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案件防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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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案件防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

案件防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案件防控工作,明确案件防控工作责任,促其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内控管理,有效遏制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确保信用社资金安全和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行政规章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的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信用社从业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信用社或其客户的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案件和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责任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市)联社]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对任职期间的案件防控工作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案件防控工作应当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制度完善、巡查周密、处置有方”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联社的各项规章制度,有效防控各类案件的发生。

第五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追究。

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第六条案件防控工作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

把案件防控工作责任制纳入县(市)联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综合责任目标管理,与各项业务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七条县(市)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责任:

(一)切实抓好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组织制定年度案件防控工作的目标和措施,定期听取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落实案件防控工作责任情况的汇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切实防控案件;

(二)根据上级党委和监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联社实际,每年至少召开1次案件防控分析会,每季听取1次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落实案件防控工作职责的履职情况汇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切实加强内控管理,及时消除案发苗头,通过分析排查风险点,查找漏洞、隐患,明确防范重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抓好案件防控工作;

(三)对发现的案件线索,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

重大案情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取措施,指挥查处,严格执行发生案件24小时内报告制度;

(四)积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县(市)联社主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责任:

(一)负责组织制定案件防控工作计划和措施,协调和组织各职能部门做好案件防控工作,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案件防控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根据案件防控工作的要求,加强员工的教育和管理,落实监督程序,强化经营管理,防止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对辖内发生的有章不循、违规操作行为以及违法违纪违规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不胜任工作或有不良行为的员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调整或撤换;

(三)坚持重要岗位轮换制度,注重加强对重要岗位、重点环节、关键部位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联行业务(包括印、押、证管理)、库存现金、有价单证、各项往来资金、贷款抵(质)押品、重要空白凭证、微机主管卡、柜台计算机、挂失业务、信用卡和业务印章管理等重要业务环节的监督管理。

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坚持每周查库制度,每月至少检查1次员工执行规章制度情况,排查风险和问题,及时堵塞漏洞,消除案件隐患;

(四)每季度组织召开1次员工思想动态和案件防控工作分析会,有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法制和纪律教育,加强对员工8小时以外业余时间的教育和管理,对参与“黄、赌、毒”等行为的人员严肃处理;

(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按章规范操作,切实防范内外部人员作案,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发现的案件疑点和线索及其他重大问题要迅速上报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案件发生24小时以内报告制度,特重大案件立即报告;

(六)定期向党委书记、理事长汇报案件防控工作情况。

第九条县(市)联社副主任、分支机构副主任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责任:

(一)对分管部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履行案件防控工作责任的履职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每季度检查1次(分支机构副主任每月1次)分管部门或业务负责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案件防控责任制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案件隐患;

(三)对不能认真履行案件防控责任的负责人,及时提出调整或处理建议,督促做好重要岗位人员的轮岗工作;

(四)定期向党委书记、理事长、主任汇报案件防控工作开展情况;

(五)发现案件线索,要第一时间亲临现场指挥、控制案情、上报情况、组织核查。

第十条县(市)联社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责任:

(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结合主管业务实际,抓好业务培训,有效提高员工思想和业务素质;

2.结合业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案件防控的各项措施,切实抓好主管业务范围内易发案部位的管理;

3.加强制度建设和内控管理,特别是在新业务产品开发中,要针对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配套的防控措施。

在新业务开办后,及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补充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4.加强对本部门和业务范围内员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轮岗工作。

发现本部门或业务范围内员工有可疑迹象或品行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应及时向所在机构领导和人事部门报告,提出调整建议,消除案件隐患,发现构成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报告;

5.每月召开1次本部门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执行规章制度和案件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及时核查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事项或案件线索,有效防控各类经营风险,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二)其它管理部门负责人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责任:

1.人力资源部门要严格遵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做好干部任用、员工聘用前的考察、考核工作,严把用人关。

认真组织干部交流和岗位轮换工作,及时掌握重要岗位人员的思想和行为动态,有不良迹象的人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严防案件发生。

认真做好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工作,加强对员工的培训。

2.科技部门要根据案件防控工作需要和业务主管部门的需求,及时开发、完善计算机应用系统,切实加强对计算机应用系统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本部门员工及计算机系统开发以及系统操作人员的管理,制定岗位制约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

开发计算机预警系统,强化对业务和计算机系统的监管,加强对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检查,对系统运行和制度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分析,预防利用计算机进行高智能犯罪案件的发生。

3.审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控制度和机制建设,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审计力度,有效防控案件。

要组织对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评价,及时发现和防范案件风险,对发现违章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处理并跟踪督促整改。

发现员工品行达不到岗位要求的,要及时向所在机构领导和人事部门汇报并提出调整建议,消除案件隐患;发现构成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向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协助进行查处。

4.保卫部门要组织制定、落实现金押运、库房值守、枪支管理等方面安全保卫制度和实施细则,规范物防、技防、人防措施,及时消除安全和案件隐患;做好保卫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安全技能训练;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防诈骗、防盗窃、防抢劫、防火灾等演练和安全教育;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配合查处诈骗、盗窃、抢劫案件,搞好安全联防,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

根据特定时期治安形势和外部人员作案特点,提出防范案件的工作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5.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协调防控案件责任制度的贯彻落实、监督检查,落实防控案件具体措施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案件分析会,研究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指导意见和规范要求。

组织协调查处案件、通报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对案件多发的重点部位和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监控,切实防控案件。

6.办公室要加强各部门案件防控工作的综合协调,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搞好舆论宣传,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自治区联社各业务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县(市)联社进行1次抽查,县(市)联社业务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分支机构进行1次检查,分支机构业务主管要经常对营业网点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第十二条实行检查主查人负责制。

“谁检查、谁负责”,检查情况要有详细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检查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要向本级联社有关领导报送专题报告,同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各机构负责人,要负责组织对本机构各部门及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履行案件防控工作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

要在日常检查督促基础上,每年底进行1次全面考核,对每一位负责人(含副职)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1次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单位贯彻落实案件防控工作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考核工作。

每年年底,县(市)联社要将案件防控责任制考核情况书面报自治区联社纪检监察部,自治区联社将组织对重点县(市)联社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信用社工作人员如发现存在有案不报的现象,有权向上级领导、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纪检监察部门收到举报后要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做好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和保密工作。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县(市)联社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履行职责,导致发生案件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县(市)联社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认真履行案防责任,通过积极、主动工作发现案件、查处得力、报案及时、积极采取措施挽回全部或大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从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案件防范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新农信〔2007〕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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