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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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立项审批、预算控制、招投标组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工程质量控制、结算审核等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由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

基建处代表学校行使管理全校基本建设工作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学校总体校园建设规划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对学校批准立项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规划、设计和报批,并组织和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章基本建设日常管理

第三条学校所有建设项目由基建处统一管理,各单位计划自筹资金修建的教学、科研、实验及生产、生活等用房一律纳入学校整体规划,其房屋选址、方案设计、道路、管线的布置等必须报基建处审批,有关资料报基建处存档。

第四条报经学校同意,由学校自筹资金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经费筹措由计财处负责。

基建资金落实后,由基建处组织施工。

第五条每年年底,基建处根据学校整体规划和工程进度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作为计财处筹措资金的依据。

第三章基本建设工作程序

第六条立项管理:

(一)管理范围。

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及需求,报经校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的新建、改扩建、维修等年度计划项目以及临时追加或自筹经费项目。

(二)管理目标。

工程项目按审定的总预算控制造价,确保工程终审造价不超总预算控制的立项金额。

(三)立项程序。

基本建设与专项维修立项管理包括立项申报与立项审批两个环节。

1.立项申报:

(1)年度计划项目:

①先年项目清理:

每年3月份,基建处对先年立项及实施的项目进行清理,筛选出已完工、在建及未动工的项目,为安排年度建设项目做好准备。

②接受用户项目申报:

在清理上年基建、维修工程完成情况的同时,基建处应做好下年度新立项的项目调研与信息收集工作。

③提出年度项目计划:

基建处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工期、投资规模以及实际需要等情况,提出年度基建与维修计划,经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认可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2)临时追加项目:

①项目性质:

指未纳入年度基建维修预算而又必须进行的项目。

②立项原则:

一是必须严格控制临时追加基建维修项目的数量与规模;二是必须是当年教学与日常工作所急需的项目;三是必须是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追加基建项目。

(3)自筹经费项目:

①项目性质:

指不纳入学校基建维修经费预算安排,经费由用户本单位自筹或从其他经费来源渠道(含科研经费、学科经费、实验室经费、基地经费、教学业务费等)开支的项目。

②立项程序:

一是用户提出申请与要求,同时承诺经费自筹;二是用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三是立项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签署意见;四是计财处查实经费到位情况。

2.立项审批:

(1)审批程序:

基建处负责组织项目概、预算编制和初审工作,审计处负责组织对项目概、预算进行复核,计财处负责提请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党政联席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并通过学校行文批复。

(2)新建项目概、预算编制:

项目概、预算编制该项目的总预算控制金额,含勘察、设计、监理、报建、标底编制、三通一平、土建、装饰、水电、高压配电、电梯等设备、室外及绿化等附属工程、不可预见费等分项预算。

不可预见费按各分项工程概、预算的10%计取。

(3)维修项目内容确定:

使用单位申报维修工程内容至基建处初认;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使用单位以现场办公形式对使用单位申报的维修工程内容逐一进行审核,确定标准、档次及维修范围、内容;维修内容一经确定,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加,若确需变动,必须办理立项增补手续。

(4)维修项目预算编制:

根据确定的维修项目内容编制该项目的总预算控制金额,总预算控制金额除确定的维修内容外,还应包含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按确定的维修内容预算的15%计取。

3.审批权限:

(1)年度计划项目:

①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认可。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年度基建维修立项及预算控制数。

基建维修专题会议成员包括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管基建与维修工作的校领导、基建与后勤部门负责人。

②上报党政联席会审定。

计财处将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年度基建与维修项目及预算控制数,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之中,上报党政联系会审定。

③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行文批复。

学校行文批复当年基建、维修立项及预算控制数。

(2)临时追加项目:

①纳入基建维修机动预算。

学校根据当年专项维修经费预算,安排一定比例的机动维修经费预算,由立项管理部门进行调剂安排。

②进入追加预算程序。

对于机动经费不能安排、当年急需进行的基建维修项目,根据学校追加预算的审批程序与权限进行审批后,追加预算。

(3)立项增补。

在项目确认后,由于种种原因引起工程造价超过立项金额10%以上,需要调整立项金额的,必须办理增补立项手续。

①基建处提出预算调整计划。

②审计处审查后,报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增补立项。

③计财处根据额度,报请学校相关领导认可。

(4)审批时限。

各级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审批工作并及时将审批意见书面回复至基建处。

第七条招投标管理:

