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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公文管理办法

公文管理办法

1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和批准发布以及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公文归档和管理的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及所属项目经理部公文处理的管理。

2管理职责

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各项目部的公文处理工作。

公司所属项目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单位公文的处理工作。

3管理内容

3.1公文种类

3.1.1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1.2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3.1.3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有关方面或公司内部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3.1.4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3.1.5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3.1.6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3.1.7规定

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有约束性的措施。

3.1.8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3.1.9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3.1.10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3.1.11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3.1.12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3.2公文格式

3.2.1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件、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a)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b)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c)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d)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一般置于发文机关标识的下面,横线中央上面(上行文置于横线左侧上面)。

公司文件字号为“石化四建工×〔20××〕×号”。

六角符号内的“××”为年份,第一个“×”为机关部门代字,如综合部为“办”字、工程管理部为“工程”字,其他部门类推。

各项目部的文件字号,为“单位代字项目代字〔20××〕×号”;

e)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f)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红头文件的标题可以省去发文机关的名称;

g)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主送单位过多,可概括地写为统称;

h)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i)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j)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k)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l)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

上行文按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平行文、下行文主题词一般从集团公司公文主题词表中选用。

公文主题词一般不得超过5个,最多不得超过7个,排列顺序是先标注类别词,再标注类属词,最后标注文种。

主题词印在末页下部,抄送栏的上面;

m)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上级单位用抄报,平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用抄送,下级单位用发送;

n)印发机关的名称印在文件末页最后一行,印发日期一般为送印日期;

o)会议纪要眉首占首页的四分之一。

会议纪要年号和会议顺序号印在横线中央的上面,密级和保密期限印在首页右上角。

报送、发送栏设在纪要末页下端,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用报送,对公司领导、机关各部门、各项目部用发送。

印发单位和印发时间放在末页最后一行;

q)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3.2.2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按照GB/T970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执行。

3.2.3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3行文规则

3.3.1机关各部门、项目部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3.3.2机关各部门、项目部送领导的请示、报告、情况反映、汇报材料等,均应由本部门领导签字后,交综合部文秘部门登记转送。

3.3.3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各项目部送机关各部门的公文,可直送各部门登记分办。

3.3.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3.3.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3.3.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3.4发文办理

3.4.1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3.4.2草拟公文应做到:

a)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决策和有关规定,前后发文的内容不能互相矛盾,如有矛盾应说明以哪个文件为准。

下级发文不能违反上级发文的有关规定;

b)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c)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d)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e)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f)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1)”;

g)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h)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i)公文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j)要使用标准红头发文稿纸,并逐项填写清楚。

3.4.3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领导协调或裁定。

3.4.4公文拟制完毕后,应填写中国石化集团第四建设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发文稿纸(见附录A)。

公文送主管领导签发前,须经由综合部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

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规定等。

3.4.5公文由本机关主管领导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领导或者主持工作的领导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管领导或者主管领导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3.4.6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

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3.4.7公文签发后,由文印部门负责打印,主办部门负责校对,文秘部门负责用印、核阅、送发。

3.4.8各部门以项目管理公司名义召开的专业会议的文件、会议纪要等,需经主管领导签发,方可印发。

会议纪要一般不要超过3000字。

3.4.9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承办单位要主动及时地向文秘部门反馈公文办理情况。

3.5收文办理

3.5.1收到上级公文,文秘部门要认真按照公司OA公文处理流程,进行签收、登记、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等项工作。

每一步工作必须加盖电子印章后方可转交下一步。

3.5.2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综合部还应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

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3.5.3经审核,对符合本规定的公文,综合部文书应当及时填写公文阅办单(见附录B),标识来文单位、收文号、原文号、收文日期等,综合部主任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紧急公文,应明确办理时限。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公文,经综合部主任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3.5.4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3.5.5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

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3.5.6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签字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签字表示已阅知。

3.5.7送主管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综合部文书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3.5.8建设公司要求上报办理情况的,承办部门要提前拟好上报文稿,送综合部核稿、送签、印送。

3.5.9对各项目部的请示,应及时批复,不能及时批复的,主办部门应及时向请示单位说明办理情况。

3.6公文归档

3.6.1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FCC/BG01.02《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及机关各部门的发文由综合部负责统一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应在建设公司档案室的指导下进行。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3.6.2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3.6.3代表项目管理公司外出参加重要会议后,应将会议文件、资料交综合部文书立卷、归档。

3.6.4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3.6.5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3.7公文管理

3.7.1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机关各部门、项目部应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公文管理。

3.7.2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主管领导或者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

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3.7.3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3.7.4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公文处理专用章。

3.7.5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3.7.6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综合部主任批准,可以销毁。

3.7.7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2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应填写“中国石化第四建设公司绝密文件销毁记录”(JB0101)。

3.7.8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中国石化四建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发文稿纸

             

发文字号:

石化四建工〔〕号缓急:

密级:

领导签发:

 

领导会签:

 

                   

   

综合部主任、副主任审稿:

 

综合部秘书核稿:

 

拟稿部门:

拟稿人:

电话:

部门核稿:

   

 

部门会稿:

    

            

 

主送单位:

抄送(抄报)单位:

文种:

 

主题词:

排版:

校对:

份数:

标题:

    

备注: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公文阅办单

序号

来文单位

收文号

原文号

收文日期

文件

内容

送批

意见

送到时间

传阅姓名

阅后签字

领导批示

主办

部门

意见

注:

各有关部门,为提高公文处理时效,阅知性的文件停留时间不超过48小时,办结性的速结,之后将原文退回综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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