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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管理工作汇报共15篇

股权管理工作汇报(共15篇)

股权管理工作汇报(共15篇)

第1篇:

股权投资类企业工作汇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发展股权投资类企业工作汇报区委、管委会、区政府:

自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187号)出台以来,我区从总体发展的战略高度对该项工作进行了部署,迅速成立了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针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招商引资工作做了大量细致工作。

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展股权投资类企业工作基本情况自年政策执行至今,工作小组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在全国范围内努力做好宣传工作,多次组织招商团队赴国内发达地区做推介活动,积极为驻区企业与资本市场搭建良好的投融资平台。

截止8月底,开发区(头屯河区)累计新注册和迁入股权投资类企业194家,其中:

新注册企业135户,迁入企业59户,注册资本金突破137亿,持有股票市值或股权约200亿。

二、发展股权投资类企业对我区的作用和意义

(一)保证了开发区(头屯河区)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自年至今年8月,在我区登记并产生税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共计41户,实现各项税收1.8亿元,地方留存约7,260万元,这些零增地项目为开发区(头屯河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1了应有贡献。

随着我国股市基本面的逐步好转,驻区股权投资类企业不断地减持股票、受让、转让股权等投资,其对我区的财税贡献将带来可观的增长。

(二)搭建了开发区(头屯河区)优质项目和资本的对接平台股权投资类企业有效引导了内地有实力的企业和资本深入了解乃至开发区(头屯河区)的投资环境,一大批_外有实力的企业家、投资者来_投资兴业,实现了内地发达地区的资本、技术、理念、管理等投向_内成长性产业、企业、项目,助推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经不完全统计:

我区共计13家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了_内11家企业的股权,投资总体规模超过41.3亿元。

(三)建议抓紧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发展基金"通过政策引导,大批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我区,对我区综合考察后,比较优势明显,极力要求与我区合作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发展基金",目前股权投资工作小组已与国内多个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具备较多成功案例的大型投资基金洽谈中,具体包括__"大华大陆"、"高能资本"、上海"海通创新"、深圳"广东股权投资协会"等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我区于年8月20日在上海与"海通创新基金管理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与其他股权投资企业合作事宜在稳步推进中,具体有:

正在与"大华大陆"旗下的华宝联华基金、招商昆仑基金、上海基石资本、广东股权投资协会、西安开元基金洽谈合作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基金"、"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房地产基金"等。

股权投资类企业对于区域经济的快速和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不仅直接带来巨大的财税的贡献,并且为驻区企业发展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先进的管理和经营理念;还可以活跃区域金融市场,促进融资渠道的稳步拓展;更为重要的是,它将更加坚定和促进当地政府对企业(项目)的抚育信心和引导决心。

通过设立一定规模"政府引导基金",以引导相关机构与我区合作建立各类"产业基金"、"基础设施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并采取一系列扶持政策和资源整合,培育出一批成长性较好、发展潜力大企业,为我区企业上市融资、打造区域产业链奠定坚实基础,也将对我区地方经济发展会产生极大地促进作用,在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等方面都具有巨大的影响力。

专此汇报。

二一二年九月二日

第2篇:

股权管理办法*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股权管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

本办法所指公司股东是指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或依法受让公司股份并登记在股东名册的所有自然人。

第三条股权:

本办法所指股权是指公司股东以其实际出资额为准依法享有公司章程载明的收益权、表决权、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股权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股权管理是指涉及公司股权的增减、分红兑现、出资证明书的签署发放、股权转让、股权处置、登记确认、重大决策等内部管理行为。

第五条股东名册:

公司增资后各股东所持股份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登记于股东名册的,依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

第六条公司总股本:

*元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

*元。

股东实际享有股份不受公司注册资本额的影响,每位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为各实际出资额除以公司总股本。

第八条公司的工商登记:

由于公司的实际股东人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股东人数上限(50个以下股东),因受到-1(六)对外未决债务和责任不超过本人实际出资额。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一)不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的;