(一)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质的采购,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进行公开招标并签订经济合同。

(二)学校成立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基建处、纪检监察处、审计处、计财处、工会、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处。

基建处负责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组织工作,并定期向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及学校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三)学校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行使下列权利:

1.确定评标定标办法。

2.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3.组织评标小组。

4.主持招标活动,按照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5.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按照审批权限,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审查投标单位资格。

2.审查招标文件。

3.组织有关单位审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4.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5.监督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

(五)经省发改委立项的基建项目原则上按省建设厅的规定在省招标办办理招标事宜,若有特殊情况,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可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招标工作。

(六)中、大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按有关规定通过方案招标评审的程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小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由基建处择优选择单位,提交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主管校长审定。

(七)招标程序。

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书。

2.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申请书。

3.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4.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举行招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书,必要时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负责答疑。

5.投标单位向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递交投标书。

6.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标小组。

7.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举行开标会议。

8.评标小组评标,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9.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标底编制:

1.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2.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开标会议举行前完成招标工程项目的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的审定工作。

3.标底经审定后,由学校相关部门密封保存。

4.招标工程项目的标底自开始编制起至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九)中标管理:

评标结束后3日内,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评标小组制作的评标意见书上签字,确定中标单位。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将定标结果告知未中标的投标单位。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内容签订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

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以及勾结招标单位以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参与公平竞争的,中标无效,并不得再参加学校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

(十)招投标原则:

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所有项目必须实行招标;对于需要指定承建单位的特殊项目,必须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主管校领导审定。

第八条合同管理:

(一)付款约定:

订立工程合同时,有关付款额度的规定:

1.预付款。

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需支付预付备料款时,额度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5%,且预付总额不得超过80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除外)。

2.进度款。

支付进度款时,按进度款支付比例扣减已支付的预付备料款,最多扣减次数不超过5次。

支付进度款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交经基建处、工程监理部门审核的施工进度报表。

已付工程款达到合同总金额的70%时,停止支付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再付至合同总金额的80%。

3.结算款与质保金的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办妥结算手续,并交付全部工程资料后,工程款可付至审计工程价款的95%,余款待质保期满、用户反映无质量问题,且在业务主管部门验收签字后全部付清。

4.对工程监理单位的付款按工程监理合同支付,工程验收前支付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

5.设计、勘察单位的工程款,工程验收前付款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95%。

(二)合同变更:

当工程承包内容超出原合同范围时,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全部合同变更应办理的手续。

否则,对于增补部分的金额学校一律不予付款。

(三)合同工期:

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应与中标工期一致,不得擅自更改;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期的奖惩办法及工期顺延的条件、审批程序,并严格遵守执行。

第九条变更管理:

(一)原则及目标:

项目管理以不变更或尽量少变更作为基本原则,以工程审计造价控制在学校行文批复的立项金额以内作为管理目标。

若由于工程变更、政策性物价调整等原因致使工程造价超出立项金额,基建处应办理立项增补手续;若由于工程量清单错误等原因致使工程造价超出立项金额,相关责任部门应配合基建处办理立项增补手续。

对于工程造价超出立项金额,但控制在立项金额10%以内的项目,基建处应书面说明原因。

(二)工程立项金额以内审批权限:

单项工程量变化量在10万元以内时,由基建处会同审计处共同审定后,基建处下发变更通知单;单项工程量变化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时,由基建处会同审计处商议确定方案后,报校招投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实施;单项工程量变化在50万元以上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基础分部工程具有不可预见性的特点,由此产生的工程变更必须经相关技术部门签认并承担相关结构安全责任,但不应将其列入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

第十条验收管理: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学校参加工程基础、主体、竣工各阶段验收工作,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第三章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资金管理:

(一)付款原则: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均应列入校财务预算,未列入当年财务预算的工程或已列入当年财务预算但付款额超立项金额的项目,除已按增补立项程序办理追加手续的以外,其余一律不予付款。

