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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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南

目  录

 

1  登记范围

2  饲料工业通用术语

3  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证的程序

3.1申请表和提交资料目录的索取

3.2申报

3.3申报材料的审查

3.4产品检验

3.5登记许可证颁发

3.6登记许可证查询

4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4.1 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

4.2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的填写

4.3 提交的资料内容

4.4 对于宠物饲料、鱼饲料等配合饲料的补充说明

4.5 办理登记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和解释

5 样品要求

6 再注册申请

6.1再注册申请表的索取

6.2在注册申请的资料要求

6.3再注册的相关规定

附件:

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表

 

 

 

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表填写示例

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流程图

4.中文标签式样

5.产品类别的举例

6.需评审进口产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

7.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再注册申请表

 

 

 

 

 

 

 

 

 

 

1   登记范围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2 饲料工业通用术语(GB10647-89)

2.1  饲料原料(单一饲料)feedstuff(singlefeed)

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饲料。

2.1.1  能量饲料energyfeed

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低于18%,粗蛋白质含量低于20%的饲料。

2.1.2蛋白质饲料 proteinfeed

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低于18%,粗蛋白质含量等于或高于20%的饲料。

2.2全价配合饲料 completefeed

应能满足饲养动物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配合饲料。

2.3 浓缩饲料 concentrate

由蛋白质饲料、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和非营养性添加剂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2.4精料补充料 concentratesupplement

为补充以粗饲料、青饲料为基础的草食饲养动物的营养,而用多种饲料原料按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2.5添加剂预混料 additivepremix

由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扩大稀释后配制的预混物。

2.6复合预混料 compoundpremix

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预混物。

2.7 饲料添加剂 feedadditive

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2.7.1营养性添加剂 nutritiveadditive

用于补充饲料营养素不足的微量或少量物质。

2.7.2非营养性添加剂 non-nutritiveadditive

为保证或改善饲料品质,促进饲养动物生产、保障饲养动物健康,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的少量和微量物质。

a.抗氧化剂 antioxidant:

为防止或延缓饲料中某些活性成分被氧化变质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b.防腐剂 preservative:

为防止或阻止饲料发酵、腐败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c.防霉剂 mouldinhibitor:

为防止饲料中霉菌繁殖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d.调味剂 flavorenhancement:

用于改善饲料适口性,增进饲养动物食欲的添加剂。

e.着色剂 colorpigment:

为改善动物产品或饲料色泽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f.粘结剂 binder:

为提高粉状饲料成型以及颗粒饲料抗形态破坏能力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2.7.3举例见附件5

3       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证的程序(流程图见附件3)

3.1申请表和提交资料目录的索取

3.1.1向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索取。

3.1.2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下载(网址为 http:

// 主页左侧下方《申报材料》)。

3.2申报

申请人*将申报材料的原件寄到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申报材料包括《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表》(见附件1)和要求提交的资料。

3.3申报材料的审查

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a.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以传真的方式通知申请人补齐或更正,未按规定补充或更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对于严重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b.材料符合要求的,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发给申请人一份《受理通知单》,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复印件、样品、受理通知单和检测费(依据检测项目收取)一并送交《受理通知单》中指定的农业部饲料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

3.4产品检验

检测中心将产品的检验结果上报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a.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的,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并上报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b.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检测中心通知申请人第2次送样品,第2次检验仍不合格的产品不予登记注册。

检测中心不得将检验报告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不得向检测中心索要检验报告或报告的复印件。

3.5登记许可证颁发

检验合格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由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上报农业部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核发《登记许可证》。

            1登记许可证的领取时间及不予登记注册的产品由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通知申请人。

3.4.2申请人领取登记许可证时,向农业部财务司交纳登记注册费(每个产品8300元人民币,汇款、现金或支票均可,不收取美元)。

3.6登记许可证查询

产品获得批准后以农业部公告的形式发布,并公布在网站上。

申请人可以查询获得批准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以及登记许可证号。

4《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和要求提交的资料

4.1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

a.每个产品要求提供2份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b.申请材料要求中英文对照,中文在前,英文在后。

c.英文正本要求用生产厂家的信头纸出具,由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印章。

d.中文的翻译与英文要完全一致,材料中不要存在与产品无关的信息。

e.如果生产厂家提供的材料是非英文的,要求翻译成英文和中文。

f.中文的申报材料使用A4规格纸,四号或小四号字打印。

英文不限制。

g.登记申请表要求放在提交材料的首页,申报材料要用不易散落的文件夹装订成册。

4.2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的填写(示例见附件2)

