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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第1.0.1条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1.0.4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第1.0.5条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第一节校址选择

第2.1.1条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

校第2.2.3条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作课间操之用。

小学每学生不宜小于2.3m²,中学每学生不宜小于

3.3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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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衣钩、雨具存放处。

教室的前后墙应各设置一组电源插座。

第3.2.3条黑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黑板尺寸:

高度不应小于1000mm,宽度:

小学不宜小于3600mm,中学不宜小于4000mm。

二、黑板下沿与讲台面的垂直距离:

小学宜为800--900mm;中学宜为1000--1100mm。

三、黑板表面应采用耐磨和无光泽的材料。

第3.2.4条讲台两端与黑板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m,宽度不应小于650mm,高度宜为200mm。

第三节实验室

(I)一般规定

第3.3.1条物理、化学实验室可分边讲边试实验室、分组实验室及演示室三种类型。

生物实验室可分显微镜实验室、演示室及生物解剖实验室三种类型。

根据教学需要及学校的不同条件,这些类型的实验室可全设或兼用。

第3.3.2条实验桌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双人单侧化学、物理、生物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600mm;实验桌宽度不宜小600mm。

二、四人双侧物理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750mm;实验桌宽度不宜小于900mm。

三、岛式化学、生物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600mm;实验桌宽度不宜小于1250mm。

四、教师演示桌长不宜小于2400mm,宽不宜小于600mm。

第3.3.3条实验室的室(II)化学实验室

第3.3.6条化学实验室宜设仪器室、准备室、实验员室、药品贮藏室等附属用房。

第3.3.7条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宜设在一层;其窗不宜为西向或西南向布置。

二、实验室内的排风扇应设在外墙靠地面处。

风扇的中心距地面不宜小于300mm。

风扇洞口靠室外的一面应设挡风措施;室内一面应设防护罩。

三、实验室应设置带机械排风的通风柜,当有二个以上化学实验室时,至少应有一间实验室设置通风柜。

通风柜内宜设给水排水装置,但电源插座、照明及煤气开关均不得设在通风柜内。

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五、实验室可设置煤气管道,并应有一定的安全措施。

(III)物理实验室

第3.3.8条物理实验室宜设仪器室、准备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3.3.9条物理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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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光学实验用的实验室宜设遮光通风窗及暗室。

内墙面宜采用深色。

二、做光学实验用的实验桌上宜设置局部照明。

(IV)生物实验室

第3.3.10条生物实验室宜设准备室、标本室、仪器室、模型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3.3.11条生物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

二、实验室的向阳面宜设置室外阳台和宽度不小于350mm的室内窗台。

三、实验室的显微镜实验桌宜设置局部照明。

(V)附属用房

第3.3.12条实验室附属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分开设置的附属用房的位置应靠近所属实验室。

二、化学实验室附属用房除药品贮藏室可与准备室合并设置外,其它房间均宜分开设置。

三、化学实验室的危险化学药品贮藏室,除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外,尚应采取防潮、通风等措施。

四、物理实验室附属用房宜分开设置。

五、物理实验室的实验员室宜设置钳工台。

六、生物实验室附属用房,除实验员室可与仪器室或模型室合并外,其它房间均宜分开设置。

七、生物标本室宜为北向布置,并应采取防潮、降湿、隔热、防鼠等措施。

第四节自然、史地、美术、书法教室

(I)自然教室

第3.4.1条小学自然教室宜设附属用房教具仪器室(兼放映室)。

第3.4.2条自然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00mm,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9500mm。

二、教室中间纵向走道宽度和课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不应小于550mm。

三、教室及教具仪器室应根据功能要求设置水池及弱电源插座。

四、教室的向阳面宜设置宽度不小于350mm的室内窗台。

五、教室宜设银幕挂钩、透射银幕、仪器标本柜、窗帘盒及挂镜线。

六、教具仪器室应设门与教室相通。

(II)史地教室

第3.4.3条史地教室宜设陈列室、贮藏室等附属用房,也可在教室内设置供存放仪器、挂图、展品、岩石标本等的位置。

第3.4.4条史地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理教室和历史教室宜合并设置为史地教室。

