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中央电大行管本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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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中央电大)行管本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国开(中央电大)行管本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说明:

1.试卷号:

1187;2.资料整理于2020年11月19日,涵盖了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2020年7月试题及答案29.案情简介:

张某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一个小食品店,两年来一直未向税务机关交足税款。

此事被乡政府在一次对市场经营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时发现。

乡政府以自己的名义给张某下达两次补交税款1100元的通知,张某均未按通知补税。

2020年5月24日乡政府扣押了张某的一台电冰箱与部分食品,当时未办理任何手续。

张某对此不服,在同年7月2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问题:

(1)乡政府下达补交税款通知的行为合法吗?

为什么?

答:

不合法。

乡政府下达补交税款通知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

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超出了法规赋予其职权的范围。

超越职权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违反行政机关的分工职责;

(2)超越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3)行政机关超过了一定的时间行使权力;(4)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进行管理。

本案属于违反行政机关的分工职责。

(2)县人民法院对乡政府的行为应当如何判决?

答:

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乡政府的行政行为,将扣押张某的财产返还。

本案中张某在纳税上的违法行为,应当由税务机关处理,乡政府对此事的处理属于超越职权。

此外,乡政府作出扣押行为的程序也违法。

因此,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乡政府的行政行为。

(3)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将怎样处理?

答:

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可以向对此案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建议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020年1月试题及答案28.案情介绍:

王某出生于1994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王某跟其母一起生活。

2020年王某母亲改嫁后,逐渐放松了对他的管教,也减少了对他的关心。

因此,王某自小养成了沉默寡言、内向的性格。

2020年7月,王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以行乞为生,并结识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

同年9月17日,马某教唆王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王某不肯,马某便以揍他相威胁,强迫其行窃。

正当王某偷窃了一乘客的钱包准备逃跑时被他人抓住,扭送到公安机关。

王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

公安机关对王某作了行政处罚。

问题:

(1)解释《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答: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体现行政处罚惩戒和教育的双重功能。

(2)我国《行政处罚法》对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是如何规定的?

答:

《行政处罚法》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本案中王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答: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王某具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①王某未满18周岁。

王某出生于1994年5月,到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处罚的2020年9月时,王某才16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②王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处罚。

③王某有立功表现。

王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配合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之一。

2020年7月试题及答案28.案情介绍:

张某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一个小食品店,两年来一直未向税务机关交足税款。

此事被乡政府在一次对市场经营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时发现。

乡政府以自己的名义给张某下达两次补交税款1100元的通知,张某均未按通知补税。

2020年5月24日乡政府扣押了张某的一台电冰箱与部分食品,当时未办理任何手续。

张某对此不服,在同年7月2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问题:

(1)乡政府下达补交税款通知的行为合法吗?

为什么?

答:

不合法。

乡政府下达补交税款通知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

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超出了法规赋予其职权的范围。

超越职权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违反行政机关的分工职责;

(2)超越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3)行政机关超过了一定的时间行使权力;(4)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进行管理。

本案属于违反行政机关的分工职责。

(2)县人民法院对乡政府的行为应当如何判决?

答:

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乡政府的行政行为,将扣押张某的财产返还。

本案中张某在纳税上的违法行为,应当由税务机关处理,乡政府对此事的处理属于超越职权。

此外,乡政府作出扣押行为的程序也违法。

因此,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乡政府的行政行为。

(3)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将怎样处理?

答:

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可以向对此案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建议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020年1月试题及答案28.案情介绍:

在2020年2月7日,西城烟叶收购站按群众举报当场查获王某擅自收购的烟叶2352公斤,予以扣押。

7月28日,烟叶收购站按照烟叶等级过磅后收购,收购款为5826元。

7月30日,烟叶收购站交给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份。

8月25日,又向王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全部烟叶和收购款,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落款为该烟叶收购站。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问题:

(1)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

不正确。

本案中烟叶收购站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是错误的,因为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烟叶收购站必须以烟草管理局的名义进行处罚。

(2)请指出本案处罚程序的违法之处。

答:

本案中违反处罚程序的行为有:

(1)先实施了没收烟叶的行政处罚行为,后制作送达处罚决定书,

(2)应当先出具省级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实物罚没收据,而非自行制作的收据;(3)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没有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3)本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为什么?

答:

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处罚,并不是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0年6月试题及答案30.案情介绍:

张某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一个小食品店,两年来一直未向税务机关交足税款。

此事被乡政府在一次对市场经营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时发现。

乡政府以自已的名义给张某下达两次补交税款1100元的通知,张某均未按通知补税。

2020年5月24日乡政府扣押了张的一台电与部分食品中当时未办理任何手,张某时此不服,在同年月2日向品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问题:

(1)乡政府下达补交税款通知的行为合法吗?

为什么?

答:

不合法。

乡政府下达补交税款通知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

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超出了法律法规藏予其职权的范围。

超越职权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违反行政机关的分工职责;

(2)超越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3)行政机关超过了定的时间行使权力;(4)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进行管理、本案属于违反行政机关的分工职资。

(2)县人民法院对乡政府的行为应当如何判决?

答:

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乡政府的行政行为,将扣押张某的财产返还。

本案中张某在纳税上的违法行为,应当由税务机关处理,乡政府对此事的处理属于超越职权。

此外,乡政府作出扣押行为的程序也法。

因此,县人民法院应当判扶撤销乡政府的行政行为。

(3)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速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将怎样处理?

答:

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可以向对此案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2020年1月试题及答案28.案情介绍:

王某出生于1992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王某跟其母一起生活。

2001年王某母亲改嫁后,逐渐放松了对他的管教,也减少了对他的关心。

因此,王某自小养成了沉默寡言言、内向的性格。

2020年7月,王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以行乞为生,并结识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

同年9月17日,马某教唆王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王某不肯,马某便以攒他相威胁,强迫其行窃。

正当王某偷窃了一乘客的钱包(内装50元现金)准备逃跑时被他人抓住,扭送到公安机关。

王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

公安机关对王某作了行政处罚。

问题:

(1)解释《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答: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竖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体现行政处罚惩戒和教育的双重功能。

(2)我国《行政处罚法》对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是如何规定的?

答:

《行政处罚法》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本案中王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答: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王某具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①王某未满18周岁。

王某出生于1992年5月,到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处罚的2020年9月时,王某才16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②王某是受他人胁追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处罚。

③王某有立功表现。

王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配合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之一。

2020年7月试题及答案28.案情介绍:

张某系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民警。

一日中午到饭馆吃饭邻桌两伙人争吵,继而动手。

张某欲上前制止。

此时两伙中的一人从口袋里掏出刀子,将对方一人扎伤。

张某见状,即从腰间抽出手枪,准备抓获此人。

打架的人见有警察,便高喊“警察来了”,众人作鸟兽散。

张某即拎枪追。

由于追拿心切及吃饭的人众多,桌椅横七竖八,张某十不小心,腿被桌子绊了一下,一跛摔在地上,手也随之碰在地上,只听到两声枪响,子弹打在水泥地上,反弹起来打在一名旁观者王某腿上,将其打伤。

后王某找张某要求赔偿。

问题:

(1)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答: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因为按照(人民警察法》规定,张某作为名人民警察,就有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因此其行为是依职权行为,即公务行为。

(2)本案中,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答:

本案中,王某的失应当由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承担,因为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且其是某市铁路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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