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保税物流中心海关监管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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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保税物流中心海关监管方案
东莞保税物流中心海关监管方案
附件1.
东莞保税物流中心(B型)
海关监管方案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为加快东莞市保税物流中心(B型)基本形态发展,逐步完善其功能,充分发挥中心物流枢纽作用,建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有效监管、高效运作的监管体系,结合东莞保税物流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管方案。
一、监管区概况
(一)基本情况
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局2008年12月26日联合发文(署加发[2008]515号),批准建立东莞保税物流中心(B型),实施封闭式围网管理。
(二)建设规划
1.保税物流中心(B型)功能定位
(一)保税仓储。
园区内可保税储存各种贸易方式的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二)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园区企业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不改变货物化学性质的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作业。
(三)全球采购和国际配送。
根据需求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进行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深度分销等,使园区可发展成为全球供应链的核心节点。
(四)国际中转和转口贸易。
对国内、国外集装箱货物(包括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进行快速拆拼、集运,转运至境内外其他目的港。
同时,可开展以转口贸易为核心的服务贸易活动,提升口岸功能。
(五)出口退税。
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税收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管理办法办理收付汇手续。
(六)区港联动。
利用紧邻港口优势,通过对进出境物流操作功能的整合、优化,具有“区港联动”的功能优势,入驻企业可开展多种涉及口岸监管的货物操作业务,为发展第三方物流提供了操作平台。
(七)解决香港一日游。
以手册方式进口的企业,上下游之间可以转厂,当企业将其货物先入中心,即视同出口,再进入国内视同进口转给下游企业,也可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
(八)物流信息处理。
第三方物流企业可适时向物流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变,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配合本项目提供的业务平台、信息平台及政策平台,开发出针对本地区企业物流需求的配套方案,包括物流信息系统解决方案、物流优化配送解决方案、物流供应链管理解决方案、一体化物流解决方案等。
2.监管设施配置
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07]143号文)要求,遵循“符合营运、满足监管、适度超前”的原则,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围网、卡口、验货场地、监管仓库、海关的办公用房、执勤武警用房,以及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
物流中心设置一个进出闸口,闸口通道有7个,其中“进出”通道各两个,进口配置120吨地磅;行政车道和人员通道各一个;超宽通道一个;出物流中心设预判通道一个,配置120吨地磅。
二、海关监管方案
(一)监管方案依据
《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30号令)、《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07]143号文)及其他有关规定。
参考《保税物流园区及中心(B型)一体化管理系统业务需求报告》海关总署加贸司、科技司2005年8月会议。
(二)监管总体思路
1.按照海关业务、法制、科技一体化原则,整合沙田办事处监管资源,形成进出口功能齐全、进出口通关方式齐备,监管有力、通关快捷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海关监管模式。
2.按照“规范化、网络化、区域化”的管理目标,开发物流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电子账册+联网核查”管理模式,提高海关的监管效能,充分依靠科技手段,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技术全面融入海关监管各个环节。
3.按照守法便利的原则,区内企业中推广诚信管理,使区内诚信企业真正享受到优惠的政策和更为便捷的通关服务,健全“企业自律、海关监管、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综合管理机制。
4.按照“严进宽出、前推后移”的管理理念,根据中心物流企业出口配送为主的业务特点和享受出口退税的政策优惠,强化进区管理,方便企业开展配送服务,通过申报行为前置,事后的核查核算确保海关有效监管。
5.推动全程风险管理,形成系统管理企业、稽查验证企业、科学评估企业、守法便利企业的风险管理机制。
6.合理设置业务管理机构,按单证流、货物流、信息流、事务流管理需要,进行业务流程再造,对应设立业务内勤、业务外勤、业务监督和业务保障功能,优化海关监管。
7.武警驻点监管场所,在卡口24小时值班,对监管场所进行巡查和视频监控。
(三)海关监管模式框架
企业管理,对中心的资源信息管理,为入驻物流中心企业进行基本情况备案和变更,汇集稽查核查情况,企业走私、违规情况信息。
账册管理,以中心内企业为单元建立电子账册和联网监管信息系统,记录货物的备案、进出区、账册核销情况。
通关管理,对所有货物进出中心的通关环节实行管理;在H2000系统上进行通关操作。
卡口管理,包括进出区车辆管理、卡口自动控制管理、卡口人工控制管理、卡口操作日志管理。
国际中转管理,发展高附加值的二次拼箱,尤其是国际中转货物与国内货物的集拼、集运,对企业中转货物进出保税物流中心的管理。
辅助管理,对中心内特殊业务的审批和进出园区管理。
