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重点难点辅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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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重点难点辅导
注册安全工程师重点难点辅导——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知识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知识
一、基本规定
检查应考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畴及基本知识掌握限度。
二、考试内容提纲
第一节 安全生产立法意义和执法原则
(一)理解安全生产立法意义
1.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需要
2.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需要
3.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需要
4.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需要
5.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需要
(二)理解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
2.合法、公正、公开原则
3.惩戒和教诲相结合原则
4.联合执法原则
5.根据事实、尊重科学原则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范畴
(一)理解国内当前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1.宪法。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最高层级,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进劳动条件”;
2.安全生产法律:
安全生产基本法律。
《安全生产法》是国内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核心
安全生产专门法律。
如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通路交通安全法等;
安全生产有关法律。
涉及其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法律,如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建筑法、煤炭法、工会法等;尚有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关于法律,如刑法、行政惩罚法、原则化法等;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4.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如《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
5.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原则。
涉及国家、行业和地方原则
7.国际公约。
已批准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阐明
1.宪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
3.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4.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制定、颁布;
5.地方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颁布;
6.国标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7.国际劳工安全公约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
(二)理解涉及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范畴
涉及8个类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法律
2.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
3.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
4.建筑类安全法律法规
5.交通运送安全法律法规
6.公众汇集场合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7.其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8.国际劳工安全卫生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
一、基本规定
检查应考人员对制定安全生产法目、合用范畴以及安全生产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及其重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负责任;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关于部门和人员职责等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解决关于规定;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查工作中介组织机构资质条件和责任等内容掌握限度。
二、考试内容提纲
第一节 总则
(一)掌握安全生产法立法目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增进经济发展。
(三)
(二)掌握安全生产法合用范畴
(四)1时间效力:
11月1日
(五)2空间效力:
国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
(六)阐明:
(七)1.港澳除外,因安全生产法未列入两个基本法“附件三”中。
(八)2. 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交通运送(道路、铁路、水上、航空)安全问题另有规定,合用其规定,不是另有规定,本法也合用。
(九)3.只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
如公共集会、正在使用中民用建筑物垮塌等,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问题,不属于本法调节范畴。
(十)(三)熟悉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十一)安全第一,防止为主
(十二)(四)理解制定安全生产国标或者行业原则主体
(十三)1国标由国务院原则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四)2行业原则由国务院关于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原则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五)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
(十六)
(一)掌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标或者行业原则规定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十八)《安全生产允许证条例》
(十九)共13条,内容涉及:
(二十)制度、投入、机构、三种人(管理、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二十一)保障(工伤、厂房、职业病防护)
(二十二)防止事故(评价、预案、危险品登记、器材)
其她条件
(二)熟悉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行
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行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掌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其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少于300人——配备专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备国家规定有关专业技术资格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保证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四)掌握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提供及人员能力规定
1.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规定:
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关于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五)掌握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职责
检查——解决——报告——记录
(六)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合、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合有各种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订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商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即:
资质——管理合同——生产经营单位统一协调管理
(七)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重要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重要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急救,不得在事故调查解决期间擅离职守,并及时精确上报。
即:
急救——守职——报告
第三节 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一)熟悉从业人员权利
1.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补偿权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关于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补偿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补偿规定);
2.享有对危险因素和应急办法知情极(有权理解其作业场合和Xi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办法及事故应急办法,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及回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回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回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减少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4.享有在紧急状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利(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状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用也许应急办法后撤离作业场合)。
即:
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回绝权、安全保障权、社会保障权、补偿祈求权。
(二)掌握从业人员应遵章守规服从管理义务(3项)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义务(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对的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防止和应急解决能力);
3.发现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她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解决)。
即:
服从管理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义务、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义务
第四节 安全会生产监督管理
(一)理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监督管理。
综合监督管理要依照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部门在各自职责范畴内对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部门,在各自职责范畴内对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她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即:
1.国务院、地方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地方综合监管
2.国家、地方政府关于部门——专业监管
3.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举报制度
1.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本地人民政府或者关于部门报告。
即:
任何单位和个人权利
2. 建立举报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关于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举报事项经调查核算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贯彻整治办法,报经关于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贯彻。
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举报制度——举报渠道——受理举报——调查核算——书面材料——整治办法——督促贯彻
3. 建立举报制度作用:
充分运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广泛地掌握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线索,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从而增长监督管理力度。
4. 社会监督制度
单位和个人报告权和举报权;
社会群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举报权。
(三)熟悉监察部门职权
1.监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其她人员实行监察。
”
2.监察主体:
监察机关
3.监察对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由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属于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因而,她们应当属于监察机关监察对象。
(四)掌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职权
1.监管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标或者行业原则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管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
3.监管职权:
重要涉及进入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以及理解关于状况职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解决权(当场纠正、限期改正、行政惩罚);对事故隐患解决权(责令排除、撤出人员、责令停产等)
即:
检查权、解决权、行政审批权、监督检查权
4义务:
不得影响被检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解决
(一)理解应急救援体系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是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行组织保障。
涉及:
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寻常值班系统、信息系统、技术支持系统、组织及经费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关于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
