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制度公平性研究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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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制度公平性研究报告
社会调查报告
前言
调查标题:
关于我国高考制度公平性的调查报告
调查者: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04级法学系4班张盼(学号:
20040403)
指导老师:
郭雄伟
调查内容:
广大人民群众对高考制度公平性的解读、对现行高考制度公平性的评价,以及对我国高考制度未来可能之改革的个人看法。
调查目标:
作为“中国第一考”的高考制度无疑有很多不公平的地方。
不公平的教育必然导致一个不公平的社会。
通过调查人们对于高考制度公平性的看法,笔者希望得到人们对于高考不公的真实看法,进而为改进高考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或方案,同时通过教育公平性的又一次认识提高人们的公平、公正的法律意识。
调查时间:
2006-7-10至2006-8-15
调查对象:
河南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河南省开封县第一高中学生,开封市公务员,
开封县农民
调查方式:
不记名问卷调查
发出问卷:
50份
收回问卷:
50份
有效问卷:
50份
正文
1、个人基本情况统计:
(1)性别:
男:
30人 女:
20人
(2)年龄:
(3)民族:
汉族:
43人 少数民族:
7人
(4)文化程度:
初中:
2人 高中:
16人 大学:
32人
(5)职业:
学生:
32人 公务员:
10人 教师:
6人 农民:
2人
(6)月收入:
1000元以下:
39人 1000~3000元:
11人
2、调查结果统计、分析与感慨滴滴:
第
(1)题,被调查者中,29人自己参加过高考,4人的家属参加过高考,12人自己与其家属均参加过高考,仅有5人自己与其家属均未参加过高考。
从这个数据中可以看出,90%的被调查者直接或者间接地与高考制度有过接触,他们对于高考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因此反映的数据具有较高的可信性,可以大体地体现出人们对于高考制度的普遍看法。
第
(2)题,被调查者中,认为现行高考制度总体上很公平的只有1人,认为总体上较公平的18人,认为总体上较不公平的也是18人,认为总体上很不公平的7人,认为总体上不好说的6人。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刚好一半的被调查者认为高考制度总体上趋于不公平,但也有38%的被调查者认为其趋于公平。
很有意思的是,认为高考制度总体上较公平的与认为其较不公平的人数竟然相同。
并且,12%的被调查者拿不定注意。
因此,我们可以说,在现行高考制度总体上是否公平这个问题上,人们的争议仍然较大。
但是,认为高考制度总体不公平的人比认为其公平的多了12%,也就是说,认为高考制度总体不公平的仍然占据优势地位,当然这个优势不是非常明显。
第(3)题,被调查者中,知道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的平等受教育权的17人,听说过这项权利的23人,对于这项权利不太清楚的10人,不知道这项权利的0人。
高达80%的被调查者知道或了解(或者认为自己知道或了解)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同时——这也是调查前我所未预料到的——没有一个人完全不知道这项权利。
这充分说明了在当今我们早已解决温饱问题的条件下,人们越来越关注自己生存权之外的、更高层次的权利及其实现。
而公平的受教育权作为亿万普通中国人提高自己生存质量的最佳途径——很多时候是唯一途径——的根本性的制度保障、法律后盾,受到人们如此密切关注也不足为奇了。
看来,我(们)可能太小看人民大众的自觉能力了!
同时,我也因此而感到由衷的高兴。
因为这不仅仅是人们生活提高后的当然选择,而更是人们权利意识、公平意识的觉醒。
纵看历史发展,只有人民的权利意识、公平意识的觉醒和自觉维护才能从根本上推动社会的进步,历史的发展,国家的富强,民族的振兴,自身的富足!
而现在,我们正拥有这一切!
第(4)题,被调查者中,认为现行高考制度体现上述的平等受教育权的仅有1人,认为现行高考制度公然违背此项权利的6人,认为总体上体现、细节处未体现的27人,认为总体上没体现、细节处体现的8人,认为该问题不好说的8人。
此题中,超过半数的被调查者认为现行高考制度总体上体现了平等受教育权,只是细节处没有作好。
而其他几个选项(A项除外)分布的较为均匀。
但是从第
(2)题中我们得知刚好一半的被调查者认为高考制度总体上趋于不公平,这是不是矛盾呢?
