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文化体制改革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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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文化体制改革问题研究
关于我国文化体制改革问题研究
篇一:
我国文化体制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破解思路--答案(20XX.09.11)
篇二:
文化体制改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文化体制改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1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决定指出:
在文化体制改革中要“加强法制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动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要“加快文化立法,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振兴、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
”
可见,在文化体制改革中过程中,必须明确进行与文化体制改革相关的法律问题研究的意义;必须深入了解文化体制改革中出现的突出的法律问题;必须尽快找到解决文化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办法。
本文即从以上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法律工作者文化管理工作者有所启发。
一、在文化体制改革中进行法律问题研究的意义
1.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文化体制改革同样要遵循依法治国的方针。
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表明,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是人民共同的愿望,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根本大计。
1956年“双百方针”的提出实施,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繁荣。
文革期间,把一些文化问题当作政治问题,背离、抛弃了“双百方针”,使社会主义文学艺术和科学受到极大危害。
在文艺思想上,一些学术问题被冠以资产阶级和修正主义文艺思想进行批判;大批文化学者被打成反动学术权威,惨遭迫害。
大批代表中国悠久文化的珍贵文物、字画、藏书等受到毁灭性破坏。
所有这一切严重影响了我国文化的发展、繁荣和进步。
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没有依法办事。
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及其以后的修改、完善才使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重新回到法制轨道。
文化领域才逐渐走出阴影。
2.现实发展的需要。
文化体制改革涵养面很广,特别是随着我们物质文化生活的不断丰富,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国内外形式的不断变化,在文化领域,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
除了传统的出版发行,图书影视等之外,互联网,3G通信及日益走进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婚庆、礼仪、KTV娱乐等领域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
对这些新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能对我国的立法、执法提供必要的参考,从而使我国的文化体制改革向着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
二、文化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1.无法可依
据不完全统计,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国家已经制定了有关文化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文化行政规章400余件,其中包括《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自然遗产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法律。
此外,各地方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根据各自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大
量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可以说,在调整人们社会文化关系和文化事业管理的一些重要方面,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但是,绝大多数文化领域还缺少法律规范,这些缺项主要是由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来填补的。
这种状况与民主政治的要求相悖。
而且,行政机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简略,缺乏公开性、民主性,某些带有部门利益色彩,致使规章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
比如备受关注的电影电视方面。
现实的问题是,我国的观众不爱看国产的影视,因为其题材单一,旋律意味过于浓厚,相对于新时代,新思潮显得过于保守,难得出现一些震撼人心灵的佳作。
电视剧更是内容陈旧,历史题材为主,戏说,穿越、翻拍成风,现实题材基本都是婚恋家庭之类,缺少对火热的、尖锐的现实生活的创作。
究其原因,就国为是我们电影电视方面没有规范的法律。
因为没有规范的法律,所以电视剧无论是投资,创作还是引进、发行、放映,往往因涉及类似现实生活的某部门,某件事,就会有人对号入座,或说这里“不符合工作程序”,那里“没开常委会怎么就抓人”,“经济案件检察院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就移交”?
?
导致几乎是“一个人”说了算,“一个部门一封函件”决定作品命运。
无论是创作队伍还是普通群众都在呼吁加快电影电视立法,让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全面协调发展,同时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为“一个人”说了算,“一个部门一封函件”决定作品命运无法可循的现象,确实阻碍着作家、艺术家的创作热情,影响着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做强、做大。
我们高兴地看到,国家立法机关密切在关注着此方面的立法。
《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11年12月5日发布。
并相信对电视等方面的立法也会随之提上工作日程。
又比如关于互联网方面的立法,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但现这个规定已经不太适应现实要求了。
