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法律法规培训总结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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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法律法规培训总结doc
医院法律法规培训总结
篇一: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情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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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情况总结
XX为X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治理,规范执业行为,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保证医疗服务安全。
根据我院《2009年法律法规培训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我院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组织开展了医务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活动。
此项活动从强化组织医务人员入手,提高全院职工的认识,坚持抓落实求实效,使全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现将我院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健全组织,不断优化服务asd
卫生系统学习法律法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治理,依法执业,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就医质量和就医安全。
我院在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同时,不断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言行,以人为本,积极开辟“急救绿色通道”,努力为病人提供全程、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
此次活动已被我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为了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院专门成立了活动领导小
组。
由院长刘伟同志亲自担任组长,并且明确各科室主任为科室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了院科两级普法网络。
医院领导班子带头依照医院拟定的培训计划,进行卫生
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并在学习活动中交流学习体会,从而增
强医务人员处理诊疗工作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二、积极准备,扎实开展,提高法律意识sd
我院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内容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asd《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对与医疗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条例,医院还开展了专题学习活动。
同时,还将医院感染管理的有关内容穿插到整个培训计划中,在提高医院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同时,与涉及医疗安全的知识同步学习,进一步增强全员的医疗安全意识。
与此同时,我院还把卫生法律法规培训与医疗工作同规划、同落实、同考核,保证将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落到实处。
我院于10月13日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了一次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率为100%。
通过组织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考试,不仅使全体医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有了更深的印象,而且也充分反映了全院广大职工的学习成效。
三、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强化医院治理vvv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活动与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紧密结合,互相
促进,成效显著。
通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医护员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和治安防范意识,使更多的医务人员成为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法律知识丰
富的人员,不断地强化了医院管理,使院内出现了安定团结、稳步发展的大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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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全院职工自觉运用法纪知识进行医疗诊疗工作,在日常事务中依法行政,依法处理医疗纠纷,未发生过违法行医行为,无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并且未发现医务人员收受、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以及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收入。
近年来,医院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门诊和住院病人进行满意度调查、出院病人电话号码回访、聘请院外行风监督员等措施,我院的医疗服务总满意度一直保持在97%以上,从而使医院赢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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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院的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对照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将继续发扬成绩,纠正存在的不足,对照标准,结合我院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为我院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〇一二年七月
篇二:
医院开展法律法规培训
我院积极开展医疗法律法规培训活动
为维护正常有序的医疗卫生秩序,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培养
和增强医务人员依法行医的理念和意识,明确医务人员权利和应尽义务,达到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患和谐的目的,市医院于5月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
我院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坚持教育先行,夯实理论基础,深入组织全院职工参加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动员大会,并对各科室印发了《刑法修正案(六)》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各科室认真组织本科室员工进行学习相关条例,自主学习其具体内容和自觉对照检查,力求法制教育覆盖面达到100%,让全院人员做到知法守法,以实现加强职业道德、纪律法制和医学伦理道德教育的目的。
院长在全体员工参加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教育动员大会上,要求全院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并做到知法、守法;陆江涛副院长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首次将医务人员纳入商业贿赂主体范围的情况,为大家解读了修改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即: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动员
大会上,副院长不断强调希望大家保持清醒头脑,认清形势,克服侥幸心理,把握机会,按照上级的部署,围绕自查自纠的工作重点,自主学习法律法规的工作要点,认真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
开展医疗法律法规培训是依法行医、依法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此项活动,增强了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为创建一个学法、懂法、守法、执法的现代化中医院奠定了良好基础。
经过大力宣传和培训一系列活动后,医务人员普遍反映:
平时只顾忙于业务工作,通过这次法律、法规的培训,真掌握了不少知识,并表示要把所学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应用于工作中,使学法用法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自觉做到依法执业,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而努力工作。
篇三:
医院年度法律知识培训总结
XX医院
2011年度法律知识培训总结
医疗安全与质量贯穿在我们整个的医疗工作之中,卫生部“医疗质量万里行”的主题就是“持续改进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增强了医院员工的法律意识,让大家树立了正确的法律观念,提升自我保护能力,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工作,持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迎接等级医院的评审,针对医务人员进行在医疗安全、法律法规上的缺陷与不足我院分别于2011年5月和7月邀请专业
律师,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教育与培训。
专业律师以生动感人的例子向大家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并结合案例作了医疗纠纷原因的分析,全体医务人员对于医疗安全、法律法规教育与培训,态度积极,热情高昂、认真听讲、勤做笔记,对于临床工作中涉及法律法规的相关敏感问题进行提问,每次培训的签到率均达95%以上。
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全院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医疗文书书写质量不断提高,医疗安全与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学法知责、依法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成为全院职工的共识。
篇四:
医院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鄱阳平安医院
法律法规培训手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
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
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禁止性规定
1、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
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保护性规定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惩罚性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二、护士条例
(一)适用主体
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
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享有的权利
1、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2、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