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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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管理制度》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管理制度》

 

依照广东省民间组织治理局《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治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粤民间〔2007〕81号)要求,协会秘书处依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粤发〔2006〕2号)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以及《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了《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民主选举制度》、《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监事会制度》、《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财务治理制度》、《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印章、文件治理制度》、《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信息披露制度》、《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分支(代表)机构治理制度》、《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等十项治理制度,于2018年2月1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予公布。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二条本会选举工作,同意广东省民政厅监督。

第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本会秘书长为选聘制。

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本会选举采纳等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对正式候选人能够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能够投弃权票。

第七条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

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第一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终止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

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计票终止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治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以威逼、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本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缘故不能连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

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舍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本会可依照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由全体理事公告。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纳通讯会议形式进行。

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代表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十四条副会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副会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缘故不能连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治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舍弃副会长、监事资格。

本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三条进行。

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五条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缘故不能连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举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

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治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治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指导单位。

第十六条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

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能够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七条登记治理机关对严峻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峻失职的负责人,能够提出罢免建议。

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理事会在接到登记治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

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能够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建议须得到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讲明。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具体荐举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

依照我会会员数量,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5)。

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畴内的业务范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方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能够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治理机关。

第八条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讲明。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理事须为会员代表。

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要紧负责人;依照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要紧负责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治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治理机关。

第七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讲明。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监事会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同时设立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能够连选连任。

第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同意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治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形。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形。

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治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治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讲明。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财务治理制度

第二条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治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打算,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形。

(四)依照协会的收支情形,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

月财务报表分不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治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款、应对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治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同意财税机关和登记治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八)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条本会经费的治理。

(一)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

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形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

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缘故及用途,经财务小组审查、会计人员审核后经法人代表或授权的分管领导签报,会长授权后主管监督检查财务治理制度落实。

(三)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同意财务审计。

(四)因公出差需借款的额度由财务小组审批。

(一)协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任制的秘书长工资福利由理事会自行决定。

(三)协会聘用专家的聘金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第五条本会固定资产的治理。

(一)固定资产治理的内容包括购置、修理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治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治理工作,具体包括:

编制固定资产名目,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爱护的直截了当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爱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幸免人为缺失。

(四)本会的资产治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治理制度,同意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八条本会书籍报刊和书籍购置的订购由秘书长提出意见,报会长批准执行。

第九条本会经费独立,不与企事业单位混管。

第十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讲明。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印章、文件治理制度

第二条会长是本会印章、文件治理的负责人,秘书处办公室是印章、文件治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治理制度履行职责。

严格执行党支部书记严把公章关的《用印规定》。

第三条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粤食协字”和“粤食协秘字”。

“粤食协字”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

“粤食协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要紧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治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五条以协会和协会秘书处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

第七条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秘书处依照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协会会长阅批。

第十条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刻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储存。

第十一条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治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治理制度。

第十二条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秘书处”印章使用由会长审批。

第十四条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治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形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本会授权托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讲明。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阻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刻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治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爱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表达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进展。

同时,活动不能阻碍社会稳固、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重大的学术活动;

(五)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六)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同意境外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九)对本行业有重大阻碍的诉讼活动;

(十)产业预警和行业自律建设活动;

(十一)其他重大活动。

第七条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赶忙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重大活动开展终止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成效评估、社会阻碍、存在咨询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形,书面报告登记治理机关和相应的业务指导单位。

第九条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储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讲明。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阻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刻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社团登记治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进展可能产生重大阻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形;

(四)本会同意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形;

(五)本会同意政府职能托付、授权、转移情形;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形;

(七)本会爱护行业合法权益的情形和产业预警情形。

第五条本会发觉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公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七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阻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布公布披露。

第九条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公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布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公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布披露的信息。

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治理机关。

第十二条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刻、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治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进展可能产生重大阻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

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阻碍的未公布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布披露的有关信息。

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阻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阻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讲明。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分支(代表)机构治理制度

第二条本会分支机构,是依照行业的进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为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如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调味品专业委员会),或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分会(如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餐饮专业分会)。

第三条本会代表机构,是在本会住宅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名称为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代表处,或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办事处,或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代办处,或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联络处。

(一)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区)行业进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爱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进展的自律和谐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进展,积极提出相关进展建议。

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进展的自律和谐机制。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同意政府托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分支(代表)机构在自身业务范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八条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行业协会登记治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治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分支(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九条分支机构经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协会处理,如设有财务账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

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账户的,经协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分支(代表)机构的成员为协会相关的会员,不另收取会费。

分支(代表)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人员。

由本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代表)机构要紧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

分支(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会长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分支(代表)机构因专门需要设立银行差不多存款账户需经理事会批准,由本会向登记治理机关申请。

经登记治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印章样式、银行账号须在登记治理机关及本会同时备案。

第十三条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治理依照《广东省行业协会财务治理制度》执行,须同意本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代表)机构领导变更须同意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本会不得向所属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治理费用。

第十五条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打算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公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请示,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分支(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峻情形采取通报批判,责令限期整改,撤换要紧负责人,还应主动向登记治理机关及业务指导单位反映事实,同意登记治理机关的监督治理。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讲明。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二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每两年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法定代表人述职的要紧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打算(目标)的情形。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治理制度的情形。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成效。

(四)存在的咨询题和体会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五条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治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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