我推测,虽然被调查者大多认为高考制度总体上不公平,但是高考制度在一定的地域内也确实是优胜劣汰、较为公平的。
因此当被调查者回答此题时又选择了“细节处未体现公平的受教育权”的选项。
而且考虑到大部分被调查者的学历在大学及其以上,他们享受到了现行高考制度带来的利益而对高考制度的公平性有些矛盾心理也在情理之中。
第(5)题,被调查者中,对于我国高考制度较大的地域差别,特别是北京地区明显的优越地位,没有人因北京是首都而认为其理应享有优惠政策,有13人认为这是高考制度最不公平的地方,有21人认为这是狭隘的地域观念的体现,同时有15人认为这是现实,无所谓合理与否。
另外,有1人选择B、C选项,认为这既是高考制度最不公平的地方,又是狭隘的地域观念的体现。
68%的被调查者认为这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并且无一人选择明确的肯定选项,这充分地说明被调查者对于这种地域特权、皇城贵族的蔑视、不满与抗议。
但是,也有30%的被调查者认为这是现实,丛中也说明了相当部分的老百姓对于这种特权早已习以为常而认为这种特权即使不是应然也是实然,而普通的百姓对于这种长久的、不公的、卑鄙的实然无可奈何,进而对于那种虽公平但玄虚的、虽美好却不可及的应然便不报希望了。
人一旦不报希望,该是可悲、可怜的了。
一个相当人数的、普遍的可悲也该是悲壮了——当然是这个民族的悲壮!
第(6)题,被调查者中,对于我国高考制度中给予少数民族优惠政策,28人认为少数民族处于劣势而理应享有优惠政策,仅有1人认为这是高考制度最不公平的地方,6人认为这是狭隘的民族观念的体现,是另一种形式的民族歧视,15人认为这是现实,无所谓合理与否。
与上一题不一样的是,高达56%的被调查者认为少数民族的优惠是理所当然的;与上一题一样的是,30%的被调查者认为这是现实而不置公平与否。
我认为,这是人们同情弱者情感的自然表达,也是我们的法律制度应当创造条件帮助弱者的情感基础。
第(7)题,被调查者中,对于我国高考制度中给予西部地区优惠政策,多达36人认为西部地区基础教育薄弱而理应享有优惠政策,而认为这是高考制度最不公平的地方和认为这是狭隘的地域观念体现的均为2人,同时10人认为这是现实,无所谓合理与否。
也就是说,绝对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西部地区的优惠政策是无可非议的,这个比例也比少数民族要高的多。
我认为原因是,随着东中西区域性差距的不断拉大,人们自然而然的认为西部落后,而且现实也是或基本如此。
同时,很多地方,特别是东、中部地区的少数民族并不比当地的汉族群众落后多少,甚至有些地方的少数民族(由于政府的扶持)比当地的汉族还要富裕的多。
因此,人们同情西部的分量便超过了少数民族。
综合第(5)、(6)、(7)题,我们可以看出:
被调查者普遍的认为,一个公平的制度、法律应当是努力创造条件扶助弱者,而决不是创造条件使强者更强。
法律应当在切割社会利益这快蛋糕的时候照顾弱者,这样法律才能带动社会走向和谐而不是对抗,这样法律才能给社会带来公平与稳定而不是不公与冲突。
当然,帮助弱者决不是“杀富济贫”,而是“限富济贫”,是帮助弱者,帮助社会,事实上也是帮助富人本身。
第(8)题,被调查者中,4人为了自己(自己的孩子)得到一个北京户口而完全愿意放弃自己现在拥有的一切,10人基本愿意,16人只有在自己或家人可能参加高考时才愿意,基本上不愿意和决不愿意做上述交易的均为10人。
此题的选择结果有以下特点:
Ⅰ、较为均匀,只有“完全愿意者”较少,说明大多数人不会为了得到特权而放弃自己的生活,本来嘛,特权可以没有,生活不可不(认真)过。
Ⅱ、“有条件愿意者”较多,说明如果人们有或着潜在地有高考的可能,为了自己或孩子的未来,放弃生活,他们认为,也是值得!
第(9)题,被调查者中,仅有3人认为现行高考模式是最公平的方案,12人认为最公平的高考模式应当是全国统一试卷、统一分数,20人认为最公平的高考模式应当是在全国统一试卷的基础上适当照顾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0人认为最公平的高考模式应当是在全国统一试卷的基础上酌情考虑发达地区的需求,12人认为国家级、部级高校按照全国统一试卷、统一分数招生,其他高校按现行模式招生应当是最公平的高考模式,另外还有3人认为其他未给出的方案可能更好。
由上得出的高考制度改革建议在下面会谈到,故不赘述。
第(10)题(多选),被调查者中,只有4人选择通过到法院起诉来表达其对高考不公平的不满,9人选择到人大申诉,17人选择找全国人大代表提起议案,8人选择到政协反映,8人选择到党委反映,18人选择组织、参加游行示威,16人选择其他方法。
我们可以看出,本来就“人气不足”的法院在接连的司法腐败的冲击下更是门庭冷落,是选择人次最少的,看来司法改革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啊。
而愿意通过人大解决的就大不一样了,总数达到一半以上,说明人大通过一系列的改革,例如加强立法工作、强化人大代表作用等,赢得了人们的信任和期待。
当然,最有可能、有能力改变高考不公平现状的也确实是人大。
另外赞成游行示威的人数也相当的多,这也说明了人民群众不再仅仅被动地等待公平,也(试图)开始主动的争取公平的权利。
这当然是教育之幸,社会之幸,民族之幸。
第(11)题,被调查者中,认为自己的不满和抗议有很大作用的只有1人,认为作用还行的15人,认为作用不大的19人,认为根本没有作用、只是一时的新闻的15人。
总体上,大部分人并不对自己抗议的作用报多大希望。
我认为,我国从古到今要么是以国家为核心利益体而忽视人民,要么以国家为核心分配体而计划人民,始终缺乏以国家为核心服务体而尊重人民的传统。
在今天我们“以人为本”的政策中,我们不仅应当希望听到更多的民意,更应当让这些民意成为现实。
让被调查者自信地认为他们给出的结果会体现出应有的价值。
第(12)题,被调查者中,知道并且经常听说“高考移民”的21人,听说过“高考移民”的22人,对“高考移民”不太清楚的6人,只有1人不知道什么是“高考移民”。
高考移民是现行高考制度下的畸形儿,而这种畸形儿的大量出现则明确的指出了现行高考制度有太多的问题与不公,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诚哉斯言!
