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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融资管理办法专业完整格式模板

 

XXXXXXXXXXXXXXXX文件

XXXX〔20XX〕XX号签发人:

王某某

XX集团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融资行为,加强金融负债管控,建立合理资债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有序运转,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集团“降存量、控增量、保减量、控成本”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业务是指各单位通过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统称,具体包括母公司借款、母公司担保与自主融资三项业务。

母公司借款指分、子公司向上级母公司借入资金的业务;母公母担保指子公司向金属机构融资,上级母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业务;自主融资指子公司自主向金融机构融资的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特指集团总公司的条款,分、子公司结合各自实际参照制定本单位具体执行条款。

第二章申请与权限

第五条集团融资实行“权限上收、层层报批、逐级支持”管控方式。

各单位具有融资需求,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母、分公司申请报批,母、分公司审批同意后,汇总经其批准的融资业务再向上一级母、分公司呈文报批,直至集团总公司最终批准,未经批准,各级单位不得擅自开展融资业务。

各级母、分公司要严把融资审批关,尤其是集团一级单位与融资单位的上级母、分公司要详细论证,审慎决策,对批准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各单位融资申请分为许可与支持两类,许可是指申请对自主融资行为进行批准的业务,支持是指申请母公司为其提供借款或担保的业务,按照级次对应关系,对子公司的融资支持只能由上一级次母公司提供,若其能力不足,可逐级向上申请支持。

第七条各单位融资申请通过预算形式上报,每年末编制融资预算,逐笔列示下一年度融资计划,层层审批通过后,由集团一级单位汇总呈报集团,集团对各单位融资规模实行预算管控,依次经集团融资领导小组、党委会、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预算一经确定,除特殊紧急事件,年内只减不增。

特殊紧急事件指涉及集团战略发展或对集团整体融资产生重大不利或发生重大损失的事件,申请单位充分说明未纳入预算申报的原因及理由,经核查属实后,视为预算外突发事件允许增加,报批程序及要求与预算内相同。

第九条各单位呈报的融资申请业务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存量类融资申请

申请金额不得超出每年末融资实际占用余额扣除集团下达净下降指标之后的数值。

存量基数以2019年末融资实际占用金额核定,包括已获批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金额。

(二)增量类融资申请

1.对外投资与购建固定资产融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团战略发展方向,年项目投资报酬率、运营资金回笼率分别在8%、80%以上,年本金净偿还比例投资项目不低于10%、购建固定资产项目不低于15%。

2.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范围、挖潜提效,增加流动资金投入融资,年营业收入至少要较之前水平实现同比例增长,净利润至少较之前增加相当于新增融资成本8%的数额,年本金净偿还比例不低于30%。

3.调整负债结构融资,在不增加上级母公司融资压力与风险前提下,必须具有明显的避风险、降成本效果。

4.弥补资金亏空融资,必须是弥补行为具有经济效益,或不弥补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对集团整体融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集团安排各单位承担的项目融资,按集团(总局)党委会、董事会决策实施。

第十条各单位审慎确定融资预算上报范围,事前逐笔进行可行分析、合规论证与效果预测,并预估融资目的实现概率,原则上低于70%的不得上报,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按要求履行规定程序。

第十一条各单位逐级报送融资预算,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性佐证材料,供各级母、分公母审查。

(一)通用类资料(所有融资申请均应提供的材料):

1.融资申请文件,说明融资目的与意义、类型、事由、预期效果与融资要素等。

2.各级单位对下级单位融资申请事项进行稽查形成的稽查报告,各级单位集体决策或“三重一大”会议纪录、议案与决议,集团分管领导、合规风控部、资产管理部、审计部出具的融资意见。