(二)理解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主体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应当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3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不建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三)理解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职责
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急救。
(四)熟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用有效办法,组织急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及时如实向本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关于证据。
即:
1接报后,迅速组织急救,及时如实报告
2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关于证据
(五)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按照国家关于规定上报事故状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状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延不报。
即:
接报后,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延不报
(六)掌握事故调查解决根据和规定
1根据:
34号令、75号令
2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原则,“四不放过”原则
3规定:
及时、精确地查清事故因素、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治办法,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解决意见
(七)掌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解决中义务
1支持、配合事故急救,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2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依法调查解决
第六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一)理解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任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监督管理
(二)熟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任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监督管理
(三)掌握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物品条件及违法责任
1条件: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合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规定、标志明显、保持畅通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合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即:
安全距离——安全标志——安全通道及出口
2违法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即由关于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车间、商店、仓库与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员工宿舍分开,并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使生产经营场合和员工宿舍出口符合紧急疏散需要,设立明显标志;将堵塞出口腾空,将封闭出口打开等;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车间、商店、仓库及生产经营场合与员工宿舍都符合安全规定后,才干重新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即:
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追究刑事责任
(四)熟悉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
1未按照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重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须资金;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依照刑法关于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惩罚,对重要负责人予以罢免处分,对个人经营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如下罚款。
3违背《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几种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处5万元如下罚款;导致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依照刑法关于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违背关于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管理规定及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罚款;导致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依照刑法关于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将生产经营项目、场合、设备发包或出租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她人导致损害,还要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6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和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负责任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合同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依照违法行为情节,处2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罚款。
7不具备法规、原则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业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予以关闭;并同步由关于部门依法吊销其关于证照。
(五)熟悉从业人员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由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批评教诲,依照关于规章制度予以处分;导致重大事故,构成犯罪,依照刑法关于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即:
批评教诲,处分;刑事责任。
第七节 中介组织机构责任
(一)理解中介组织机构应具备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查工作条件
1.资质:
应当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
2.独立法人:
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独立法人资格;
3.安全评价部门、固定工作场合、工作条件、规章制度:
具备专门从事安全评价部门、固定工作场合和工作条件,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主管技术负责人:
主管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具备5年以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已获得了安全评价人员注册资格;
5.人员条件:
具备10名以上注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具备高档技术职称、从事5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安全评价人员
6.聘任人员:
聘有与申报业务有关业务范畴相适应注册安全评价人员及技术专家;可以独立完毕安全评价中重要职业危险、有害因素调查分析和重要职业危险、危害限度预测,对技术文献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7.仪器设备:
应具备可以独立完毕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仪器设备。
(二)熟悉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查工作法律责任
如果违背法律法规规定,要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及罚款、撤销资格;构成犯罪,就要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三)熟悉中介组织机构及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法律责任
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依照刑法关于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惩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如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局限性5000元,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如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给她人导致损害,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1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2连带补偿责任
3刑事责任
4撤销相应资格
(四)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及其重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投资人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资金投入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资金投入局限性导致后果承担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未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若因而发生事故,对重要负责人予以罢免,对个体投资人予以罚款;对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
阐明:
1.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保证主体:
2.对股份制公司、合资公司,是决策机构,如董事会或有决策权经理层;
3.对国有和集体公司,是重要负责人,如厂长或经理等;
4.对个人经营生产经营单位——私营公司、合伙公司、个体工商户,是投资人。
第三章 有关法律
一、基本规定
检查应考人员对因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构成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掌握限度;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重要意义、行政惩罚类别、合用范畴等内容掌握限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安全管理方面应负法律责任和对有关法律理解限度。
二、考试内容提纲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10月1日实行
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刑事惩罚类型: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刑事责任特性:
司法机关执行、更强强制性、人身制裁
(一)理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关于人员因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构成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行为规定——处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处3年以上7年如下有期徒刑;
2.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标,导致重大安全事故责任——对直接负责人员,处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处3年以上7年如下有期徒刑;
3.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犯罪行为规定——处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如下有期徒刑;
4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犯罪行为规定——对直接负责人员,处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如下有期徒刑。
(二)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刑事责任
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五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
2. 行政执法人员询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送,情节严重——处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导致严重后果,处3年以上7年如下有期徒刑
(三)掌握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延不报刑事责任
属不履行职责,属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若因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如下有期徒刑。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
1996年3月17日通过,1996年10月1日实行
(一)理解立法根据、行政惩罚原则、行政惩罚种类
1立法根据:
规范行政惩罚设定和实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合法权益。
2惩罚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设定和实行行政惩罚必要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限度相称。
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惩罚规定必要发布;未经发布,不得作为行政惩罚根据。
3惩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允许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行政惩罚。
(二)理解行政惩罚实行机关
1.行政机关、组织——行政惩罚权;公安机关——可实行限制人身自由。
2.对行政机关、组织规定
(三)理解行政惩罚管辖原则
地区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1.地区管辖是指行政惩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备行政惩罚权行政机关管辖;
2.指定管辖是指对管辖发生争议,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移送管辖是指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必要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理解合用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原则
1行政惩罚合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条件:
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惩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从轻或减轻惩罚条件: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