第(13)题,被调查者中,12人认为“高考移民”是高考不公平的推动者,10人认为“高考移民”是高考不公平的受害者,15人认为“高考移民”是囿于现实的无奈之举,同时,12人认为这个问题“不好说”。
另外还有1人选择高考移民既是推动者又是受害者。
从以上这些如此接近的数字中,我感到了人们对于高考移民的复杂情感:
我们都老老实实的在本地(尽管本地的分数线可能很高)考试,就你们特殊?
但,这些高考移民是不是在用另一种方式来对抗高考的不公呢?
第(14)题,被调查者中,17人认为产生高考不公平的根本原因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人认为这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原因所致,6人认为根本原因是北京政治势力的影响,25人认为根本原因是教育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另外有2人认为根本原因是其他。
由此可见,法律、法规不健全与教育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是被调查者较为认同的根本原因。
而现实的根本原因,我想,也大概如此。
3、调查结论与改革建议:
(1)被调查者对于现行高考制度是否公平、在多大程度上存在公平争议较大。
但是被调查者对于现行高考制度的一些具体的措施是否公平、在多大程度上存在公平的意见则比较统一。
例如,被调查者普遍认为现行高考制度的地域差异、特别是北京地区的特权是不公平的,同时认为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享有优惠则是公平的。
(2)从被调查者的选择可以得出与我的调查提纲相同的结论:
公平的法律、制度应当是尽量减少直至消除人们先天性的差别——例如出生地、贫富等——对其人生、机遇的影响,也就是尽量防止直至杜绝“娘胎里带来的特权与优势”。
因此,法律作为“切割社会利益蛋糕的工具”,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帮助天生处于劣势的人们。
只有这样,法律、制度才能带来公平,我们才能拥有一个朗朗乾坤。
当然,如上所述,帮助弱者并不意味着削弱强者,实际上,帮助弱者就是帮助强者自己。
(3)高考制度改革建议:
首先,改革方案的前提是“统一”。
我认为不管什么人提出什么样的方案,我们都应该清楚,我们是同一个国家的公民。
同一个国家的公民的“入学考试”为什么不应该是统一的呢?
其次,统一的基础上应该有所变通。
国有大有小,我们是大国,必须面对这个现实。
因此,根据上述的公平意义的个人观点和被调查者的选择,我认为,我们的高考制度应该在全国统一的基础上适当照顾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
当然,照顾的具体实施方法应该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作出细致的安排。
再次,如果高考改革的阻力过大,建议暂时采用问卷中第(9)题E方案,即国家级、部级高校按照全国统一试卷、统一分数的方案招生,其他高校按照现行高考制度招生。
待条件进一步成熟时,再行改革为更优方案。
最后,以上各种建议、方案的实施都应当以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基础和保障,所谓立法先行、司法保障;都应与教育体系改革结合起来,所谓改革体制、综合治理。
结束语
这次社会调查报告终于顺利完成了。
在准备、选题、设计问卷、问卷调查、整理统计、作出报告的一系列的工作完成之后,忽然自己有了一份莫名的感动。
感动于问卷设计的完成,因为它为我解读法律、制度的公平奠定了基础;感动于问卷调查的完成,因为它凝聚了很多人的认真与希望;感动于统计结果的出炉,因为它即将改变人们对于不公的无动于衷;感动于这个报告的完成,就在此刻,明白了工作的艰辛,明白了工作的价值,更加明白了什么是公平,什么是大家心中的公平。
通过这个调查,我得到了广大老百姓对于教育公平的看法,也读到了大家对于教育不公平的不满与抗议。
希望这次调查能够唤醒人们的公平意识并为改革高考制度作出一些贡献,同时为提升我国法律制度的公平性做一次有益的探索。
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一切只能靠我们自己。
公平的权利是靠我们斗争得来的,不公的现象是靠我们打倒的。
让我们一起努力,把应然的公平变为实然!
最后,感谢在这次的调查中给我许多支持与帮助的父母,感谢参加这次调查的认识的同学与不认识的同胞,感谢给予这次调查以指导的郭雄伟老师。
附:
1、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
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
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
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