3.可行论证基础数据、分析数据、及预测数据的来源与计算依据,并就资金投入所达成的目的、效果、风险进行审慎预估,无足够的证据支撑,不得夸大预测结果。

4.融资单位自主融资能力详细说明,包括与各金融机构协商谈判有关情况。

5.当前处于存续状态的涉诉纠纷与金融机构征信报告,对其他债权人、集团历史违约情况说明。

6.各方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融资责任手续及相关法律文书。

7.融资业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设定条款的承诺书,各层级母公司针对承诺书出具的明确审查意见。

8.审批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专用类资料(特指的融资申请业务应提供的资料):

1.投资、购建固定资产、增加资金投入类融资,提供可研报告,项目批准文件;存量倒贷与弥补亏空类融资,详细说明存量贷成因与现时情况、亏空成因、融资必要性、风险预估以及不予融资可能产生的后果。

2.投资并购项目提供税务、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项目意见书。

3.投资、项目类融资按规定应取得的政府部门或集团内设部门的批复文件。

对以上需集团批准后方能取得的手续,在报送单位做出补齐承诺情况下,经集团财务管理部部长同意,可待党委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各单位本着自力更生、量力而行理念编制融资预算,按自主贷款、母公司担保、母公司借款顺序提出融资申请,在前项能够满足情况下,不得进行后项融资。

第三章审查与决策

第十三条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本单位融资职能与融资稽查部门设置。

集团融资职能设在财务管理部,负责接收、受理、办理、收回、检查、评价各单位提出的融资申请业务。

融资稽查成立融资稽查领导小组,小组下设融资稽查办公室,对各单位提交的融资事项进行全面核查审验。

第十四条各级融资职能部门对下级单位提出的融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不符本办法规定或手续不全的业务退回原单位,符合要求且手续齐备的业务,提请本单位稽查组织就融资目的、达成概率、融资要素、出借风险、还贷能力、数据真实准确性、不予融资的后果及影响等内容实施稽查,形成稽查意见,供本单位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参考。

第十五条各单位成立融资领导小组,以会议形式听取本单位融资职能与稽查部门工作汇报,就下级单位融资申请形成小组意见,否定事项予以退回,肯定事项允许提交本单位党委会(董事会)进行最终决策,只有经党委会(董事会)决策通过后,各单位方可出具融资申请文件,向上提交。

集团融资领导小组会议由财务管理部部长召集,合规风控部、发展战略部、审计部、资产管理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按少数服从多数规则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各单位层层提交的融资申请经集团融资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预算内业务由集团财务管理部、预算外业务由报批单位提供集团(总局)党委会、董事会审议,做出最终决策。

对因各种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履行规定程序,需要特殊紧急办理的融资事项,经集团财务部门鉴定确认,可适用简易程序,由申请单位隶属的集团一级公司提交集团分管领导、财务管理部、合规风控部、审计部、资产管理部出具意见后,呈报集团领导审批,审批同意事项可先行办理,后补办程序。

第四章融资与办理

第十七条已获集团最终批准的融资业务,应尽快补齐审查期间缺失的资料与手续,逐级报集团融资职能部门审查合格后,各单位方可正式办理融资业务。

预算内融资按照申请时间办理,预算外融资最长应在一年内办理完毕,其中申请融资支持的,至少在实际用款之前1个月提出办理申请,给母公司留出融资时间。

第十八条各级融资职能部门统筹做好融资安排,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与融资策略,按照风险优先、成本优先、梯次互补原则确定长期融资与短期融资、权益性融资与债务性融资等融资渠道,同一融资渠道按成本优先、效率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比选,确定融资对象,相关比选资料整理存档,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各级融资职能部门综合利用各种融资工具,努力建设优劣互补、相互竞争的融资格局与环境,实施备胎计划,增加融资工具及额度储备,形成融资信息库,确保融资安全。

第二十条各级母公司对下属单位的借款业务,在合法依规前提下,优先调剂内部集中管理的资金或自有资金出借,其次考虑其它来源资金。

第二十一条集团对农场耕地收费权质押融资实行统一管控,未来适时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未经集团批准,各单位不得以耕地收费权进行质押贷款,已经质押的要在5年内逐步退出。