4.2.1商品名称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中国市场销售应有中文名称,产品名称应按GB/T10647中的有关定义,采用表明饲料真实属性的名称进行命名,不是简单的英文音译。

4.2.2  通用名称

能反映饲料/饲料添加剂真实属性的名称。

4.2.3产品类别(见附件5)

参照2饲料工业通用术语。

4.2.4  外观

产品的颜色、形状(粉末、颗粒、结晶、砖块状)和状态(如气味、固态、液态)。

4.2.5主要成分及含量、其他成分及含量

主要成分及含量一栏填写产品的主要营养指标控制标准。

其他成分及含量一栏填写产品的其它控制指标,如卫生指标、重金属指标。

4.2.6  生产厂家名称及地址

要求填写产品的具体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与自由销售证明中提供的内容一致。

另外3种情况:

a.集团公司做为申请者:

生产厂家一栏中不能填写集团公司的名称,应该填写具体的生产厂家,集团公司仅做为申请者。

集团公司在不同国家生产同一产品出口时,产品应该按照具体生产厂家分别办理登记手续;在同一国家不同地区有几个生产厂时,也应该按照不同厂家分别办理登记手续,即一个厂一个产品一个许可证。

对于生产厂家没有具体名称时,可以在生产厂家一栏中填写AA集团公司下属BB工厂。

b.委托加工的产品:

生产厂家一栏中填写产品的真实生产者(即受委托一方),申请者一栏填写委托公司(即委托一方)。

同时要求提供双方签订的加工协议或者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给委托公司的证明(要求用生产厂家的信头纸出具,负责人签字或盖生产厂家印章),证明该产品是由委托公司委托生产厂家加工的,生产厂家仅负责产品的生产而产品的所有销售均有委托公司负责。

c.办理鱼粉登记时,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

只有一个生产厂家申请。

生产厂家和申请者两栏均填写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址,与经销商无关。

第二种:

申请者为第一经销商时,申请者一栏填写第一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厂家一栏中填写所有生产厂家的名称,如果写不下,可以另附页(即经销商提供与其有鱼粉贸易关系的所有生产厂家名单,包括厂家名称和地址)。

所有的申请材料(即4.3.1-4.3.9项)要求提供一个生产厂家的正本。

4.2.7  申请者名称及地址

申请者有3种情况:

a.对于大部分产品而言,申请者与生产厂家相同。

b.集团总公司作为申请者时,应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说明(英文正本),说明其与集团总公司的关系。

c.申请者为第一经销商(仅限鱼粉),需提供生产厂家给经销商的授权书,授权其在中国市场代理生产厂家销售鱼粉。

 4.2.8 代办单位

填写申请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传真以及通讯地址。

4.2.9签字日期

由申请公司负责人签字。

4.3 提交资料的内容

4.3.1 生产国(地区)批准的自由销售证明(Certificatefreesale)和在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自由销售证明即登记产品在生产国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

此证明要求由生产厂家所在国(地区)官方机构(主管饲料/本产品生产的政府部门)出具,证明生产厂家可以合法生产该产品。

该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被批准作为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使用,产品安全可靠。

在生产国内可以自由销售和出口,不受任何限制。

证明中要求体现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具体地址。

如果生产国为非英语语种国家,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健康证明或者政府印章不是英文的,要求到中国驻生产国大使馆进行公证。

其他申请材料不需要公证。

除秘鲁和智利的鱼粉外,其它产品的自由销售证明不能由商会、协会或者政府的公证机关出具。

如果这个产品在其它国家获得进口许可证明,提供证明的复印件。

如果没有,可以不提供。

4.3.2 产品来源、组成成分和制造方法

4.3.2.1 产品来源

说明产品的动物性、植物性的来源或化工合成使用的所有初始原料。

4.3.2.2组成成分

产品的原料组成或有效组分,有化学结构的应提供化学结构式,要求原料名称尽可能详细。

植物、微生物菌种要求提供到“属”、“枝”的名称。

4.3.2.3制造方法

提供产品的加工工艺流程图和详细的文字说明。

加工工艺流程图要求工艺路线合理,体现生产过程中关键步骤的技术条件和方法。

文字说明应尽可能详细地叙述加工过程中关键步骤的控制指标和产品的质量控制过程。

微生物产品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菌种名称、来源和培养基成分。

4.3.3  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方法、质量检验报告和健康证明

4.3.3.1质量标准

生产企业执行标准,一般为生产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质量标准应包括外观和感官、理化指标、卫生指标等内容。

产品的外观和感官:

对产品的色泽、气味、外观性状等所作的规定。

理化指标:

能反应产品质量的主要营养指标和能反应产品加工质量指标,要规定上限和下限。

卫生标准:

产品中对天然、次生、外源性污染有毒、有害物质及病原微生物的安全限量规定。

产品的卫生标准包括重金属和有害菌的控制指标。

重金属指标包括铅、砷、汞、镉、氟、亚硝酸盐(以NaNO2计,仅限鱼粉);有害菌包括沙门氏菌、细菌总数、霉菌、黄曲霉毒素B1等。

4.3.3.2检测方法

要求提供主要营养指标和卫生标准的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为国际通用标准时,申请者可以提供标准编码。

如产品的营养指标为粗蛋白质、粗脂肪、水分、粗纤维和粗灰分,已有国家标准或AOAC、ISO标准的检验方法可以只提供执行标准的标准编码。

否则应提供检验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步骤、溶液的浓度、使用的仪器及计算方法等内容。

4.3.3.3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

a.对于动物性蛋白饲料(如鱼粉、肉骨粉、乳清粉等),检验报告要求由生产国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真实并具有法律效力。

b.对于其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报告由生产厂家提供既可,要求报告中检测的样品与申请时提供的样品为同一批次,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与产品的质量指标相一致。

4.3.3.4健康证明

a.对于鱼粉,要求证明产品中不含有除鱼粉以外的其它动物蛋白和脂肪。

b.对于肉骨粉,要求证明产品为何种动物的肉骨粉(如牛肉骨粉、猪肉骨粉、鸡肉骨粉),原料来自非疫区的健康动物。

c.对于乳清粉,要求证明鲜乳来源于健康动物,产品中不含有乳制品外的其它动物脂肪和动物蛋白。

d.油脂类产品要求证明不含有二恶英(Dioxin)。

e.对于来源于疫区的怀疑有动物成分的产品要求提供健康证明。

f.对于其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要求提供健康证明。

4.3.4 标签式样及商标

4.3.4.1标签式样要求提供产品的原始标签和中文标签。

a.原始标签样式为进口时外包装采用的图案和文字说明,可以提供照片。

b.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必须按《饲料标签》(GB10648-1999)的要求附中文标签(见附件4)。

4.3.4.2商标

已经在中国注册商标的产品,可以提供商标式样。

没有的可以不提供。

4.3.5 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说明产品的适用范围、在不同饲料中的添加量及使用注意事项。

4.3.6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

包装规格应提供产品的包装材料及每包净重。

贮存注意事项包括贮存场所、贮存条件和贮存方式。

保质期: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的有效期限。

4.3.7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农业部第318号公告中带*的饲料添加剂及未在公告中列出的产品在申请登记注册时需要提供此项内容,否则不需要提供。

4.3.8 产品的有效性试验资料及推广应用情况

a.进口饲料添加剂在申请登记注册时,要求提供产品的有效性试验资料(即产品的饲喂实验报告)以及该产品在其它国家或地区的推广应用情况。

b.中国允许使用的动物源性饲料可以不提供此项内容,例如鱼粉、肉骨粉、乳清粉、鱼油、宠物饲料和鱼饲料。

4.3.9委托书

申请人需提交生产厂家委托其办理登记手续的证明。

生产厂家自己办理登记注册的不需要提供此项内容。

4.4进口宠物饲料、鱼饲料、观赏鱼饲料等配合饲料的补充说明

4.4.1对于宠物饲料的申报,要求猫粮和狗粮的材料分开,干粮和罐头的材料分开,即分为猫干粮、猫罐头、狗干粮和狗罐头4套材料,登记许可证也为4个。

4.4.2对于观赏鱼(猫粮、狗粮)的申报材料,要求按照鱼(猫、狗)品种、大小的顺序提供。

例如依照锦鲤鱼苗、幼鱼、成鱼,金鱼鱼苗、幼鱼和成鱼的顺序。

4.4.3对于适用于不同品种、口味、生长阶段的配合饲料,要求按照4.3.1-4.3.9分别提供申请材料。

其中自由销售证明、制造方法、检验方法等相同的内容可以提供一份,而产品的原料组成、质量标准、标签、使用范围、添加量和保质期、包装规格、检验报告等要求按照不同品种、生长阶段和口味分别提供。

4.4.4对于原料相同、质量标准相同,只是产品颗粒大小不同的配合饲料,要求在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使用说明中注明不同生长阶段的颗粒规格。

4.4.5对于质量标准相同,只是产品颜色、口味不同的配合饲料,要求提供产品中添加色素、调味剂的名称。

4.4.6提供检验的样品种类要求与申请材料中上报的产品种类相同。

检验费用按照系列产品收取,每增加同品种的一个口味或者剂型,检验费增加200美元。

4.5办理登记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和解释

4.5.1目前我国已经批准、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有191种,详见农业部第318号公告。