特别是网络舆论及网络侵权方面。
一些单位和个从利用权力和金钱恶意主导舆论,利用第三方软件发布不良信息等,现行法律对这些新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使用等方面进行法律规范尤为重要。
另外还有关于道德层面的见义勇为方面。
网上广为流传的见义勇为反被诬事例很多,如何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对于见义勇为的立法问题一直在讨论。
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XX年年度立法计划中,《上海市见义勇为保护和奖励条例(暂定名)》已经纳入年度立法预备项目。
又因为作家群体、科技工作者、网络文学写手、音乐歌手、从软件作者、影视制作人等均面临着因版权保护不力所带来的生存压力。
所以现行的《著作权法》也必须加以修改。
网吧、电子游戏厅、娱乐场所、商业演艺、艺术品经营、个人出版印刷等方面,目前都是以行政管理办法的方式进行规范,这些方面的立法同样对规范与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有重要意义。
总之,我国现有文化立法层次较低,盲点较多,疏漏较大,而且结构不完善,缺乏严密性,文化立法滞后于实践。
与社会经济等领域的立法相比,我国文化立法总体比较迟缓。
因此,只有加快文化方面的立法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2.执法不畅
目前,文化领域的决策执法和监督体制没有完全理顺,重管理轻保障问题突出,加之现有文化市场管理与执法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联动机制不健全,人为造成部门分割和行政壁垒,难以实现管理与执法分离。
文化政策法律法规“政出多门”,给实际操作造成困难。
造成文化执法不畅的原因有以下一些:
一是文化执法小队伍不足。
文化市场涵盖面非常广,包括音像、影视、演艺、出版、图书、游戏、动漫、网吧、会展、文物和艺术品交易、文化创意等十几个类别,关系到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
据有关统计数据反映,至2009年底全国经营性文化单位达到29.2万家,从业人员1532万人,文化产业增加值8400多亿元,占GDP总量的2.5%左右。
此外还有为数不少的未纳入法人登记的文化经营个体户和外来流动经营户。
而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队伍却小得可怜。
面对数量庞大,人数众多,分布广泛的文化市场,文化市场执法管理人员只能是疲于奔命,日常管理很难步入正轨。
二是文化执法软手段过软。
这些年国家为规化市场经营行为陆续出台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传统工艺美术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等十几部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都制订了明确硬性的处罚办法,但在具体操作实施中却没有过硬的手段。
许多经营业主都不大把文化市场执法人员放在眼里,认为一不能捉他,二不能关他,三不能打他,充其量就是动动嘴皮子,耍耍笔头子,罚点小票子,没有什么了不起!
网上调侃几个部门执法手段不同之处是:
“公安靠手铐、税务靠发票、工商靠执照、文化靠说教”。
这反映了文化市场执法的无力与无奈。
三是文化执法部门多头。
每一文化产业门类都有其适用的管理法规,但对经营违规的同一件事实,因部门管理多头而都可以处罚。
如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可以依据法规处罚,而公安部门也可按照违反身份证验证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工商部门还可以按照超对象经营予以处罚。
同样,对同一安全通道不畅的问题,公安、消防、文化执法人员都可以按各自职责予以处罚。
而且处罚的轻重程度都可以不一样,致使乱象丛生。
遇难题则互相推倭,如文化市场无证经营的问题,工商、公安说文化市场管理执法以文化部门为主,文化部门则说文化部门只管理有证经营单位,取缔无证经营是工商、公安部门的事等等。
四是部分相关从业人员素质跟不上时代。
现今社会,文化产业的高速发展是以大量应用新技术为前提的。
但新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它也可以用于违规违法经营。
激光照排、胶印技术的应用,使出版物的生产周期更短、效率更高、成本更低,也使盗印、非法出版更为容易;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催生了许多新的经营领域和经营业态,也使有害信息传播更快、更广、影响更大;自动化生产、仿真技术,使侵权、盗版、造假大量产生,甚至家用电脑都可以复制光盘、软件,一条非法光盘生产线每天的产量数以万计,对正版市场的冲击巨大。
而这一切又因部分相关从业人员素质跟不上时代,甚至社会责任感缺失,唯利是图而变得更为严重。
三、对策与建议
1.加快文化立法。
近年来文化立法有不小的进展,但缺乏对于文化产业的整体立法。
为了促进文化立法能够快速而有效,可以由文化主管部门牵头,文化产业内的知名人士,尤其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民意代表组织,法律界人士参与,先期以课题的形式对相关文化领域内的立法工作进行研究、探索,列出难点,提出业内的意见和建议,最后提交给相关立法机构参考,以推动文化立法的高效、准确。
云南省颁布的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传统文化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
条例》、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制订的《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可以预见的是,地方文化立法所取得的重要进展和有益经验对化解文化立法难点将有所裨益。
不容忽视的是,文化立法涉及到很多精神层面的东西,是一个不断积淀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因此,应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现实生活急需规范的,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图书馆法文化事业促进法等,可以先出台,其他社会普遍关注的文化管理方面的立法,可先作调研,适时出台。
2.进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
一是文化市场走综合执法之路,一统形式不可逆转。
在相关文化领域内实行综合执法,统一行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文物、版权等部门的执法职能。
综合执法机构可取以上各部门之执法职能作为政府组成系列,单独设置。
一些地方的试点实践证明,在文化领域内实行综合执法,不但有效解决了当前普遍存在的机构膨胀、职权交叉、多头执法、效率低下、干扰执法和执法扰民等问题,而且充分考虑到了文化市场的特殊属性和执法的专业性,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节约了执法成本,减少了相互之间的牵制和矛盾。
有利于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符合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的有效改革措施。
二是确立文化市场稽查权的独立执法地位,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稽查队伍。
为确保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有效实施,还必须建立相应的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力度。
