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意见及分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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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意见及分工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意见及分工方案

一、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

(一)生态环境质量方面,到2020年,实现如下目标:

1.全省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2.5%,空气质量浓度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35微克/立方米,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

2.全省地表水质量达到或好于III类水体比例达到84.5%,对于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断面,基本消除劣于Ⅴ类,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控制在10%以内,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10%以内,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保持70%以上。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与渔业厅)

3.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

4.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0.5%,森林蓄积量达6.43亿立方米,湿地保有量不低于175.34万公顷,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域生态环境状况保持稳定并逐年改善。

(牵头单位:

省林业厅)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方面,到2020年,实现如下目标:

1.完成国家下达我省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0.4%、11.3%、3%、3%。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

2.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总量比2015年下降18%。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

(三)生态保护修复方面,到2020年,实现如下目标:

1.全省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不低于6.9%。

(牵头单位:

省林业厅)

2.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少于35%。

(牵头单位:

省海洋与渔业厅)

3.全省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5000平方公里。

(牵头单位:

省水利厅)

二、强化源头防控,夯实绿色发展基础

(一)强化生态空间管控。

1.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

依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制定差异化的生态环境目标、治理保护措施和考核评价要求。

优化开发区实施更严格的环保准入标准,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严格落实《广东省优化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重点开发区要坚守生态底线,防止污染转移和过度开发,推动区域产业聚集化和绿色化发展。

生态发展区要依托资源和生态优势,重点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资源特色产业,落实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禁止开发区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

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海洋资源开发格局。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

2.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按照国家《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2018年底前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建立实施“准入清单”和“负面清单”,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研究制定相关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

3.推动“多规合一”。

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积极推动建立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各类空间规划,推进“多规合一”,引导城镇建设、资源开发、产业发展合理布局。

建立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

鼓励各地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强化环境硬约束推动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倒逼作用,综合运用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阶梯电价、信贷投放等经济手段推动落后和过剩产能主动退出市场。

严格执行环保、安全、质量、能耗等标准,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责令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实行新(改、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局、质监局)

2.严格环保能耗要求促进企业加快升级改造。

实施传统产业绿色化升级改造,全面推进钢铁、电力、化工、建材、造纸、有色、铅蓄电池等行业能效提升、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等专项技术改造,研究建立企业环保领跑者制度。

强化节水减污,对造纸、印染、制糖、啤酒等重点行业实施行业取水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控制,到2020年,万元GDP用水量比2013年下降30%以上,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牵头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

3.促进绿色制造和绿色产品生产供给。

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

推行节能低碳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有机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增强绿色供给。

建立绿色包装标准体系,逐步淘汰污染严重、健康风险大的包装材料。

建设一批绿色示范工厂和绿色示范园区。

深入推进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

完善绿色采购制度,制定政府绿色采购产品目录,统筹推行绿色产品标识、认证。

(牵头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质监局)

4.推动循环发展。

推进石化、钢铁、建材、再生资源等重点行业循环化发展。

深入推进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和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推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示范基地创建。

加强林业三剩物及废旧木材循环再利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林业资源综合利用率。

支持“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落实国家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加快建设循环型农业体系,建设一批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区。

到2020年,建设约100家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基地)。

(牵头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

5.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大力发展以“低碳”为特征的节能环保、新能源、互联网、生物、新材料、生态旅游、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

实施节能环保产业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尽快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节能环保品牌和龙头企业。

推动节能环保专业化服务综合发展,积极发展环境服务综合体。

推动在珠三角地区形成以环保技术研发和总部基地为核心、在粤东西北地区形成以资源综合利用为特色的产业集聚带,加快推动南海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肇庆环保科技城等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建设。

(牵头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三)强化绿色科技创新引领。

1.推进绿色化与创新驱动深度融合。

发展智能绿色制造技术,推动制造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

发展生态绿色、高效安全的现代农业技术,深入开展节水农业、循环农业、有机农业、现代林业和生物肥料等技术研发,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可持续发展。

发展安全、清洁、高效的现代能源技术,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

发展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的关键技术,建立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林业三剩物及废旧木材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技术体系。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参加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质监局)

2.加强生态环保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强化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和土壤修复等关键技术创新研发,积极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研究,建立和完善环保科技成果备案制度和环保科技成果库。

加强地方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污染防治技术指导体系。

全面加强全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环保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

夯实环保职业教育基础,加快提升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学校综合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参加单位:

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质监局)