(二)付款计划:

1.编制资金需求计划。

建设资金分为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报建费等。

对于达到合同付款条件的工程,基建处编制在建工程进度计划、项目报建费清单及达到质保期工程清单,审计处编制预计审计完结工程清单及预计审计价款,计财处依据合同条款,按合同编号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于提前付款诉求,应经相关部门商议拟定方案并报分管基建、财务校领导审批后列入计划。

2.确定资金供给计划。

计财处根据资金需求计划以及资金筹措情况,提出当期可供安排的资金供给计划。

3.召开资金调度会议。

由计财处召集,基建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调度会,根据当期可供安排的资金计划情况,审核确定当期付款计划。

4.鉴于工程报建费用系政策性支出,且报建手续的及时办理与工程建设的有效合法性相关联,计财处应优先保证该项费用支出。

5.审批时限:

各级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编制或审批工作并及时将付款计划书面回复至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付款审批程序:

1.工程监理部门根据监理规定审核签字。

2.工程管理部门审核。

对于预付备料款,主要审核合同的真实性、付款额度与合同条款的一致性;对于进度款,主要审核工程质量、实际进度与有关工程技术问题;对于工程竣工付款,基建处应组织工程验收,并向计财处提交验收文件;对于工程结算付款、工程尾款及其它有关基建维修工程款的支付,应根据合同及有关业务要求进行审核。

全部内容审核后,工程管理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员与领导均应在付款依据上签字。

基建、维修工程中规定有相关用户参与监督管理的,退还质保金时在付款依据上应有用户监督意见;用户自筹资金建设项目,付款依据上必须有用户监督意见。

3.工程审计。

对于工程变更增补金额、合同规定须审计后办理结算的工程,均应通过审计处审计;2万元以下的项目配套工程,如临时用水用电、强弱电及给排水等管线拆除、青苗补偿、迁坟等费用,基建处依据现场签证审核后报计财处支付,2万元以上的项目配套零星工程需经审计处审定后再报计财处支付。

4.会计人员审核合同条款、上述有关人员是否签字、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合规性、手续的完备性,然后提交财务负责人。

5.财务负责人根据确定的付款计划审定,并签字。

6.主管基建与计财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并签字。

第十二条工程结算:

(一)结算程序。

基建工程与专项维修结算程序:

1.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结算资料。

2、基建部门进行初审。

3.审计处根据规模大小,进行复审或终审。

4.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初审:

1.初审部门。

基建处负责基建项目的初审工作,后勤处负责专项维修项目的初审工作。

2.资料要求。

初审阶段必须收集整理的资料有:

(1)工程设计图纸与变更方案。

(2)工程合同及变更协议。

(3)工程量现场签证资料。

(4)材料市场调查资料。

(5)工程监理意见。

(6)其他资料。

3.工作要求:

(1)工程量的计算必须以相应的设计、现场签证及监理意见为依据。

(2)材料价格必须以市场调查及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为依据。

(3)合同以外的变更部分,必须以变更设计及签证为依据。

(三)复审:

1.复审部门。

审计处为学校基本建设与专项维修工程结算的复审部门。

2.复审要求。

(1)检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2)核实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3)核实价格确定是否合理。

(4)核实变更部分是否准确。

(5)提出复审意见。

第十三条资产移交:

(一)暂估入账:

1.入账时间。

基本建设与专项维修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的项目,当年年终决算前必须办理暂估入账的手续,按暂估价值作为财产入账。

2.入账程序。

由资产管理处牵头,基建处确定完工建设项目的暂估价值,填写相关暂估入账表,办理完工项目暂估资产验收手续;计财处进行账户调整。

(二)资产移交:

1.实物资产移交。

建设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基建处与资产管理处办理实物资产移交手续。

2.账面资产调整。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根据终审价值确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并调整已经暂估入账的财产账面价值。

(三)档案移交:

基本建设及专维修工程结束后,凡与工程有关的设计图纸、工程合同、变更设计及相关手续、现场签证、结算与审计报告等资料,应按项目分类进行归档,除保留在相关职能部门外,还必须在学校综合档案室存有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一一年月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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