二、史地教室讲桌应设电源插座。

教室内宜设窗帘盒、银幕挂钩、挂镜线。

三、设置简易天象仪的地理教室,其课桌宜安装局部照明。

(III)美术教室

第3.4.5条中小学美术教室宜设教具贮存室。

中师、幼师美术教室宜由教室及教具贮存室、工作室、陈列室等附属用房组成。

第3.4.6条美术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美术教室宜设北向采光,或设顶部采光。

二、对有人体写生的美术教室,应考虑遮挡外界视线的措施。

三、教具贮存室宜与美术教室相通。

四、教室四角应各设一组电源插座,室内应设窗帘盒、银幕挂钩、挂镜线和水池。

(IV)书法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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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7条书法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书法桌应全部采取单桌排列,其排距:

中师、幼师不宜小于1200mm;中小学不宜小于950mm。

教室第3.9.4条合班教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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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校学生人数的1/6。

第3.11.3条书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学藏书量宜按每学生20--30册计算;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500--700册。

二、中学藏书量宜按每学生30--40册计算;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500--600册。

三、中师、幼师藏书量宜按每学生80--100册计算;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400--500册。

四、书库设计应采取通风、防火、防潮、防鼠及遮阳等措施。

第十二节教师办公室、休息室

第3.12.1条教师办公室的平面布置,宜有利于备课及教学活动。

第3.12.2条教学楼中宜每层或隔层设置教师休息室。

第3.12.3条教师办公室和教师休息室宜设洗手盆、挂衣钩、电源插座等。

第四章行政和生活服务用房

第一节行政办公用房

第4.1.1条行政用房宜设党政办公室、会议室、保健室、广播室、社团办公室和总务仓库等。

第4.1.2条广播室的窗宜面向操场布置。

第4.1.3条保健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健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

保健室的大小应能容纳常用诊疗设备和满足视力检查的要求。

二、小学保健室可设一间;中学、中师和幼师保健室宜分设为两间,根据条件可设观察室。

三、保健室应设洗手盆、水池和电源插座。

第二节生活服务用房

第4.2.1条生活服务用房宜设厕所、淋浴室、饮水处、教职工单身宿舍、学生宿舍、食堂、锅炉房、自行车棚。

(I)厕所、淋浴室

第4.2.2条教学楼应每层设厕所。

第4.2.3条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

当学校运动场中心,距教学楼第4.2.6条学校厕所卫生器具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学教学楼学生厕所,女生应按每2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000mm长大便槽)计算;男生应按每4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000mm长大便槽)和1000mm长小便槽计算。

二、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学生厕所,女生应按每25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100mm长大便槽)计算;男生应按每5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100mm长大便槽)和1000mm长小便槽计算。

三、厕所内均应设污水池和地漏。

四、教学楼内厕所,应按每90人应设一个洗手盆(或600mm长盥洗槽)计算。

第4.2.7条寒冷及严寒地区的淋浴室、更衣间内应设排气管道。

(II)饮水处

第4.2.8条教学楼内应分层设饮水处。

宜按每50人设一个饮水器。

第4.2.9条饮水处不应占用走道的宽度。

(III)学生宿舍

第4.2.10条学生宿舍宜由居室、管理室、盥洗室、厕所、贮藏室及清洁用具室组成。

第4.2.11条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

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并不得分层设置,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第4.2.12条学生宿舍的居室,应设贮藏空间,每室居住人数不宜多于7--8人。

第4.2.13条学生宿舍应设晒衣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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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施行日期:

2002年7月1日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

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2]10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教育厅,直辖市建委、计委、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教育

局(教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

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门会审通过,批准为全国统一

标准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国家计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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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加说明

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

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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