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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作业及参考答案

民商法作业及参考答案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2009级《民商法》作业

布置日期:

第13周

最后完成日期:

第15周

案例分析:

1.甲制衣公司与乙服装销售公司于2005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05年5月28日交付童装2,000套,乙公司收到服装后1个月内支付服装款20万元。

甲公司在订立合同后即积极组织生产,至5月1日已完成1,500套童装。

此时,忽闻乙公司出现经营危机,债台高筑,乙公司为了避债将现存的资金及一些设备抽调出来重新组建了另一家公司。

现在的乙公司已是一个空壳,完全丧失了偿债能力。

为此,甲公司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乙公司预期违约,要求解除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理由是乙公司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行为足以使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到期将不履行合同。

问:

(1)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预期违约,为什么?

(2)甲公司可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并分别写明理由和行使过程。

(3)本案中甲公司的起诉是否妥当,为什么?

(4)您认为甲公司应如何处理本案才较为有利?

第一题参考答案:

(1)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预期违约,因为乙公司在付款期届满前并没有明示也没有默示不履行付款义务。

(2)先履行交货义务的甲公司,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以中止自己的履行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已有事实表明乙公司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随后的付款义务。

但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恢复履行;中止期间内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只有在中止的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才可解除合同。

(3)本案中甲公司的起诉不妥当,因为乙公司不构成预期违约,甲公司不能即行行使解约权。

(4)甲公司应以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抽逃资金、转移财产为由,通知对方中止自己的交货,以视乙公司的反映。

同时中止另外500套童装的生产。

若在中止合理期限内乙公司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才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解除合同,并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

 

2.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2006年5月9日,甲公司的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精密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

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2006年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除此之外,未作特别约定。

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想赚取差价,便另行寻找买家。

2006年6月8日,乙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了合同,将该台精密机床转让给了丙公司,价格为980万元,但未约定履行时间、顺序等事项。

甲公司在交货日前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过着朝不保夕的日子,于是便书面通知乙公司将拒绝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否则将解除合同,乙公司予以拒绝。

2006年11月15日,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支付980万元,希望可借此周转资金,向甲公司作出支付,以便让甲公司交付精密机床,但丙公司却拒绝支付款项。

2006年12月21日,因为知道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甲公司书面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查明:

甲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须经股东会同意,而在合同订立时,甲公司没有召开过股东会;没有证据证明乙公司知道甲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存在上述规定;乙公司对外欠其他公司很多钱,经营状况极差。

问: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精密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甲公司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交付机床,其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3)丙公司拒绝向乙公司支付980万元,其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为什么?

第二题参考答案: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精密机床的合同有效。

虽然甲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处置精密机床需要经过股东会同意,甲公司的董事长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与乙公司订立转让精密机床的合同,超越了自己的权限,但乙公司并不知道甲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存在这种规定。

按照《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甲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有效,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转让合同有效。

(2)甲公司的行为合法。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先履行方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乙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会丧失履行能力。

按照《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甲公司可以援引不安抗辩权,通知对方中止履行。

(3)丙公司的行为合法。

乙公司与丙公司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债务履行先后顺序,因此,双方均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

在乙公司未履行时,丙公司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4)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在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之后,乙公司在相当长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3.A公司将新办公大楼工程发包给了B公司,双方约定:

工程款为2000万元,工期为1年,工程完工后结清全部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B公司雇请工人甲、乙等百余人开始施工。

工程按期完工,B公司将新大楼交给A公司使用,但B公司尚欠工人甲、乙等工资合计56万元。

甲、乙等人多次向B公司催要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了B公司,要求给付所欠工资。

法院判决B公司败诉。

但在判决执行过程中,B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均不见踪影。

在查找B公司财产的过程中,甲、乙等人发现,A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款180万元未付。

A公司称,之所以未付清工程款,是因为新大楼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A公司同时称,工程完工后双方只进行过一次结算,此后一年多,B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过这笔工程款。

甲、乙等人就B公司所欠的工程款向法院起诉了A公司。

问:

(1)甲、乙等人起诉A公司所依据的是什么权利?

(2)甲、乙等人提起诉讼时,应当以谁的名义提出?

(3)甲、乙等人在诉讼中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其欠B公司的全部180万元工程款。

这种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为什么?