3.建设生态环保科技创新平台。

大力推进环境保护领域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

联合环保部、清华大学积极推进环境研究院建设。

搭建环保技术供需平台,推进污染治理技术示范工程,加强环保实用技术推广应用。

鼓励我省现有的国家生态工业园、省绿色升级园区和行业龙头企业成为环境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科技厅,参加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4.实施重点生态环保科技专项。

加大环保科技投入,全面对接水、大气、土壤三大行动计划,实施一批重大环保科研项目,攻克一批环保热点难点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产出一批高水平科研成果。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形成一批成果转化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加快成熟适用技术的示范和推广。

(牵头单位:

省科技厅,参加单位:

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

(四)推动区域绿色协调发展。

促进重点区域绿色协调发展。

推进珠三角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落实《环境保护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建珠江三角洲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合作协议》,制定实施《珠三角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推动珠三角地区绿色空间、绿色经济、绿色环境、绿色人文和绿色制度建设实现新突破,基本形成现代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深度融合的绿色发展格局,绿色发展水平领先全国,并辐射带动粤东西北地区实现经济和环境协调跨越发展。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

省有关单位)

三、深化质量管理,大力实施三大行动计划

(一)分区施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1.实施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和限期达标规划。

分类实施城市空气质量稳定达标管理。

持续改善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到2020年珠三角各市(区)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标,广州、珠海、佛山、江门、肇庆、东莞市及顺德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以上,其他城市优于2015年水平;深圳市PM2.5年均浓度力争达到25微克/立方米,广州、佛山、肇庆、东莞市及顺德区PM2.5年均浓度达到35微克/立方米,其他城市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2015年水平。

稳定和改善粤东西北地区空气质量,到2020年粤东西北地区各市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标,潮州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以上,其他城市优于2015年水平;粤东西北地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50微克/立方米;揭阳、潮州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35微克/立方米,其他城市不高于2015年水平。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

省有关单位)

2.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联动,深化环保与气象等部门合作,联合应对重污染天气,到2020年,全省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加强工业源污染治理,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深化燃煤电厂、水泥、平板玻璃、工业锅炉、窑炉等重点污染源脱硫脱硝;继续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全面推行“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闯限行区和跨地区电子执法处罚,继续推进油品升级,严格新车排放标准;落实扬尘污染控制属地责任,建立和完善扬尘污染综合防治的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气象局)

3.深化珠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全面深化珠三角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统筹防治臭氧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责任管理,“十三五”期间,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0%左右。

加强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严格控制新建VOCs排放量大的项目,实施VOCs排放减量替代,落实新建项目VOCs排放总量指标来源。

严格执行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分阶段在广州、深圳、珠海等港口强制要求靠港和进入规定水域的船舶使用符合硫含量限值要求的低硫燃油。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

(二)精准发力提升水环境质量。

1.实施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推进“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管理。

各地要对纳入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未达标水质断面所在的控制单元,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制定达标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及达标时限,精准落实控制单元治污责任。

全面推行“河长制”。

到2020年,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84.5%;对于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断面,珠三角区域消除劣V类,全省基本消除劣V类。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参加单位:

省有关单位)

2.实施流域污染综合治理。

加强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建立健全广东、广西、云南等联合治污防控体系,重点保障东江、西江供水水质安全,改善珠江三角洲地区水生态环境。

深入推进练江、广佛跨界河流、淡水河、石马河、茅洲河、小东江等重污染流域综合治理。

到2020年,广佛跨界水体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珠江广州河段水质达到IV类;小东江水质达到IV类;练江、淡水河、石马河、茅洲河水质达到V类。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

3.优先保护良好水体。

继续优化调整取水排水格局,实现高、低用水功能之间的相对分离与协调和谐。

加强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新丰江水库等重要江河湖库水质保护。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排查并列出清单,2017年底前完成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区清理工作。

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

2018年底前单一水源供水的县城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到2020年,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参加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

4.推进地下水污染综合防治。

定期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加强重点工业行业地下水环境监管。

开展水污染场地修复试点。

到2020年全省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地下水极差比例控制在10%以内。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

5.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系统推进黑臭水体环境综合整治。

到2017年底,广州、深圳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地级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

(牵头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

6.改善河口和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

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点整治珠江口东、西两岸污染。

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强化陆源污染排海项目、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推进海洋生态健康养殖,2020年底前沿海市、区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

(牵头单位:

省海洋与渔业厅、环境保护厅)