作为一个特殊的市场形态,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有其特殊性,这就决定了文化市场执法工作要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文化稽查队是具有特殊作用的执法队伍,从执法检查、立案取证、处罚决定到处罚的执行,形成一个整体并用法律予以确认。
三是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稽查工作制度,以促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
已公布的《文化部文化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与之相配套的文化市场专用执法文书,在具体执法活动中有效保证了执法行为的公正和严肃性,推进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并为相应的监督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所以,严格规范文化市场执法文书,按程序执法,是文化市场法制化管理的需要。
四、结语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快文化立法,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振兴、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
”深入研究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的法律问题,为文化体制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充公发挥人民群众文化创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篇三:
论述我国的文化体制选择与改革
我国的文化体制选择与改革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
体制恢复阶段;摸索进步
阶段;深化拓展阶段。
目前我国正处于第三阶段,此阶段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特征:
时代性;科学性;创新性等,出现了配套环境成长缓慢,政府包揽缺乏活力,文化行业差异扩大,人民精神文化要求供不应求的新状况。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所遇到的一部分阻力,来自对诸如文化产权的公益性与经营性划分、废除单位制与坚持“四个不变”原则的统一、改革中的“分蛋糕”与“做蛋糕”、“管办分离”改革分寸的把握等难点问题的认识分歧。
文章针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发表一家之言,以做深入探讨之铺垫。
探索研究新时期下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基本路径,将对开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文化体制改革;特征;体制问题,思路探索,路径
文化是一种生产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越来越重要。
因此,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精神文明,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完成的重任。
要完成这一重任,改革文化体制是题中应有之义。
一、我国文化体制改革概述关于文化的定义有很多,范围上讲有大文化、中文化、小文化之分。
本文所讲的文化是指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
制度的定义按外延可分三种:
一种是关于整个社会形态的,如原始社会制度,封建社会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等;一种是社会形态下的具体社会制度,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还有一种就是在一种社会制度下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本文所讲的体制就是指第三种范畴。
文化体制改革也有三个层次涵义:
第一层涵义指文化体制改革本身而言,它要从根本上打破束缚文化生产力的原始体制,而并非对原始体制进行简单的调整,修改或细节的改良。
第二层涵义指文化体制改革的功能,它要通过改革原有文化体制制约文化生产力发展的因素,解放文化生产力,促进其发展。
第三层涵义是指文化体制改革影响,它是在第一层涵义和第二层涵义的基础上,接着引起社会各层生活在深度和广度上的变革。
本文所讲的文化体制改革指的是第三层涵义。
首要价值:
文化体制改革的首要价值,是实践、丰富、深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理论体系。
通过改革开放以来的文化建设实践,我们逐渐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实践,这就是:
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以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在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坚持“二位”方向和“双百”方针,培育“四有”公民。
文化体制改革的进行,正是对这些些思想的积极实践,同时也是对这些思想的进一步丰富和深化。
重要价值:
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价值之一,是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文化学理论。
我国多
年来的文化建设,固然成果丰硕,但就文化学意义上的建树而言,并不理想。
政府主管部门一度重视的是文化的政治功能,或者经济效益(所谓“文化搭台,经济唱戏”便是其典型思路)。
已经出版的马克思主义文化学论著,往往重视的是文化的起源和性质、文化的发展、文化的分类、文化的动力等等,而轻视甚至忽视了文化管理、文化环境、文化主体、文化秩序、文化市场、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区分等问题。
从我国马克思主义文化学理论建设的角度看,文化体制改革所面对并要解决的问题,正是对马克思主义文化学理论的丰富。
理论价值:
文化体制改革的又一理论价值,是深化了人们对于文化生产力的认识。
文化是生产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从党的十五大以来的明确认识,而这两年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深化了人们的认识。
区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经营性文化单位和公益性文化单位,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文化单位和意识形态属性不强的文化单位,从而按照不同需求发展文化,是文化体制改革带给人们的明晰认识。
同时,也是对过去很长时期把文化简单地等同于意识形态的认识的一种超越,一种进步。
二、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新时期下的特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新讨论了新时期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和重要纲领。
