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医学院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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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医学院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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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保证我院授予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2、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包括理论课,毕业实习,毕业考试或毕业设计)确已表明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与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因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一次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两次(含两次)以上记过以下处分者。

2、考试舞弊或提供条件帮助他人作弊而受到纪律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补考课程(包括考试、考查及实习)。

累计达到5门及其以上者(实习期间本专业主要学科实习不及格必须补实习及格,并作为一门不及格课程累计);

4、因学习成绩不合格留级,又有3门及其以上必修课补考者(包括考试、考查及实习);

5、在毕业实习期间有严重的责任事故者。

第三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四条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在省教育厅为此组织的外国语考试中成绩合格。

第五条全脱产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执行。

第六条全脱产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规定执行,其中第三条第3款改为“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补考课程(包括考试、考查及实习)。

累计达到3门及其以上者(实习期间本专业主要学科实习不及格必须补实习及格,并作为一门不及格课程累计)”;第三条第4款改为“因学习成绩不合格留级,又有2门及其以上必修课补考(包括考试、考查及实习)者。

第七条经成人高考取得学籍的其它各类(业余学习、半脱产学习、夜大学学习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执行以下规定:

1、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2)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包括理论课,毕业实习,毕业考试或毕业设计)确已表明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与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

(3)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较好以上;毕业实习一次完成,成绩达较好以上。

(4)参加学院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课程(本专业两门主要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因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一次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两次(含两次)以上记过以下处分者。

(2)考试舞弊或提供条件帮助他人作弊而受到纪律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补考课程(包括考试、考查及实习)。

累计达到3门及其以上者(实习期间本专业主要学科实习不及格必须补实习及格,并作为一门不及格课程累计);

(4)因学习成绩不合格留级又有课程补考者;

(5)在毕业实习期间有严重的责任事故者。

第八条成人自学考试医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1、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2)通过成人自学考试医学类专业本科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理论、实验考核)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批准予毕业的本科生。

(3)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较好以上。

(4)参加学院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课程(本专业三门主要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因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并受过处罚者。

(2)有明显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者。

(3)考试舞弊或提供条件帮助他人作弊而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九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在每届学生毕业前由教务处根据本规定对学生成绩、在校表现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初步意见,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如向我院申请医学学士学位,应在毕业后两个月内向我院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院成人教育学院接到申请后,根据本规定对申请者进行初审,择优推荐,并将择优推荐名单报送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主管部门——教务处,同时报送如下材料:

(1)学士学位申请表;

(2)申请者在学习期间政治思想表现和品行鉴定材料(包括学校和工作单位);

(3)所学课程分学期成绩考核登记表(包括补考情况、毕业实习成绩);

(4)分类、分专业教学计划;

(5)分类、分专业学士学位申请总表。

2、教务处接到上述材料后,组织申请者参加申请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3、教务处根据本规定,对成人教育学院报送的申请者的材料及申请学士学位课程

考试成绩进行初审,择优受理,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将结果通知成人教育学院,由成人教育学院通知申请者本人。

4、教务处将择优受理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院学位评定

委员会,提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列入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进行逐个审定。

第十一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评定学位时,实到会人数达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研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讨论中如意见不统一,可采取表决方式,获应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视为通过。

第十二条通过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各类本科毕业生,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并获《学士学位证书》。

后,负责向省教育厅报送学位评定总结材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负责承办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1届我院各类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撤消《关于印发〈蚌埠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院字[199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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