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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土建规范题库

土建规范题库(100题)

1、采用降水的基坑,在有可能出现渗水的部位应设置泄水管,泄水管应采取防止土颗粒流失的反滤措施。

基坑采用截水帷幕时,地下水位以下的锚杆注浆应采取孔口封堵措施。

2、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3、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4、开挖深度大于15m的基坑工程;基坑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基坑工程;属于一级施工安全等级的建筑深基坑工程。

5、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应与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同步编制。

危险源分析应采用动态分析方法,并应在施工安全专项方案中及时对危险源进行更新和补充。

6、基坑工程变形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或出现基坑、周边建(构)筑、管线失稳破坏征兆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待险情排除后方可恢复施工。

7、土钉墙支护分层开挖厚度应与土钉竖向间距协调同步,逐层开挖并施工土钉,严禁超挖,上一层土钉墙施工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或间隔不小于48h后开挖下一层土方。

8、灌注桩排桩围护墙当采用人工挖孔方法时,每日开工前必须检测井下有毒有害气体,并应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当桩孔开挖深度超过10m时,应有专门向井下送风的装备,风量不宜少于25L/s。

9、基坑工程设计提出的对基坑工程监测的技术要求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10、基坑工程的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应包括:

支护结构、地下水状况、基坑底部及周边土体、周边建筑、周边管线及设施、周边重要的道路、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11、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监测点应布置在内力及变形关键特征点上,并应满足监控要求。

12、土方工程施工地下水控制可采取明排、降水、截水、回灌等方法。

地下水位宜保持低于开挖作业面和基坑(槽)底面500㎜。

当基底下有承压水时,应进行坑底突涌验算,必要时,应采取封底隔渗透或钻孔减压措施;当出现流砂、管涌现象时,应及时处理。

13、土方回填应填筑压实,且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上层施工。

14、在密集群桩上开挖时,应在工程桩完成后,间隔一段时间再进行土方施工,桩顶以上300㎜以内应采取人工开挖。

在密集群桩附近开挖基坑(槽)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桩基位移。

15、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爆破设计进行装药,当需调整时,应征得现场技术负责人员同意并作好变更记录。

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爆破网线;当发生装药阻塞,严禁用金属杆(管)捣捅药包。

爆前应进行网路检查,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再起爆。

16、土石方机械设备进场前,应对现场和行进道路进行踏勘。

不满足通行要求的地段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作业前应检查施工现场,查明危险源。

机械作业不宜在有地下电缆或燃气管道等2m半径范围内进行。

17、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

施工过程中,严禁设备或重物碰撞支撑、腰梁、锚杆等基坑支护结构,亦不得在支护结构上放置或悬挂重物。

18、除基坑支护设计允许外,基坑边不得堆土、堆料、放置机具。

采用井点降水时,井口应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栏,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降水完成后,应及时将井填实。

19、土石方开挖应按设计要求自上而下分层实施,严禁随意开挖坡脚。

开挖至设计坡面及坡脚后,应及时进行支护施工,尽量减少暴露时间。

20、端承型桩成孔的控制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采用钻(冲)、挖掘成孔时,必须保证桩端进入持力层的设计深度;当采用锤击沉管法成孔时,桩管入土深度控制以贯入度为主,以控制标高为辅。

21、水下混凝土的灌注,钢筋笼吊装完毕后,应安置导管或气泵管二次清孔,并应进行孔位、孔径、垂直度、孔深、沉渣厚度等检验,合格后应立即灌注混凝土。

22、预制桩打桩顺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密集桩群,自中间向两个方向或四周对称施打;当一侧毗邻建筑物时,由毗邻建筑物向另一方向施打;根据基础的设计标高,宜先深后浅;根据桩的规格,宜先大后小,先长后短。

23、检测灌注桩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底沉渣厚度,判定或鉴别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采用钻芯法。

24、验收检测时,宜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

桩身完整性检测应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

承载力检测时,宜在检测前、后,分别对受检桩、锚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

25、基础施工前应进行地基验槽,并清除表层浮土和积水,验槽后应立即浇筑垫层。

垫层混凝土应在基础验槽后立即浇筑,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基础施工完成后应设置沉降观测点。