(二)与公司不再具有劳动关系的;(三)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股东代表职责的;(四)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不参加股东代表大会的;(六)个人和夫妻对外所负债务和责任超过本人出资额,或所持股份被司法机关冻结、查封、扣划的。

第十三条为顺利办理公司股东代表出现变化后工商变更登记,股东代表须签订代持股转让协议,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形出现时,将名义上所持有的股份一并转让给今后新补选的股东代表名义上持有。

股东代表资格终止后,由公司董事会重新提名推荐,通过股东大会补选。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实施管理。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资产部、财务部为公司股权管理的承办部门,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1、制订与股权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2、负责出资证明书的签署工作;-3第十七条出资证明书管理

(一)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公司资产部发放和管理。

(二)出资证明书一正一副两本,正本由出资人保管,副本由公司资产部保管。

(三)出资人凭公司原出具的股金收据换领出资证明书,由公司技术资产管理部办理。

(四)出资证明书只作为股东个人持股凭证,不得私下交易或作为质押凭证。

(五)出资人应将出资证明书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被盗的,应提交已登报公告声明作废的报样原件及股东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司资产部审核后方可补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权转让第__条股权转让(即股东不愿保留股份申请公司收购股权、股东退休股权转让、股东死亡股权继承、夫妻离婚股权处置等统称为股权转让,下同)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进行有偿转让,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__条股东因遇到重大经济困难或辞职、退休、公司解聘、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不愿意再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书面申请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按上年度每股帐面净值行使优先购买权购回其所持股份。

第二十条股权转让的计价原则:

按上年度每股帐面净值计价。

-5度每股帐面净值行使优先购买权,购回其不保留股份一方的股份份额。

第二十六条公司所购回的股份,由董事会决定,可冲减公司资本公积金,可转让给有贡献的股东和公司内非股东的优秀员工认购,受让人按上一年度公司确定的股权价值进行认购。

公司每年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股东和股份增减及股份处理情况,并向股东进行公示。

第六章股权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股权的转让必须在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的登记变更手续后生效。

否则,公司不予认可。

第二__条股东办理股权转让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申请书(签字捺印);

(二)出资证明书原件;(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签字捺印);(四)办理股权继承的,还应提供: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或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及复印件;2、继承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资料;3、经公证的股权财产继承分割协议或法院相关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其他有关协议。

(五)办理离婚财产分割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供:

1、离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双方签字捺印);2、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受让方如单方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应提供相关公证文书或法院相关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其他有关协议。

-7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是公司章程的补充内容,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公司*年*月*日第3篇:

股权管理办法重庆市渝北区和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法、信托法、重庆市渝北区和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股原则第一条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和本办法,按规定缴纳出资的法人机构和自然人可成为本公司股东。

第二条入股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三条股东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公司股权第四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__0万元。

被选为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的股东出资不得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其他股东出资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职工监事除外)、股东代表成为登记股东。

第六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所有股东、股东代表及实际出资人均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发生股权变更时,股东名册均作相应变更。

第三章出资证明第七条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已缴纳出资额,持有本公司股权并按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股东的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剩余资产分配权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公司登记注册后,由公司向所有实际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必须由公司加盖印章。

第九条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姓名、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股东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6)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条公司每次分派红利、增资扩股、转让出资等都应在出资证明书上作相应记载。

第十一条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四章股权转让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价格由转让双方确定或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转让后,股东应当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委托管理手续或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相应变更股东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股东出现退休、死亡或继承事件,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股东人选,并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每年的3月1日至30日为公司办理股权变更工作日。

本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股东签名:

年月日第4篇:

股权投资管理制度股权投资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股权投资行为,加强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实现公司资本运作战略,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以一定资产作价出资,以换取拥有被投资法人实体相应出资人权益的长期投资行为,包括投资设立新公司、进行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方式。

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以及无形资产(经资产评估后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条公司对现有股权的处置,包括因公司解散而收回股权、股权出售、股权置换、内部整合重组、减资等行为,按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因其他股东方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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