第二十二条集团实行安全稳健的融资策略,对外融资期限以2-3年为主,对内出借期限最长不超1年,内部到期回笼资金用于向金融机构提前倒贷,始终保持1-2年无贷偿还安全期并梯次向后延展,分散各单位不能还款形成的偿贷风险。

第二十三条集团存在三种无法提前倒贷情况:

1.借款单位到期未还导致无资金提前倒贷;2.对方银行不同意提前倒袋;3.证券融资不能提前倒贷。

第一种情况为违约业务,相关单位承担违约后果。

第二、第三种情况为客观因素导致,集团可视结构调整或内部调剂资金需要,决定借款单位是否需要偿还,不需偿还的,与其签定展期合同,展期期限最长不超1年,考核还款指标视同完成对待。

第二十四条集团根据“统借统贷”要求,按照每笔资金融入利率向各单位收取利息,由于融资环境、时点、工具、方式的不同,集团分笔融入资金存在利率不一情况,融资部门按“谁需求、谁使用、谁承担”原则对每笔融资进行出借匹配,各单位需认同匹配结果,否则不予借款。

第二十五条凡属税收减免范畴的“统借统贷”融资业务,各级融资部门统筹做好资金融入与出借之间的对应匹配,并进行账外匹配登记,确保符合税务要求获得减免,积极探索开发数据智能管理系统,实现融资与匹配自动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基于风险与成本考虑,在条件具备情况下,集团融资部门可以进行以优化融资结构为目的的提前倒贷,下属单位要积极给予配合。

除此之外,各单位严格执行借款合同期限约定,未经允许不得提前偿还集团借款,此行为将导致资金无法匹配形成滞留,加大集团利息负担。

第二十七条已获集团(总局)党委会、董事会最终通过的融资业务,具体办理时视情形采取不同的签批程序:

1.与党委会(董事会)决议完全一致的融资业务,由集团分管融资工作的财务管理部副部长签署意见后,报财务管理部部长批准办理。

2.与党委会(董事会)决议相对比,部分内容发生变化,但非属重大实质变更且符合党委会精神的业务,申请单位首先报分管本单位的集团领导签署意见,之后报集团分管融资工作的财务管理部副部长、财务管理部部长同意、最后经集团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办理。

3.与集团(总局)党委会(董事会)决议不符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业务,不予办理。

第五章检查与监控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建立融资跟踪评价制度,融资业务办理完毕,上级融资稽查职能部门适时派出稽查小组,对下属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资金、资金是否安全、实际执行与可行论证数据偏差程度,是否达成预期效果等事项进行检查评价,结果向本单位融资领导小组汇报,融资领导小组根据检查评价情况,及时采取停止支付、账户监管、提前收回、停止放款、惩罚处分等措施,防止损失形成与扩大。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对先期可行论证数据的客观准确性负责,防范出现合理范畴之外的偏差,造成损失。

第三十条集团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将下属单位融资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约行为纳入诚信系统管理,做为融资支持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财务及融资部门负责人具有审查、控制、管理、监督本单位融资款项的责任,对本单位融资与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异常与问题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汇报,单位领导不得对相关人员打击报复,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六章还款与催收

第三十二条集团融资部门负责本息及服务费计算、通知与催缴工作,借鉴银行模式适时开发智能管理平台,建立逾期欠款通报制度,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按照借款协议与相关规定还本付息、支付服务费,完成情况与领导班子考核挂钩。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要提前筹划还款资金,可以采取不限于压缩经营规模、减少其它资金占用、清收欠款、出售资产、转让业务、投资等论证可行措施,确保如期还款。

