叉路口、T型路口、拐弯处的标示标志、警示装置要定期维护。

31、无轨胶轮车进入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的特别规定;

(1)任何无轨胶轮车不准进入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

(2)综放队回收皮带件,需要车辆进入工作面回风巷作业时,必须在综放工作面停机检修后,确定工作面回风巷无扬尘,瓦斯浓度低于0.5%时,经调度室批准后,司机方可驾驶车辆进入作业。

3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入井车辆。

33、本办法条款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发生未明确规定情况时,比照本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车队考勤制度

为加强员工休假管理,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员工切身利益,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所有休班按《国家劳动法》和《公司员工请休假管理办法》执行。

2、按照休班制度车队可连续休班8天,超过8天的按《公司员工请休假管理办法》找相关领导签字。

3、迟到30分钟之处罚绩效考核10分,迟到30分钟以上1小时之处罚绩效考核20分,每超一小时加罚绩效20分。

一年累计三次迟到者停工学习一天。

4、早退4小时之的处罚绩效考核50分,4小时之外的当日无绩效考核分值,一年累计三次早退者停工学习一天。

5、旷工1天罚款绩效考核200分,连续旷工3天者,退回人力资源部。

6、本办法至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与公司文件发生冲突,按公司文件执行。

辅助运输安全事故汇报管理规定

第一条事故发生后,当事司机要在最短时间向调度室、值班队长报告事故情况。

报告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事故现场情况等;

(2)事故简要经过及造成的后果;

(3)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5)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二条司机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有关证据。

因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第三条事故发生后,司机隐瞒事故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情况的,从重处罚。

第四条对发生的事故,无论大小或未遂,一律按事故分析的原则,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措施不放过。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所在班组及有关人员立即将事故过程记录在案交车队负责人。

车队负责人根据事故记录容,上报安监科,然后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进行事故分析。

第六条通过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的造成原因及划清责任,采取措施。

人为造成事故者,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属技术性事故或设备旧原因造成的事故,立即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第七条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整个事故过程的分析结果,责任单位人员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交安监科,并存入档案。

第八条对事故要根据分析情况制定出相应的防措施,查找造成事故的因素,认真总结经验,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通过事故分析会,让违章作业人员,事故责任人员,和广大干部职工受到教育,使事故责任人员认识到事故的危害性,使全体员工通过分析找出自己在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

第十条事故处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及“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特殊时期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事故或故障发生后,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工作,向相关值班领导和其部门汇报,原则上事后24小时要形成事故追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追查报告形式

标题为“关于×××的事故追查报告”,容为:

(1)时间

(2)地点

(3)经过

(4)原因分析

(5)责任划分及处罚

(6)预防措施

附:

追查人员

防爆车辆日常检查制度

一、启动前工作

1、检查电器、发动机防爆系统是否安全有效。

2、检查补水箱、发动机补偿水箱水位,不足补满为准。

3、检查车辆有无漏水、漏油现象。

4、检查各部连接螺栓是否松动短缺、马槽是否管严可靠。

5、检查各种油位是否正常(制动液、液压油)。

6、检查车辆前轮是否完好(割破或磨损严重必须更换)。

二、启动后工作

1、车辆启动后,观察各种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2、待气压表指示8个压力后,请测试制动系统是否安全可靠。

3、听车辆是否有异常响声。

4、测试转向系统是否灵活可靠。

如果上述检查中有任何一项有异常,必须停机检修,待故障排除后方准出车。

三、运行中

1、车辆运行中,司机应时常观察仪表有无异常显示。

2、行车中是否有异常响动。

3、车辆运行中,司机应时常观察补水箱水位。

四、停车后

1、停车后,必须确保车辆停放可靠。

观察地形后,挂适当档位并熄火,下车后掖好车。

2、检查变速箱、后桥及制动器温度是否正常(以不烫手为宜)。

3、每日停车后必须用高压水枪将防爆栅栏清洗干净。

五、定期维护

1、空气滤清器需两天吹一次,每月更换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2、各种注油嘴需半月加注一次润滑脂。