第三题参考答案:

(1)债权人代位权。

甲、乙等人与B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可以请求B公司支付劳动报酬。

B公司对甲、乙等人陷于履行迟延,怠于行使对A公司的到期债权,甲、乙等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B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

(2)甲、乙等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不能得到支持。

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以自己的债权为限,即甲、乙等原告只能就其享有的债权数额行使代位权,要求A公司进行支付。

另外,由于大楼的质量存在问题,B公司的债务履行不适当,A公司对B公司享有抗辩权,A公司可以向甲、乙等人主张这种抗辩权。

4.某出版社发行新版《金庸全集》,甲购得一套。

乙在甲处看到此书,感觉不错,但若自己前去购买,又嫌麻烦,便与甲协商转让事宜。

2007年4月1日,甲、乙签订合同,约定乙支付甲600元,而甲须于2007年4月6日前,交于乙一套《金庸全集》,除此之外无特别约定。

当时乙便将600元交给了甲,甲便打算到时将其所购买的《金庸全集》交给乙即可。

2007年4月2日,甲家因遭雷击引发火灾,致使置于书架之上的《金庸全集》被火烧毁。

问:

(1)《金庸全集》被火烧毁之后,甲、乙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2)《金庸全集》被火烧毁之后,甲或乙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为什么?

(3)如果甲与乙当初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应将其所购买的那一套《金庸全集》交付给乙,那么在《金庸全集》被火烧毁之后,甲或乙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为什么?

第四题参考答案:

(1)甲、乙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

因为《金庸全集》是种类物,不会因为被烧毁而造成甲、乙间的合同无法履行,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2)不可以。

因为《金庸全集》是种类物,甲购买的那一套《金庸全集》被烧毁不会造成甲不能履行合同,不会导致合同目的落空,不会产生当事人的法定合同解除权,甲或乙自然不能单方行使解除权来解除合同。

(3)可以。

因为基于甲、乙的约定,合同的标的物非为种类物而是特定物。

因为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特定物灭失,从而导致甲不能履行合同,向乙交付《金庸全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

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法定解除权,均可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5.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

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

(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为什么?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

(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又该如何处理?

第五题参考答案:

(1)乡财政所不承担保证责任,属于无效担保。

根据《担保法》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担保者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

(2)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本案中主合同有效,债权人应当知道担保人财政所不具备担保资格,属于有过错,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为30-15-10=5万元,所以乡财政所承担民事责任最多只有2.5万元。

(3)保证方式未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未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6.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20吨某型号钢锭的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钢锭每吨1万元,合同总价款20万元,乙公司应当在2000年9月1日之前向甲公司提供钢锭。

合同订立时,甲公司向乙公司预付10万元,其余价款货到付清。

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5万元定金。

如有违约,则违约方需要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交付10万元预付款与5万元定金。

由于钢材市场价格不断攀升,乙公司便与甲公司协商加价,但甲公司不同意。

于是乙公司便不想履行与甲公司的合同了。

履行期届满后,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钢锭。

急于使用钢锭的甲公司不断派人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因此支出2000元费用。

后甲公司威胁乙公司,如果不履行合同,便将此事公之于众。

乙公司考虑到自己的商业信用,便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经过协商,双方同意于2000年11月1日之前将合同履行完毕。

2000年10月6日,乙公司交付了10吨钢锭。

2000年11月1日,钢锭价格已经上升至1.2万元/吨,乙公司便通知甲公司,拒绝交付剩下的钢锭。

甲公司几次催促,但乙公司仍不履行,甲公司只好从丙公司购进了10吨钢锭,价值为1.2万元/吨。

问:

(1)甲公司能否请求乙公司交付剩下的10吨钢锭?

为什么?

(2)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返还多少定金?

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为什么?

(4)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多少损失?

为什么?

(5)甲公司在请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之后,能否再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为什么?

(6)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是多少?

为什么?

第六题参考答案:

(1)可以。

因为乙公司违约,需要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事实上,乙公司也是能够履行合同的,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剩下的10吨钢锭。

虽然乙公司继续按照原定价格履行合同会使乙公司赢利减少,甚至遭受损失,但这是正常的商业风险。

(2)7万元。

按照《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甲公司可以按照定金罚则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不过,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不能发生定金的效力。

所以,本案中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定金应认定为4万元,剩余的1万元应当返还给甲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乙公司履行了一半债务,4万元定金中的一半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所以,乙公司应当返还7万元(1万元+2万元+4万元)给甲公司。

(3)可以。

乙公司在履行期届满后仍不履行主要债务,且经催告仍不履行,甲公司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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