4.5.2已批准使用的动物源性饲料可以不提供第5.7、5.8项材料,如鱼粉、肉骨粉等蛋白质饲料;鱼饲料、宠物饲料等全价配合饲料;鱼油、动物脂肪等能量饲料。

4.5.3“凡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许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中国境内登记时,必须进行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

试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4.5.4“进口中国人民共和国尚未允许使用但出口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饲喂试验,必要时进行安全评价试验。

试验方案经农业部审查,试验承担单位由农业部认可。

试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4.5.5“申请资料完整、质量复核检验合格的产品,经农业部审核合格后,发给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

属于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情况的,应当将饲喂试验、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提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农业部发给产品登记证。

”(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4.5.6中国未批准使用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要按照《需评审进口产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见附件6)提供申请资料,由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样品要求

每个产品提供三个不同批次的样品,每个批号固体不少于200克,液体不少于200毫升,同时申请材料中附同批号样品的检测报告。

批号:

由同批原料生产出来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为一个批号。

6再注册申请

6.1再注册申请表(见附件7)的索取

6.1.1向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索取。

6.1.2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下载(网址为 http:

// 主页左侧下方《申报材料》)。

6.2在注册申请的资料要求

提供原登记许可证的复印件两份、再注册申请表两份(中英文打印)、产品的质量标准和说明书两份、委托书正本一份、换证费用每个产品4150元人民币。

6.2.1委托书

中国的经销商、合作伙伴或个人代理生产厂家办理产品的再注册申请时,需要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委托证明。

对于生产厂家或者其在中国的分公司、办事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时,可以不提供委托书。

6.3再注册的相关规定

6.3.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期满后,仍需要继续在中国境内销售,应当在产品登记证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登记。

”(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6.3.2“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续展登记或监督抽查检验1次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送交产品样品,进行复核检验。

但受到停止经营处罚的除外。

”(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6.3.3“生产国(地区)已停止生产、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连续两次以上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予续展。

”(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6.3.4“改变生产厂址、产品标准、产品配方成分和使用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

”(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申请人:

代表生产厂家来农业部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司或者个人,可以是生产厂家或申请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办事处、经销商、合作伙伴或者受委托的个人。

附件1: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表

ApplicationFormforRegistrationofImportFeedorFeedAdditives

商品名称

TradeName

 

产品类别

ProductClassification

 

 

 

通用名称

CommonName

 

 

 

外观

Appearance

主要成分及含量

ContentofMainIngredients

 

 

 

 

其它成分及含量

OtherIngredientsandContent

生产厂家名称及地址:

NameandAddressofManufacture

 

 

 

 

 

 

申请者名称及地址:

NameandAddressofApplicant

 

 

 

 

 

代办单位、地址及联系人姓名

 

 

 

 

 

签字日期

 

 

 

附件2: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表填写示例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表

商品名称:

TradeName:

红鱼粉

Redfishmeal

产品类别:

ProductClassification

 

                  蛋白质饲料 

                   Proteinfeed

通用名称:

CommonName :

         鱼粉

                                      Fishmeal

 

外观:

Appearance:

棕色粉末

                      Brownpowder

主要成分及含量

ContentofMainIngredients

 

粗蛋白质≥60%  Protein≥60%

粗脂肪≤10%    EE≤10%

水份≤10%      Moisture≤10%

粗灰分≤20%    CF≤20%

其它成分及含量

 

盐和砂小于5%

沙门氏菌不得检出

Salmonelladon'tbefound.

符合饲料卫生标准

 

生产厂家名称及地址:

ManufactureandItsAddress

 

 

智利海产品公司        SeafishproductsLtd.Chile

详细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者名称及地址:

NameandAddressofApplicant

 

 

同上

 

 

代办单位、地址及联系人姓名

 

单位:

北京CCC 公司

地址:

北京朝阳区亮马河大厦

胡XX

电话:

010-XXXXXXXX

传真:

010-XXXXXXXX

签字日期

 

2001/10/10

附件3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流程图

 申报单位      

                                           申请登记材料

 

 

                                

                            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补

                         15个工作日内通知是否受理                  齐

 

 

                                                

                      材料齐全       材料不齐全

    受理并通知送检                                 申报单位

                                          

                          

 

  样品检验(付检测费)                              

                                           登记许可证

 

   三个月完成检验工作                               申报单位将登记注册费

    检验不合格       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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