对确无能力还贷,且会对集团整体融资造成严重不利的情况至少要提前3个月进行预警汇报。

第三十五条集团设立不少于15亿元偿贷保障金,用于应急代偿各单位不能还款形成的偿贷缺口。

保障金优先来源货币集中资金,在不能满足下可采取其它方式筹措,闲置期间纳入集团理财范畴,按理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要建设良好银企关系,保证诚信记录,及时预见各种风险与不能偿还的情况,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应对,凡是人为造成集团整体融资信用实质负面影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七条资产负债率超70%的单位要积极削减融资规模,每年末对下一年度存量贷下降金额进行预测,逐级报送集团,供集团下达融资净下降考核指标参考之用。

各单位预测下降金额至少考虑3项内容:

1.处置无效、低效业务及资产,回笼资金要全部用于偿还融资。

各单位定期分拆业务进行效益分析,原则上无发展前景且毛利率低于本单位融资利率的业务均要停止投入,清理处置。

2.收回2年以上历史陈欠扣除清欠费用后的资金,要全部用于偿还融资。

3.本单位经营运转之外的富余资金积累要全部用于偿还融资。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增强大局意识,不得向集团转嫁融资与偿贷压力,不得就除集团指令性非经营之外的融资提出债转股或豁免本息、服务费申请。

第三十九条集团指令要求各单位承担的非经营性融资,经党委会审议,决定采取债转股、停息、免息等支持方式的,有明确业务指向的,按指向关系确定对应业务,没有明确指向的,自利率由低至高确定对应业务。

第七章服务与收费

第四十条集团为下属单位提供的贷款与担保服务,按市场规则收取费用。

XXXXXX集团总公司融资服务价格表

级数

累计借款余额

“借款”服务费(元/年)

“授信担保”服务费(元/年)

总公司费用补偿

利息营业税

证券发行费用(承销费用等)

违约罚息

总公司费用补偿

1

不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

借款金额的6‰

按实际发生

按实际发生

违约利息额的20%

实际使用额度的1‰

2

超过1000万元至30000万元的部分

借款金额的5‰

3

超过3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

借款金额的4‰

4

超过5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的部分

借款金额的3‰

5

超过100000万元的部分

借款金额的2‰

第四十一条借款服务费由四项内容构成:

“总公司费用补偿”按借款累计金额采取超额累退方式计算,在借款单位收到资金时交纳,融资期限低于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高于6个月但不足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超过1年的,按年收取;“利息营业税、证券发行费用、违约罚息”按融资实际发生金额收取,在要求时点交纳。

第四十二条担保服务费按各单位实际使用额度的1‰计算,在担保手续办理完毕时交纳。

第四十三条集团财务管理部按金融机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服务过程将涉及大量调查取证与资料准备工作,各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助推融资目标实现。

第八章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融资单位存在下列行为,采取责令改正、消除影响、停止支付、收回融资等措施,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形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融资;

2.给集团整体融资造成负面实质影响;

3.不按规定使用融资,存在套取、挤占、挪用行为;

4.缺少必要的谨慎性,致使测算依据不足、数据不实、成本项目缺失等,造成融资投入实效与报批申请偏差过大,不能实现预期目的与效果。

第四十五条融资单位存在下列行为,责令改正,2年内不得申请新增融资业务。

1.未将收回的历史陈欠、富余资金积累以及处置无效、低效业务变现回笼资金用于偿还融资;

2.不服从集团融资统筹设计与安排,不支持配合集团开展融资工作,不认同集团融资匹配、期限、利率、服务费率等;

3.自有资金能力充足,仍申请融资报批,或自主融资能力充足,仍提出母公司担保与借款申请。

第四十六条逾期欠付本息、服务费,每季度以文件形式在集团范围内通报,停止一切增量融资支持,逾期半年以上仍未支付的,集团财务管理部提请审计部进行融资专项审计,查证是否存在资金损失,涉及相关责任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

第四十七条未经集团允许,提前偿还借款的,按合同期限计算利息。

第四十八条以上非人为原因或确因不具备相关能力导致的责任事项,经单位举证说明,查证属实,不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XXXXXX集团总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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