(三)分类防治土壤环境污染。

1.推进基础调查和监测网络建设。

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

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9年底前,韶关市及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完成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其他地区于2020年底前完成。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配合国家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到2020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参加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

2.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

按土壤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牵头单位:

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

3.加强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

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牵头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参加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

4.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2017年9月底前,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编制完成本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

2018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要开展1项以上工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

广州、中山、佛山、珠海市和汕头市潮阳区、清远市佛冈县以及韶关市翁源、仁化县等污染耕地集中区域应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于2017年底前各开展1项以上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

5.强化重点区域土壤污染防治。

开展珠三角污染地块环境监管试点,广州、深圳、佛山、中山等市要结合“三旧”改造和保障环境安全需要,开展污染地块环境监管试点工作。

加快推进韶关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以涉重金属行业环境监管、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农用地分类管理、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土壤修复治理、科研能力建设等为重点,深入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工作。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

四、实施专项治理,全面推进达标排放与污染减排

(一)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1.全面开展工业污染源监测和信息公开。

推动工业企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开展自行监测。

实施排污口规范化整治,2018年底前,工业企业要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编制年度排污状况报告。

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实行在线监测,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超标排放和异常报警机制,逐步实现工业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统一采集、公开发布,不断加强社会监督,对企业守法承诺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

省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厅)

2.排查并公布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

全面排查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制订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

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定期抽查排放情况。

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企业依法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

3.实施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排放限期改造。

分流域、区域制订实施重点行业限期整治方案,以钢铁、火电、水泥、石化、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升级改造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等方式,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完善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加快推动汕头产业转移工业园等6个产业园或产业聚集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监管,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应安装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深入推进重点污染物减排。

1.改革完善总量控制制度。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重大减排工程为主要抓手,上下结合,科学分解总量控制要求,实施差别化管理。

按照国家部署,落实总量减排完成情况地市报告、省级核查、国家审查工作机制,强化减排管理。

对进度滞后地区及早预警通报。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

省有关单位)

2.推动治污减排工程建设。

以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为重点,对电力、钢铁、建材、石化、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实施综合治理,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以及重金属等多污染物实施协同控制。

推动造纸、印染等十大重点涉水行业开展治污减排提升工程建设,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3.控制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实施VOCs排放总量控制,各地市要制定VOCs专项整治方案,明确VOCs控制目标、实施路径和重点项目。

珠三角地区和臭氧超标区域严格控制新建VOCs排放量大的项目,实施VOCs排放减量替代,落实新建项目VOCs排放总量指标来源。

强化VOCs污染源头控制,推动实施原料替代工程。

完成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表面涂装、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总磷、总氮超标水域实施流域、区域性总量控制。

按照国家部署,在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惠州、汕尾、东莞、中山、阳江、江门、湛江、茂名、潮州、揭阳等14个沿海地级以上城市和高州水库、鹤地水库的汇水范围内实施总氮总量控制。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

省海洋与渔业厅)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完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

到2017年,珠三角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以及淡水河、石马河、广佛跨界河、茅洲河流域内城镇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

练江、小东江流域内城镇2020年底前污水收集率达到95%以上。

重点加强敏感区域和淡水河、石马河、广佛跨界河、茅洲河、练江、小东江流域内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省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9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强化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以上城市、六河流域内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

2.实现城镇垃圾处理全覆盖和处置设施稳定达标运行。

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快推进“一县一场、一镇一站、一村一点”建设,实现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20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使用焚烧发电、水泥窑协同处置、生物处理等综合处理方式,鼓励区域处理设施共建共享和技术集成创新。

(牵头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

3.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加强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和绿地、雨水调蓄与排水防涝设施等建设。

大力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达标建设,加快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

到2020年,能够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土地面积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0%以上。

加强城镇节水,新建扩建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到2020年,地级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牵头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

省水利厅)

4.增加清洁能源供给和使用。

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双控”措施,实施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减量管理,控制全省煤炭消费总量。

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

建立完善风电、太阳能发电、核能发电、水电等清洁低碳电力优先接入电网制度,实施火力发电绿色调度。

推广使用电动汽车,深圳市要在2017年实现公交纯电动化,2020年实现出租车(含网约车)纯电动化;广州、佛山市2017年起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要全面实现纯电动化,力争2020年底实现公交纯电动化。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统计局)

5.大力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

大力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和以其他清洁能源代煤,对暂不具备煤炭改清洁燃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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