※风险管理,对已放行结关进出境转入转出清单或进出口报关单未成功核注到账册底帐进行风险预警,多系统关键节点比对,相关环节设置预期风险值。
三、实际监管操作流程
(一)企业管理
由物流中心内海关在获授权后,受理办理园区内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手续。
1.物流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1)提交申请;提供以下单证:
1申请书;
2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股权结构证明书(合资、合作企业)和投资主体各方的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7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8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
9物流中心内所承租仓库位置图、仓库布局图及承租协议;
10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11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2)海关需要逐级审批,审批完后会将材料交由黄埔海关审批;
(3)黄埔海关审批完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并交沙田办海关;
(4)沙田办海关通知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2.企业备案变更
(1)物流中心企业提交变更营业场所面积、地址等事项的申请;
(2)沙田办海关受理后报黄埔海关审批。
3.企业备案注销
(1)物流中心内企业终止时,向物流中心内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注销手续;
(2)逐级审批同意后,在H2000系统中进行企业注销操作,有关资料归档。
(3)中心内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申请,由沙田办海关报黄埔海关办理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企业设立的同时对物流中心仓库予以备案,另对办事员、操作员、报关员进行登记管理。
(二)账册管理
在保税仓储管理上,实行电子账册管理和联网监管。
中心内企业在开展业务之前,必须在业务管理系统中向物流中心内海关申领电子账册。
货物每次进出中心,都必须在业务管理系统中录入料号及数据并归并形成电子底账,海关对每家企业的电子账册做定期的核算、盘库工作。
企业必须将企业的仓库管理系统与海关的业务管理系统实现连接,将两者的数据取到联网监管平台上,实现数据的对比分析、预警检测,辅助海关监管。
1.电子账册申请
保税物流中心电子账册是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货物进行监管的基本载体,反映货物进出物流中心情况,是以中心内企业为单位、料号为基本单元进行管理。
(1)中心内企业提交申请;
(2)海关给出账册编号;
(3)海关经办关员开通电子账册。
※:
采用记账式账册,账册信息包括名称、代码、注册资本、账册类型、联系人、商务主管部门批文编号等。
2.联网监管的申请
(1)向物流中心海关提交申请,申请内容包含企业的运行现状、运行的业务量;
(2)安装联网监管设备;
(3)物流中心海关对联网监管的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包括企业的运行现状,企业的业务量,资信,与海关的配合情况等内容;
(4)物流中心海关在正式联网监管前需要进行一次核销,将核销结果作为正式联网监管的期初对比数据;
(5)系统联网,物流中心海关对正式联网的企业开通分拨权限。
3.账册的核销
物流中心海关着重审核库存报表是否有项号,中文品名,料号,数量,金额,库位等内容。
对于企业提供过合理解释的进出不平衡料号,企业统一申请账册调整,包括结关时间调整、虚拟转入转出、删改单等方式。
企业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若实际库存小于系统库存,则要求企业对相应商品进行补税处理;若实际库存大于系统库存,则提高企业相应商品的系统库存量,或由企业申请货物的放弃或在海关的监管下销毁货物。
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企业自行盘点,申报核销申请;
(2)海关审核库存报表是否完整,是否有效;
(3)海关由双人或多人实施中心内企业仓库实地核查。
核查后形成《实地核查报告》,并逐级审核。
(4)海关形成书面差异报告,由企业对核销核算平衡表中的差异进行解释,企业负责提供相关单据(转入、转出单、合同、收发货记录、运单、装箱单、提单、发票等以及海关认可的其他单证);海关可查阅企业仓库原始收发存记录,必要时可调阅企业有关财务凭证;
(5)海关对核销结果形成核销结论,并告知企业。
(三)通关管理
业务需求:
1.海关对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监管
(1)商品的备案
企业在每次货物进出物流中心前对商品的品名、商品编码、单位等商品信息的备案,其中包括商品品名的备案和商品料号的备案。
企业应在每次货物进出中心前做好商品的归并工作,确保料号级商品归并在正确的品名级商品项下。
企业在归并申报时必须在企业备注栏填写所申报商品的用途,成分,形状,贸易方式,加工工序等商品信息。
1企业登入监管信息系统企业端,在本企业的电子账册下,向海关发送商品的电子信息申请;
2海关经办关员审核企业发送的电子信息;
3沙田办海关审核通过。
(2)海关归类、审价
海关按货物进出物流中心状态核定商品归类、价格,海关将着重审核品名是否规范、归类是否正确、成交价格是否成立、常用单位是否满足海关后期核销的需要,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有关商品的样品,图片或文字说明,以协助海关审核。
(3)商品备案的禁用和变更(税号的变更)
海关发现需要禁用或变更的商品,直接在联网监管信息系统中进行禁用或变更操作,并将禁用原因口头或书面告知企业;企业发现需要禁用或变更的商品,需口头或书面向海关说明原因,海关认为合理的,给予禁用或变更。
商品的海关编码变更是指在品名级商品项下的所有料号级商品都需变更且无需更改中文品名、单位或其他的,方可申请操作。
商品禁用是指已经通过商品备案的品名或料号某项参数错误且无法申请商品变更的情况下,海关认为合理的按照先申请禁用后申请备案顺序操作。
1企业登入监管信息系统企业端,在本企业的电子账册下,向海关发送商品的禁用或变更电子信息申请;
2海关经办关员审核企业发送的电子信息;
3沙田办海关审核通过。
2.物流中心与境外间的进出货物
物流中心按进境入区、出境出区、出口入区、进口出区设计四种流程。
一线:
指境外进出区(中心),包括:
进境入区、出境出区。
二线:
指境内进出区(中心),包括:
出口入区、进口出区。
物流中心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与口岸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