3、变速箱齿轮油半年更换一次一月检查一次,不足随时补足。

4、机油随缺随补,每月更换一次。

5、柴滤每三个月更换一次。

6、液压油随缺随补,每半年更换一次。

防爆无轨胶轮车完好标准

为了进一步规无轨胶轮车的使用与日常维护保养,依据《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T989-2006)、《矿用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MT∕T990-2006)、《某某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版、《机电设备完好标准》GB3836.1~3836.4的相关规定,特制定防爆无轨胶轮车完好标准。

具体容如下:

一、外观整洁、配套齐全。

1、车身外完好,各部件齐全,各连接件牢固可靠。

2、油、水、气连接的各个部位无渗漏,机油、柴油、制动液、冷却液和水的液位正常。

3、各种仪表、喇叭、雨刷器、前灯、尾灯、信号灯齐全完好。

4、驾驶室防风玻璃窗应使用安全玻璃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材料。

司机工作空间不应有尖锐物或角状物。

二、性能可靠、保证安全。

1、离合操纵机构、换档机构、油门等应操作灵活可靠,转向机构应使无轨胶轮车在最小转弯半径转向时操作灵活。

2、发动机及传动部分无异常响动,制动系统完好有效,手制动灵活可靠。

3、运行速度达到设计要求。

4、轮胎胎体完好,气压正常,螺丝齐全紧固。

5、无轨胶轮车应能正常启动,各仪表参数应在正常围。

6、无轨胶轮车在额定载荷下、额定最大坡度上应能正常起步、运行和制动。

7、无轨胶轮车的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应符合标准规定。

三、电器符合防爆要求

1、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1~3836.4的有关规定,并取得某某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

2、连接电气设备的缆线,除应符合MT818.1、MT818.9、MT818.14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具有耐油性能,并应可靠固定和保护,不可使缆线弯折过度而导致部导体不导电。

四、自动保护装置可靠

1、自动保护装置的显示仪应安装在驾驶员正常工作的显著位置。

2、无轨胶轮车自动保护装置齐全完好,在监控参数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能使无轨胶轮车动力系统停止运转。

a)排气温度最高至77℃时;

b)表面温度最高至150℃时;

c)发动机冷却水温度(强制冷却)最高至95℃或设计值时;

d)废气处理的补水箱里缺水时;

e)机油压力低至设定最低压力时;

f)瓦斯浓度达到1.0%(有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瓦斯浓度达到0.5%)时(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可手动停机)。

五、防爆柴油机及进排气系统

柴油机及进排气系统各部件应齐全完整并符合以下防爆要求:

1、材料

a)在防爆柴油机运转和维修期间,有可能受到撞击的零部件的外壳均不允许使用轻金属制造。

b)防爆柴油机及其配套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应采用电阻值小于1×109Ω的不燃或阻燃性材料制造。

c)用于密封的垫衬,应使用带有金属骨架或金属包封的不燃性材料制造。

2、隔爆接合面尺寸

a)防爆柴油机在缸盖与机体之间隔爆接合面的有效宽度不小于9mm,平面度不大于0.15mm。

b)进排气系统各部件之间的隔爆接合面(阻火器除外),进排气系统与缸盖之间的隔爆接合面有效宽度不小于13mm。

c)隔爆接合面的部边沿到螺栓孔的边沿有效宽度不小于9mm。

d)隔爆接合面中含有冷却水道通孔的隔爆面,由接合面部到水道通孔边沿的有效宽度应不小于5mm。

e)利用杆套间隙做为隔爆面的,杆套间隙应不大于0.2mm,轴向长度应不小于25mm。

f)喷油器与缸盖的配合,其间隙应不大于0.2mm,轴向长度应不小于25mm。

g)在隔爆腔机体上应避免钻通孔,至少留3mm或三分之一孔径的壁厚,取其大者。

如果钻通孔应用螺塞堵死,螺塞最小拧入深度不小于12.5mm,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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