文化体制改革被放在了建设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位置,新的时期文化体制改革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
时代性:
当今世界正处于经济、政治、文化大变革大融合的时代,并引导人类社会朝着一个全新的方向发展,文化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相互渗透,文化成为一个国家发展的巨大动力,被称为“软实力”。
全球化不仅是经济战略问题,更是文化战略问题。
因此,我国促进文化“走出去”的体制机制成关键,培育一批有较强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和文化集团,积极参与国际文化市场的竞争,推动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立足世界。
科学性:
新时期的文化体制改革以法制为基础,深化改革依据健全的法制,高度重视制度建设,文化产业的发展把规范性放在首位,加强引导监督,注重吸收科学发展的先进成果。
完善的文化市场法规体系逐渐成熟。
创新性:
时代性和科学性要求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具有创新性。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藻生机的源泉。
把深化体制改革和创新改革相互结合,改革带动了创新,反过来创新又推动了改革。
逐渐摒弃了形式主义,根据时代新形势创造出相匹配的新内容。
文化市场蓬勃活力,文化产品种类繁多,但文化产业纷纷以“创新”为灵魂,创新才能取胜。
三、我国文化体制新时期下出现的问题
(一)配套环境成长缓慢,制约改革进程
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拓展时期,影响它的主要配套环境主要指:
1、经济体制改革能为其开创多大的改革平台,支持水平有多高;2、政治体制改革能为其提供多大的潜在空间;3、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能给予其多少扶持力度。
改革越深入,对它的配套环境要求也
就越高。
而目前看来,文化体制改革的配套环境真正给予扶持力度并不高。
(二)政府包揽,缺乏活力,良性发展道路尚未形成
新时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成熟的情况下,政府在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的角色任由经济的烙印。
在很多方面仍然是习惯用计划经济的手段管文化,办文化。
政府对文化单位和文化组织人具有绝对的控制。
以一种“父爱”的形式对文化产业给予了种种“爱护”,正是这种“爱护”成了文化事业活力发展的束缚。
整个文化市场缺乏活力和竞争力,缺乏进取精神。
(三)文化行业差异扩大,导致复杂改革局面
不同文化行业的在社会中的地位,经济状况依然是分化状态。
挂靠国家行政权力的能控制优良文化资源的文化行业,例如,出版社,广电等能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增加行业利润,这样越加的在市场上有地位。
而另外的一些拥有非经营性资源的文化行业,例如,公益性的文化机构则往往因为经营困难而落后其他行业。
行业之间的实际差异,使改革局面很复杂,难以以一种简单的单一模式来一概而论。
(四)人民精神文化要求日益增大,文化产品供不应求
我国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文化需求过去更加强烈。
要求在信息提供、知识支撑、思想启迪、审美娱乐方面及时提供优秀的产品和服务,然而目前,我国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精品力作还不多,使文化茶品的供需矛盾更加突出。
(五)关于文化产权的公益性与经营性划分问题
试点城市大文化系统(含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的改革逐渐由内部分配制度的单项改革转入产权重组、人事分配、社会保障等综合性改革实验阶段,尽管遇到重重困难,但总体指导思路还是明晰的。
不过,在许多疑难问题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的是不同文化单位“公益性”含量的判别问题。
(六)文化体制改革中的“分蛋糕”与“做蛋糕”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一些地方文化单位对改革的意愿似乎有较明显的分野。
市场能力差的单位要比市场能力强的单位更有迫切性和承受力,但实际上两类单位大多有个共同点,即对改革的呼吁多半出于变革各自单位财源的组织与分配机制这一要求上,而对全面改革单位制的思想准备好像还不足。
因此改革基本上是由上而下推进的,基层单位的被动性较大。
这使“投资幻觉”在文化系统内仍保持着亢奋状态,严重影响了人们将改革与发展联系起来的创造性思维发挥。
四、我国文化体制改革新时期下的路径选择
(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
文化产业竞争力综合测算表明,我国的“文化产业政策的科学性”、“文化产业政策的透明度”、“文化产业政策和法律健全性”等主观评价指标,在十五个比较国家里,专家评分最低,这是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的竞争力指数不高,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主要原
因之一。
因此,如何正确发挥政府作用,是发展文化产业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当前,要重点作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抓紧制定科学合理的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确定文化产业发展目标。
2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政府管理文化产业的方式。
3、促进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三个环节的良性循环。
(二)优化配套环境,支持引导改革环境
意识形态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
社会生产力的大力发展将为文化体制改革提供扎实平台,可以为政治文化的发展提供有效的现代化工具,缩短区域差距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差距。
政治体制改革和创新,赋予文化体制以正义的价值。
建立全国性的对文化单位的保障制度,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尤其对公益性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解除后顾之忧。
(三)区分行业,重组业务,增强改革活力
不同行业差异的存在,使得政府在深化改革中必须充分考虑到不同行业现实中的差异。
区分公益性文化单位和经营性文化单位,推动公共文化部门和广电出版社等部门分别按照行政化方向和产业化方向前进。
同时根据行业差异对政府的文化管理职能重新进行整合,将原来政府对广电,出版社的管办的职能分离出去,增强所有文化行业的活力。
(四)增强文化生产能力,满足人民精神文化要求
人的素质大体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三个方面。
生产出更多更好的精神产品,提供更好的优质文化服务,能够激发文化工作者的热情和创造力,同时能满足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要求,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比如创造出优质电影,满足人们多样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