26、面积较大的基坑可根据周边环境保护要求、支撑布置形式等因素,采用盆式开挖、岛式开挖等方式施工,并结合开挖方式及时形成支撑或基础底板。

27、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

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28、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不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29、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

群桩20mm;单排桩10mm。

30、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31、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32、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工况进行设计,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保证其整体稳定性。

模板及支架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模板及支架的选型及构造设计;模板及支架上的荷载及其效应计算;模板及支架的承载力、刚度验算;模板及支架的抗倾覆验算;绘制模板及支架施工图。

33、模板支架的高宽比不宜大于3;当高宽比大于3时,应加强整体稳固性措施。

对跨度不小于4m的梁、板,其模板施工起拱高度宜为梁、板跨度的1/1000~3/1000。

起拱不得减少构件的截面高度。

34、采用扣件式钢管作高大模板支架时,立杆纵距、横距不应大于1.2m,支架步距不应大于1.8m;应根据周边结构的情况,采取有效的连接措施加强支架整体稳固性。

35、模板拆除时,可采取先支的后拆、后支的先拆,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模板的顺序,并应从上而下进行拆除。

后张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侧模宜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模及支架不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前拆除。

36、钢筋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中,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范围内不宜设置钢筋接头,且不应进行钢筋搭接。

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头。

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37、遇有下列情况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当混凝土性能指标有变化或有其他特殊要求时;当原材料品质发生显著改变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三个月以上时。

38、采用预拌混凝土时,供方应提供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混凝土质量合格证和混凝土运输单;当需要其他资料时,供需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资料的保存期限,应满足工程质量追溯的要求。

39、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浇筑。

40、竖向施工缝和后浇带的留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有主次梁的楼板施工缝应留设在次梁跨度中间1/3范围内;单向板施工缝应留设在与跨度方向平行的任何位置;楼梯梯段施工缝宜设置在梯段板跨度端部1/3范围内;墙的施工缝宜设置在门洞口过梁跨中1/3范围内,也可留设在纵横墙交接处。

41、获得认证的产品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产品,进场验收时检验批的容量可按规范的有关规定扩大一倍,且检验批容量仅可扩大一倍。

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且该产品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42、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43、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结构实体检验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以及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44、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检验方法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检验。

45、钢管混凝土工程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焊缝内部缺陷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检验。

46、钢管内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钢管内混凝土浇筑前,应对钢管安装质量检查确认,并应清理钢管内壁污物;混凝土浇筑后应对管口进行临时封闭。

47、钢-混凝土组合结构中钢筋与钢构件的连接应根据节点设计情况,可采用钢筋绕开法、穿孔法、连接件法及其组合方法等。

48、型钢混凝土粱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大跨度型钢混凝土组合梁应分层连续浇筑混凝土,分层投料高度控制在500㎜以内;对钢筋密集部位,宜采用小直径振捣器浇筑混凝土或选用自密实混凝土进行浇筑;在型钢组合转换梁的上部立柱处,宜采用分层赶浆和间歇法浇筑混凝土。

49、单层钢板混凝土剪力墙,钢板两侧的混凝土宜同步浇筑。

也可在内置钢板表面焊接连接套筒,并设置单侧螺杆,利用钢板作为模板分侧浇筑。

50、砌体的垂直度、表面平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均应随时检查并在砂浆终凝前进行校正。

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

51、砖或小砌块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得倾倒和抛掷。

进场后应按强度等级分类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宜超过2m。

52、预拌砂浆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产品应分别运输、储存和标识,不得混杂。

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储存期不应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干混砂浆在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合格后使用。

53、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在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其中普通砖砌体的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h)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

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高度。

54、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石砌体不宜超过1.2m。

55、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等级小于M5水泥砂浆替代同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浆,如需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个强度等级。

56、现场拌制的砂浆应随伴随用,拌制的砂浆应在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

预拌砂浆及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的使用时间应按照厂方提供的说明书确定。

57、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85%。

58、采用铺浆法砌筑砌体,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当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

竖向灰缝不应出现瞎缝、透明缝和假缝。

59、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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